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一套新的形而上学体系的建构?
至此为止,陈晓平的理智激情还没有释放完毕,他有更大的雄心抱负去施展,那就是:通过改造康德哲学,建构出一套形而上学体系。康德的先验哲学包括三部分:先验感性论、先验知性论和先验理性论;而陈晓平的形而上学体系则包括四部分:质料的形而上学、形式的形而上学、理念的形而上学、方法的形而上学。
由“我思故我在”所展开的那一系列推理,构成了“质料的形而上学”,“因为我思是一种经验,我是一种质料,由此推出的其他形而上学命题也都是关于经验质料的,进而形成一种关于质料的形而上学”(32)。
“形式的形而上学”则由先验范畴体系构成。陈晓平把康德的4组12个范畴改造成了下面的8组24个范畴:
一、关于对象的范畴:实体、属性、事态。
二、关于质的范畴:存在、虚无、实在。
三、关于量的范畴:单一、复多、集合。
四、关于度量的范畴:(基始数)一、(某数)加一、自然数集合。
五、关于界限的范畴:有限、潜无限、实无限。
六、关于形式的范畴:时间、空间、变化。
七、关于关系的范畴:因果性、随机性、统计性。
八、关于模态的范畴:必然性、可能性、实然性。(33)
“理念的形而上学”由5个“范导规则”组成。陈晓平接受了康德的3个范导规则:“‘自由意志’所对应的范导原则是:你要按照你同时期望每一个人都遵守的准则去行动。这条原则叫做‘普遍律原则’,其作用在于引导人们趋向道德自律和实现意志自由。‘上帝’对应的范导原则是:上帝存在。其作用在于引导人们趋向至善的目标;所谓‘至善’就是德福相配,即有德者有福,无德者无福,但在现实世界中事情常常是相反的,故需引入上帝来保证。‘灵魂’所对应的范导原则是:灵魂不灭。其作用在于引导人们始终不渝地追求至善,以至在无限的努力中与上帝的意志完全契合。”(34)此外,陈晓平还增加了前面提到过的另外两条范导规则:普遍因果律原则和普遍随机性原则。
“方法的形而上学”是一切形而上学的最终基础,陈晓平又把它叫做“元形而上学”。他指出,形而上学像其他任何科学意义预设了演绎推理的有效性,也预设了递推方法即最基本的数学归纳法,还预设了正反合方法。
对于陈晓平的这一整套形而上学体系,我有何感想、评价和担忧呢?
首先,我敬佩陈晓平的理智抱负和雄心。他显然不满足于“照着讲”,即照着古人、前人和外国人去讲,而是要“接着讲”:接着休谟、康德、笛卡尔等人去讲,讲出一套与他们的哲学既有某种继承关系又有很大区别的哲学来。这种抱负和气魄是我所赞赏的,也是我近年一再提倡的:中国哲学家,至少是一部分中国哲学家,要去面对真正的问题,做系统的独立思考,参与到哲学的当代建构中去。(35)
其次,我又有某种担心,甚至是很严重的担忧:在科学高度发达、分工非常细密、信息爆炸的当代,还沿着康德、黑格尔哲学的路子,试图提出关于这个世界以及人的认知的某种“整全性”或“系统性”解释,是否仍然有意义?这样一条治哲学的路径是否仍然行得通?谁有那么宽广而准确的知识基础去对这个世界以及人对这个世界的认知给予整体性说明?在我们构造这种“整全体系”的时候,肯定会遇到知识不够的情况,怎么办?就用猜想、臆测来填充?当某些要素不符合体系的需要时,我们就对它们做肆意的剪裁,将其生硬地纳入其体系中,或排除于体系之外?反正,这样的事情在许多体系哲学家那里都发生过,例如,在许多号称“先验哲学”的框架内,实际上有很多主观任意的成分。我不能保证,这种情况不会在别的哲学家那里发生,不会在现在和将来再发生。就陈晓平的先验范畴体系来说,为什么是8组24个范畴,而不是更多或更少?为什么它们要以那种方式排列而不是以别的方式?陈晓平认为,康德的先验范畴体系里面有很多错误和不足,怎么保证类似的错误,甚至更大的错误不在他自己的范畴体系中出现?既然它们之间包含错误,甚至是很严重的错误,凭什么说它们是“先验的”?甚至是“先验必然的”?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就我个人而言,我对那些宏大的哲学体系总是保持敬畏而疏远之,更喜欢哲学家在其字面行间所显露出来的那些鲜活的智慧。我读过黑格尔的一些作品,对其中的范畴推演没有太大的兴趣,而对于他在一些具体讨论中所显露出的观点则印象颇深,比如“理性的狡黠”,“拿破仑是骑在马背上的世界精神”。我读一些随笔式和笔记式作品,如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列宁的《哲学笔记》,甚至《歌德谈话录》,都获益良多。在信息爆炸的当代,连哲学研究这样的事情也已经“碎片化”和“局部化”了,我只求在某些论题上有比较深入的探讨,早已放弃构造“整全”体系的雄心和奢望了。
我觉得,罗素的下述告诫并没有过时:“对体系的爱好以及与之相随的体系创造者的虚夸自负是研究哲学的人必须谨防的陷阱。”(36)或者,改用胡适的一句话:在信息爆炸的当代,还是多深入研究一些比较具体的哲学问题,少构造一些带有整全性的哲学体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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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压缩版原载《江海学刊》2012年第4期。
(2) 赫尔利:《简明逻辑导论》,“译者序言”,陈波等译,4页,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
(3) 参见陈晓平:《贝叶斯方法与科学合理性——对休谟问题的思考》,235页脚注1,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 Audi,R.(ed.)The Cambridge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p.29.
(5) 休谟:《人性论》(上册),96页。
(6) “demonstration”一词,在休谟著作的中译本中,被分别译成了“论证”、“理证”、“演证”和“证明”等。为了与“argument”和“proof”相区别,本文统一用“演证”一词。
(7) 在休谟著作的中译本中,把“conceive”一词分别译成“构想”、“设想”和“想象”等,本文统一用“设想”一词,以与“可设想性论证”的用法一致。
(8) 休谟:《人性论》(上册),96页。
(9) 休谟:《人性论》(上册),106页。
(10) 同上书,107页。
(11)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 道德原理研究》,33页。
(12) Putnam,H.‘Is Water Necessarily H2O?’In his Realism with a Human Face,Cambridge,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pp.55-57.
(13) 陈晓平:《贝叶斯方法与科学合理性——对休谟问题的思考》,4页。
(14) 希尔贝克等:《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300页。
(15) 休谟:《人性论》(上册),109页。
(16)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 道德原理研究》,43页。
(17) 同上书,52页。
(18) 休谟:《人性论》(上册),205页。
(19)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 道德原理研究》,52页。
(20) 同上书,34页。
(21) 休谟:《人性论》(上册),199页。
(22) 休谟:《〈人性论〉概要》,见周晓亮:《休谟哲学研究》附录一,377页。
(23)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 道德原理研究》,154~155页。
(24) 同上书,97~98页。
(25) 陈晓平:《贝叶斯方法与科学合理性——对休谟问题的思考》,215~216页。
(26) 参见陈晓平:《贝叶斯方法与科学合理性——对休谟问题的思考》,224~226页。
(27) 同上书,227页。
(28) 同上书,237~238页。
(29) 蒯因:《自然化的认识论》,见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4卷,402页。
(30) 陈晓平:《贝叶斯方法与科学合理性——对休谟问题的思考》,267页。
(31) 同上书,230~234、239~245页。
(32) 陈晓平:《贝叶斯方法与科学合理性——对休谟问题的思考》,240页。
(33) 陈晓平:《贝叶斯方法与科学合理性——对休谟问题的思考》,247~248页。
(34) 同上书,257页。
(35) 参见陈波:《面向问题,参与哲学的当代建构》,载《晋阳学刊》,2010(4)。
(36) 罗素:《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179~18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