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与逻辑:法律逻辑

法律与逻辑是密切关联的,这种关联不仅体现在法律实践要应用现有的逻辑理论与技术,而且体现在法律实践还会产生一些特殊的逻辑问题,因而有必要专门研究所谓的“法律推理”、“法律论辩”、“法律证成”,或者更一般地,“法律逻辑”。当我1997年至1998年在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做访问学者时,就看到了不少法律逻辑方面的英文书。

按我的理解,法律逻辑可以涉及以下论题或内容:

第一,立法:有关法律条文证成的逻辑问题。例如,法律概念的清晰性,法律条文的无歧义性,某个法律条文与宪法及其他法律条文的一致性,对某部法律或某个法律条文的证成:理论上的根据,实践上的必要性,以及操作上的可行性,等等。

第二,司法:在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秉持一条“无罪推定”原则,即在证明某个人有罪之前,假定所有被告都是无罪的;控方说他有罪,必须拿出证据来,“谁控告谁举证”,并且这些证据需经法庭认定、接受;如果不能有力地证明某人有罪,法庭就必须宣判他无罪。之所以有这一原则,是因为人们相信:伤害无辜是比让罪犯逃逸危害更大的事情。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践履,可以观看美国1957年的一部电影《十二怒汉》(12 Angry Men)。

于是,在司法环节,有如下一些逻辑问题值得研究:

(1)犯罪证据的寻找与发现:侦查的逻辑。这里,需要大量应用归纳推理、假说演绎法、类比推理,以及基于常识和专门知识的推理等,大侦探福尔摩斯的逻辑属于此类。

(2)证据真伪性的认定:控告与抗辩。因为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即不能证明有罪就是无罪,犯罪证据是否能够被法庭或陪审团所接受,对于控辩双方都是关键性的。利用“合理怀疑”是抗辩方的利器,而排除或否定所谓的“合理怀疑”则是控告方的防卫重点。嫌疑者是否最后定罪,就取决于控辩双方的缠斗结果。这个过程牵涉到大量的逻辑问题,与推理、证明与反驳特别有关。

(3)犯罪证据与法律条文的链接:量刑。由于法律条文众多,里面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有可能合法地钻法律的空子。由于法律条文的一般性,留下了很大的诠释空间。即使在确定犯罪证据之后,法官或陪审团也仍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于是,控辩双方如何说服他们,对判决结果就有很大的影响。这里面也有很多逻辑问题,与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及证据与法律条文的链接等相关。

国内过去所谓的“法律逻辑”,基本上是逻辑原理加法律例子。这是法律逻辑的初级阶段。据我所知,国内目前的法律逻辑研究已经跨越了这个初级阶段,开始真正以法律实践为依托,研究其中特殊的逻辑问题,至少是旧有的逻辑原理在法律实践中的特殊运用。如果法律逻辑能够让我们的公民、嫌疑人、律师、法官真正觉得有用,有助于他们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如果它还能为逻辑学的发展提供新的素材或理论,法律逻辑就获得了成功;在众多的逻辑学科和法律学科中,它就会获得其应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