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伦理系统
现在我们考察斯宾诺莎的伦理系统。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这是他的全部哲学的目的所在。在他看来,哲学研究绝不是仅仅获得知识,更重要的是以这种知识来指导人的行为和道德实践,求真需以至善为目的,知识需与实践相统一,本体论、认识论最终必须落脚在伦理学上。哲学家在这里给自己规定的任务是:研讨情感的起源和性质,以及理性的力量,以便“指出理性有什么力量可以克制情感,并且指出什么是心灵的自由和幸福”注1107。换言之,他想通过对人类情感和行为的原因和性质的考察,指出一条达到人类自由和幸福的道路或途径。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在研讨人类的情感和生活方式诸伦理问题时,普遍存在一种理想主义批判观点。按照这种观点,自然界的人类不是遵守自然界共同规律的自然事物,而是某种超出自然界之外的“王国中的王国”,他们可以不受自然界普遍规律的支配,自己有绝对的力量控制自己的行为。一旦持这种观点的人看到人们软弱无力和变化无常时,他们不把原因归咎于自然的共同力量,而归咎于人性中的缺陷,从而对人类表示悲哀、嘲笑、蔑视和诅咒。斯宾诺莎认为,这种对人类情感和行为不求理解而一味嘲笑或诅咒的人是不可能真正指出人心何以能克制情感的。他说:“诚然,有不少著名的人物曾经写了许多优秀的东西来讨论正当的生活方式,并给予人们不少具有充分智慧的箴言,但是就我所知,还没有人曾经规定人的情感的性质和力量,以及人心如何可以克制情感。”注1108甚至像笛卡尔那样大名鼎鼎的人,斯宾诺莎也认为,他的做法“除了表示他的伟大的机智外,并不足以表示别的”③。因此,斯宾诺莎认为,他需要另辟蹊径来研讨人类的情感和行为。在他看来,人类本身只是遵守自然界共同规律的自然事物,因而人们的一切情感和行为正如其他一切自然事物一样,皆出于自然的必然性,即使他们的情感和行为在我们看来是有缺陷的,我们也不能对他们加以嘲笑和蔑视,而应当冷静地、客观地指出这些情感和行为的原因,找出摆脱这些情感和行为的正确方法。他说他要按照几何学方法来研究人们的缺陷和愚昧,并用理性的方式证明这些缺陷和愚昧产生的原因,犹如几何学家考察线、面和体积一样:“在自然界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说是起于自然的缺陷,因为自然是永远和到处同一的。自然的力量和作用,亦即万物按照它们而取得存在、并从一些形态变化到另一些形态的自然的规律和法则,也是永远和到处同一的。因此也应该运用同一的方法去理解一切事物的性质,这就是说,应该运用普遍的自然规律和法则去理解一切事物的性质。因此,仇恨、愤怒、嫉妒等情感就其本身看来,正如其他个体事物一样,皆出于自然的同一的必然性和力量。所以它们也有一定的原因,通过这些原因可以了解它们,它们也有一定的特性,值得我们加以认识,正如我考察任何别的事物的特性一样,在单独地考察它们时可以使我们得到快乐。所以,我将采取我在前面两部分中考察神和心灵的同样的方法来考察情感的性质和力量,以及人心征服情感的力量,并且我将要考察人类的行为和欲望,如同我考察线、面和体积一样。”注1109
这种观点我们可以叫做自然主义描述观点,以同理想主义批判观点相区别。它的根本特征是冷静而客观地观察和分析人类的情感和人类的行为,而不做任何抽象的价值评判,因为一切事物皆出于自然的永恒必然性,整个自然界根本不存在任何合目的性和理想性,因此我们不可能根据一个客观的价值标准去判断一物是好的,另一物是坏的,自然事物本身就是它本身那样,它无所谓善或恶、圆满或不圆满。
这样,我们就碰到了斯宾诺莎伦理学的一个最大的难题,即自然主义描述立场和伦理学道德规范要求的矛盾。因为按照自然主义描述立场,我们是不可能对人类的情感和行为做出任何价值评判的,事物本身不存在善或恶、圆满或不圆满,所谓“善”或“恶”、“圆满”或“不圆满”无非是我们想象的产物,而不表示事物的任何真实本性。这实际上就否定了任何道德判断的可能性,也就否定了有作为道德规范的伦理学的存在。但是伦理学本身却是一个道德规范的体系,它需要建立人性的理想,也需要有按照这种人性理想来判断人类行为的好或坏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它需要有“善”和“恶”、“圆满”和“不圆满”这些伦理道德概念,否则一种规范的伦理学就无从建立。斯宾诺莎所采取的自然主义描述立场似乎与他建立道德规范的伦理要求是矛盾的。
因此,在我们研讨斯宾诺莎的伦理系统之前,我们必须考察他的“圆满性”和“善”的概念,必须弄清他在什么意义上允许自己讲到“善”和“恶”、“圆满”和“不圆满”、“德行”和“恶行”,以及“理想的”人性和“理想的”人性生活。
首先,我们必须知道,在斯宾诺莎的整个自然系统里是不存在圆满和不圆满、善和恶的。整个自然界是被永恒的必然性所决定,它根本不存在任何合目的性的过程,它的实在性就具有它可能有的一切,它的绝对必然性和充实的存在性就构成了它的完全性;如果说它包含继续实现目的和理想的可能性,那么它绝不是完全的。因此,我们所谓以目的和理想为标准的“圆满”和“不圆满”、“善”和“恶”概念绝不是表示自然事物的真实本性的概念,而是我们想象的产物,也就是说,是我们在比较事物的过程中人为地形成的概念。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四部分序言里一开始就分析了这些概念或名词的起源,在他看来,这些名词皆来源于心灵的两种习惯,一种是惯从作者的意图或目的去考察作品的习惯,认为凡是实现了作者意图或目的的作品都是圆满的,凡是未实现作者意图或目的的作品都是不圆满的;一种是惯从我们关于事物的一般观念去考察事物的习惯,认为凡是符合我们关于那类事物的一般观念的事物都是圆满的,凡是不符合我们关于那类事物的一般观念的事物则是不圆满的。斯宾诺莎说前一种习惯形成了这些名词的原始意义,而后一种习惯构成了这些名词后来发展的意义。他写道:
如果有人打算做一件事,并且业已完成这事,则他的工作便被称为圆满,不仅他自己,只要任何人确实知道或相信自己知道做那事的人的主意和目的,都会称他的工作为圆满。例如,我们看见一件工程(假定这工程尚未完成),如果我们知道主持这工程的人的目的是在建筑一所房子,则我们就会说这所房子不圆满或尚未完成。相反,只要我们看见这所房子已经依照主持者的计划建筑完竣,则我们便会称这所房子为圆满。但是,假如我们看见一个从来没有见过的工程,并且假如我们也不知道那工程师的主意,于是我们就不能断言这件工程是圆满或不圆满的了。这似乎就是圆满和不圆满两个名词的原意。但是,后来人们逐渐形成一般的观念,想出一些房屋、楼台、宫殿等模型,并且喜好某些类型的事物而厌弃别种类型的事物。因此每一个人称一物为圆满,只要这物符合他对于那类事物所形成的一般观念,否则,他将称一物为不圆满,如果这物不十分符合他对于那类事物所预先形成的模型,虽然按照制造者的本意,这物已经是圆满地完成了的。这似乎就是圆满和不圆满两概念何以常常会被应用于不经人手制造的自然事物上面的唯一原因。因为人对于自然和人为的事物,总是习于构成一般的观念,并且即认这种观念为事物的模型,他们而且又以为自然(他们相信自然无论创造什么东西,都是有目的的)本身即意识到这些模型,而且把它们提出来作为事物的型式。所以当人们看见一件自然事物不完全符合他们对于那类事物所构成的型式,他们便以为自然本身有了缺陷或过失,致使那物不圆满或未完成。注1110
在斯宾诺莎看来,我们心灵这样一种应用圆满和不圆满等概念于自然事物的习惯,并不是基于对于自然事物的一种真知灼见,而是起于我们心灵的想象或成见。他说:“由此足见,应用圆满和不圆满等概念于自然事物的习惯,乃起于人们的成见,而不是基于对于自然事物的真知。因为在本书第一部分的附录里,我已经指出自然的运动并不依照目的,因为那个永恒无限的本质即我们所称的神或自然,它的动作都是基于它所赖以存在的必然牲;像我所指出的那样,神的动作正如神的存在皆基于同样的自然的必然性。所以神或自然所以动作的原因或根据和它所以存在的原因或根据是一样的。既然神不为目的而存在,所以神也不为目的而动作。神的存在既然不依据擘划或目的,所以神的动作也不依据擘划或目的,因此所谓目的不是别的,乃即是人的意识,就意识被认为是支配事物的原则或原因而言。譬如,当我们说供人居住是这一所房子或那一所房子的目的因,我们的意思只是说,因为一个人想象着家庭生活的舒适和便利,有了建筑一所房子的欲望罢了。所以就造一所房子来居住之被认作目的因而言,只是一个特殊的欲望,这个欲望实际上是建筑房子的致动因,至于这个致动因之所以被认作第一因,乃由于人们通常总是不知道他们的欲望的原因。”注1111由此斯宾诺莎得出结论说:我们之所以认为一物是圆满的,另一物是不圆满的,乃是我们自己意识想象的产物,“圆满和不圆满其实只是思想的样式,这就是说,只是我们习于将同种的或同类的个体事物彼此加以比较而形成的概念”注1112。
同样,“善”和“恶”的概念在斯宾诺莎看来,也不表示事物本身的积极性质,它们只是思想的样式,即同样也是我们为了适应自己需要而在比较事物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斯宾诺莎说:“只要人们相信万物之所以存在都是为了人用,就必定认其中对人最有用的为最有价值,而对那能使人最感舒适的便最加重视。由于人们以这种成见来解释自然事物,于是便形成善恶、条理紊乱、冷热、美丑等观念。”注1113由于善恶概念乃是基于人们自身的感受和爱好而形成的,而事物本身是无所谓善恶的,因而善恶概念完全是相对的,不仅每个人对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有各自不同的标准,而且即使标准相同,同一事物对于不同的人来说也会是善恶不同的。斯宾诺莎写道:
每一个人都是依据他的情感来判断或估量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较善,什么是较恶,什么是最善,什么是最恶。所以那贪婪的人,称金钱富足为最善,金钱缺乏为最恶;那虚荣心重的人所欲求的无过于荣誉,所畏惧的无过于羞辱;而那嫉妒心重的人看来,没有比他人的不幸更能令他快乐,亦没有比他人的幸福更能令他不安,也就像这样,每一个人总是全凭他的情感来判断一物的善或不善,有用或无用。注1114
同一事物可以同时既善又恶,或既不善又不恶。譬如,音乐对愁闷的人是善的,对于哀痛的人是恶的,而对于耳聋的人则不善不恶。注1115
“圆满”、“不圆满”、“善”和“恶”这些概念或名词既然是人们凭借自己的情感和爱好而形成的思想样式,是人们想象的产物,那么,我们是否在任何领域内都不需要这些概念呢?情况并非如此。斯宾诺莎在谈到人的理想生活时,他说我们仍需要这些概念,而且还要对它们加以明确的定义,以使我们有可能建立规范的伦理学。他写道:“但事实虽然如此,对于这些名词,我们必须保持。因为既然我们要为我们自己构成一个人的观念,以作为人性(或人格)的模型,那么在我上面所提到的意义上,保持这些名词,也不无益处。”注1116这里我们应当特别注意斯宾诺莎说“在我上面所提到的意义上”一句,因为从上述斯宾诺莎关于这些概念的意义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是从自然事物的自在和自为(in and for itself)这方面而言的,即认为自然事物在自在和自为方面是无所谓善或恶、圆满或不圆满的,因此这些概念不表现自然事物的自在和自为的本质。但是他并没有否定这些概念可以表现自然事物的为我们(for us)的本质,即表现该事物在我们看来——特别是当我们处于某种义务的情况下——的本质。事实上,如果我们摆脱个人的私有情感和成见,而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考虑,我们是可以揭示事物的这种为我们的本质的。我们在伦理学中的一切努力就是建立一种为我们的人性理想或人类生活模型,并且按照这种人性理想或模型判断事物是否圆满或不圆满、善或恶,以便促使我们更接近这种理想或模型。因此,这些概念虽然在自然系统里是不需要的,但这并不等于说,这些概念在伦理系统里也没有地位,事实正相反,由于伦理学本身是要构造人性的理想,并以此种理想作为标准评价人的思想和行为,我们在伦理学里是需要这些概念的,假如没有这些概念,我们的伦理学也就无从建立。因此,斯宾诺莎在他的《伦理学》一书中不仅使用了“善”和“恶”、“圆满”和“不圆满”这些概念,而且还明确地给它们下了这样的定义:
所谓善是指我们所确知的任何事物足以成为帮助我们愈益接近我们所建立的人性模型的工具而言,相反,所谓恶是指我们所确知的足以阻碍我们达到这个模型的一切事物而言。再则,我判断人的圆满或不圆满,完全以那人较多或较少接近这个模型的程度为准。注1117
现在的问题可以集中于所谓人性的理想或人性的模型上了。也就是说,我们是否可能建立一种普遍为人们赞同的共同的人性理想或人性模型呢?因为从上述关于“圆满”、“不圆满”、“善”和“恶”这些名词的起源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都是依赖于人们的想象、情感和看法的。但是,每一个人的想象、情感和看法是不同的,而且随时可以改变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有自己随时可改变的圆满和不圆满、善和恶的标准,每一个人都有自己随时可改变的理想的人性模型。那么,我们怎么能建立一种为所有人普遍赞同的永久的人性理想或人性模型呢?这一点斯宾诺莎是清楚看到的,他说:“同一对象对于不同的人,可以引起不同的情感,同一对象对于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内,可以引起不同的情感。……既然各人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好,什么是坏,皆以他自己的情感为准,由此可以推知,人们意见之不同,正如他们的情感之各异。”注1118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不可能建立一种普遍为人们赞同的共同的永久的人性理想,上述这些道德伦理概念的性质和界限也是不清楚的,从而以它们为基础的规范伦理学也就无从建立起来。
要答复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回忆斯宾诺莎的《知性改进论》一书的导言,因为在那里斯宾诺莎一开始就提出了这一问题。他说:“当我受到经验的教训之后,才深悟得日常生活所习见的一切东西,都是虚幻的、无谓的,并且我又确见到一切令我恐惧的东西,除了我的心灵受它触动外,其本身既无所谓善,亦无所谓恶,因此最后我就决意探究是否有一个人人都可以分享的真正的善,它可以排除其他的东西,单独地支配心灵。这就是说,我要探究究竟有没有一种东西,一经发现和获得之后,我就可以永远享有连续的、无上的快乐。”注1119
经过他的深思熟虑,斯宾诺莎最后得出这样一种为人们普遍赞同并且人人皆可分享的至善或人性理想是可能建立的,因为虽然善和恶这些概念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同一事物在不同的观点下可以叫做善,亦可以叫做恶,可以叫做圆满,也可以叫做不圆满,但是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在身心结构上大致是相似的,所受的外来的影响也大致相同。如果我们摆脱自己个人的情感,即不依人身情状的次序,而依人人皆相同的理智次序去观认事物,那么我们是可以建立人们普遍赞同并且人人都可分享的人性理想的。事实上必有一些东西为大多数正常的人所欲求或喜爱,另有一些东西为大多数正常的人所反对或憎恶。因此斯宾诺莎说,人可以为自己“设想一个远较自己坚强的人性,而又见到自己并没有不能达到这种人性或品格的道理,于是便从事于工具的寻求以引导他达到这种完善境界,而认为凡是足以帮助他达到这种完善的工具为真善。但至善乃是这样一种东西,人一经获得之后,凡是具有这种品格的其他个人也都可以同样分享。至于这种品格是什么性质,我将于适当地方指出。简单说来,它是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注1120。
这里很清楚,斯宾诺莎把建立共同的人性理想或至善的可能性建筑在人的心灵的知识基础上,也就是说,虽然人的情感和意见各异,不能有共同的善恶标准和人性理想,但是,如果人的心灵都具有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那么基于这种知识的而不是基于情感的共同的善恶标准和人性理想是可能建立的,因此他提出:“为了达到这种目的,我们必须充分了解自然,以便足够使我们达到上述品格,并且还有必要组成这样一种社会,以便利于促进可能多的人尽可能容易而且确定地达到这种品格。”注1121
这就是斯宾诺莎伦理学追求的目标,“善”就是人性本身的状态或条件,善的理想就是我们设想的一种远比我们自己坚强的理想人性状态。至善就是达到这样一种境界,以使每一个人都能共同实现这种理想人性状态,即实现我们理智认为最好的人性状态。这种理想的人性状态就是我们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我们最高的幸福或福祉就在于这种知识。斯宾诺莎这种伦理学我们可以简称为“理智的伦理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