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世纪诠释学

1.唯名论与唯实论

中世纪的经院哲学虽然在学科上并没有推动诠释学的发展,但它关于共相的唯名论和唯实论的争论却澄清了诠释学的本体论基础。我们知道在古希腊,柏拉图根据绘画(Bild)理论把事物的理念称为Urbild(原型),反之,把摹绘理念的事物称为Abbild(摹本)。柏拉图的这种原型与摹本的关系在中世纪表现为共相(一般)与事物(个别)的关系,如桌子可以有千万个,但其共相或理念只有一个。共相与事物的关系也可以表述为意义与符号(语词、语句和文本)的关系。新柏拉图主义的唯实论主张共相具有实在性,作为共相存在的意义独立于语言和符号而存在。在新柏拉图主义唯实论看来,不仅许多不同的语词和符号可以具有同一的意义,而且每个语词和符号都有一固定而永恒的意义,它并不随着时间和历史的变迁而改变。这种观点可以说一直延续到现在,如逻辑主义的意义和所指理论,不论波尔查诺、弗雷格还是罗素,这些人都想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在逻辑、数学和语言上可以把握的真思想和命题的绝对性。反之,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唯名论则主张共相不是实在的,而只是名称,因而强调了意义与符号的一致性。不仅每一语词和符号有其自身的意义,有多少符号就有多少意义,而且同一语词和符号由于时间的改变和历史的变迁也可具有不同的意义,同一符号在新的情况里产生新的意义。这种观点也可以说一直影响到现代,现代诠释学关于符号和文本的意义的无限可能性和开放性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因袭这种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唯名论。

2.奥古斯丁的贡献

在奥古斯丁(Augustine)那里,诠释学问题与构造一种基于符号理论的知识论交织在一起,这种交织现象并不是在奥古斯丁那里才出现的,其实,诠释学与符号学平行发展早在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那里就已经出现,尤其是斯多葛派一方面构造一种诠释学理论,另一方面又提出一种基于符号理论的知识论。但正是在奥古斯丁这里,这两种理论得到了有机的结合。按照奥古斯丁的看法,语词就是符号(参见他的《论基督教学说》和《论导师》)。他曾区分了符号(signa)和符号所指物(significabilia),可见符号和可听符号(如手势是可见的,语词却是可听的),以及指称其他符号的符号和指称事物的符号。内在词与外在词的区分,也是奥古斯丁的一个贡献,内在词是心灵内部产生的语词,而外在词是指与声音等外在现象相联系的语词。按照奥古斯丁的看法,在每一个语言里,语词(verbum)都有不同的发音,这一事实只说明语词不能通过人类的舌头表明它的真实存在。真正的语词,即内心中的语词,是完全独立于感性现象的,“内在词就是上帝语词的镜子和图像”[1]。在对话中,我们永不能确信我们的对话者已经正确理解了我们的意思,因为我们所用的表达式对我们有某种意义,而对那些听我们讲话的人却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义,这就是所谓的误解的问题。因此理解不能由外在词来保证,而只能由内在词来保证。

奥古斯丁对诠释学史还有另一贡献。奥古斯丁概述了历史哲学,或者说,澄清了异教徒的时间观念(作为同一东西的循环往返的时间)和基督教的时间观念[作为具有开端(创造)和结尾(复活)的线性发展的时间]之间的差别。异教徒给予世界以上帝的属性即永恒性,认为世界只是重复或回归而没有发展。但按奥古斯丁的看法,这种观点违背了《圣经》里的说法,因为按照《圣经》,上帝在一开始创造了天地。因此奥古斯丁反对古典的时间概念的最终论证是一种道德论证。按他的看法,异教徒的学说是无希望的,因为希望与信仰在本质上是与未来相关联的。如果过去与未来是在没有开端的循环往返里的同样的阶段,那么真实的未来就不能存在。正是在这里,奥古斯丁建立了他的神学性的历史哲学。

3.四种意义学说

中世纪的诠释学在实践上继续那些在教父时代的倾向,特别是关于历史性的文字意义(sensus litteralis)和神秘性的精神意义(sensus spiritualis)这两种意义并存的假说。不过,后一种意义又被分为譬喻的意义、道德的意义和通往的意义,因此亚历山大语文学(alexandrinische Philologie)派学者曾提出著名的四重文字意义学说。在他们看来,文字的意义至少有四种,即字面的(Wörtliche)意义、譬喻的(allegorische)意义、道德的(moralische)意义和通往的(hinführende)意义,通往的意义即通往或通达神圣以及不可言喻之物。里拉的尼古拉(Nicholas of Lyra)在关于盖拉丁(Galatian)的信的注释里以诗的形式报道了这四种意义:“字面的意义说明事实,譬喻的意义说明信仰的内容,道德的意义指明应当要做的事情,而通往的意义则指明你应当努力争取的东西(littera gesta docet,quid credas allegoria,moralis quid agas,quo tendas anagogia)。”[2]斯特万在其《诠释学的两个来源》一文中是这样解释这种意义的:字面的意义,这是事实上构成文本可理解性的年代学线索的材料;譬喻的意义,因为《新约》对《旧约》有一种追仿效力,《圣经》的材料看上去就像是精神意义的符号,或是对后来事件的预期,如复活节的羔羊是钉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基督的象征;道德的意义,这是文本的皈依力量,基督和他的道对于日常生活规则的示范性影响,这是人与上帝的内在联系;通往的意义,即将现世一切日常的和历史的材料都转移到最后审判的和被许诺的永生的来世学向度。[3]

4.圣经诠释学

中世纪诠释学的主要对象是《圣经》,但这并不表示中世纪对《圣经》的信仰狭隘化,而是表示中世纪的整个文化,其中包括世俗的和科学的研究,都是在《圣经》的精神视域之内,因此《圣经》的解释就成为中世纪人文知识的试金石。在中世纪并没有现在所谓宗教文化与世俗文化的对立,如果全部知识包括世俗知识,都是启示的结果,那么《圣经》的研究就具有百科全书的价值。甚至自然研究也是按对文本的注释模式进行的,自然研究者把自然称为自然之书,这是所谓interpretatio naturä(自然解释)的典型。世界与书相比,表明整个现象世界是一部由上帝的手所写的书,个别的创造物是这书的符号和语词。如果说不能阅读的人想看一本书,他只能看符号而不能阅读它们;那么同样,愚人是非神性的人,他在可见创造物中看不到神圣的东西,因为他只看到它们外在的现象,而不认识它们内在的意义。反之,智慧的人能判断一切事物,能在外在的现象中感知创造者的奇异的内在智慧。因此,自然之书对于智慧的人而言是完全可理解的,正如文本对于那些能阅读它的人而言是可理解的一样。这种智慧的人就是受教会传统所教导的人,因而教会传统成了《圣经》理解的保证。以后宗教改革正是在反对这种教会传统作为《圣经》解释的原则和指南下发展起来的。

5.法学诠释学

古代诠释学除了宗教诠释学或圣经诠释学外,还有法学诠释学。法学诠释学肇始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罗马人不仅建立了专门的法律组织,而且也制定了包括诉讼法在内的大量法律,特别是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I)制定的罗马法《法典》,为西方法学诠释学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基础。在中世纪,西欧围绕罗马法的解释问题产生了前后期两个注释法学派:13世纪以前的注释学派称为前期注释法学派,其研究重点是恢复查士丁尼时代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并以此规定它们的意义;13至15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则是后注释法学派,其主要任务是致力于罗马法于实际生活的应用。前者可以说是理论的法学诠释学,后者则可以说是应用的法学诠释学。不过,无论是早期的还是后期的注释法学派,它们都是法学诠释学的早期阶段,真正意义的法学诠释学直到近代才开始形成。


注释

[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1986:424.

[2]费拉里斯.诠释学史(Maurizio Ferraris.History of Hermeneutics.Luca Somig‐li,trans.New Jersey:Humanities Press).1996:16.以下凡引《诠释学史》原文,均为外文页码,可在中译本边页找到。

[3]斯特万.诠释学的两个来源.哲学译丛,19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