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改革思想

(一)“民为邦本”说

陆九渊针对南宋社会矛盾的发展,为了维护宗法社会秩序,继承了孟轲“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44)的思想,倡导“民为邦本”。他说:

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张官置吏,所以为民也。“民为大,社稷次之,君为轻”,“民为邦本,得乎丘民为天子”,此大义正理也。(45)

今时郡县能以民为心者绝少。民之穷困日甚一日。抚字之道,弃而不讲,掊敛之策,日以益滋。甚哉!其不仁也。民为邦本,诚有忧国之心,肯日蹙其本,而不之恤哉?(46)

陆九渊所说的“民”,既包括宋代主户中的二三等中小地主,也包括主户中四五等的自耕农民。他把这样的大多“民”视为“邦本”,具有为民请命、为民谋利的意义。同时,他从“民为邦本”出发,借助于“天”的权威,说明“天生民”而立君主,使君主管理百姓,“天以斯民付之吾君,吾君又以斯民付之守宰”(47),君主只有取得“民”的支持,才能成为天子,地方官只有以民为本,才能治理好地方。因此,不能使作为“邦本”的“民”,一日比一日穷困,无法生活而不加恤。如果“无以厚民之生,而反以病之,是失朝廷所以张官置吏之本意矣”(48)。陆九渊的国家学说,从其“天生民而立君”来看,仍然没有摆脱“君权神授”的神学藩篱;但从其关于国家设置官吏,是为了“民”这一提法来说,应该说是“民为贵”思想的张扬。

基于这种“民为邦本”的思想,陆九渊主张改革。他在当时以高宗赵构以及秦桧为首的投降派攻击王安石熙宁新法的时候,却独树一帜,赞扬王安石变法。

高宗曾把北宋的失败归咎于熙宁变法,因此,他不仅支持继续批判王安石,而且主张逐渐追赠原来被列入“元祐党籍”的官员。绍兴四年(公元1134年)由范祖禹的儿子范冲主管三修《神宗实录》,据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记载:

范祖禹、吕大防初修实录,既尽书安石之过,而绍圣反之。自绍圣至于绍兴,三十年间……范冲为祖禹之子,相为报复,则凡向时元祐采于《涑水纪闻》诸书,增添不知其几,刬削朱墨新书所书安石之美者,又不知其几。(49)

可见,当时批判王安石变法的政治潮流还未结束,朱熹虽有时也认为王安石变法在当时是有道理的,但总的也是批判王安石变法的。他在《读两陈(陈瓘、陈师锡)谏议遗墨》中说:

天下有自然不易之公论,而言之者或不免于有所避就,故多失之。若诸公熙宁《日录》之辩是也。……盖尝即其书而考之,则凡安石之所以惑乱神祖之聪明,而变移其心术,使不得遂其大有为之志,而反为一世祸败之原者,其隐微深切,皆聚此书。……何幸其徒自为失计,出此真迹(指《日录》)以暴其恶于天下,便当摭其肆情反理之实,正其迷国误朝之罪,而直以安石为诛首,是乃所谓自然不易之公论。(50)

把王安石视为“迷国误朝”的罪魁祸首。特别是朱熹把一些批判王安石变法的言论编入《三朝名臣言行录》以后,其影响尤大。蔡上翔说:

安石得谤于天下后世,固结而不可解者,尤莫甚于《言行录》。……一经《名臣录》采入,于是元人修史,皆以大贤所录为可信,亦遂尽笔之于史,自是后人读史者只知国史为可信,而不知杂出于记载私书。(51)

朱熹《名臣言行录》约编于孝宗乾道八年(公元1172年),陆九渊却在淳熙十五年(公元1188年)一月作《荆国王文公祠堂记》,不顾当时人对王安石的攻击而赞扬王安石:

公畴昔之学问,熙宁之事业,举不遁乎使还之书。而排公者,或谓容悦,或谓迎合,或谓变其所守,或谓乖其所学(52),是尚得为知公者乎?……英特迈往,不屑于流俗,声色利达之习,介然无毫毛得以入于其心。洁白之操,寒于冰霜,公之质也;扫俗学之凡陋,振弊法之因循,道术必为孔孟,勋绩必为伊周,公之志也。

熙宁排公者,大抵极诋訾之言,而不折之以至理,平者未一二,而激者居八九,上不足以取信于裕陵,下不足以解公之蔽,反以固其意,成其事,新法之罪,诸君子固分之矣。

而公以盖世之英,绝俗之操,山川炳灵,殆不世有,其庙貌弗严,邦人无所致敬。无乃议论之不公,人心之畏疑,使至是耶?(53)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陆九渊对王安石是尊敬的,他赞扬王安石的“质”与“志”,而驳斥诋訾王安石新法的言论,指出这些攻击之辞既不讲道理,也不以理服人,因此,不能解决新法实行中的弊病,而只能“固”王安石推行新法之意志。

当时人们批判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陆九渊却主张祖宗之法是可变的。他说:

尧舜三代虽有法度,亦何尝专恃此。又未知户马、青苗等法,果合尧舜三代否?当时辟介甫者,无一人就介甫法度中言其失。但云:“喜人同己。”“祖宗之法不可变。”夫尧之法,舜尝变之。舜之法,禹尝变之。祖宗法自有当变者,使其所变果善,何嫌于同?(54)

陆九渊指出,批判王安石变法的人,没有一个能够从王安石法度本身找出其过失的;只是抓住“祖宗之法不可变”,作为诋訾的根据。其实祖宗之法,从尧法舜变,到舜法禹变,历来是不断变更的,而使法愈变愈善。

陆九渊不仅称道王安石的变法,而且在《删定官轮对札子(四)》中还曾向孝宗皇帝提出变法的建议:

凡事不合天理,不当人心者,必害天下,效验之著,无愚智皆知其非。然或智不烛理,量不容物,一旦不胜其忿,骤为变更,其祸败往往甚于前日,后人惩之,乃谓无可变更之理,真所谓惩羹吹虀,因噎废食者也。(55)

“法”是可以变的,即使因方法不对,而产生不良后果,也不应该因噎废食。但陆九渊也反对骤变,他主张:一要恢复三代古制,二是用缓和的办法。他说:

然则三代之政,其终不复矣乎?合抱之木,萌蘖之生长也。大夏之暑,大冬之推移也。三代之政,岂终不可复哉?顾当为之以渐,而不可骤耳。有包荒之量,有冯河之勇,有不遐遗之明,有朋亡之公,于复三代乎何有?(56)

这种缓和的“渐变”,也许会被人们所接受,而收事半功倍之效用。

那么,如何恢复三代之法呢?陆九渊提出如下的具体设想。

(二)“损上益下”说

陆九渊企图用这种方法来解决土地过分集中的冲突。根据他对故里金溪等处土地情况的观察,发现土地大量被国家官庄、屯田和官户所占有,这是一个严重问题。他说:

今有屯田者,无非良农,入户有资陪之价,著令有资陪之文,立契有牙税之输,租课未尝逋负,郡县赖以供亿。一旦官复责括而卖之,则有是田者往往仅能自给,岂复能办钱以买此田哉?……异时有钱以买者,必兼并豪植之家也。夺良农固有熟耕之田以资兼并豪植之家,而使之流离困穷,衔冤茹痛,相枕藉为沟中瘠,此何策也?

某虽不能周知一邑之版籍,以所闻见计之,此邑之民耕屯田者,当不下三千石,以中农夫食七人为率,则三七二十一,当二万一千人。抚万家之邑,而其良农三千户,老稚二万一千,一旦失职,凛凛有破家散业,流离死亡之忧也。(57)

“屯田”在宋代是指由政府掌握的官田的一种。它是唐代计口授田的均田法破坏以后出现的一种土地占有制。佃农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这种屯田的佃民,一旦失去了职业,无田可耕,就有破家散业、流离死亡的危险。佃民的官租很重,往往因缴不起官租而流亡,“故有租重之患,因而抵负不纳。或以流亡抛荒,或以侵耕冒佃,而公私俱受其害”(58)。所以,佃“屯田”的农户,有用“资陪”的名义出让土地的,但真正有钱买的,必是一些兼并豪植之家,是一些有权势的官僚地主。佃户辛辛苦苦地把政府的荒田开垦成熟田,结果却被豪植之家兼并去了。而这些兼并豪植之家,又往往是享有免除赋税等特权的官僚。陆九渊认为,这样一来,“公私俱受其害”。从“公”来说,收不到官租;从“私”来说,“民”丧失土地而流离。

依据这种情况,陆九渊建议“减租”。他说:“今以租重之故,致前数弊,议者方建减租之策,乃不能因而推行之,而复为出卖之说,可谓失于讨论矣。”(59)由此,他要求苏宰“详计其利病,陈之上府,列之计台,丐闻于朝,俾寝其议,以便邦计,以安民心,此必门下之所乐为也”(60)

这种“减租”的方法,也就是陆九渊所谓“损上益下”的具体措施。他说:

张官置吏,所以为民,而今官吏日增术以朘削之,如恐不及。蹶邦本,病国脉,无复为君爱民之意,良可叹也!“百姓足,君孰与不足”,“损下益上谓之损,损上益下谓之益”,理之不易者也。(61)

《周易·益卦·彖传》曾说:“损上益下,民说无疆”,陆九渊则对“损”、“益”的内容作了新解,认为不要剥削太甚,而有害“邦本”(即“民”),只有民足,君和国家才会富足。从此出发,他以为“益”就是“损上益下”,并把它作为不可改变的道理。

(三)“取予两得”说

陆九渊用这种方法,来解决赋税过分繁重的冲突。他依据农民在交纳赋税中被剥削的情况,认为赋税的折变以及地方官吏的加税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他说:

今岁抚虽小稔,而连雨阻获,损折者已十三四。今未获者尚多,已获者亦未得舂造,苗限自当有展,而州县殊无宽假之意。租税折变,著令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而折谷折糯,侵民之直,至于再倍。(62)

当稻熟收获之时,遭逢连雨而受阻,损失了十之三四。但是州县官府毫不宽恤,却利用租税的折变,剥削人民,使农民负担增加了几倍。

更有甚者,一些兼并豪植之家与地方的吏胥相勾结,营私舞弊,或转移赋税,或加纳附加税,而使人民甚受其害。他说:

县邑之间,贪饕矫虔之吏,方且用吾君禁非惩恶之具,以逞私济欲,置民于囹圄、械系、鞭箠之间,残其支体,竭其膏血,头会箕敛,槌骨沥髓,与奸胥猾徒厌饫咆哮其上。巧为文书,转移出没以欺上府,操其奇赢,与上府之左右缔交合党,以蔽上府之耳目。田亩之民,劫于刑威……箠楚之惨,号呼吁天,隳家破产,质妻鬻子,仅以自免。(63)

又说:

下邑贱胥,然为蠹日久,凡邑之苛征横敛,类以供其贿谢囊橐,与上府之胥吏缔交合党,为不可拔之势。官寺囚械之具,所以禁戢奸恶,彼反持之以劫胁齐民,抑绝赴诉之路,肆然以济奸饱欲。(64)

这些吏胥犹为虎狼,无恶不作,对于百姓,极其狠毒。他们或缔交合党,通同作弊;或瞒上欺下,无所不为;或接受贿赂,横征暴敛。他们“巧为文书”,把兼并豪植之家的赋税转移到“民户”身上,甚至任意加税,以至人民荡家破产,质妻卖子,无法生活。他们把搜刮来的财富,“供公上者无几,而入私囊者,或相十百,或相千万矣”(65),绝大部分据为己有。因此,陆九渊指出:“今日为民之蠹者,吏也。民之困穷甚矣,而吏日以横。议论主民者,必将检吏奸而宽民力。”(66)他虽然揭露了吏胥和官僚地主、兼并豪植之家勾结为害的情况,但不敢触及有权有势的大官僚免税免役的特权,更不敢抨击宗法政治的腐败,而只能寄希望于好官的吏治。他说:

民户秋苗,斛输斛,斗输斗,此定法也,常理也。抚之输苗,往年惟吏胥之家与官户有势者,斛输斛,斗输斗。若众民户,则率二斛而输一斛,或又不啻。民甚苦之……

有陈鼎者为临川知县,甚贤。……不问官、民户与吏胥之家,一切令二斛输三斛,谓之加五。令官斗子上米,民户自持斛概,见请概量,不得更有斛面(67)。百姓皆大欢呼,大为民户之利。(68)

这就是说,按照国家定法和常理是一斛算一斛、一斗算一斗的租税,后来州县假军粮、俸米等等名义,巧立名目,在额定租税以外增加附加税,这样一来,甚至要用二斛才能交纳一斛额定的租税。后来陈鼎把原来只给民户的附加税,不管官、民户还是吏胥统统以二斛额定租税缴三斛,取消了轻重和不均之弊,就得到百姓的欢呼。其实,州县的附加税并没有减少,赋税仍然是很苛重的。

在陆九渊看来,陈鼎解决赋税轻重、不均的方法,就是“官得以足,民亦不病”的“取予两得”的方法。他说:

取而伤民,非知取者也;予而伤国,非知予者也。操开阖敛散之权,总多寡盈缩之数,振弊举废,挹盈注虚,索之于人之所不见,图之于人之所不虑,取焉而不伤民,予焉而不伤国,岂夫人而能知之者哉?……(69)

《易》之理财,《周官》之制国用,《孟子》之正经界,其取不伤民,予不伤国者,未始不与(刘)晏同。(70)

取不伤民,予不伤国,这便是“取予两得”。在陆九渊看来,《周易》理财,《孟子》“正经界”,都是“取予两得”的治国办法。在宗法社会里,这种“取予两得”的想法,实际上是不能实现的。宗法社会的统治者,宁肯伤民而取,而不会伤国而予的。这个无法两得的矛盾,陆九渊是看到了。因此,他说:“当是时,顾国之匮而取之乎?必不恤民焉而后可也;顾民之困而予之乎?必不恤国焉而后可也。事之不两得孰有甚于此哉?”(71)这就是说,“取”、“予”两者不得而兼。而陆九渊的任务,是企图把两者统一起来兼而有之,为弥补宗法国家与赋税负担者之间的矛盾而出谋划策。

陆九渊基于对土地、赋税等社会经济问题的注意,而主张理财。他并不回避这个被当时道学家批评为“功利之学”的财政问题,他一方面大讲“义利之辨”,在白鹿洞书堂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时,使听众感动流涕;另一方面,他又讲理财,把理财与“仁义”统一起来。他说:

世儒耻及簿书,独不思伯禹作贡成赋,周公制国用,孔子会计当,《洪范》八政首食货,孟子言王政,亦先制民产、正经界,果皆可耻乎?(72)

《易》曰:“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必指簿书期会为非吾所当务……今簿书不理,吏胥因为紊乱,为长吏者难于稽考,吏胥与奸民为市,使长吏无所窥寻其踪迹,此所当深思精考,核其本末,求其要领,乃所谓“理财正辞,禁民为非”者也。(73)

陆九渊假禹作贡赋,周公制国用,孔丘当会计,孟轲讲制民之产,说明理财不是“功利卑说”,而是“圣人之言”;不是与“义”相矛盾,而是合乎“义”,合乎三代之法的。如果说,把陆九渊上述关于理财的话与王安石“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相比较的话,那么,就可看出其相通之处。不过,陆九渊没有也不可能像王安石那样提出一套变法的措施和办法。因此,陆九渊虽口谈变法,但从未像王安石那样付诸实行,甚至他根本没有想怎么实行。陆九渊所谓复三代之法,不过是一句空言而已。

从陆九渊的“民为邦本”思想和变法主张来看,他对于王安石的赞扬就不难理解了。过去有人总认为陆九渊对于王安石的颂扬是出于同乡之谊。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当然,同乡之谊也可能是陆九渊说王安石好话的因素之一。但那只能是次要的,首要的是他对于当时社会矛盾的体认,和由此而提出的救治社会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