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总结

——史蒂文森

8.1 史蒂文森与情感主义伦理学

查理斯·李斯勒·史蒂文森(Charles Leslie Stevenson, 1908—1978)是美国现代著名的伦理学家,也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和总结者,在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发展史上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

史蒂文森于1908年6月27日出生在美国俄亥俄州的辛辛那提,曾先后就学于耶鲁大学、纽海文大学和康涅狄格大学,1930年获文学学士学位。1933年在英国剑桥大学获硕士学位,随后又在美国哈佛大学、英国剑桥大学及美国的麻省理工学院攻读,1935年获哲学博士学位。史蒂文森就学院校之多实是很少有的,这使他所受教育广泛。获博士学位后,史蒂文森开始了自己的教学生涯,1937年,他在哈佛大学任教,两年后转到耶鲁大学担任助教,直到1946年为止。1945年,他还接受了古根海姆研究员职位(Guggenheim Fellowship),1949年到1977年担任密西根大学的哲学教授,随后又在本林顿学院担任哲学教授,1978年3月19日逝世。

史蒂文森的著作绝大部分是有关伦理学的,可以说他是现代元伦理学派中少有的几位正牌伦理学家之一。其伦理学代表作品有《伦理学和语言》(Ethics and Language, 1944年)、《事实与价值》(Facts and Value, 1963年,论文集)等,其中《伦理学和语言》一书影响最大。

史蒂文森是现代西方元伦理学中情感主义流派的终结者和总结者。众所周知,从20世纪20年代英国著名的语义学家奥格登和理查兹最先在《意义的意义》(1923年)一书中提出对伦理语词进行情感解释开始,情感主义伦理学便开始了自己的发展历程。维特根斯坦、罗素(后期)在20世纪20年代末提出了这一理论的原则性见解,经石里克、卡尔纳普、克拉夫特、赖欣巴哈到艾耶尔,这种伦理学理论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具体表现在:首先,它逐渐以逻辑实证主义为哲学基础,在具体的理论形式上有了基本的逻辑体系、方法模式和理论程序。其次,由于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的哲学分析的巨大贡献,使情感主义伦理学理论的逻辑论证和命题表述以及对道德语言、语词的分析更加深化,初具规模。最后,从罗素到艾耶尔,这种理论在分析方法和内容上也日趋成熟起来,特别是艾耶尔对语言的情感表达功能和态度表达功能,以及对伦理学体系构成的具体内容等方面的细致分析,使其基本观点、原则、方法等都接近于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程度。

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大多数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兴趣都不在伦理学研究上,且大多缺少对伦理学的专门化研究,因而使情感主义伦理学理论仍一直处于一种不完善的发展状态。这一状况不仅带来了这种伦理学本身系统化研究的欠缺,而且长期处在多种矛盾的纠缠之中。诸如,道德判断与语言的关系;语言与道德语言的不同功能;伦理语词和伦理语句本身的表达功能及其关系;如何解释知识与价值的科学性质和相互关系;对道德判断的具体的逻辑分析方式、规则等等;……这一系列的重大理论问题都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所面临的基本理论问题。直至艾耶尔为止,这种理论形态还只具备一种大致的框架,缺乏细致而系统的理论论证。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前期,都只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它所呈现的依旧是一幅粗陋的草图。对这一理论的系统总结和完备阐述,正是史蒂文森所为之努力的任务,也是他的伦理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成就所在。

史蒂文森详尽地探讨了关于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历史地考察了自休谟以来的经验情感论的发展及其矛盾,系统地阐述了伦理学语词、语句、判断、价值意义、自由、价值知识与科学知识等重大理论问题,使情感主义伦理学达到了较为完备的综合性层次。就此而言,我们把史蒂文森的伦理学作为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发展的总结形态,是不无道理的。

概略地讲,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伦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伦理学中的分歧与一致的分析;(二)关于伦理学语词的分析;(三)关于伦理学研究方法的分析。下面,我们就依次作一介绍。

8.2 伦理学中的分歧与一致

8.2.1 所谓分析伦理学

在《事实与价值》一书的前言中,史蒂文森对伦理学作了这样的概述,他认为,伦理学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描述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研究道德实践及在这样或那样的人们中间已经流行的各种确信,因而也研究已为人们含蓄地或明确地考虑到的善、应尽等等”〔268〕。在这一范围内,其他社会科学家(如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的研究要远远超出哲学家本身的功夫。第二种是“规范的”伦理学。“它寻求获得关于这样或那样的律令的结论,……而且它常常(尽管并非永远)企图在一般的原则下,诸如在边沁和密尔的最大多数幸福原则或康德的绝对命令下,将那些结论系统化。”〔269〕规范伦理学与描述伦理学的明显区别就在于:前者立足于为人们提供各种一般的伦理原则;后者则立足于对既有的道德现象(行为、意识等)的经验描述。第三种是所谓“分析的”伦理学,或称之为“元伦理学”、“批判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以划分规范伦理学问题及其术语的意向,尤其是以考察各种可以支持其结论的理由的意向来概观(surveys)规范伦理学”〔270〕。因此,亦可把分析伦理学称之为关于规范伦理学的分析,即“元规范伦理学”(metanormative-ethics)。

元伦理学的基本性质是分析的,它的基本内容由三个问题所组成:首先是分析我们做出规范伦理学结论的理由或根据何在?史蒂文森认为,这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与它相关的还有两个问题,这就是第二,如何把规范伦理学问题的意义与科学问题区别开来?第三,如何把伦理学的关键性术语、语词和科学的语词区分开来?这三个问题“构成了分析伦理学的重大部分”〔271〕,也成为了史蒂文森伦理思想的三个相关主题。

首先,要分析规范伦理学结论的理由和根据,就必须先弄清楚伦理学问题的产生缘由。史蒂文森认为,伦理学问题最初产生于关于“什么是善”或“什么选择更有价值”这样一些问题之中。要弄清楚这些问题本身,又不能不先弄清楚伦理学的基本定义及构成伦理学定义表述的各种关键性语词及其意味。这就必须要涉及语言,特别是道德语言的复杂性。传统的伦理学似乎都只是停留在规范伦理学层次,满足于制定和寻求各种普遍的一般伦理原则、规范和结论,表现出对伦理学中的语言问题的天生迟钝。比如说,传统的兴趣理论(霍布斯、功利主义等等)往往用一些心理学的方法来规定善及价值选择等伦理学根本问题。事实上,对善的定义必定有三个基本要求:第一,人们对对象(人或事物)的善性质一定存在着各种分歧,不可能达到绝对的一致;第二,任何善的意义必须具有吸引力或“磁性”;第三,由于人们对善的理解和感受存在着各种分歧,因此,解决伦理学上的分歧不一定只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来获得的,也就是说,理性的、科学的方法对于伦理学问题的消解是有限的。传统规范伦理学(如自然主义)的困难在于把伦理学的判断与科学陈述同一化的企图和这种企图的不可能性。〔272〕

在史蒂文森看来,规范伦理学依赖于科学知识,但它本身并不构成知识,因为“科学的方法并不能保证在所谓规范科学中具有它们在自然科学中的那样确定的作用”。由此可以结论:“规范伦理学不是任何科学的一个分支”;也“不是心理学”,“它是从所有的科学中引出的,但是,一个道德学家的特殊目的——即改变态度的目的——是一种活动,而不是知识,它不属于科学的范围。科学可以研究活动,可以间接地有助于接近活动,但它与这种活动并不同一”〔273〕。在这里,史蒂文森采取了与石里克不同的观点,他不仅否认了规范伦理学作为知识的可能,而且也否认了把规范伦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的做法。这无疑有正确的一面。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无论是否承认规范伦理学的科学性,决不能将规范伦理学与心理学混淆起来。但另一方面,史蒂文森把规范伦理学视作一种活动,而不能作为一门知识,这不过是重复现代元伦理学的一般原则而已,其目的在于,进一步确定“分析伦理学”对规范伦理学的优越地位。

规范伦理学之所以不能成为科学,关键在于它无法解释人们在伦理判断中的各种分歧,更无法洞察到伦理判断的语句、语词的具体意味。在史蒂文森看来,分析伦理学所从事的恰恰是规范伦理学所没有、也不可能从事的工作:分析伦理判断、判断构成形式的意义等问题,这也就是对规范伦理学之结论的根据、理由及其与此相关的规范伦理学的意义和科学问题的区别的分析,就是对构成伦理判断之语句、语词等要素的分析。规范伦理学的基本特征在于它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而各种伦理学判断都具有一种“伪命令”的力量,其目的是通过判断的语气、情感、手势等形式去影响所判断的对象,并对其加以修正。传统的兴趣理论就是其典型表现。但是,它的工作只是一种心理的描述和影响,无法真正解决人们在价值判断中所产生的种种分歧,因而无法给人们的道德生活提供什么新的东西。分析伦理学却恰恰相反,它立足于中立的立场,辨析着人们表达各种价值判断的语言形式,从而发现这些语言形式的功能、特征、意味和差异,使伦理学能够成为给人们提供道德生活的知识科学。所以,史蒂文森把他的分析伦理学与传统兴趣理论的区别称之为“描述一片沙漠与灌溉这片沙漠之间的区别”〔274〕。其本意就在于贬低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科学性和实际价值,确证分析伦理学的科学意义,从而为自己建立系统的分析伦理学体系开辟道路。

8.2.2 伦理学中的分歧与一致

分析伦理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伦理语词、语句的分析,而澄清伦理学中所出现的各种分歧的事实是从事这一分析的前提。史蒂文森以前的道德情感论者也都看到了人们在伦理判断上的矛盾现象,并依据这一点来证明伦理学不能成为科学和伦理价值本身的主观情感意义和相对性。但是,这些矛盾现象究竟有哪些具体表现?其内容和根源又是什么?如此等等,都一直是一个时有论及却又悬而未决的问题。因为这种研究的缺乏,产生了情感主义伦理学内部的认识主义和非认识主义的分歧。因为这种问题的悬而未决,使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主张者们总是蔽于一些经验情感的现象之幕而无从洞穿,找不到解释这种矛盾及解决它们的理论方式。史蒂文森敏锐地洞察到这一理论矛盾,并力图加以解决。

在史蒂文森看来,我们并不能把人们在价值判断上产生的种种分歧都诉诸个人的情感差异,这当然是极为重要的方面,但决不是唯一的方面。事实上,这些伦理分歧具有着不同的表现和特性,换句话说,有些伦理学中的分歧是情感方面的,有的则不是情感方面的。由此,他提出了著名的两种分歧理论,这就是所谓“信念上的分歧”(the disagreement in beliefs)与“态度上的分歧”(the disagreement in attitudes),并把这两种分歧作为伦理分歧的基本类型。

什么是信念上的分歧和态度上的分歧?史蒂文森解释说,在某种情形下,“一个人相信P是答案,另一个人则相信非P或某种与P不相容的命题才是答案。并在讨论的过程中,每一方都为自己的观点提出某种方式的论据,或者是依照进一步的信息来修正其证据,让我们把这叫做‘信念上的分歧’”〔275〕。而“在另一些情形下,可能与这种分歧截然不同,我们也可以同样贴切地称之为‘分歧’。它们包含着一种对立面,有时是暂时的、缓和的,有时是强烈的,它们不属于信念,而是属于态度——这就是说属于一种相反对的目的、抱负、要求、偏爱、欲望等等”。这即是所谓“态度上的分歧”〔276〕。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伦理分歧,即态度上的信念分歧,它是“一种特别类型的信念分歧”,这种分歧并“不意味着一种说话者们的相反态度,而是意味着他们指向态度的信念的某种对立”〔277〕。总而言之,信念上的分歧是人们在认识观念和判断确信上的分歧,它既具有一般的认识判断意义,也体现在伦理判断之中。态度上的分歧则直接显露出人们在价值判断中的感情、倾向、偏爱和欲望等方面的差异,更多地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活动领域。两者间的含义不同,其意义指称也不一样。

但是,两种分歧也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着的。史蒂文森指出,人人之间的伦理分歧常常不只是某一个方面的,而是在态度和信念上都有着分歧。一方面,“我们的态度常常影响着我们的信念”;另一方面,“我们的信念也常常影响着我们的态度”。史蒂文森把态度与信念之间的这种相互影响称之为两者间的“因果性联系”。并指出,这种因果性联系不仅是“密切的”,而且也是“相互的”。问题在于,当它们同时发生并相互影响时,其中必有一种是居支配地位的。〔278〕为了进一步阐明两种分歧的相互关系,史蒂文森还作了以下几点论证。

首先,两种分歧之关系的性质是事实性的(factual),而不是逻辑的。分歧的存在说明人们之间实际存在着不同的判断、认识和态度等。而在此情况中,人们不可能在态度上一致的情况下出现信念上的分歧,或者是在信念一致的时候出现态度上的分歧。“共合的态度”(convergent attitudes)与信念上的一致相联系,态度上的分歧总是与信念上的分歧相辅相成。这是事实,而不是逻辑的可能性。在逻辑上,我们可以设想人们在没有信念分歧的情况下产生态度上的分歧,或者是相反,但事实上却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史蒂文森说:“这两种分歧不论何时发生,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总是事实的,而不是逻辑的。就逻辑的可能性来考察,可能在没有态度上的分歧的情况下存在信念上的分歧;因为即令一种论点必定总是被引发的,在此程度上也含着态度,也不能必然得出依附着相反信念的态度本身也必定是相反的。……同样,在没有信念上的分歧的情况下可以存在态度上的分歧。也许每一种态度必定为某种关于其对象的信念所伴随;但是,依附于相反态度的信念不必是不相容的。”〔279〕然而,这仅仅是逻辑上的可能性,却不是事实的必然。因为,人们对某一对象的认识和判断往往支配着他们对该对象的态度,“信念是态度的向导”。而对某一对象的态度又反衬或影响着他们对该对象的认识与确信。

由此便有其二,在两种分歧之间,究竟哪一种分歧更为根本?史蒂文森认为,信念上的分歧是一切态度上的分歧的根源,而态度上的分歧也留下了信念上的分歧的可能性根源。他说:“所有态度上的分歧都根植于信念上的分歧。”〔280〕这是为事实与价值、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之间的内在联系所决定的。任何非理性的因素(指态度、情感、欲望等等——作者注)都受着理性认识的制约。人们的伦理判断或陈述总离不开他们对事实的认识。也就是说,理性认识是伦理判断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要改变人们的态度,首先要从改变人们的信念入手。在这一点上,史蒂文森确乎是主张一种认识主义的情感主义。他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了认识(真)与价值(善)、科学与道德的统一论,这使他的伦理观更近似于罗素而悖于维特根斯坦,甚至比罗素走得更远。因为罗素毕竟认为伦理学只具有与科学相似的社会功能,却不完全具备科学的逻辑性和可证实性特征。就此而论,史蒂文森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原有的情感主义者把事实与价值、科学与道德截然割裂开来的狭隘的唯科学主义片面性。

但是,史蒂文森所奉行的决不是赖欣巴哈所批判的那种苏格拉底式的“认识—伦理平行论”(如“美德即知识”的著名命题)〔281〕,而毋宁是一种有意淡化原有的极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温和主张。因此,他同时又指出,就伦理学而言,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态度上的分歧,这不仅因为态度上的分歧影响着信念上的分歧,而且,也因为传统的伦理思想家们更多的是“盲目强调信念上的分歧”〔282〕。况且,从方法论意义上讲,理性的方法在解决伦理分歧上是极为有限的。所以,我们决不能忽略态度上的分歧对信念上的分歧的影响,不能忽略任何非理性的方法(如情感劝告、说服乃至于宣传鼓动等)在伦理学中的重要地位。

与伦理分歧相对应的是伦理学上的一致。伦理的一致不仅要求人们信念上的一致,也要求态度上的一致,而且只有在两者趋于共同一致的情况下才有可能。〔283〕史蒂文森具体地分析了“伦理一致”(ethical agreement)的四种基本类型。

类型Ⅰ:人们对同一对象的内在价值判断达到一致。即不论他们在关于该对象的整体价值的判断如何,只要他们一致赞同该对象的内在价值(即目的善),便在态度上趋于一致。

类型Ⅱ:人们对同一对象的外在价值判断达到一致。即是说,当甲乙两人一致赞同某一对象X的内在价值(目的善),同时又认为另一对象Y有利于或能够导致目的善的时候,便可达到对Y对象所具有的手段善的一致赞同。

类型Ⅲ:人们赞同某一对象,但各自赞同的意义不同。也就是说,某人把该对象作为一种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来赞同,而另一个人则把它作为手段善(外在价值)来加以赞同。

类型Ⅳ:甲可以赞同Y是内在善的,但却无视Z,而乙则可以赞同Z是内在善的,而又无视Y。但如果他们都相信X能够导致Y和Z的话,那么,他们将会一致同意X是有外在价值的,即作为他们相互分离的目的Y和Z来说,X同时具有手段善。

为了清晰起见,史蒂文森把上述四种类型描绘成下列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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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种类型,人们很容易理解。例如,就整个人类来说,种族保存就是每个人所共同趋求的目的,因而,人们对这一目的就可以达到一致的赞同。在道德实践中,人们对于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也是不难达到一致的,这就是第二种类型的伦理一致。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解释第三种类型的伦理一致。复杂的是第四种类型。例如,对于利己主义伦理学来说,每个人的利益就是他自己的目的,这就产生了一种“分离目的”(divergent-ends)的存在,如何使这些“分离目的”趋于一致,也就成了历代伦理学家们苦心探求的难题。史蒂文森认为,我们需要的并不是以“共合目的”(convergent-ends)去排斥“分离目的”;也就是说不必简单地以利他主义或整体主义去排斥利己主义或个人主义,关键在于从这种目的的分离中去寻求它们的一致因素,这就是人们在对于手段善或外在价值方面趋于一致,甚至是间接的在分离目的之外的一致,这就是第四种类型的伦理一致。例如,对于个人生存这一目的来说,虽然有许多直接的必要手段,但也有间接的手段。和平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是维持生存的必要手段,对每个个人也同样如此。因此,在对于和平本身所具有的外在价值上,每个人都不难达到一致。

除了上述四种基本类型的伦理一致以外,还存在两种特殊的态度一致。一种是“复杂的态度上的一致”(complex agreement in attitudes),它是指在日常的实际生活中,人们的道德态度并不一定是分别以前面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的。相反,各种类型往往同时发生、相互渗透,这种同时发生又相互渗透的态度一致就叫做复杂的态度上的一致。在这种情形中,甲、乙、丙都一致赞同X,但甲与乙的一致是第一种类型的一致(即在目的善上的一致),而甲与丙或乙与丙的一致却是第三种类型的。可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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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一种类型的态度上的一致,它是两种或更多种类型的同时重叠和结合,我们可将它称之为“混合的态度一致”(mixed agreement in attitudes),其图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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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史蒂文森对伦理一致或态度上的一致的分析,与他有关伦理分歧的分析是相互对应的。这种分析的方式无疑超过了以前所有的情感主义者。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比他的前行者们更为丰富和系统。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克服极端情感论,完全否认和排除道德领域中理性认识因素的片面性,以及对人们在价值判断活动中所遇到的矛盾现象的简单归结,使道德情感论与理性认识论保持某种形式上的联系,同时达到对伦理分歧的消解目的。这就是为什么史蒂文森自诩“认识主义的情感主义者”的原因所在,也表现出他的伦理学特别明显的温和倾向与调和立场。

事实上,史蒂文森也确乎较为全面地洞见到伦理学中人们的态度分歧与其知识信念分歧的“因果性联系”。他把“信念”作为“态度”的向导,说明了史蒂文森自觉地意识到了认识理性对人类实践理性的重要指导作用,这与一般地把认识与道德断然分割开来的道德情感论显然是大相径庭的。同时,史蒂文森也没有因此而放弃道德情感论的基本立场,他仔细地分析了伦理分歧和一致的不同形式、内涵,特别是对态度上的分歧的分析更有特色,显示出其伦理分析的独到见解和系统性。更耐人寻味的是,尽管史蒂文森的上述分析带有十足的形式主义程序化色彩,但这种形式里面却包含着丰富的道德现实内容。他关于“共合目的”与“分离目的”的分析,实质上反映出利他主义道德与利己主义道德及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道德关系见解;他对目的善与手段善的一致形式和达到一致的途径的探讨,蕴藏着活生生的价值关系问题的思考。不同的是,史蒂文森的分析与分析方式比他的先行者们更为精致、圆通些,其间关于目的与手段的一致关系分析,从侧面提出了一种目的本身的层次性和多元性、目的与手段关系的多向性关联等理论图式,不无可取之处。

8.3 伦理语词的分析

关于伦理学和语言的分析,是史蒂文森伦理学的中心内容,也是所有现代元伦理学家共同关心和探讨的主题之一。围绕着伦理学与语言的关系及伦理语词等复杂的学术性问题,几乎所有的元伦理学家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此,史蒂文森有着特别明确的认识,并将自己的第一部伦理学专著命名为《伦理学和语言》。

8.3.1 伦理学的语言、语词

前所备述,史蒂文森指责传统规范伦理学只是停留在制定各种道德规范、命令和结论的简单层次,没有洞见到伦理判断和组成这种判断的各种概念、关键性语句、语词的情感意义。但他同时也谈到,休谟最早明确论及了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的情感意义。在《道德原理探究》中,休谟指出:“道德概念意味着某种全人类共同的情感,它给一般的赞同推荐同样的对象,并使每个人或绝大多数人在有关它的相同意见或决定上达到一致。”〔284〕这比较明确地揭示了道德概念所蕴涵的情感意义。休谟之后,奥格登和理查兹在《意义的意义》一书中特别提出了关于伦理学语词的情感功能。随之,卡尔纳普、布洛德(C. D. Broad)也提出了一种伦理情感观,分析了伦理学命题的情感表达意义。〔285〕史蒂文森宣称,他的理论与休谟的是一致的,因此,他的论证就是依此前提对伦理学的语句、语词等问题的分析。

在史蒂文森看来,人们对语言的使用,不外乎有两种不同的目的,这就是“一方面,我们用词(如在科学中)去记录、划分和传达各种信念。另一方面,我们用词给予我们的感情以发泄渠道(感叹词);或者去创造各种语气(诗歌);或者去刺激人们的行动或态度(演讲)”〔286〕。史蒂文森将第一种用法称之为“描述的”;第二种用法为“动态的”(dynamic);而区别这两种用法的根据仅仅是语言使用者目的的不同。〔287〕然而,语言的两种用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恰恰相反,由于人们使用语言目的的复杂性(既想描述事物,又想表达态度、情感或唤起人们的反应等),使语言的两种用法常常混杂在一起。比如,当一个人说:“请你关上门!”这句话部分的意思是把自己的有关要求告诉另一个人,使他相信关上门有某些实际的必要这一事实,因而这些词具有描述的意义。但他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听者去满足他的要求,甚至是以一定的语气、态度和情感(如“请”这个词)来唤起、感化、激励听者如此这般地去行动。在这种意义上,这个语句和构成它的这些语词又是作为动态性来使用的。

由此看来,语言本身有着它复杂的功能和特性,而这些功能和特性又常常极大地影响到人们的各种表述、表达和判断。对于伦理学来说,由于它的基本命题、表达、判断都诉诸一系列的主要是带有价值意义的语句语词。因此,更有注意语言与伦理学的关系的必要,特别是要研究伦理学语言的独特本性、特征和功能。这是长期为传统伦理学所忽略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导致伦理判断缺乏语言明晰性、透明性和严密的逻辑性的根源所在。因之,史蒂文森和艾耶尔等人一样,认为伦理学语言语词的分析是哲学伦理学中的中心问题。他说:“如果我们要达到对伦理学有一个更详细的理解,防止其问题的混乱,……我们就必须持续地注意伦理学语言、逻辑和心理学因素,这些因素各有其独特的功能。”〔288〕这即是说,深刻理解伦理学问题的基本条件是分析伦理学语言、逻辑及它所含的心理因素。这里所说的心理因素也就是伦理学语言表达的情绪、态度、欲望等等因素。其中,伦理学语言、语词的分析是达到伦理学理解之最基本的条件。

依史蒂文森所见,语言的意义与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和方式密切相关。正如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有“描述的”与“动态的”双重特性一样,语言本身的意义也可以基本地区分为描述的和情感的两个主要方面。人们使用语言一是为了描述事物、表述信念。对这种语言的使用方式往往是借助于严格的语言学规则和逻辑规则,以科学陈述和描述性命题的形式出现,它具有真假意义,是构成知识的基本方式,也可以获得实际交流的准确性。所以,语言的描述意义“是一种影响认识的符号特性(disposition)”〔289〕。与此不同,当人们在动态性的目的上来使用语言时,主要是表达某种情感、态度或欲望,其表现形式也更为丰富形象。比如说,它可以不那么严格地诉诸逻辑规则,而更多的是借用语气、手势、声调及有关语言环境等等来完成其表达功能。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这类语言时,必须充分注意到说话者的表达动作、语气、声调、表情及相关的说话环境等因素。史蒂文森认为,这种语言也能在实际中起到交流的作用,但它更多的是感染、刺激和唤起人们的情感。由于人们情感表达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态度分歧、语言表达习惯等),致使这类语言交流不具备严格的准确性,而毋宁是一种“共同的可接受性”。史蒂文森指出:“共同的可接受性并不意味着有效性”〔290〕。因为情绪的感染可以引起听者的响应,但不一定有严格的真理意义。或者进一步地说,语言的动态目的性使用,使其情感意义与情感目的相伴随,而且,语词的情感意义往往比其情感目的有更长久的保存特征。词的情感意义“支援”着情感目的。

除了语言的描述意义与情感意义以外,还有一种“混杂的意义”(confused meaning)。这种意义是语言的描述意义与情感意义的混溶和参与,它常常导致我们分析语言意义的困难。史蒂文森将语言的这种“混杂意义”称之为一种“语言学病”(linguistic ill),人们要纠正和控制它都非常困难。“只有经过最仔细的分析之后才可以根除,而且也许只有经过一种小心翼翼的诊断这种混乱如何产生以后才能根除它们。”〔291〕

就伦理学语言而言,更需要解释的是它所特有的情感意义或者说是它的“动态目的”。依史蒂文森所见,伦理学语言是暧昧的、模糊的,这使伦理判断本身永远无法表达重要的信念。因为它确乎无法与科学的语言相比,“它们有着一种伪命令的功能”。虽然“它们也有一种描述的功能,这种描述功能却为暧昧性和模糊性所伴随”〔292〕。因此,对于伦理学语言与语词来说,最根本的是去“引起态度和指导态度”,“伦理学判断不单是引起人们的某种情绪和态度,更重要的还在于改变它们”〔293〕。因之,激发情感和改变情感是伦理学语言和语词的主要作用。但史蒂文森并不因此而完全否认伦理学语词的描述意义。他认为,尽管伦理学的语言、语词的主要功能是唤起和改变人们的情感、态度,但在某种形式上,它也涉及人们态度的真假问题。而正是在这一点上,决定了道德学家与宣传鼓动家的不同。一个道德学家主要是“一个努力去影响各种态度的人”,他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他的判断具有理性的支持”,也就是说,他所使用的伦理语言、语词并非纯情感的。而对于一位宣传家来说,则是“寻求发挥一种影响”。前者对语言的使用在情感上是中立的;后者却带有明显的情感倾向。〔294〕

8.3.2 符号、隐喻

在分析语言、语词及其在伦理学中的特殊功能时,史蒂文森还特别分析了符号和隐喻的情感意义,并以此来揭示伦理语言符号所显示的心理学特征。

史蒂文森所说的符号(sign),主要是指语言学意义上的文字符号。他认为:“一种符号可以有两种意义。……它既具有一种影响感情或态度的特性(disposition),又有一种影响认识的特性。”〔295〕从心理学意义上来看,符号所指称的乃是一种“气质性的属性”。因此,它和语词一样,同样可以唤起人们的情感反应。符号不仅包括语词本身的文字符号,也包括手势、音调等动作符号。一种符号本身的意义是相对稳定的,但人们对它的反应却是不够稳定的,这种反应常常“随着境况的迁移而明显地改变着”。例如,在一场足球游戏中,“好哇!”这个语音符号,可以表达某种精力充沛的情绪,但在其他的场所却又可能只是一种较为软弱的情绪的表达。因此,对于符号意义的分析,必须具有“历史性”的考虑,即是说,必须考虑到符号及其指称的对象的不同,以及符号表达的境况变化、心理反应过程等因素。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意识到,人们对“一种符号的聆听与该符号的反应之间的关系”〔296〕有一种复杂的因果性。这种关系带有一种明显的心理学意义。然而,这种因果性关系的解释是极为复杂的,任何简单化都无法解释它的丰富内涵。符号在人们的眼、耳、神经等感官的刺激效果与人们对这些刺激的反应在形式上是相互的因果关系,但在实际情形中,这种因与果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同样的刺激会产生不同的反应,也就是说,人们对符号的反应要比对其他东西的刺激所引起的反应更为自由、更为广泛、更具变化的特点。

史蒂文森认为,符号同语词一样,也具有描述的功能,它同样指称着某种具有认识意味的东西,这就是符号的意味(means)。但它更多的是唤起情感和态度,具有某种提示(suggestion)的功能。符号的情感意义是一种“唤起态度的特性”,这种特性如同维特根斯坦所说的那样,是一种“第二级的特性”。同时,它也可以直接产生情感,而不只是影响情感,在此范围内,符号的情感意义又是一种“第一级的特性”〔297〕

与语言、符号相比,隐喻(metaphor)是一种更为巧妙的表达方式。人们通过多种多样的隐喻或隐喻语句来表达各种褒贬好恶、指斥赞美等情感态度,它喻价值评价于巧妙形象的表达方式之中。隐喻或隐喻句在文字上的意义与它所具备的解释意义是不相同的:前者是其形式,后者是它所意欲表达的实际目的,必须严格地加以区别。一种隐喻可以提供一种或多种解释,但它们所提示(suggests)的仅仅是“它们在描述意义上所意味的”,而且隐喻的这种提示性(suggestness)也往往过于暧昧,致使它无法像知识和理性那样传达真理。

对符号与隐喻的分析,不过是史蒂文森对语言意义的分析的补充而已,但这种补充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人类的语言本身也只不过是一种文化符号,直至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语言文字才越来越显示出它独特的信息交往功能,但这并不排除人类在交往中仍然保存着某些非严格化、非逻辑化的符号(语音的、动作的、图示的等等)、隐喻等表达方式。从这一点上看,史蒂文森对符号和隐喻的解释使他对语言意义(特别是伦理语言的分析)更加全面和系统,弥补了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家对伦理学语言的功能及使用方式的分析的遗漏。

的确,在人类的日常道德生活中,语言、符号、隐喻等都是人们在道德判断中常常运用的习惯表达方式。人们可以用一种语气(如感叹、惊讶等)、语音情调、手势,甚至是表情(目光、脸色)的变化来表达自己对某种现象的道德评价、态度、倾向等等。这是十分复杂而又普遍平常的事实,它远远超过了一般理论所涉及的范围,必然给道德哲学家们提出研究的必要性。特别是随着现代心理学的高度发展,日益充分地揭示出人们相互交往和道德生活中的微观世界,以及对五光十色的日常生活中捕捉人类道德生活现象的各种偶然反映(情绪、语境、情感与态度的当下表达)的细微探讨,使伦理学进一步深入到道德语言表达的深层王国有了现实的可能(如皮亚杰对儿童道德判断中的“游戏规则”的研究等)。〔298〕从这一发展意义上看,史蒂文森的研究不仅具有某种创造性,而且给我们提供了研究伦理学语言及其他相关的符号、隐喻等道德判断的表达形式的新途径。通过语言文化分析入手深入人类道德生活的堂奥,与从精神心理分析(弗洛伊德)、生理生命分析(如现代生物伦理学“bioethics”),抑或是从宏观的社会文化分析(从威斯特马克到杜克海姆、米德、马克斯·韦伯等)入手探索人类道德的奥秘一样,都不失其价值。问题是,史蒂文森的工作还只是对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原则和情感伦理学的语言分析的进一步具体化发展,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还留有广阔的余地,稍后的黑尔、图尔闵等人正是在这块土地上继续耕耘的好手。

8.4 伦理学分析方法种种

我们已经了解到,在史蒂文森眼里,伦理学研究的目的是对伦理分歧与伦理一致的多重本性进行系统的语言分析,以期解决人们的伦理分歧,求得伦理一致。因之,在一定意义上,伦理学本身与其说是道德理论的一般研究,例不如说是一种“元”研究的方法问题。透过史蒂文森的伦理学论著都可以发现这一突出的特点。总的说来,史蒂文森关于伦理学分析方法的论述极为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8.4.1 理性的方法与非理性的方法

伦理分歧与伦理一致的分析包括信念与态度两个方面,因此,伦理学分析的基本方法也必须是双重的。信念上的分歧或一致表明人们在认识上的异同,态度上的分歧或一致则反映出人们在情感、欲望等方面的异同。解释这两种分歧和一致的分析方法必须具有理性与经验(或曰非理性)的双重特征。正如“信念是态度的向导”〔299〕一样,理性的方法是非理性方法的必要前提。

史蒂文森反对把伦理学归结为纯粹的经验科学,反对把伦理学和心理学同一化,因之也不赞成把伦理学方法仅仅诉诸经验论。他说:“经验的方法对于伦理学来说是不够的。在任何情况下,伦理学都不是心理学”〔300〕。相反,伦理学问题的分析必须先求助于理性的方法。因为“态度上的分歧根植于信念上的分歧”,态度上的一致也必须以信念上的一致为前提,要改变人们的态度,先得从改变他们的信念入手,然后通过改变态度达到真正的伦理一致,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伦理学的分析首先必定是理性认识的分析。所以,伦理学分析的基本方法有理性的,也有经验的或非理性的。

史蒂文森如此写道:“改变态度的一种方式是通过从改变信念入手,这种程序是理性方法的特征;……但是,改变一个人的态度还有另外的方式——它并不是靠改变信念的理性来调解的。和所有心理学理象一样,态度是多种决定性因素的结果,而在其他的因素中间,信念则只表示一组因素。在其他因素根据一种论证的过程控制的范围内,它可能有助于改变人们的态度;这两者都是或都可以用作一种确保伦理论证的手段。这种程序构成了伦理学的‘非理性的’方法。”〔301〕伦理分歧具有双重的表现,但重要的是态度上的分歧的表现与消解。态度上的分歧与信念上的分歧相互联系,改变态度上的分歧需要改变信念上的分歧、这决定了伦理学的分析方法首先是理性的方法。“在任何情况下,对内在价值的强调都不允许人们忽略使用关于事实问题的理性,在此理性对伦理学判断的心理学关系,构成了伦理学方法论的特殊方面。”〔302〕

依照史蒂文森的见解,所谓理性的方法就是关于事实性问题的真假分析(如逻辑推理),也就是事实的逻辑推理。非理性的方法是以情感的方式来实施的方法,其中最主要的是所谓“说服的方法”。他说:“在某种广泛意义上,最重要的非理性方法可称之为‘说服的’方法。这种方法依赖于词的纯粹而直接的情感影响——依赖于情感的意义、谈话的语调、隐喻的贴切、声音洪亮、富于刺激、辩论的声调、戏剧性的动作、注意与听者或听众建立密切的关系,如此等等。”〔303〕在这里,史蒂文森给我们提供了“说服的方法”的具体规定,把他关于语言、语词、隐喻等伦理学分析理论进一步具体化。他认为,说服是改变态度的最有效方法。伦理学的本质方面是分析和改变态度,而说服则是这一内涵的最重要特征。他甚至认为:“任何伦理判断本身就是一种说服手段”,不同的是,在利用各种不同的说服方式时,“进一步的说服可以加强最初的判断”。说服即是一种态度规劝,伦理学所涉及的主要是人们的态度分歧的情感差异。所以,态度的改变“不是通过改变信念的调节步骤来寻求的,而是通过明显的、巧妙的、拙劣的或精到的规劝(exhortation)来寻求的”〔304〕。换言之,理性的方法并不能最终具体地改变人们的态度,尽管信念的改变是改变态度的重要条件,但理性毕竟只能改变人们的信念,而不能直接地改变人们的态度。

史蒂文森一方面强调说服方法的直接现实性意义,另一方面又承认说服的方法与理性的方法的相互依赖和补充。他以为,在实际道德生活的情形中,说服的方法对一些人有稳定的效果,但对另一些人却只有短暂的效果,而且用理性和非理性(说服)的方法总比单纯使用理性的方法或非理性的方法更有实际效果。〔305〕事实上,“纯粹的说服方法是很少见的”,在伦理学中,“正如很少有完全是说服的论证一样,也很少有完全是理性的论证”〔306〕。这就是道德说服与科学认识、理性与非理性方法、道德学家与科学家相互关联、不可孤立、不可或缺的缘故之所在。〔307〕

最后,史蒂文森还特别指出了理性的、非理性的(non-rational)与反理性的(irrational)方法之间的区别。他指出,说服的方法是非理性的,它与理性和反理性相对立,反理性的方法在“推理使用”(reason-using)的意义上也是属于理性的,因为它同样要通过推理本身运用理性,只是不与其苟同罢了,而非理性的方法则“完全是超理性的用法”〔308〕。它在“推理使用”之外,或者更具体地说,它是基于道德经验的层次,运用感性(情感、态度、心理、欲望等)而不是用理性(认识、推理等)来改变伦理分歧。

8.4.2 分析型式

分析型式(the pattern of analysis)是史蒂文森关于伦理学方法的进一步程序化。在《伦理学和语言》一书的第二章,史蒂文森曾经谈到伦理学分析方法中的“转换模式”(working models)问题。他认为,通过这种“转换模式”,便能有效地把一般陈述语句转换成伦理句,或者是把“宣言式陈述”(declarative statement)转换成“命令式陈述”(imperative statement)。比如:“‘这是善的’意味着我赞同此事,而且也要这样做。”前半句是宣言式陈述,描述了说话者(我)的判断和态度,后半句则是命令式陈述,它致力于改变或加强听者的态度。通过这种语句转换,即把“这是善的”转换成“我赞同此事,而且也要这样做”,我们就可以对语言的意义表达(说话者的意思)与语言意义的影响(听者)做出全面的伦理分析。但史蒂文森认为,这仅仅是我们分析伦理学的语句、语词的初步方式而已,为了使这种伦理学分析方法更具体化、程序化,他提出了两种“分析型式”。

第一种分析型式是关于伦理语词的分析,但它“不涉及单个的伦理语词,而是涉及大量的伦理语词”,即令是涉及某个伦理语词(如“善”)时,这种分析也将展示该语词的多种选择性意义的可能性。这种分析型式的目的是“通过限制伦理语词对说话者自己的态度的描述性指称来排除伦理语词的模糊性(vagueness)”,使它们“所传达的一切信息都作为纯粹的提示来取用”。这种分析型式仅仅是前面所说的“转换模式的延伸而已”〔309〕。也就是说,第一种分析型式是在“转换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严格限制伦理语词对说话者的态度的描述意义,使伦理语词明了化,并把它们所传达的信息都视为纯粹的提示,以求得对伦理语词分析的中立性和明确性。

但是,第一种分析型式仅仅展示了我们通过限制所达到的对伦理语词意义分析的可能性,还没有涉及伦理语词的描述性指称的所有境况。因此也还会因伦理语词所使用的境况的变化,使其意义失之于暧昧。对这一缺陷的弥补正是第二种分析型式的任务之一。同时,第一种分析型式还只涉及了说话者的态度,但实际上伦理语词可以指称更为复杂的意义,它远远不限于说话者一方,也涉及听者的反应等。所以,第二种分析型式还要进一步研究这些为第一种分析型式所没有涉及的东西。用史蒂文森的话来说,就是“在两种型式中,都强调了态度上的分歧,而第二种型式的突出特征只是在于补充它所提供的描述性意义和作为结果而产生的方法上的复杂性”〔310〕

由此,史蒂文森进一步辨析了两种分析型式的异同和关系,从中揭示了它们各自的功能和特点。首先,对于两种分析型式来说,改变态度的原因有所不同,“对第一种型式来说,态度为伦理判断所改变;对于第二种型式来说,态度不仅为这种判断所改变,而且也为定义所改变”〔311〕。因为,第一种型式主要是分析道德判断的情感意义,不涉及伦理学的定义;第二种型式恰恰并不在于显露新的伦理内容,而是通过研究伦理学定义的形式来显露新的伦理学语言的复杂性。其次,在第二种分析型式中,伦理定义是说服性的,而在第一分析型式中的伦理定义却是中立性的,没有情感或态度上的倾向性。因此,第二种分析型式中的伦理定义本身就影响到伦理语词的描述意义和情感意义的结合,而第一种则不会如此。再次,两种分析型式所凭借的理由虽然相同,但第一种分析型式的理由(或推理)给予情感陈述的支持是心理学的而不是逻辑的;而且“对于第二种型式来说,这种推理支持着说明定义;对于第一种型式来说,这种推理却支持着伦理判断”〔312〕

史蒂文森同时指出,两种分析型式的区别并不是根本的,而只是“外在的”。一句话,“各种型式间的不同仅仅是语言学的兴趣不同”〔313〕。他结论道:“我们可以结论:一种型式优于另一种型式的选择是一种语言形式之间的选择,而不论采用哪一种语言形式,在可以被传达的信念和可以发挥的影响中,都将有同样的可能性”〔314〕。因此,两种分析型式相互影响,任何一种都没有使用意义上的优惠特权,不过是人们语言兴趣的偏重而已,两者实际所显露的有关传达信念和改变态度——即在分析伦理分歧的双重本性中都是等价的、相关的。

8.4.3 伦理决定、选择、判断与可避免性

伦理决定和选择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家所谈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从罗素、石里克到艾耶尔等人都一致反对以非决定论来作为道德主体的自由选择和价值的先决条件,坚持以经验主义因果性原理作为伦理学的方法论原则。史蒂文森基本上保持了这一原则传统,并做了新的修正和解释。

如果说,提出伦理学语言、语词的分析型式是史蒂文森从元伦理学本身的理论逻辑要求出发所建立的道德—逻辑方法的话,那么,对伦理决定、选择与“可避免性”等范畴及其关系的论证,则是他从哲学-伦理学的一般理论角度做出的方法论解释。史蒂文森认为,当我们涉及伦理语词被应用实际情况中这一事实时,就不能不涉及伦理的决定问题。所谓“伦理决定”都是“个人性的”(personal)〔315〕,一个人的伦理决定无外乎他的“偏爱的证明”。它涉及个人的许多方面(如心理的、情感的、态度的等),所以,需要许多研究领域的知识来研究它。但是,虽然伦理决定是个人性的问题,但“任何个人早晚都会使他的个人问题成为个人间(inter-personal)的问题:他会与别人讨论,或者是希望按照别人所说的来修正他的判断,或者是希望引导别人去修正他们的判断”〔316〕

对于伦理判断所牵涉到的“个人间的”问题,史蒂文森没有详谈,而是着重分析了伦理判断所包含的个人方面的问题。他以为,个人的伦理判断不可能是非决定性的,因为它必须有所根据和理由,正如个人的选择不是非决定性的一样。如果某人的选择不是被决定的,那么,它就会成为某种不可逆料、无法预测的东西,也就因此不会有某种人格依据,而毋宁是出自一种“无”的东西。同样,人们的伦理判断也必须有其人格依据和理性逻辑。在另一方面,史蒂文森又不满意以“决定论”这一古老的范畴去解释伦理选择和判断,在他看来,与其说伦理判断和决定是以决定论为前提的,不如说是与行为的“可避免性”(avoidability)相关联的。当人们做出伦理判断或决定时,总是以情感的方式告诉别人:“你应该或不应该这样做”。这实际上是告诉人们有关行为是“不可避免的”或“可避免的”,对自己的伦理选择和决定也是如此。所以他说:“很清楚,伦理判断并不以决定论为先决条件。它们只是以可避免性为先决条件,而这只是依据于选择的结果,而不依赖于行为原因的缺乏。”〔317〕可避免性是人们对行为结果的判断所获得的伦理选择依据,也就是说,人们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抑或是做出伦理价值评价,基本的依据是从结果看某行为或事物的可避免性或不可避免性。它与决定论并不是一码事,因为它并不把某种必然性的东西作为行为发生的原因。

依史蒂文森所见,由于伦理判断具有情感意义,使它具有一种“准命令的力量”,因而具有影响人们态度的功能。这种力量往往是通过说服、规劝的方式表现出来,正因为如此,伦理判断也就成为人们改变和调节行为方式的重要手段。伦理判断并不能完全阻止人们行动的失误,但能通过当事人的选择等中介步骤来施加影响,使他认识到已有行为的正当与否,并告诫他去避免错误的行为,在未来中调节行为的方式。这就是伦理判断与行为的可避免性的关系内涵。

简言之,史蒂文森通过对非决定论的否定,坚持了经验论的基本立场,同时又没有停留在现有的理论水平上,把伦理判断与选择诉诸简单的因果关系的解释,甚至不再认为否定非决定论非得以确认决定论为代价,而是以“可避免性”这一新的概念来替换“决定论”这一内涵抽象而又易于产生歧义理解的古老概念。虽然,“不可避免性”与“可避免性”的概念并不十分科学。我们承认,道德判断确乎意味着“应当”与“不应当”这一专门化的伦理语言程式,但“应当”与“不可避免”、“不应当”与“可避免”之间,毕竟难以形成严格对立的逻辑关系,更不能完全解释道德行为(选择、决定等)的实际意义。就此而言,史蒂文森的解释也远远不能从根本上使伦理判断、选择、决定等重大理论问题获得科学的解释,甚至还不及石里克在这一问题上的解释来得深刻、来得合理。

8.5 史蒂文森伦理学的评价

作为现代西方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总结者,史蒂文森的伦理学无论是在理论形式上,还是在思想内容上,显然大大超过了以往的同类理论,给我们展示出许多新的研究领域。

首先,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理论是以认识主义和折衷调和的方法为基本特征的,它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发展的逻辑必然。如前所述,史蒂文森一方面坚持了从维特根斯坦到艾耶尔的元伦理学路线,坚持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对立,并执信于前者对后者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他又力图在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的极端情感论与石里克、艾耶尔的温和情感论之间寻找平衡和调和,既坚持以语言的逻辑分析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基点,又避免以纯粹的语言科学界限来规定伦理学理论本身,在事实与价值之间保留着形式上的联姻,最终获得了温和的认识主义的道德情感论结论。这一结果固然与史蒂文森本人的理论立场与研究方法密切相关,但从更广阔的角度来看,它也是现代西方情感主义伦理学发展的逻辑必然。

我们知道,史蒂文森明确地宣称自己的伦理学是对休谟道德情感论的补充和发展,他在根本上认同了休谟关于伦理判断的情感本质这一观点,考察了自奥格登和理查兹以来的情感论伦理思想的历史发展。事实上,休谟的道德理论如同其哲学一样,不仅是近代经验主义发展的顶峰,也是最早发现并研究道德的情感意义的思想家之一。但是,休谟毕竟没有超出近代经验论的范畴,还没有把道德语言的逻辑分析与道德情感理论的研究自觉地结合起来。这使得他的道德情感论还只是停留在对道德生活的一般经验分析上,缺乏缜密的语言学和逻辑学基础。这是近代情感主义,乃至于近代经验主义伦理学与现代情感主义和现代整个逻辑经验主义伦理学的显著区别之一。

至20世纪20年代,随着现代西方逻辑学、语言学的发展,人们愈来愈注重对各门学科特别是人文科学的逻辑性与科学性的研究。奥格登和理查兹的《意义的意义》一书最早从语言学研究的角度提出了道德语词的情感意义研究的必要性。它如同春天的晨钟,惊醒了当时处于直觉主义迷梦之中的人们。如果说,罗素还是在没有直接得益于这一著作的情况下由直觉主义转向情感主义的话,那么对于艾耶尔、史蒂文森来说,《意义的意义》一书无疑被他们视为自己理论的最早根据了。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奥格登和理查兹的这部著作还只是引玉之砖,真正使情感主义伦理学形成一股思潮的,还当推维特根斯坦有关语言的哲学沉思。

然则,正如我们在8.3.1中所指出的,从维特根斯坦到艾耶尔的情感主义伦理学理论都还只是一张粗略的草图。而且这一发展过程已经表明,现代情感主义所面临的矛盾日趋深刻和明朗。科学语言的认识意义与道德语言的情感意义的差异,事实命题或事实描述与价值命题或价值表达之间的不相容性,真理表达与情感表达的区别等等,最终导致了现代情感主义学派在元伦理学的研究道路上遇到了一个日益尖锐的矛盾:科学主义的出发点与非科学主义的伦理学结论的对峙愈来愈严重,以至于人们在认识主义与非认识主义的两极之间踯躅徘徊,无法归宗。

这就是史蒂文森所面临的理论任务:在科学与价值之间,也就是在科学的认识主义与道德情感主义之间必须找到一种理论契合点,使两者在差异中找到同一,在分裂中求得相容。同时,在解决这些矛盾的过程中完成对现代情感主义道德理论的系统化总结。

事实证明,史蒂文森的伦理学成就,就在于他以一位专业伦理学家的身份,认真而全面地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回答,基本上完成了对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精工描画。从他的整个伦理思想中可以看出,他至少完成了这样几项工作:

第一,他较为系统地总结了自休谟以来的道德情感理论,分析了同类理论的矛盾和不足,取得了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理论前提。他第一次较为系统地具体分析了伦理学语言、语词和语句。他不仅一般地辨析了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的异同,而且从语言学、逻辑学和心理学的结合层次上分析了伦理学语言、语句、语调的功能特征、表达方式,分析了它们的认识意义、情感意义和心理意义。甚至进一步剖析了语言符号、隐喻,及语音、语调、手势等因素在道德生活中的细微而复杂的功能。这些分析,不仅突破了道德情感论的原有理论水平,也大大深化了伦理学的语言研究,使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有了系统的理论程式。

第二,史蒂文森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的理论概念和范畴,特别是“两种分析”的理论和对伦理分歧与伦理一致的分析,为阐明科学(真)与价值(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原有理论在科学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所面临的矛盾,至少使认识与价值达到了某种形式上的融合。换句话说,在史蒂文森这里,理性真理与道德价值、理性与情感不再是截然分立,而是相互共容、渗透和影响。这一结论是以前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们所没有达到的。

第三,史蒂文森提出了伦理学分析的具体方法。他强调理性的方法与非理性的方法的区别和结合,避免了方法论与伦理结论之间的背离;他提出了两种分析型式和“可避免性”的新范畴,企图解决伦理判断、选择与伦理必然的关系问题。姑且不论史蒂文森的伦理分析方法是否科学,但他确确实实把现代情感主义,甚至是现代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大大推进了一大步。我们知道,从摩尔提出所谓“孤立法”开始,现代元伦理学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种新的伦理学分析方法。但实际上,从罗素、维特根斯坦到艾维尔基本上都未能达到这一目标。诚然,史蒂文森也未能脱离逻辑分析的哲学路线,但他耐心地论证了伦理学的具体分析方法,使逻辑分析与语言学分析结合起来,把逻辑实证的哲学方法论在伦理学中具体化、程序化了。

尽管如此,史蒂文森在完成对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理论总结的同时,仍然没有能够真正克服其理论缺陷,这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史蒂文森仍然囿于形式主义的圈子,坚持以元伦理学排斥规范伦理学,他在形式上完成了“分析伦理学”的建构,但仅仅是使这种方法在形式上更加精致系统,并没有涉入伦理学的实际内容。这种分析方法虽然不无必要,但在根本上究竟难以帮助人们解决现实的道德问题。对此,史蒂文森本人也曾有过虔诚的表白,他说:“语言学分析可望使我们消除种种混乱,但却不能希望它使我们消除那些在社会上被视为没有责任感的人。”〔318〕这种形式主义的弊端是整个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一种通病,史蒂文森自然也难以幸免。

其次,史蒂文森的理论虽然在形式上使原有的情感理论的诸种难题获得了解释,但并没有根除这种理论固有的矛盾。例如,科学与道德的关系、知识命题与价值命题的矛盾和统一,以及伦理语言的表达形式与价值事实之间的矛盾等等。史蒂文森只能是从语言和逻辑的角度做出一般的理论解释,远远没有上升到历史与逻辑统一的高度。事实证明,正如没有完全脱离内容的形式一样,任何撇开历史的逻辑分析和远离道德现实的理论建构都不可能获得真正的科学理论。就此而论,史蒂文森的成就仍然是极为有限的。

最后还应当提及的是,史蒂文森在克服原有理论的矛盾的同时,又制造了许多新的困难,特别是在科学逻辑语言与道德价值语言的区分上,以及语言学规则和逻辑分析规则的结合上,仍然没有得到澄清。难道科学逻辑语言与道德价值语言的区分仅仅是有无情感意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又如何解释美学语言、宗教语言和道德语言的异同?况且,一般讲来,科学的、伦理的语言都是价值性语言,这样,人们又必须解答价值语言内部(认识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的特点和功能的不同,对这些语言的意义分析究竟是仅以语言学规则为凭,还是语言学、心理学、逻辑学等学科的综合分析?诸如此类,都是史蒂文森所提出来却不及具体回答的问题。它一方面反映了他伦理学的局限,另一方面又给以后的伦理学家们留下了新的理论空间,这就是对道德语言的进一步分析。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妨说,史蒂文森既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总结者,也是现代语言分析伦理学的开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