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识的发生、本质和过程
认识一词,指的是对知识的获得。人类不仅要认识作为客观对象的外部世界,同时也要对自身的认识活动进行反思,以提高认识活动的自觉性。这正是认识论的任务。从时间上看,认识论在古代就产生了,它和整个哲学具有同样久远的历史,但认识论的真正发展是近代以来的事情。马克思的认识论从实践出发,将认识发生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结合起来,科学解答了认识的发生、本质和过程,从而在认识论史上造成了一次革命性变革,对认识论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重演:认识个体发生与种系发生的本质关系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使人类的祖先越来越深入和广泛地接触到对象世界的属性和关系,形成以大脑为中心,以感觉器官为门户的统一的神经生理结构,这就为人摄取、加工、综合各种信息,实现主体对客体的相符性反映奠定了自然前提。但是,作为人的认识能力标志的,不是人脑的生物结构,而是人的社会性的认识结构。
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活动,劳动越发展,人们越需要交流,由此产生了语言。交往的扩大和语言的发展作为两个强大的推动力,使人的认识活动成为一种社会活动,使人的认识活动形成了不同于生物遗传方式的社会遗传方式。这种社会认识结构和社会遗传方式是在人与对象的相互作用中,通过活动的“内化”逐步形成的。
具体地说,人在运用工具实际改造对象的过程中,逐步使外部的实际动作方式发生向内部的观念动作方式转化即内化,并使后者同前者保持一致。这就形成了人所特有的以逻辑形式固定和沉积下来的认识图式。在这个过程中,语言的产生具有重要作用。语言使认识超出了个人体验的狭隘范围,使人们的思想获得了共同的表达方式;语言的运用使人们能够在观念中对客体进行加工和改造,从而使人对物质世界的观念把握成为可能,即使人的认识发生成为可能。
马克思所理解的认识的发生,既包括认识的种系发生,也包括认识的个体发生。前者是指,随着人类摆脱动物的心理反映形式,形成专属于人的社会反映形式,人类认识得以发生的过程;后者是指,在人类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人在其出生以后,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成熟,所经历的从儿童的认识水平发展到成人的认识水平的过程。认识的个体发生与认识的种系发生在受实践活动所制约和决定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同时,认识的个体发生与认识的种系发生又是一种“重演”关系,即个体认识的发生过程以浓缩的形式再现了人类认识的发生过程。“重演”是认识的个体发生与认识的种系发生之间的本质关系。
所谓“重演”,是指生物机体的个体发育与生物机体的种系进化之间在过程上的一种相似性、相关性或同构性。生物个体的发育过程在其展开方式、先后次序、发展阶段、动态模型和进化规律等方面,总是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重演或再现着生物种系进化的历史过程,成为种系进化的重演或再现。所以,生物学家海克尔等把生物机体的个体发生对生物机体的种系发生的重演关系叫做“生物重演律”。
重演律是生物机体生存、延续和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规律。作为生命进化的最高形式,作为个体性与总体性、生物性与社会性、物质性与精神性相统一的运动过程,人类的个体发生与种系进化之间的重演关系格外突出,重演律的作用表现得尤为明显。更重要的是,这种重演关系、重演律不仅存在于和表现在人的机体发育方面,而且存在于和表现在人的智力发育、认识发生方面。正如恩格斯所说:“正如母体内的人的胚胎发展史,仅仅是我们的动物祖先以蠕虫为开端的几百万年的躯体发展史的一个缩影一样,孩童的精神发展则是我们的动物祖先、至少是比较晚些时候的动物祖先的智力发展的一个缩影,只不过更加压缩了。”注530
从历史上看,人类认识的种系发生是在无数原始个体认识发生的过程中实现的。正是无数原始个体的心理、意识、思维的不断发生、发展和进化,构成了人类认识种系发生的过程,使得人作为一种类存在逐步地超越动物心理和动物感觉,成为“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个体认识的发生,都以一定方式重演着在他之前的人类认识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正是这种关系使人类已有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成果得以保存、延续和巩固,同时,个体的认识又会融入到人类认识的总体结构之中,对人类认识的总体进化起着促进和推动作用。人类认识种系发生的历史过程,正是在无数原始个体认识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的。
从现实上看,每一个个体认识的发生和发展过程,都以缩影方式重演着人类认识种系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之所以有这种过程性的重演,从根本上说,就在于现实个体认识的每次发生都以人类认识种系发生所获得的结果为前提和基础。在这个过程中,生物遗传基因和社会遗传要素及其统一作为人类种系延续和保存的链条,预先规定了个体在机体结构和功能上所能达到的样式与水平,规定了个体达到这种样式和水平必然经过的途径。因此,个体认识的发生和发展过程,必然以一定方式重演人类的精神发展史。
但是,人类认识个体发生对于人类认识种系发生的重演,毕竟是在与原始发生过程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下进行的,并且是以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结果作为前提的,这就使现实个体认识的发生以“缩影”的形式重演人类认识种系发生的漫长过程。这里,“缩影”具有重要的认识论意义。
在空间结构上,“缩影”具有浓缩、缩小、聚拢、收敛之意,是指人类的种系起源和认识的种系发生,在个体机体的形成和认识的发生中得到集中的体现。相应地,通过对个体机体形成和认识发生过程的把握,并加以放大,就可以进一步了解人类的种系起源和认识的种系发生。
在时间结构上,“缩影”具有简化、加速、缩短之意,是指人类的种系起源和认识的种系发生所经历的漫长、渐进的历史过程,以简短的形式在个体机体的形成和认识的发生过程中得到重演或再现。这就使人们能够在对这个简短过程的延长、拓展的意义上,去理解、勾画人类种系起源和认识种系发生的全过程。
在内容上,“缩影”具有概括、简略、精炼之意,是指人类的种系起源和认识发生所经历的复杂过程、进化方式,以简洁的方式在个体机体的形成和认识的发生过程中得以再现。“重演”并不是说个体机体的形成和认识的发生重演历史过程的一切细节和一切方面,而是以简化方式再现历史过程的主要方面、关键环节和基本阶段。这就使人们能够在对这个简化过程的把握上,去了解人类种系起源和认识种系发生过程的主要方面、关键环节和基本阶段。
实际上,认识是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认识的发生既是内源性的,也是外源性的,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既改变了人的认知结构,促进了内部结构的组织化,也改变了外部材料,促进了外部材料的组织化。认识需要经由对外部材料的组织化,以及内部结构组织化才能实现。
据此,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考察了儿童个体认识发生的过程,揭示出儿童认识的发生是一个由儿童的操作性活动内化为认识图式和由认识图式外化并同化外部刺激的双重建构过程。从活动的内化和外化两个方面说明认识的个体发生无疑有其合理性,但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社会遗传在认识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不理解工具性的实践活动才是主体与客体分化以及认识发生的现实基础,不理解认识本质上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
2.反映和创造的统一:认识活动的本质特征
就认识本身来考察,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认识的本质。这是哲学家们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争论不休的问题。从哲学史上看,对认识本质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两条路线:一是始于古代柏拉图至近代发展为欧洲大陆理性主义传统的先验主义;二是始于古代亚里士多德至近代发展为英国经验主义传统的经验主义。
认识论的先验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来自某种神圣的启示、先天的理念,或是某种主观自生的天赋能力。柏拉图认为,认识是灵魂对“理念世界”的回忆;康德断言,认识是人类依靠天赋的先验形式去整理经验材料,并给它们建立起规律性联系的过程;黑格尔指出,先天存在的“绝对观念”是认识的来源,人类认识不过是“绝对观念”通过人类思维这一外化形式的自我认识过程。认识论的先验主义强调主体的认识图式对认识活动所起的能动作用无疑具有合理性,但它忽视了人的认识图式能动性的实践基础,认识成了与现实世界无关的纯粹精神性的存在。
认识论的经验主义有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之分。唯心主义经验论断定,经验是人的感觉的总和,而感觉是一种主观体验,与客观对象无关。唯物主义经验论认为,客观对象的优先存在是认识之所以可能的前提,经验是人们对外部刺激的体验,认识是人脑对客观对象的反映。但是,在解释人脑是如何反映客观对象时,唯物主义经验论仅仅把认识主体看作是一种生物性存在,认为人脑对客观对象的反映是被动地、消极地接受外物刺激的过程。在唯物主义经验论那里,认识被简单化为主体被动接受客体刺激和客体把自身“烙印”在主体大脑中的结果,被解释为一种主体对客体被动作出机械反映的线性过程,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被消解了。显然,这是一种直观反映论。
马克思之前的认识论尽管存在着不同的路线以及不同的派别、不同的观点,但它们却存在着一个重大的共同缺陷,即没有看到实践是主体和客体分化与统一的基础,不理解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唯心主义认识论偏执于从主体方面来界定认识的本质,要么将主体的认识图式先验化,要么将主体的感觉经验孤立化;旧唯物主义认识论偏执于从客体方面探讨认识的本质,认识被理解为主体对客体一种被动的、机械式的反映,二者都没有真正理解认识的本质。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与世界的关系首先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产生出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正是在这双重的关系中,人们既改造着外部自然,又改造着人本身的自然;既改造着客观世界,也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不断改变自己的认识图式。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注531
认识主体不是脱离社会的抽象的个人,人类的认识活动由无数个人的认识活动构成,但任何个人的认识活动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单独进行,认识活动是在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类的交互作用中发生和发展的。作为社会存在物,主体的认识图式是在先行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它一旦形成就会通过社会遗传方式延续下去,成为一种相对固定的框架或模式,构成一种知识背景。人的认识活动总是以一定的认识图式为知识背景,并把既定的认识图式延伸并运用于认识对象上。认识图式是人的社会性的认识器官,它决定着不同的认识主体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层次上整理、加工客体的信息,并对客体的意义作出自己的解释。
在认识活动中,客体是信息源,是信息的发出者,主体是信息的收集者和加工者,工具则帮助主体促使客体释放信息,或者帮助主体操作、加工信息。一方面,客体的存在、属性和规律的信息进入主体的头脑,被主体所反映,这意味着客体对主体的意识、观念产生了影响和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主体在反映、认识客体的同时,观念地改造、创造着客体,这不仅表现为主体总是把客体的信息改变为主体所特有的认识内容和思维形式,而且表现为主体在接受、加工信息的过程中形成了改造客体的目的、计划等实践理性,形成了理想客体。这是认识活动中主体能动方面的表现。
在认识活动中,客体不会自动“奉献”自己内部的信息给主体,主体也不是被动地等待和接受客体的信息,而是以工具为手段积极作用于客体才获得客体信息的。更重要的是,主体不仅要以一定的方式激发客体释放信息,而且还要在思维中加工这些信息,通过多级思维运作形成关于客体的观念模型,并以此认识和把握客体。主体是对客体信息能动的加工者,主体对客体信息的思维操作是认识形成的决定性条件。主体通过认识工具对客体施加作用和影响,通过思维对客体进行重构或建构,这是人的认识活动所特有的能动性。
我们必须看到,认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主体通过自身的活动,把客观世界的某一部分、某一层次、某一方面纳入到自己的实践和认识活动范围内才产生的一种特定的相互作用的关系。同时,在认识活动中,主体是主动的、能动的一方,客体是被动的、受动的一方。主体与客体之间认识关系的形成,是在一定条件下主体选择和设定客体的结果,换言之,客体是被主体选择和设定的。
我们又要看到,主体的认识活动要受到客体的限制与约束。客体有其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主体对客体的选择和设定必须符合客体本身的特性;当主体凭借认识工具作用于客体时,认识工具的选择和运用也必须适应客体的性质和状态。否则,就达不到激发客体释放信息的目的。认识的目的就是要正确地反映客体的属性、状态、本质和规律,主体对客体信息的选择、反映和建构都是为了观念地再现客体。
人对客观世界能动的认识过程,自始至终贯穿着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和创造。马克思的认识论正是从摹写和创造两个方面来把握认识概念的。水中的月亮为天上的月亮,眼中的人为眼前的人。认识不可能脱离反映,而反映必然以客观事物为原型。反映的摹写性决定了认识的客观性。因此,反映是认识概念的基本内涵之一。
但是,作为对客观事物的摹写、反映,认识并不是直观的描摹,更不同于照镜子式的映现,而是主体在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对客体的主动探求、改造和创造,其中既有主体按照自身的需要对客体或客体某些方面的主动选择,也包含着主体对客体的观念重构或建构。认识的创造性就表现在,人的思维通过对感性材料的选择、加工、制作,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根据人自身的需要和事物本身的规律,在思维中建构起理想客体,这种理想客体实际上是对现实客体的超前反映和观念创造。创造是认识概念的又一基本内涵。
否定认识的反映性以及反映的摹写性,就会陷入唯心主义的认识论之中;看不到认识的创造性,就会陷入旧唯物主义的直观反映论之中。在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过程中,认识是创造性的反映,而不是机械的、镜面式的摹写;创造是以反映为基础的创造,而不是脱离摹写的随心所欲的创造。认识是反映、选择和建构的统一,既有客体性又有主体性,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既具有反映性又具有创造性。一句话,反映和创造的统一是认识活动的本质特征。这就是马克思哲学的认识概念。
3.语言:认识活动本身的要素
人的认识活动是凭借语言进行的。正是通过语言这一符号化思维,儿童从自我中心化的状态走向主体与客体分化的状态,并从单纯的情感态度走向理论态度。语言是个体认识发生和成熟、人类认识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
从语言与思想的关系看,思想是语言的内容,而语言则是思想的载体。只有借助于语言,人们才能进行抽象概括,从而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正如列宁所说,“任何词(言语)都已经是在概括”注532;只有在语言的基础上,人们才能依据概念以及概念之间的关系,作出判断,进行推理,形成理论体系。语言是思维本身的要素,是认识活动本身的要素。没有语言,就没有人的认识。“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注533语言是意识或思想的直接现实。人们在语言中把自己的意识或思想固定下来,并把它作为观念客体进行研究和反思,从而形成了自我意识。
语言一旦产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并对认识活动产生影响。尤其是随着书面语言的发展,形成了波普尔所说的“客观知识世界”,即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对象化、客观化的知识世界。“客观知识世界”的形成是人类文明得以保存、延续的根本保证。具体地说,人类的个体会死亡和消失,但个体所取得的认识成果则由于语言符号的记载而进入“客观知识世界”,从而得以保存、延续和发展。这就使得个体认识的成果不会随着个体的死亡而消失。
无疑,世界在人的思想、语言之外存在。但是,人们只能通过语言去理解世界和表达对世界的理解,人们掌握语言的多与寡,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他们对世界理解的广度和深度。在这个意义上,语言的界限就是认识的界限。语言自始至终参与认识活动,语言符号是人们进行认识活动、表达认识成果、进行思维操作的感性工具。语言符号和认识活动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具有共同的来源,并在相互作用中共同发展,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一句话,语言反映了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以至人与世界之间的矛盾关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正确理解和把握语言是打开人与世界关系之门的钥匙。
正因为如此,分析哲学高度重视语言问题,并在哲学史上实现了“语言学转向”。维特根斯坦断言:“全部哲学就是语言批判。”注534罗素指出:“逻辑是哲学的本质。”注535从本质上看,“语言学转向”所体现的就是现代西方哲学对人与世界联结点或中介环节的寻求,显示的是现代西方哲学对思想、语言和世界三者关系的总体理解。这种总体理解就是,世界在人的思想之外,但人只能在语言中表达对世界的理解,世界在人的语言中变成人的世界,所以,“语言的界限就是世界的界限”,我们只能谈论“我的世界”。
分析哲学的这一见解不无道理。人们关于世界的认识成果就积淀并表现在语言中,从语言出发去研究世界,实际上就是从对人的关系中去理解和把握世界。但是,分析哲学毕竟走得太远了,在它那里,语言最终成了一个独立的王国。分析哲学在根本上颠倒了实践与语言的关系。马克思仿佛预见到这种“语言学转向”,明确指出:“正像哲学家们把思维变成一种独立的力量那样,他们也一定要把语言变成某种独立的特殊的王国。”注536似乎不是实践决定语言,而是语言决定实践。
“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注537从根本上说,语言结构是实践结构在人脑中的内化与升华,是“现实生活的表现”。语言不是人与世界之间的根本联结点,实践才是人与世界关系的根本联结点;不是语言决定实践,而是实践决定语言。只有从实践出发,我们才能从根本上理解语言的形成、演化和发展,才能说明蕴涵在语言中的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与世界的矛盾关系。
从语言与思维方式的关系看,语言影响思维方式,使用不同语言体系的民族往往具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当然,语言不是思维方式的决定性因素,但语言的确影响思维方式。词汇量的多少、语法的构造、句法的表示等,都以不同方式影响并制约着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语言中的概念、范畴和指称的运用就是区分、整合和概括经验的过程,语言中的概念、范畴、指称排序的不同反映了不同民族对人与世界关系理解的不同。这种不同及其差异通过语言的频繁使用,又强化了认识结构的差异,从而使不同的民族形成了不同的思维方式、认识图式。
从语言与符号的关系看,语言本身就是一种符号形式。所谓符号,就是指表示事物以及事物之间关系的抽象标志或标记,是一种关于对象的人工指称物。例如,史前原始部族的图腾标记,现代国家的国旗等,属于象征符号;古代社会烽火台上的篝火,现代社会电台发射的电波等,属于信号符号;等等。语言是基本的符号形式,是其他各种类型符号形式的基础。只有理解语言,我们才能理解其他各种类型的符号形式。
符号化的认识方式是来源于现实而又超越现实的认识方式。语言符号是一种意义符号,是各种抽象概念的物质载体,包括一系列的符号单元(符号元素),代表着客观事物的各种规定、各种关系。运用语言符号可以把具有许多规定的客观事物在思维中分解开来,以编码的方式对这些代表一定信息内容的语言符号进行思维操作,进而通过对符号单元的组合来实现对于客观事物的反映。进一步说,人们根据符号的意义,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对符号单元进行组合和再组合,建立起一种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符号系统,从而形成关于客观事物的知识或理论体系。
由语言符号所表达的各种概念、范畴是对事物共性的概括和抽象,它是人们进行逻辑思维的基本单元,就像人们运用数学上的科学符号抽象和推演出现实世界的数量关系一样,人们运用语言符号进行逻辑推演,就会使思维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抽象规定上升到思维具体,从理论理性上升到实践理性,从而揭示出人与世界的关系。
4.从感性认识、思维具体到实践理念:认识的基本过程
从认识的过程看,人的认识要经历两个阶段,即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认识过程之所以要经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既同事物本身具有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相关,又同人本身具有感觉器官与思维器官的关系密切相关。换言之,现象与本质的区分既有客观事物本身的依据,又有人本身的依据;既是一个本体论范畴,又是一个认识论范畴。
感性认识有两个基本特点:从认识的主体来说,感性认识离不开人的经验,通常所说的经验知识基本上属于感性认识;从认识的客体来说,感性认识属于对事物的现象、外部联系的认识。问题在于,人的感性认识不同于动物的感觉活动,它始终同人所特有的认识图式相联系。人的感觉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是没有理性参与的纯粹的感觉,它始终受既定的认识图式的制约,而且主体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关系也无不渗透并影响着感性认识的形成。正如马克思所说:“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注538
理性认识是人们借助于抽象思维对感性认识进行加工、整理、概括而形成的对事物的本质、内部联系的认识。理性认识不仅表现为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形式,而且还包括由概念、判断和推理所组成的理论体系。理论体系是思维反映存在的系统形式,其任务就是把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思维中从总体上具体地再现出来。
从现象到本质、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具有内在的逻辑,这就是从感性具体经过思维抽象而达到思维具体。马克思认为,认识有两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第二条道路是“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注539。这两条道路首尾相接,构成“感性具体—思维抽象—思维具体”的否定之否定过程。
感性具体属于感性认识,它使置于人的感官面前、具有感性规定性的具体事物,通过人的感觉和知觉在人脑中形成一个“完整的表象”、“直观的整体”,即形成了对事物外部联系的整体印象。抽象现实和思维具体属于理性认识。抽象规定是指思维通过对感性具体的分析所抽取出来的一个个单一的规定性,尤其是本质规定;思维具体是在抽象规定的基础上复制、建构出来的理性具体,“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注540。
思维具体不同于感性具体。感性具体只是一种混沌的表象,未深入到对象的本质层次,而思维具体经过抽象规定这一中介过程,不仅进入到事物的本质层次,而且把事物的规定性综合和统一起来了,是经过理性分析后重新达到的对事物的整体认识。换言之,思维具体是关于某一对象的多种抽象规定的有机综合,在理性层面达到了对事物本质、规律和整体的认识。
思维具体不同于抽象规定。抽象规定已经包含着对事物本质规定的认识,但仅仅依靠一个个单个的抽象规定还不能把握事物规律和整体的联系。只有借助于综合的方法,把反映事物的抽象规定联系起来,形成关于事物整体的统一认识,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和整体上把握客观事物,才能真正达到主观与客观相符合。
包括思维具体在内的理性认识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具有抽象性、普遍性,但实践活动总是具体的,理性认识的成果因此无法直接应用于实践活动。换言之,要实现通常所说的理性认识向实践活动的飞跃,就必须结合具体的实践活动使理性认识具体化,形成和建立实践理性即实践理念。
所谓实践理念,是指人们在从事实践活动之前建立起来的关于实践的观念模型、理想客体。马克思指出:“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注541这种观念存在着的实践结果就是实践理念。换言之,实践理念是实践活动所创造的实在客体的观念原型,而作为这种实在客体的实践结果就是实践理念的对象化、物化。
实践理念与理论理性都属于意识、观念范畴,但二者又有较大区别。如果说理论理性是关于对象本身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那么,实践理念则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制定的关于改造对象的目标、规划、方案等。从内容上看,除了包含理论理性所揭示的关于对象即客体的存在状况、内部结构、本质属性、运动规律等知识外,实践理念还凝结着关于主体本身的需要、目的和活动的认识;除了包含关于客体“是什么”和“怎么样”的知识外,实践理念还加上了主体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而作出的关于客体以及主体与客体关系“能如何”、“应如何”的判断,包含着对客体意义的评价。因此,就认识过程来说,实践理念是比理论理性更高的阶段。
实践理念的建立离不开理论理性,但它并不是理论理性的逻辑推演。实践理性形成和建立的根据,是物的外在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的统一。一方面,实践理性的建立只有在人们认识、把握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时才是可能的。没有理论理性,没有对物的外在尺度的把握,也就无所谓实践理念;另一方面,实践理念的建立又是以认识人本身的需要和本质力量为前提的。人们改造世界并不是简单地重复和模仿客观事物的现存形式,而是为了改变客观事物的现存形式,创造出能够满足自身需要、适合自己发展的“为我之物”、“为我而存在的关系”。
实践理念的形成过程,就是主体在观念中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其内在尺度运用到物的外在尺度上去,形成“理想的意图”,创造出理想客体的过程。实践理念不仅包含着关于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普遍性认识,而且包含着关于主体本身的需要,结合了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并将三者统一起来了。因此,实践理念既是认识过程的最高环节,又是由理性认识向实践活动转化的中介环节,成为具有强烈现实感的实践意识。
(杨 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