六、宋明理学对宗法社会的作用和影响
如何估价宋明理学对宗法社会的作用和影响?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在此实无力述其详。但对此应与评价其他历史现象一样,需遵循“一分为二”的原则,既要肯定其应有的历史作用,亦要看到其消极方面。
第一,宋明理学逐渐趋为宗法社会发展的惰力。宋末至元初,“理学”的理论价值和现实社会的意义开始被统治集团所体认,元仁宗在皇庆二年至延祐二年(公元1313—1315年),复科举,“理学”特别是朱子之学列为科场程式,始为钦定官方意识形态。明初,朱元璋、朱棣父子都尊崇“理学”,以朱熹《四书集注》和理学家注释的《五经》命题试士,“理学”便成为统一全国意识形态的官学。后朱棣敕胡广等纂修《四书大全》,《性理大全》,辑宋元理学诸儒之说,《四书集注》被目为科举取士的法典,《四书》及理学家注释被经典化,并使儒家思想经一千七八百年之久,而获得真正的、普遍的、法定的“独尊”地位。顾炎武在《日知录》引礼部尚书冯琦上书:
臣窃惟国家以经术取士,自《五经》、《四书》、《二十一史》、《通鉴》、性理诸书而外,不列于学官,而经书传注又以宋儒所订者为准。此即古人罢黜百家,独尊孔氏之旨。……
上曰:
祖宗维世立教,尊尚孔子,明经取士,表章宋儒。(48)
以“理学”为标志的儒学的一尊地位就由此绝对确立了,其他思想均被目为“异端邪说”,而遭压抑、排斥,其结果是思想界的情势日益恶化。一是,促使思想愈来愈僵化,成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钳制思想的武器,因而墨守师说、陈陈相因,众人一口,千篇一律,严重桎梏了人们的思想。李贽说:“儒先亿度而言之,父师沿袭而诵之,小子朦聋而听之。万口一词,不可破也;千年一律,不自知也。”(49)而使思想界陷入了一潭死水的境地,官场、知识界被那种愚昧、迂腐的习俗牢牢羁络,而无一点生气。二是,《四书》、《五经》一旦成为科举试士的标准答案,人们便把它当作教条,朝野只准遵守,不准怀疑。士子们以它为猎取功名利禄的工具,而不敢标新立异。原典的生命智慧、学术慧命被削弱了,其自身生命力亦被窒息了。这样不仅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文化专制主义的实行,而且有益于宗法社会的稳定。
由“理学”而使“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它不仅渗透和支配了我国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而且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制约和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排斥和阻碍了接受外来新科学技术知识及成就,扼杀和阻挠了自身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从而成为社会前进的惰力。
第二,宋明理学从思想解放的思潮,逐渐转化为束缚人民思想的绳索。宗法社会统治集团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也加强了以宗子和族长为中心的宗法制度,而成为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在以宗子和族长为统治的一宗族内,组织严密,法规森严,以至掌握着族人的生杀之权,这便是“族权”。统治者把君主专制主义的“政权”与宗法制度结合起来,便形成了等级统治秩序。被理学家系统化和强化了的“三纲五常”,便是维系宗法关系的主要链条。“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就是以父子和夫妻为中心的宗族关系,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等级关系,即“族权”、“父权”和“夫权”。“君为臣纲”,则是以父子为中心的宗法关系的延续和扩大,即“政权”或“皇权”。这样便构成了以君臣、父子、夫妇等级关系为主轴,以宗法关系为基础的政治制度。“五常”便是这种关系的体现和保证这种关系实行的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理学家把“三纲五常”之伦理哲学化,将其升华为“天理”,使它既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性、永恒性,又具有普遍性,人、物、禽兽都无逃乎“三纲五常”之外,由此巩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统治。宗法社会统治集团,把以“三纲五常”为主要链条的宗法家族制度作为巩固宗法统治的重要手段,用“族权”、“夫权”、“政权”(皇权)这三大绳索紧紧地捆绑着人民的手脚和束缚着人们的思想,“以言《诗》、《易》,非朱子之传义弗敢道也;以言《礼》,非朱子之《家礼》弗敢行也”(50)。又说:“言不合朱子,率鸣鼓百面而攻之。”(51)起着延续宗法君主专制主义寿命的作用。
第三,宋明理学给宗法社会造成巨大的祸害和损伤。这种祸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文字狱的大兴。君主专制的统治者片面利用、强化理学家的“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念,从一本书、一首诗、一篇文章,甚至一个字中罗织罪名,残杀具有所谓违“理”的人,株连所及,九族和师弟子均无例外。戴震曾抨击说:“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52)这就是所谓“理”。在此“理”下,文字惨案不断发生,杀人毁书不计其数,其残酷之状,不可言说。是其文化专制主义,桎梏思维的创造。另一方面是节妇、节孝、节烈之事愈演愈烈。“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在宗法道德的极力倡导下,不知残害了多少年轻女子,那一座座用血和泪凝聚成的贞节牌坊、烈女牌坊,说明了由“存天理,灭人欲”所强化了的礼教,具有残杀之具的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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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子语类》卷一。
(2) 《朱子语类》卷一。
(3) 《河南程氏外书》卷第八,《二程集》,399页。
(4) 《朱子语类》卷一。
(5) 《近思录》卷十三;另见《正蒙·乾称篇》第十七,《张载集》,64页。
(6) 《近思录》卷十三。
(7) 《近思录》卷十三。
(8)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34页,北京,三联书店,1956。
(9) 《天论》,《荀子新注》,270页。
(10) 《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11) 《春秋繁露·王道》。
(12) 《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13) 《春秋繁露·人副天数》。
(14) 《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15) 《左传》昭公十八年。
(16) 《祀义》,《论衡》,388页。
(17) 《谈天》,《论衡》,165页。
(18) 《说日》,《论衡》,171页。
(19) 《自然》,《论衡》,277页。
(20) 《物势》,《论衡》,47页。
(21) 《自然》,《论衡》,277页。
(22) 《物势》,《论衡》,47页。
(23) 《钟会传·附》,《三国志》卷二十八,795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
(24) 《老子道德经注·第一章》,《王弼集校注》,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0。
(25) 《老子指略》,《王弼集校注》,195页。
(26) 《论语·先进篇》。
(27) 见《新论·形神》。
(28) 《论死》,《论衡》,317页。
(29) 《神灭论》。
(30) 《神灭论》。
(31) 《非国语·三川震》,《柳宗元集》卷四十四,1269页。
(32) 《天论上》,《刘宾客文集》卷五,畿辅丛书本。
(33) 《周子全书》卷二。
(34) 《心学》第十二,《观物外篇》,《皇极经世绪言》卷八下。
(35) 《凡例》,《明儒学案》卷首。
(36) 《姚江学案》,《明儒学案》卷十。
(37) 《宋元儒学案序录》,《宋元学案》卷首。
(38) 《濂溪学案》,《宋元学案》卷十一。
(39) 《朱子语类》卷一二一。
(40) 《楚武王心荡》,《东莱左氏博议》卷五。
(41) 《齐桓公辞郑大子华》,《东莱左氏博议》卷十。
(42) 《齐桓公辞郑大子华》,《东莱左氏博议》卷十。
(43) 《颍考叔争车》,《东莱左氏博议》卷三。
(44) 《子华子·阳城胥渠问》,《习学记言序目》卷十六,220页,北京,中华书局,1977。
(45) 《白沙学案》,《明儒学案》卷五。
(46) 《蕺山学案·忠端刘念台先生宗周》,《明儒学案》卷六十二。
(47) 《蕺山学案·忠端刘念台先生宗周》,《明儒学案》卷六十二。
(48) 《日知录集释》卷十八,660~661页,长沙,岳麓书社,1994。
(49) 《题孔子像于芝佛院》,《续焚书》卷四,10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
(50) 《道传录序》,《曝书亭集》卷三十五,光绪十五年刊,寒梅馆藏版。
(51) 《道传录序》,《曝书亭集》卷三十五,光绪十五年刊,寒梅馆藏版。
(52) 《理》,《孟子字义疏证》卷上,10页,北京,中华书局,19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