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识的“解剖结构”和关系系统

认识论把认识本身当作思考和研究的对象。它并不限于思考和研究作为结果的已经完成了的认识,即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思考和研究如何达到结果、如何获得知识的过程。认识不是一个单纯发生在人自身内部的封闭过程,而是一个发生在人与外部世界的扩展着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中的开放过程,是一个通过多种活动形式实现出来的实体性存在物之间的关系系统。尽管认识的结果可以表现为有稳定结构的系统化的知识体或有稳定结构的作为知识对象化的实体性存在物,但是,这种结果只是认识活动中的关系在认识过程完成时凝结了的静止的表现。认识作为关系系统,必然包含着并依附于一些必要的基本因素,因而它也具有可以分析的“解剖结构”。认识论研究就是要遵循认识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考察认识作为一个动态的关系系统是如何建构起来、如何实现的。

1.认识发生和实现的基本结构

从一般“解剖结构”来看,认识依附于由主体和客体以及介于它们之间的各种形式的工具、手段组成的系统,这是认识得以发生、得以实现的基本结构。主体和客体是这个结构骨架的两极,工具、手段则是把主体和客体联结起来的中介。认识不管如何多样化,不管如何发展,这个基本结构骨架不会改变。我们对认识的考察和研究,必须围绕这个基本结构骨架展开。但要达到对这个结构骨架系统的具体掌握,又必须了解它的内部细节,深入研究它的各个子系统和它们之间的关系。认识系统的基本结构骨架虽然不会改变,但是主体、客体、中介这三个子系统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是不断地变化发展着的。正是这种变化发展日益更新着认识系统结构的生命力,认识论研究的内容也因此而不断扩展和深化。

认识的“解剖结构”是按照主体性原则建构起来的。主体性是主体在认识结构中的一种主体势作用。所谓主体势是指一定的主体由自己的地位、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所形成的对客体的一种主动态势、能动状态。主体势使主体在认识过程中决定对客体的选择,决定运用何种中介手段和怎样运用中介手段的选择,决定对客体的解释方式和使用方式的选择。主体势作用现实地使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并使主体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它把构成认识结构的各种必要因素组织起来,使它们作为整体的因素按照一定的目的、方向协同地发挥功能,从而形成现实的活生生的具体的认识结构系统。主体势作用表现出认识结构中的主体性原则,它意味着主体自身的态势、状态,决定着、制约着一个具体认识过程的结构与特性。

认识结构中的主体性原则,并不排斥、否定外部世界的优先地位。外部世界诸多事物的优先存在,意味着它们不以任何主体的思想、意志、愿望、地位为转移,它们对任何主体都是一视同仁的。但是,在一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为什么有的事物能够同主体发生关系,被纳入主体认识活动的结构而成为现实的客体,而有些事物则不能呢?就是同样的客体,为什么不同的主体对之会有不同的掌握方式,而且,掌握的深广程度也会不同呢?虽然事物的优先存在及其固有的多层次结构、多方面规定、多样性属性,先在地提供了可供主体选择的前提,但这种选择的实现,却决定于主体势。在这里,充分显示出主体性原则的意义。

主体性是以作为主体的人在认识结构中的地位及其自身的结构和本质力量为基础的。作为主体的人是一种有生命、有意识、有情感的社会存在物。人的生命的和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人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活动与生活,都绝对地需要外部世界。从人必须依赖于外部世界以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来说,人具有受动性;然而,人在同外部世界打交道时,总是通过积极、能动的活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使自己处于一种主动的地位。

人作为主体是一个具有复杂结构的系统,包含着多种构成因素,既有物质的方面,又有精神的方面;既有通过自然遗传进化而为人先天具有的方面(“天赋”能力),又有通过社会遗传进化而由社会后天给予的方面(后天获得性能力),它们一起共同作用,协同地构成主体的本质力量,构成人作为主体的系统。主体是一个自组织、自控制、自调节系统。在认识过程中,构成主体系统的各种因素,根据现实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意向、模式、程序自动地组织起来,协同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形成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依赖而又有序的稳定的集合结构,产生在整体上优化的综合功能。这是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能够通过实践和意识、思维活动,主动地同化和顺应环境以确保自己生存和发展的主体势。

对一个现实的具体认识过程来说,主体势是一种先在的态势、状态,但它又是通过实践和意识、思维活动在对环境的同化和顺应过程中形成的,是作为主体的人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主体在早先形成的主体势基础上进行实践和意识、思维活动,实现对环境的同化;另一方面,主体在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通过物质交换、能量交换、信息交换,不断突破主体原有结构的稳定状态及其功能的固结状态,表现出结构重组和功能增生的发展趋势,从而使原有的主体势顺应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形成一种能够同化变化了的环境的新的主体势。

从观念的方面来看,认识是一种高级的社会性反映形式。作为认识主体的人能够通过既依赖于实际的物质活动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意识、思维活动,以具有社会普遍性的形式反映事物的普遍性,因而能够把反映的结果同反映的直接对象区别开来,在头脑中形成观念的东西。这是主体对事物的一种观念的掌握方式。通过意识、思维活动而用观念的方式掌握事物,创造观念的东西,是社会的人所特有的反映形式。

这种反映形式同作为反映器官的人自身的高级神经系统的组织结构密切相关。脑是高级神经系统的中心,并有由神经通路与它联结起来的感觉器官作为它的工具。脑包括多级机能组织,它们具有保持和调节张力或觉醒状态,确定意向和意图,控制和调节信息的接收、加工处理,把信息由直观综合提高到运用语言符号进行抽象综合、把直观知觉提高到抽象思维的功能。脑神经生理结构通过它的功能的实现,形成一种相应的观念反映形式(认知形式)结构(感性直观形式和理性思维形式的统一)。而它们又同外部事物的结构相一致,即具有同构性,因为任何事物在一般结构上都是外部表层结构和内部深层结构、外部现象形态和内部本质形态的统一。

人的神经生理结构、观念反映形式结构同外部事物结构的一致或同构性,是在从人的动物祖先过渡到人的长期进化过程中,机体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和机体适应与反映外部环境的世代相续的具有有序性、常规性的序列,是通过内部的分化和组合而逐渐形成和建构起来的。经过亿万次重复而又伴随着某些突变的有效的活动序列的“经验”,在遗传物质中“译成电码”,作为遗传基因遗传下来,形成人脑共同的结构和功能,使人脑具有共同的意识与思维能力。虽然在个体之间会有差别,但这终究是人类所共有的普遍的“天赋”能力。通过扩展着的现实活动,这种能力能够不受物种的限制,产生越来越普遍地同化和顺应外部世界的功能效应。

因此,人脑和以它为物质基础而展开的意识、思维活动的内心世界,是一个同大宇宙相一致的小宇宙。这个小宇宙不仅有普遍地反映大宇宙、顺应和同化大宇宙的能力,而且有同大宇宙的自然创造能力相一致并可能具有同样现实性的创造能力。这个小宇宙存在于和“膨胀”于整个人类的进化历史之中,而它的形成与功能是以大宇宙的优先地位为绝对前提的。由于这个小宇宙的存在和“膨胀”,就为人类不断有效地顺应和同化外部世界、正确地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创造人化世界提供了内在可能性,为持续地和发展地实现认识过程中的主体性原则奠定了主体势基础。

人作为认识主体的本质力量不只是通过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进化方式所获得的那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还有通过新型的社会遗传进化方式所获得的部分(对社会的人来说,即使是在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进化方式中也包含了社会性因素的极端重要的作用)。前者只是一种可能的主体势,不过它具有极大的潜在的可塑性,是社会遗传进化能够实现的“天赋的”人类学基础。在这种具有可塑性的可能的主体势基础上,作为人类学意义上的人通过后天的纵向历史继承和横向社会交往(这是社会遗传进化实现的方式),可以获得在社会历史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和文化知识,从而形成和建构各种不同的现实的认知定势。

人作为主体是一种社会性主体。我们研究为什么会有人的认识这种高级的社会性反映形式,人在认识过程中为什么存在着主体势,不仅要研究人的自然的结构和组织,更重要的,是要研究人借以存在和活动的社会的结构和组织,包括文化知识背景的结构和组织。只有在这种现实的结构和组织中存在和活动的人,才能形成和获得现实的认知定势。认知定势是主体完成一种认识的现实的内部准备状态即主体性条件,是经过后天塑造、已经现实地设置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主体势。它影响、制约着主体接收信息、加工处理信息的感知过程和思维过程。

现实的认知定势包括已有的经验、知识和需要、价值观念、意志、情绪等诸方面的因素。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多次重复过的某种经验模式,其频率就可以形成一种定势。所谓凭经验办事,说明通过重复某种经验的频率所形成的定势是强有力的。知识是人们所掌握的关于客观世界的某种有逻辑结构的系统化的信息组合,它不仅包括来自客观世界的信息内容,而且包括信息内容的组合方式,包括主体运用(以语言符号表达的)概念的思维操作程序和规则,即所谓思维方法。已经获得的知识,是过去完成了的认识的结果,又是构成人们完成新的认识的认知定势的主要部分。它作为知识背景、概念和理论框架、观念和思维模式,为人们接收和加工新的信息提供内在的参照系统、操作工具和处理范本,对完成新的认识起着准则、规范、范例的作用。

人类的认识是有连续性、继承性的,前一代人的认识总是为后一代人创造和提供一定的知识背景、概念和理论框架、观念和思维模式。后一代人通过纵向的历史联系和横向的社会联系,通过信息和知识的转移运动,在前一代人创造和提供的知识背景、概念和理论框架以及观念和思维模式基础上,建构和形成自己的知识结构与思维方法,从而产生一种现实的认知定势。人们就以这种认知定势为准则、规范、范例,接收和加工处理信息,完成新的认识。知识结构和思维方法作为现实的认知定势的主要部分,是极大地影响着主体在何等广度和深度上结合和同化外部信息、获得知识内容的先在条件,也就是说,是极大地影响着主体在何等广度和深度上观念地或理论地掌握客体的先在条件。

主体的需要、价值观念、意志、情绪等,也是同现实的认知定势有密切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们对完成一个认识过程有重大的影响。需要、价值观念往往决定着认识主体的目的、意向、意图、态度,并导致某种信念的产生。主体的需要愈强烈,价值观念愈确定,他认知外部世界中同这种需要和价值观念有关的对象的定势也愈强烈、愈显著。一定的主体总是有选择地去认知那些同自身主导的需要、价值观念相一致的对象。对于同自身的需要、价值观念相一致的对象,主体往往容易给予较大的注意。这时,认知定势的作用就特别明显地表现出来。

由于人的需要、价值观念不同,即使对于同一对象,不同的主体也往往只注意同自己的需要、价值观念相一致的方面。意志、情绪是外部环境的影响表现在人们头脑中的一种内部心理状态,并转化为人们的认知活动和一切对象性活动的重要的内控因素。它们极大地影响着人们对真理,对价值对象、理想对象的追求。坚定、顽强的意志,饱满、美好的情绪,反映着人们对现实和对所追求的对象的一种高度觉醒的态度。主体的意志愈坚定、顽强,情绪愈饱满、美好,他就愈能保持认知定势的最佳状态,具有完成一种认识或一种对象性活动的强有力的主体势。

认知定势是构成主体系统并形成主体势的必要的精神因素,因而也是主体现实的本质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知定势本身又包括很多因素,在主体认识活动中,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协同作用,形成一种统一的现实的认知临场状态。一定的认知定势,既作为准则、规范、范例,又作为必要张力、内控因素,具有对信息的选择功能和结合、同化功能,使主体能够在高度觉醒状态下有选择地接收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思维操作,加工处理信息,通过思维的“反刍”过程使之转化为思维的内容,从而导致某种知识、理论体系的建立。这是认知定势对于完成一种新的认识所具有的十分积极的作用。毫无疑问,作为主体的社会的人要在认识过程中保持自己的主体势,必须有一定的现实的认知定势,并在认识活动中临场发挥其作用。

但是,认知定势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例如,人们置身于某种知识背景下,接受了某种概念和理论框架、观念和思维模式,形成一种固定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法,它可以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定势。此外,某种固定的价值观念,不仅制约着主体的需要、意志、情绪,而且往往影响着主体知识结构、思维方法等理性智能因素发挥作用的方向,成为认知定势中的强化固结力。

这样,原有的认知定势就像具有强烈的惯性一样,迫使人们不由自主地沿着这种惯性去看待事物、解决问题。人们甚至往往通过关注适合于他们原有定势的事物,或把任何事物强行纳入原有认知定势的框架和模式,来保持和加强这种定势。这是认知定势的结构僵化、功能固结的表现,往往使人们形成一种习惯性的封闭型思维方式。这是认知定势的消极保守方面。如果执著于原有的认知定势,就不能顺应外部世界的变化,因为它妨碍着主体思维空间的开拓,妨碍着主体创造潜力的发挥,致使内外的信息交流发生阻塞,从而窒息认识中的主体性,窒息认识所固有的顺应和同化外部世界以保证自己发展的生命力。

因此,我们不能执著或拘泥于某种早先的认知定势,不能使之僵化、固定化。我们要从原有的认知定势的功能固结中解放出来,就必须不断实现认知定势的重组或重构。重组或重构认知定势,最重要的是要不断扩展知识结构,改进思维方法。知识结构越广博充实,思维方法越合理完善,认知定势就越趋于优化。现实的认知定势不是先天的,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社会的横向联系和历史的纵向联系,在信息、知识的转移过程中后天形成的。人们要使自己的认知定势能够顺应变化发展着的外部环境和时代精神,就必须不断把新的认识成果和新的思维方法纳入我们的认知定势。

这样,我们就能现实地置身于新的知识背景下,并建立新的概念和理论框架、观念和思维模式。认知定势中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法更新了,就有可能突破原有价值观念的固结力,产生新的需要,甚至形成新的价值观念,产生追求新的对象的意志和激情。这时,原有的认知定势或者是被改造了,或者是重新组建了,因而形成一种结构更复杂、容积更深广、功能更灵活多样的认知定势。这种经过重组或重构的认知定势,就能突破结合和同化外部环境与信息的原有阈限,使认识中的主体性现实地外化为自由的创造性,使人的活动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和更深刻的程度上成为自觉自由的活动。

2.认识主体与客体的相关律

人作为主体的存在是一种对象性存在,人以主体地位进行的活动是一种对象性活动。因此主体总是同客体相关联的,主体势总是主体相对于客体所具有的一种态势、状态。没有客体就无所谓主体,也无所谓主体势。从认识这个关系系统的“解剖结构”来看,客体是同主体既相对立又相关联的另一极。认识活动是主体的对象性活动,总是指向与主体相对立的某一客体。认识客体是物质世界中确实存在(或存在过,或可能存在)的事物。它们本身都是一个系统,具有自身的结构、属性和规定。它们又同其他事物和现象相互联系,构成更大的系统。任何系统都可以在不同层次和水平上不断地分解和再组合。在复杂的相互作用中,诸多的事物发出信息、传递信息、接收并保存信息,因而具有可知性,具有成为认识客体的可能性。

当我们从认识论角度来考察认识客体的时候,我们首先必须坚持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前提,肯定作为认识客体的事物具有一种优先的地位。但是,何种事物优先地成为现实的认识客体,则是同作为主体的人在一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已经获得了的本质力量和已经形成了的认知定势密切相关的。认识论意义上的客体,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具有优先地位的物质、物质世界、客观实在。不能等同的界限在于:如果说物质、物质世界、客观实在具有不依赖于任何主体而独立存在的意义的话,那么,客体则恰恰具有同主体相关联的意义。

在认识论意义上,客体总是同主体相关联的。具体地说,我们是把物质世界中那些被纳入主体对象性活动结构,同主体一起构成现实活动结构的两极并发生了相互作用的功能关系的事物叫做客体。因此,我们不是自然主义地从纯自然的意义上和从纯直观的形式上去理解客体,而是从主体现实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及其现实的作用方面,从主体的能动活动方面,从主体性方面去理解客体。

人类的认识史证明,认识客体是由主体按照自己已经获得和已经形成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有选择地设定的(即使是那些偶然闯入的客体,当主体把它们捕捉住并进行认知时,那也意味着主体按照自己现实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把它们作为客体加以设定了)。认识客体的设定,体现了主体性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客体是由主体凭空创造和设定的。因为我们肯定物质世界的事物不依赖于主体的优先地位,是它们成为认识客体的首要前提。

同时,按照世界的可知性原理,物质世界中具有优先地位的一切事物,都有可能成为整个人类主体认识的客体。正是诸多事物的优先地位和它们的可知性,为主体设定客体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客观基础。但是,优先地位和可知性,只是事物成为认识论意义上同主体相关联的客体的客观可能性条件。物质世界是一个具有无限多样性的统一系统,其中何种事物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现实客体,不仅是由它们的存在和特性所单方面规定的,同时还要由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由主体同它们的具体关系所规定。

我们注意到,任何一种事物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有许多构成因素、层次,有许多属性、规定,可以在不同的方面对人有用。这也为人们从哪一个方面、用什么方式掌握和利用它们,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客观基础。我们看到,同样的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往往有不同的意义,不同的主体可以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意义上掌握和利用它们,可以形成不同的认知观念,建立不同的理论体系,产生不同的实用价值。之所以如此,这是同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密切相关的。这里明显地表现出主体掌握和利用客体的主体性原则。由此可见,在认识论意义上,客体是确证和实现主体本质力量的客体,是主体的认知定势能够结合和同化的客体,是渗透着主体性的客体,是主体的客体。

因此,要扩展、深化主体认识活动所及的客体的范围和程度,使物质世界中具有优先地位的自在之物越来越多地转化为对主体有意义的为我之物,仅仅承认这些自在之物是客观地优先存在的,仅仅承认它们能够转化为为我之物是不够的;重要的问题在于发展、强化、完善主体自身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提高和扩大主体顺应、结合和同化外部世界的能力和容量。但是,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又不能单纯在自身的封闭体系内凭空生长,而只能在主体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通过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和转移,不断地得到发展、强化和完善。主体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不断发展、强化和完善,又必然使主体认识活动所及的客体的范围和程度相应地不断扩大和深化。

一般地说,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对外部世界的有效结合和同化达到什么范围和程度,客观世界的事物就在这个有效的范围内和程度上,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现实客体。反之,客观世界的事物在何种范围内和程度上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现实客体,就相应地确证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对外部世界的有效结合和同化达到了什么范围和程度。这可以说是主体和客体的相关律。

正是这种相关律的作用,才形成了在一定水平上由主体和客体这两极所构成的现实的认识结构。这个结构有相对稳定、相对平衡的一面。然而,由于主体客体相关律是在主体客体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相互转化即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中起作用的,因而一定水平的认识结构的稳定性、平衡性又必然会被打破,向新水平的稳定和平衡过渡,并且这种打破和过渡必然呈加速趋势。这样又显示出认识的进化发展结构。它所反映的就是人类认识在一定历史阶段的发展水平和由这种不同发展水平的阶梯所连续地构成的人类认识发展过程。

3.认识主体与客体的中介系统

主体和客体作为认识结构的两极,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简单的、直接的二项式关系。在主体系统和客体系统之间,还有一个把它们连接起来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系统的中介系统。中介系统包括工具系统和操作工具的方法系统。它们又可以分为物质工具和操作物质工具的方法与思维工具和操作思维工具的方法。在生物界,生物有机体为了自己的生存和繁殖,也必须利用中介手段以便合目的地适应环境。但它们只能利用它们自身的生理器官或现成的自然物,而且这种利用的行为方式及其可塑性,也严格地受着生物物种的限制,有其物种的极限。人作为社会性的自觉主体,则能自觉地发明和创造各种不同的工具以及操作这些工具的方法,把它们作为实践地和观念地掌握客体的中介手段而加以运用。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结构中,中介系统是一个绝对必要的联系环节。

在中介系统中,各种形式的物质工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们是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利用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属性乃至物的一般反应特性,对物进行实际的分解和重新组合所创造出来的人工物质系统。在这些工具中,积淀着人的劳动、智力和知识,是人的劳动、智力和知识的对象化。它们的结构和功能,同人自身相应的肢体和反映器官的结构和功能相适应。在作为主体的人处理同客体的关系的时候,这些工具分别被当作主体的运动器官、感觉器官、思维器官及其功能的延长与放大,按照一定的目的或者直接作用于客体,或者接收和加工处理来自客体的信息,以实现对客体的不同方式的掌握。

但是,物质工具要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真正起到中介手段的作用,必须是在活动中被运用的活的手段。活的手段是工具和工具的操作方法、操作程序在运用中的结合和统一。而关于工具的操作方法、操作程序同人自身器官的结构和活动的逻辑以及客体的结构和变化(分解和组合)的逻辑应该是一致的。

就主体对客体的观念认识关系来说,主体主要是运用思维工具来实现对客体的观念的或理论的掌握。思维工具如概念、范畴、判断、理论框架等,是人们认识的结果,是关于客体的信息的观念存在形式,因而也是主体观念地或理论地掌握客体的工具和手段。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主体首先运用自身的和社会性的感性反映器官接收来自客体的信息,获得感性材料,然后在思维器官中通过思维操作活动,对信息材料进行加工处理(这是主体对客体进行观念的分解和组合的过程),把它们纳入一定的概念、范畴、判断、理论框架,形成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这样,就在思维中达到了对客体的构成因素、属性、规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结构、本质的再现,从而实现对客体的观念的或理论的掌握。运用思维工具进行思维操作活动,同样必须掌握操作思维工具的方法和程序。这种方法和程序是客观事物的结构及其建构的逻辑,通过对客体进行实际的分解和组合的实践逻辑,内化于人的思维中的结果,是人的思维操作活动的逻辑。不掌握这种逻辑,人们就不可能有效地运用思维工具进行思维操作活动,实现对客体的观念的或理论的掌握。

人的思维不可能赤裸裸地存在,而总是同物质“纠缠”在一起的。思维不是一种空洞的形式,有信息作为它的内容,但它只是信息存在的观念形式。对社会的人来说,语言是作为观念形式和信息内容统一的思维的最基本的感性物质承担者。因此,语言是社会的人的思维的直接现实,是社会的人进行思维活动、巩固和表达思维活动成果的感性工具。语言和思维的统一,构成社会的人所特有的语言思维形式。

语言是由一系列感性符号(声音符号和书写符号)单元组成的系统。符号是用来指称客体的。符号之所以能指称客体,是因为它携带着关于客体的信息,具有反映客体的意义。因此,语言是一种意义符号系统。在思维过程中,我们总是有意义地使用符号,根据符号的意义,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和逻辑程序,对意义符号单元进行组合和再组合,最后建立一种有严密逻辑结构的意义符号系统。

意义符号系统是科学理论的语言表达形式。语言符号虽然是感性的物质形式,但同其他物质工具不同,它不是主体用来实际地抓住客体、掌握客体的物质手段,而只是主体加工处理信息,观念地或理论地抓住和掌握客体的感性手段(语言符号虽然是感性的,但客体在语言符号中反而失去其感性)。不过,由于语言符号具有感性的物质形式,就使思维实践成为可能。特别是出现了人工语言(它的符号单元是代码或记号)以后,更有利于思维的简化、形式化,为把人脑的部分思维功能交给机器去执行,创造了极其便利的条件。

中介系统是一个十分复杂、最易变化的系统,它的形式、结构、功能越来越多样化。中介系统还具有多重性质。例如它们具有客体性。物质工具就是人们按照一定的目的,通过改变自然物的形式所创造出来的人工客体,具有独立存在的形态。思维工具是人的精神生产的产物,它们同语言符号结合在一起,获得一种现实的感性存在形式,成为一种精神客体,从认识结构的主体性来看,中介系统又是构成主体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绝对必要的因素。当主体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操作工具的时候,工具就作为主体活动的延长了的器官而起作用,使主体自身器官的各种功能能够放大地发挥出来。

因此,中介系统是确定主体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标志,是衡量主体结合和同化外部事物、用实践的和观念的方式掌握客体的能力的标志。但是,中介系统就它的职能来说,毕竟是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实现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的桥梁,是主体结合和同化客体、实践地和观念地掌握客体的手段。在某种变化了的新的环境条件下,当原有的中介系统不能起到这种作用的时候,人们就会发明和创造新的中介系统取而代之。这时,主体系统、客体系统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变化,主体客体之间原有的平衡结构被打破,并导致新的平衡结构的出现。这意味着中介系统制约着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联与结构。可以说,中介系统是主体客体相关律中的一个变量。

4.认识的功能表现系统

认识不仅是一个具有可分析的“解剖结构”的系统,而且是一个包含着多种有目的的活动和功能表现的系统。认识作为一个有结构的系统,只是存在于动态过程中,只有通过现实的活动和功能表现才能建构起来。构成认识整体系统的各个子系统,也只有在现实的活动和功能表现中,才能获得认识论意义上的具体的规定。没有有目的的活动和功能表现,所谓认识主体就不是现实的认识主体,所谓认识客体就不是现实的认识客体,中介系统也就不是在主体和客体之间现实地发挥作用的现实的中介系统,这就意味着主体系统和客体系统之间并没有通过中介系统形成一种现实的具体的关系,当然也无所谓现实的具体的认识结构。

我们所研究的认识,是认识着的认识,它本身就是一个有功能表现的活动过程。就活动的发动者和承担者来说,当然是认识的主体。但认识主体的活动总是指向一定客体的对象性活动。通过活动,主体同客体就联系起来,发生了相关联的关系。主体的活动表现为对工具的操作。这就是说,主体在活动中所直接掌握的不是客体,而是中介系统中的工具。作为主体的人的对象性活动是一种工具操作活动。通过工具操作,对客体进行不同形式的分解和组合,从而实现主体对客体的结合和同化,实现主体自己预定的目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直线性或并列性关系,而是存在着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的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在操作工具的物质的实践活动和观念的意识、思维活动中发生和实现的。

实践活动是主体和客体之间通过中介系统实现出来的实际的相互作用,是一种有目的的物质活动。它表现为主体把自己当作物质力量运动起来,依照一定的目的操作物质工具。实际地作用于现实的此时此地的客体,控制或克服客体的抗拒作用,在自己所需要的形式上掌握或占有客体。实践活动是一种现实的物质的、能量的和信息的交换过程。

从实践的主体性来看,它是主体的外部运动因素和内部控制因素相结合的活动。主体为了在合乎自己需要的形式上实际地掌握和占有客体,首先必须使自身的物质器官和自然力运动起来,通过活动把活力赋予工具,又通过工具把活动传给客体。在这个过程中,主体要支出自然力,工具也合目的地被消耗,客体则被分解和重新组合,发生符合于主体目的的形式变化。这是实践的可感知的外部运动方面。但外部运动方面是受主体内控因素的控制和调节的。主体自身的运动,主体对工具的操作,以及由此引起的客体形式的改变,都由主体的内控因素加以控制和调节,整个实践活动因此就被整合为一个有序的、合乎逻辑的、趋向一定目的的系列运动过程。所谓内控因素在这里主要是指关于实践目的及其实现的计划、秩序、方式的意识和受实践目的制约的意志、情绪等因素,其中还包括已经内化了的客观因素。

但是,由于实践活动是主体和客体之间通过一定中介实现的实际的相互作用,因而主体内控因素的作用不是绝对的,它不能消除客体的作用使之等于零。事实上,主体在实践活动中要真正发挥自己内控因素的作用,必须同时充分地考虑客体的作用,并有效地根据客体的作用来调整自身的运动和工具的操作。这是对客体的作用的控制和利用。这种控制和利用,必须以意识的反映为中介。这样一来,客体的作用也转化为内控因素。

可见,在实践活动中,不仅有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而且有客观映之于主观的过程。它们的统一,就形成一个信息反馈调节过程。只有通过信息反馈调节,实践活动才能有效地达到目的。维纳说:“一个有效的行为必须通过某种反馈过程来取得信息,从而了解其目的是否已经达到。”注551

通常所讲的认识,是在实践活动基础上主体以观念的形式掌握客体的意识、思维活动过程,它既依赖于实践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一个观念的认识过程。它包括各种不同的活动形式,最基本的是感性直观的形式和理性思维的形式。认识作为一个过程,从意识或观念的方面来看,总是表现为由感性直观向理性思维的运动和两者的统一。这种运动和统一,是以主体认识器官的结构和功能同客体的结构和特性的一致为基础的。

从认识主体方面来看,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在其动物祖先适应环境的前认识反映的自然进化史前提下,通过社会劳动和社会交往的选择,形成了以脑为中心并有感觉器官为其工具的统一的神经生理结构。这种生理结构作为认识的物质器官,具有能够协同统一地以感性直观的形式和理性思维的形式掌握客体的功能。从认识客体方面来看,作为认识客体的一切事物都是多层次的结构系统,是许多属性和规定的统一体系,它们有直接呈现于外部的现象和属性,又有隐匿深藏于内部的本质和规定。这是主体反映客体之所以有感性直观形式和理性思维形式的客观基础。

感性直观包括感觉、知觉、表象等形式。

感觉、知觉是特定时空中这个主体对与此对应的时空中那个客体的外部个别属性和外部整体形象的直接外向的感知活动。感知活动的任务是通过感觉器官接受来自客体的不同刺激(信号),将它们所携带的信息沿着感觉神经通路,传到大脑皮质中的感觉分析器中枢部分,引起感觉映象,形成感觉材料,这意味着外部刺激向意识事实的转化。在此基础上,又通过大脑皮质中相应的机能组织的组合活动,对感觉材料进行直观的组合加工,使无秩序、无组织的感觉材料秩序化、组织化,形成关于这个客体的直观知觉。知觉是感觉材料的集合,它特别表现为对客体的时间特性、空间特性、运动(和静止)状态以及其他外部特征的统一知觉。因此,它既是关于这一客体同其他事物的分立性的知觉,又是关于这一客体自身的整体性的知觉。这对于主体适应环境、在环境中进行对象性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表象是在感觉、知觉基础上通过记忆和想象形成的,它跨出了直接外向的实际感知范围。形成表象的记忆、想象活动是从直接外向的感知活动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意识活动。但是,表象总是同感知活动所形成的直接感性印象密切相关的。无论是记忆的表象或想象的表象,具有现实性的表象或不具有现实性的虚幻表象,清楚明晰的表象或混乱模糊的表象,都受视觉的、听觉的、嗅觉的、味觉的、触觉的等感性特征的制约。因此,表象仍然是感性直观的一种形式。不过,表象以其自身的特点,在整个意识、思维活动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既为概念的形成奠定了雏形基础,因而是由感性直观向理性思维过渡的环节,又为已形成的概念提供了形象基础,可以使概念形象化、感性化,因而是由理论返回到实践、返回到现实的环节。

感性直观是一种体现着主体性原则的感性反映,它的任务是从外部接收信息,获得感性材料。而我们是处在纷繁复杂、形形色色的信息材料的包围之中,在我们的各个感知觉领域,充满了不胜枚举的无秩序、无组织的信息材料。但是,这些杂多的无秩序、无组织的信息材料,并没有使我们的行为决策和实际活动受到妨碍以致使我们无所适从,就是因为我们能够有选择地接收信息,具有将无秩序、无组织的信息材料加以整理、组合,使之秩序化、组织化的能力。感知器官就是具有选择功能的分析器,能够接收不同的在一定阈限内的刺激,通过分析、整理、组合而形成不同的感知觉。

感知觉的选择性特别同主体现实的认知定势密切相关。一定的认知定势往往决定主体接收信息的选择性,决定主体结合、同化外部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深度。当认知定势获得了结合和同化外部信息的更深更广的结构容积时,其接收外部信息的选择能力和对外部信息的结合、同化能力也随之扩大和加强。社会的人接收信息的选择能力和对信息的结合、同化能力,不受主体自身自然的感知器官的限制,可以通过创造、使用各种工具、仪器来放大这种能力。借助于这些社会性器官,人们可以不受物种的限制,不断扩大、加深有选择地接收和结合、同化对人类和社会发展有意义的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深度。

通过感性直观接收信息,获得感性材料,是一个具体认识过程的第一阶段,继此而发生的理性思维活动,必须依赖感性直观所提供的感性材料才能进行。然而,感性材料是由个别主体直接反映客体所获得的,正如人们所说,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具有不可共享的个人性。它能否成为具有普遍性的科学认识的基础呢?

对此,我们所能说的是,首先,人类有共同的感知结构和感知功能,外部刺激对主体感知反应的关系有共同的规律。感性材料虽然是由个别主体直接获得的,具有独特的个人性,但在类似情况下,人们能够持有共同的感性材料。

其次,作为认识主体的是社会的人,社会的人的感知器官(它们的形成是以往全部社会历史的产物)和作为它们的延长与加强的人工技术手段,在本质上都是社会性的器官。人就是用社会性器官来感知世界的,这种感知就具有社会的共同性。同时,人还要用具有社会普遍性的语言来陈述感性材料,使之成为可以传递、转移并由此成为人们所能共享的语言材料,理性思维所加工处理的就是这种语言材料。不用说,理性思维的任务是要达到对客体的普遍性的掌握,但是,普遍性只能存在于个别性之中,感性材料虽然具有个别性,但其中包含着普遍性。因此,理性思维只有在个别性的感性材料基础上升华,才能达到对客体的普遍性的科学认识。

主体的意识对客体的感性直观反映,只是一种感性的掌握。但是,主体的意识并不满足和停留于对客体的单纯的感性掌握,必须进而达到理性掌握,因为作为认识主体的人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存在物,他不是以单独个体的身份仅仅按照生物学意义上物种的尺度感性地从个别事物中得到自己生命需要的满足。人作为普遍性的社会存在物,是以社会地形成的普遍性的内在尺度来对待外部世界的,因而人也需要而且能够不受物种的限制按照外部世界事物的普遍性的尺度进行活动,创造和发展自为的人的世界。

外部世界事物的普遍性尺度的形式就是事物的内在本质、规律。感性直观虽然是丰富多彩的,但是它没有达到对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的掌握,因而不能为人的普遍性的活动提供关于事物的普遍性的尺度。理性思维是主体观念地掌握事物的高级形式,它以感性直观为基础,但又是对感性直观的超越,达到了对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的掌握。这是对事物的具有普遍性的理性掌握。只有这种理性掌握,才能为人的不受物种限制的普遍性的活动提供关于事物的普遍性的尺度。

理性思维活动从直接外向的实践活动和感知活动分离出来,并不直接地、感性地抓住客体,它只是加工处理由感性直观所提供的感性的信息材料。但是,感性的信息材料在思维中经过转换,摆脱了五官感觉的感性特征,取得了一种借助于符号或代码加以表示的抽象形式。理性思维活动对信息材料的加工,已经由感性直观加工提高到抽象思维加工。这表明,理性思维是对信息材料的反思,或曰思维“反刍”,以便在思维中结合和同化这些信息材料。

但是,理性思维活动仍然是主体处理同客体的关系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主体以认知定势中的知识背景、概念和理论框架、观念和思维模式为准则、规范、范例,对信息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实际上就是对客体进行观念的分解和组合。通过这种分解和组合,了解客体的内部结构和本质规定及其建构过程和形成过程。这样就可以超越和透过感性直观的感性特征达到对客体普遍性的内在本质和规定的理性掌握。这种掌握表现为建立起一种被思维结合和同化了的并已转化为思维内容的信息组合,它是客体在思维中的具体再现,它以具有逻辑结构的概念体系表现出来而成为理论的知识形态。

理性思维通常表现为语言思维,因而理性思维活动可以说是一种语言符号操作活动。马克思认为,思想家是用语言来进行活动的。由于语言符号携带着关于客体的信息,是作为反映客体的意义符号出现的,因而它可以指称、代表客体。不过,它不直接等同于客体,只是把它所指称、代表的客体变为一种抽象的客体,客体及其结构、要素、状况、属性等只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于语言符号中。正因为如此,主体必须借助于语言符号才能在思维活动中处理同客体的关系。此外,语言符号还具有这样的优点: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在空间内具有很大程度的分立性。

这样,我们就可以借助于语言符号,把本来是在现实的时间与空间内存在和运动的、对主体来说又是非此时此地的客体,当作是在主体内心观念的时间与空间中、“此时此地”“停下来”的、静止的客体加以处理。思维活动是在不直接对客体采取实践活动,也不产生改变客体的实际结果的情况下进行的。借助于语言符号的操作,可以对客体进行多种尝试性的观念的分解和组合(思想实验和思维实践),创造性地选择、确定解释和理解客体的理论方式和改造或创造客体的观念模型。

应该指出,人脑的思维活动是极其复杂的活动,它的形式和方式也是多样的。比如人脑的内部思维除了表现为简化了的内部语言的操作以外,在很多场合,意象或其他记号往往起着主要的作用。爱因斯坦就谈到在他的思维结构中,作为元素的心理的东西是一些记号和有一定明晰程度的意象。无论如何,在思维中处理同客体的关系,总是表现为对某些符号元素的处理。而理性思维作为主体观念地掌握客体的一种高级形式,它的活动成果的传达和巩固,则必须借助于语言符号。人作为认识主体,可以说是一种语言符号主体。

理性思维活动在本质上是用概念和概念体系即判断和推理系统(它们用语言符号来表达,但不是语言符号本身,而是语言符号所意指的东西)来掌握客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包括一系列运用基本的思维方法加工处理信息材料的思维活动。思维方法也就是思维活动的逻辑,而思维活动的逻辑同客体的结构和建构的逻辑是一致的。通过一系列合乎逻辑的思维活动,形成概念、判断,进行推理,建构具有逻辑结构的概念理论体系。

这种具有逻辑结构的概念理论体系,既是合乎逻辑的思维活动的静止的表现,又是关于客体的结构和建构逻辑的信息组合,因而也是关于客体的结构和建构逻辑的反映与再现。这是主体观念地掌握客体的最完整、最具体的方式,即理论掌握方式。由于客体的结构和建构逻辑是许多环节的统一,因此我们思维活动的逻辑,也是由许多不同的环节组成的。在思维活动的行程中,每一个逻辑环节都有它的地位和意义。为了完整地、具体地反映与再现客体的结构和建构逻辑,我们在思维活动中不能把任何一个逻辑环节孤立起来,使之绝对化。虽然我们在思维活动中,常常省略许多逻辑环节,可以跳跃式地达到某种结论,但这种结论仍然浓缩地包含着各个逻辑环节的联系,并且可以通过反思加以展开、显现。无论如何,我们是通过理性思维活动来达到对客体的理论掌握的,而通过理性思维活动所建立的概念理论体系的真与假,其根据就在于它与客体的结构和建构逻辑是否具有相符合性。

实践活动和思维活动,是主体处理同客体的关系的两种不同活动形式。从它们的功能表现来看,二者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认识本来是一个包括探索的过程,而实践活动就具有探索的功能。探索首先意味着获得信息。信息的传递要借助于中介,在信息源和信息接收者之间总是存在着中间环节。信息传递又遵守信息量衰减规律,中间环节越多,信息经过多次转换就越容易变形、失真,使信息量减少。因此,人们接收信息,应该选择最接近信息源的最短通道,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实践之所以是认识的基本来源,就因为它是实际进行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虽然包括运用工具的中介,但中间环节最少,因而主体在实践中所接收的信息也最真实、最可靠,是真正的第一手资料。同时,通过实践活动,可以使被纳入认识结构的认识客体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得到扩展,揭开世界和事物的内部奥秘或放大其“透明度”,从而不断为主体开辟新的信息源。

实践具有检验思想、观念的真理性的功能。思想、观念的真理性在于它们具有关于客体系统的确定的信息内容(思想、观念由于具有这种信息内容,因而成为正确反映客体或与客体相符合的真理)。但是,思想、观念是否具有关于客体系统的确定的信息内容,必须由实践来检验。实践是一个具有直接现实性的通过信息反馈调节的物质活动过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和客观映之于主观的统一过程。通过实践这个主观和客观的“交错点”,就可以查实、判明思想和观念的内容的真伪。

实践是认识的归宿,它的一个根本任务是,按照主体预定的目的,改变现成的、既定的、“本来如此”的事物,创造对人来说是“应当如此”的事物。人们之所以要进行实践活动,就因为现成的事物不能满足人的需要,因而才决心去改造它们,希望创造一种能令人满足的完善美好的对象。这种对象是包含着真理和价值相统一的对象,或者说是包含着真理实在化的价值对象。实践活动正具有实现真理、创造价值对象的功能。而这一功能的实现,也是主体自身本质力量和价值的创造与实现。

思维活动是主体观念地处理同客体的关系、观念地掌握客体的过程,可以实现多种功能。就感性直观这种意识活动来说,它具有接收信息,将外部刺激转化为意识事实,并对这些意识事实加以整理、组合,从而分立地识别和统一地觉知某个特定事物的功能。在感性的意识事实基础上所发生的想象活动,具有从具体形象上再现客体和创造某种观念客体的功能。理性思维的任务是运用概念和概念体系理论地掌握客体,具有具体地理解客体“是什么”和“为什么”并作出具体解释的功能。

通过这种解释,理性思维所处理的材料又在思维中重新获得生命,客体作为许多规定的综合和多样性的统一的整体及其形成建构过程被理论地再现出来。理性思维还具有对客体将会发生的情况和未知情况作出预见的功能。预见就是以假说、理论模型的形式,对客体的未来情况和未知情况,提出某种尝试性、探索性的解释。理性思维对主体用理论的方式掌握客体是必要的。同时,对主体用实践的方式掌握客体也是必要的。用实践的方式掌握客体不仅要按照客体的尺度进行活动,而且要把主体自己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客体上去,创造体现着两个尺度的统一,因而对主体来说是“应当如此”的客体。这就必须事先通过思想实验或思维预演把两个尺度观念地统一起来,为实践活动过程及其所要达到的结果建立观念模型,即形成实践观念。

实践活动必须以客观尺度为根据,但客观尺度作为实践活动的根据是以理论为中介的。因此,实践活动必须有理论的指导。理论指导实践又是受主体的具体需要这一尺度制约的。理论只有同主体具体需要的尺度结合起来并转化为实践观念才能指导实践。这就是说,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是以实践观念为中介的。建立实践观念是理性思维对实践活动的决策功能。具有这种功能的理性可以叫做实践理性。

5.认识关系系统中主体性原则的根本表现

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都是主体性活动,但它们又都是指向一定的客体并对象性地表现主体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对象性活动。这些活动使主体和客体并有中介介于其间的关系结构现实地、能动地建构起来,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借助于一定的中介而实现着物质的、能量的和信息的交换。这种交换的实现,意味着活动产生了某种结果,表现为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主体和客体之间以活动的运动形式表现出来的关系互渗地凝结于某种静止的形式中。

但是,作为活动结果的静止的形式是极其多样的,它们或者是精神、观念形式的结果,或者是物质形式的结果。虽然作为活动结果的形式不同,但它们都不是某种单一活动的结果,而是意识、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共同产生的结果。因为这两种活动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互相渗透的。然而,它们又各自有相对的独立性,各自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实际情况是,以实践为基础的意识、思维活动产生精神、观念形式的结果,以意识、思维为指导的实践活动产生物质形式的结果。

在主体和客体发生实际的相互作用的实践活动基础上,主体通过意识、思维活动接收和加工处理来自客体的信息,经过一个结合和同化亦即思维“反刍”过程,客体的信息就以组织化、系统化形式,转化为主体意识、思维的内容。这就意味着主体获得了关于客体的知识。意识、思维活动的结果以知识形态表现出来,而知识就是从意识、思维活动的结果的角度,以一种具有逻辑结构的稳定的观念形式或理论形式反映和再现客体。凡是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信息内容因而是正确地、具体地反映与再现了客体的知识,就是真理性知识或真理。被主体掌握了的知识、真理,成为主体的精神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构成因素,这是在意识、思维领域内客体主体化的表现。

思维活动作为观念的认识活动也是一种生产,是一种精神生产。精神生产的产品是精神产品,它本身虽然不是直接的物质存在形式,但总要通过某种可感知的感性形式或感性形象表现出来。例如,知识表现在语言符号系统中,就成为可以在社会和历史中传播、转移、“遗传”的客观化知识。这种知识就其内容说是客观的,但它同时也凝聚着、对象化着主体的本质力量、认知定势和劳动,以至在一定程度上又成为反映主体的镜子。从这种客观化知识中,其他的或后来的人不仅可以超越自己现实的时空界限掌握某种现成的知识,而且可以获得作为它们的创造者的主体的某种信息,从而“观照”其主体本身。

这表明,客观化知识是在意识、思维领域内主体客体化的一种表现。一种被生产、被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是在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可以为人们享用和消费的精神食粮。通过精神上的享用和消费,作为精神食粮的精神客体,又转化为新的主体的意识、思维的一部分,成为新的主体的精神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有机构成部分。这又是客体向主体的一种转化。

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的社会存在物,是在实践中生存和发展的。因此,人作为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不仅是为了对客体的“本来如此”作出解释和对其未来发展作出预见,而且是为了指导实践来改变客体的“本来如此”的现成形式和控制或利用其自然发展趋势,以便创造并非现成存在,也不会自然产生,而对人来说却具有“应当如此”的形式的客体。为了在实践中创造这种客体,首先必须利用已经获得的知识与已经掌握的真理,根据人所需要的形式,在观念中观念地创造这种客体。这是在观念中事先建立的体现了客观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的统一的理想客体,是关于实践结果的观念模型。

这种理想客体、观念模型,只是主体观念中存在的主观的东西。但它们必须对象化,必须获得具有外部现实性形式的实在性。因而它们引起主体产生一种“意志的冲动”,必然导致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主体按照理想客体、观念模型的规定,对给予的“本来如此”的客体加以实际的分解和组合,使之转化为具有“应当如此”的形式的客体。这种客体是理想客体、实践结果的观念模型经过实践所实现的对象化、实在化,也是主体的本质力量、认知定势和劳动以至风格、情操等在物质存在形式中的对象化、实在化,这是在实践结果中主体客体化的一种表现。

通过实践活动所创造的具有对人来说是“应当如此”的形式的客体,是外部事物的客观尺度和人自己的内在尺度的实际统一。这种统一表明,在现实可能的条件下,人们把外部事物最适合于人的需要的成分、属性、规定、力量等,集中地和突出地聚合在一种新的物质形式中,因而能够如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发挥其满足人的需要的作用,实现其对人有用的价值。

因此,人们通过实践活动所创造的“应当如此”的客体,是比现实世界中给予的“本来如此”的现成客体更能使人得到满足的美好客体。“应当如此”的客体的被创造,外部事物对人有用的价值就取得了一种能够实现的形式,因而人们也就获得了能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在身心两个方面都可以享受的有价值的、美好的对象。通过对它们的不同形式的消费和享用,它们就转化为人的生活和活动的内在因素,成为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里,又表现出客体主体化的结果。

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当然是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这种需要的满足不是表现在对给予的、既定的现实世界的消极被动的适应之中。一方面,物质世界的优先地位及其无限的再生产自己的能力,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绝对必要的永恒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物质世界又不会以其现成的形式自动地满足人。社会的人在处理同外部物质世界的关系的时候,总会形成一种主体势。他必须而且能够在认识这个世界本来如此的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从事实践活动以改变这个世界的现状,创造一个真实的而又比当下的现实世界更美好、更能满足人的世界,一个有自己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人的世界。

这是一个真正的、名副其实的、不断“膨胀”的世界。人是在现实世界中真正能够面向未来,不断地主动创造、追求、争取自己理想世界和理想生活的存在物。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归根到底是为自己创造真实的、幸福的、美好的、有价值的生活,追求真的、善的、美的、有价值的对象,在受必然性支配的世界中争取自由。尽管这种创造、追求、争取,严格地受客观必然性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其水平和标准也极不相同,但它们毕竟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持续活动中永恒地起作用的内在目的性原则,也是一切认识关系系统中主体性原则的根本表现。

(夏甄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