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新型价值论的发祥地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价值论
20世纪80年代,价值问题进入了我国哲学讨论的领域。这是自开展“真理标准问题”讨论以来思想解放的深入,也是实行改革开放、探索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理论伴音,更是20世纪末期人类价值观念反思和变革的必然表现。但是,从价值论进入我国学者视野的那一刻起,就有一个问题或挑战是不可回避的,即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是否应该和能够建立一个属于它自己的价值论学说,对于能够站在学科高度思考问题的马克思主义者来说,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对于习惯于苏联模式哲学框架的马克思主义者来说,答案却是否定的。说到后一种态度,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承认,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价值论长期是一个空白。说它是一个“空白”,并不等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不重视或不包括对于价值问题的思考,就像不知道“散文”的人不等于不说散文一样。实际上,从诞生之日起,马克思哲学就有着自己最鲜明的价值立场、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问题在于,这些有关价值的内容,或者作为论述者的背景意志和意向,或者作为一些不言而喻的逻辑程序和结论,总是以“潜台词”的方式存在并表现出来,它们的理论内涵和逻辑前提并未成为自我反思和正面阐述的对象。因此,价值论一直没有成为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或者说,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产生了“价值论空白”。
1.“价值论空白”的原因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价值论一度“空白”的理论现象,除了共同的历史原因,即价值论形成得最晚这一点外,在我们的学术环境中主要还有两个特殊的原因:
一是非学术的社会因素。例如,由于阶级斗争和意识形态对立,对于一些首先由资产阶级或唯心主义学者提出和发挥的问题,一律采取拒斥的态度。价值论的最初遭遇就是如此。当学科与学说不分,问题本身同它的某些倡导者的个别答案被混为一谈时,用一种学说遮蔽一门学科(分支)的毛病就会发作。于是,价值论就遭到了“因噎废食”的待遇。20世纪50—60年代在苏联一度兴起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研究,因被疑为与西方新康德主义有联系,就在这一“杜撰的家谱”注595中被打入另册。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苏联出版的哲学词典中,“价值论”还被界定为“一种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哲学理论”。这种思想禁忌阻碍了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研究。
二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及其思维方式对于价值问题的可容纳性问题。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有一个以认知主义为背景的思维方式和概念系统,含有明显的“客体至上”、“单向认知”和“知识本位”等倾向,突出地表现为对实践和人的主体性的忽视,而价值问题恰恰要以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为核心才能展开研究,因此,旧的哲学思维不能真正理解价值问题。即使它主观上感到了研究问题的必要,客观上也会受自己思维方式的限制而不能给予充分的回答;虽然承认价值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应该有一定的地位,但也终究无法协调它同其他“固有原理”的关系,难以使之保持逻辑上的融洽和谐。正是由于眼界狭隘和思想僵化,造成了一种严重缺少理论自信的脆弱心态,使得至今还有人觉得,如果按照符合实践的方式谈论价值,就必然会走向“唯心主义”、“多元论”、“相对主义”、“实用主义”,总是避之唯恐不及,更谈不上去主动地探索和建设了。
当然,上述两个因素势必会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而逐渐弱化,但它们却不会轻易消失。由于价值问题不仅是一个新的哲学领域,而且比起哲学上的其他领域来,它与每个人的生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联系要更直接、更现实、更复杂。这就意味着,这个领域的研究必然要面对许多十分尖锐、十分微妙、十分敏感、十分繁难的问题,意味着这个理论领域的建设要经过曲折漫长的道路。
2.理论体系内的“话语统一”及其解决方案
迄今为止,还不能说我们对价值问题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准备是全面、充分的,更不能说我们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是明确、自觉的。例如,国内探讨哲学价值论的初期,就曾遇到了理论体系内的“话语统一”问题。有人认为,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以往只有一个“价值”概念,即政治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范畴。如果要探讨哲学“价值”,那么它与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是什么关系?如果二者是一致的,那么还有何必要另起炉灶?如果二者不一致,那么哲学上的价值论与马克思主义是什么关系?难道同一个马克思主义可以有两个不同的“价值”范畴吗?总之,是由于先有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就自然而然地要求用它来观照哲学的价值范畴。显然,这类问题只有在马克思主义体系内才会出现,并且它也理所当然地立即引起了高度重视。
当时就有不少热心的学者,为了保持这种“话语统一”,曾纷纷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方案之一:力图从马克思、恩格斯政治经济学著作中直接找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范畴(“‘价值’的普遍概念”)的词句和定义。但是,这种尝试很快就遭到了挫折。人们发现,被找出来并为许多文章一再引证用作马克思关于“价值一般”界说的一段话:“‘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因而,这也是‘价值’的种概念”,实际上并不是马克思自己的话,而是马克思转述的他所批驳的瓦格纳的观点。
这从原文前后联系中看得出来:引文中被删节号所代替的后半句原话,则恰恰是一个带归谬意味的反语:“而价值的其他一切形态,如化学元素的原子价,只不过是这个概念的属概念。”注596后面的话确实表明,马克思对前面的意思是否定的!因而,许多人把前半句当作马克思关于“价值一般”的定义,纯系由于断章取义而导致的误读。这一学术公案留下的教训是深刻的。它告诉人们,单纯通过词句和话语来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一种严肃可靠的治学方式。
方案之二:比上述做法稍加深入,力图用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来规定哲学“价值”概念。这种方案把马克思在他的政治经济学中关于“使用价值”的谨慎态度当作旗帜,反对通过使用价值来抽象出一般价值,主张“以商品价值为基础,以《资本论》的逻辑为工具”来建立哲学价值理论,如把价值规定为客体中所包含的主体的劳动、创造和奉献。这种将“《资本论》的逻辑”画成地界,要人们只能在经济学的意义上思考价值问题,不得越雷池一步,以为这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一元化的想法,其实表现出对马克思的一知半解。
事实上,马克思虽然坚决否定在政治经济学中把价值当作使用价值的“一般”的说法,强调“我不是把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把它们当做‘价值’这个抽象分裂成的两个对立物,而是把劳动产品的具体社会形式分为这两者;‘商品’,一方面是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价值’”注597,但是从不否认“使用价值”具有超出经济学领域的意义,甚至说:“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注598。这就是说,“使用价值”并非完全是个经济学范畴,不能忽视它在其他科学(如商品学、管理学、工程技术乃至伦理学、哲学等)领域的意义。正因为如此,当瓦格纳把马克思列入那些“主张把使用价值从科学中完全抛开”的人中间时,马克思毫不含糊地断然加以否定:“这一切都是‘胡说’。”注599
可见,在哲学上完全拒斥“使用价值”的态度,实际是没有弄清楚马克思的本意。另外,这种方案的实际兴趣,似乎在于要把“劳动力价值”的经济学含义套用到“人的价值”上,强调“创造和奉献”的意义。其伦理意向固然可嘉,但在学理上却离题较远,显得牵强草率,所以只能不了了之。
方案之三:从前两种方式的缺陷中吸取教训,认为哲学与政治经济学的两个“价值”概念之间既然没有一致性,就应该抛开经济学,特别要否定其“价值”概念中把人仅仅当作提供价值的客体、工具的视角,完全以人文精神和人道主义方式来阐明哲学“价值”范畴。这其实是一个大的方向,围绕这一方向所提出的具体方案实际有许多种,如“人性说”、“超越说”、“内在价值说”等。它们所提出和探讨的问题,显然要比前两种方案广泛得多,深刻得多,但就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研究来说,却切断了马克思的哲学与政治经济学之间的内在联系,甚至把它们对立起来,终究是既无根据也没有必要的。
第一,不能认为在马克思主义语言中只有一种政治经济学的“价值”范畴。事实上,马克思很注意经济学概念同日常生活和其他学科概念的区别,曾专门研究德语中Wert(价值)一词的词源和多种含义,并指出,其他一切用法“同‘价值’这个经济范畴毫无共同之点,就像同化学元素的原子价(原子论)或化学的当量或同价(化学元素的化合量)毫无共同之点一样”注600。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多次在不同场合下使用过非经济学的、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概念。例如,马克思指出“如果形式不是内容的形式,那么它就没有任何价值了”注601;恩格斯批评罗·贝奈狄克斯关于莎士比亚的评论“毫无价值”注602;恩格斯指出“任何一个人在文学上的价值都不是由他自己决定的,而只是同整体的比较当中决定的”注603;他称赞“席勒的《阴谋与爱情》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是德国第一部有政治倾向的戏剧”注604;等等。这些从文化、社会意义上采用的“价值”概念,当然能够使人合乎逻辑地作出推断:马克思主义并非也不可能否认理论上的“价值一般”,而这种“一般”,必然是对各种“具体”和“特殊”的抽象。
第二,不能以为马克思在哲学上也像在经济学上一样,拒绝承认“使用价值”与“价值”之间具有“特殊”与“一般”的逻辑关系。在经济学中,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决不是什么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而是一切商品所具有的彼此并立的二重属性。但是,当马克思超出经济学范围,说“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注605,以及“这种语言上的名称,只是作为概念反映出那种通过不断重复的活动变成经验的东西,也就是反映出,一定的外界物是为了满足已经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的人……的需要服务的”注606时候,他就不仅为使用价值作出了哲学上的界定,而且也为“价值”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遍方法论意义的本质规定方式。
显然,“使用价值”只是一个与“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处于相同层次上,并有严格限域的特殊概念。马克思说得很明白:使用价值特指“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确切些说,是指物同人的直接的或功利的需要之间的关系),并不直接包括“精神现象和人的关系”、“人和人的关系”等,甚至也不包括物与人之间其他间接的、非功利需要(如审美)的关系,因此,不能把它直接当作价值一般的定义。但是,马克思规定使用价值的方式却是极为深刻并具有哲学意义的,这就是:一切价值,实际上都表示“对象为人而存在”,“客体为主体而存在”。如果注意到这一点,就不难找到马克思学说考察价值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出发点。
第三,关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一元化”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科学的“一元化”,与学说体系自身结构的多层次性、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思想发展脉络的非线性之间,并不是彼此无关的,更不是相互冲突的。这需要从学说整体的理论层次和高度上去把握,而不是热衷于简单的词语对号和结论排列。在这里,如果从更加广泛和完整的意义上理解马克思的思想,就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范畴,仍然与他对哲学上的价值概念的理解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和逻辑联系。这是因为,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完整理论中,无论“价值”还是“使用价值”,都是哲学的“价值一般”概念的具体原型和特殊前提。
在经济学中,直接与普遍的“价值”概念相近的是“使用价值”概念。但是,马克思的经济分析没有停留于“使用价值”,而是通过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矛盾,深入地揭示出在经济生活中受特定历史条件决定而存在的特殊形态——商品的“二重性”,并经过一步步分析创造商品价值的历史条件和过程,最终揭开了资本主义的秘密。这一研究的复杂性和深刻性,使得经济学价值概念远比哲学价值概念有影响,以至于人们几乎忽略了它们之间的联系。
然而,如果我们沿着几经转折的思路回溯马克思经济学价值概念与普遍价值概念之间的联系,那么,就会看到,商品价值作为抽象劳动的凝结,是交换价值的内容,交换价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交换价值,作为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商品)之间交换时的数量比例关系,既以使用价值为物质承担者,又以实现使用价值为现实的目的,即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商品或货币的使用价值。可见,商品的“价值和交换价值”是在商品经济中实现产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历史前提。
这里,两个“价值”之间概念层次上的不一致,恰恰表现出社会实践内在过程的现实一致性和科学思维逻辑自身的一致性。如果我们超出就单个概念谈论概念的圈子,进一步站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全局的高度上,就更能够看到:这部政治经济学本身并不以谈论经济价值问题为最终目的。应该说,它一方面是揭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科学体系,另一方面也是关于劳动和人真正社会历史价值的更高层次的价值学说。这样,马克思经济学价值概念与哲学价值概念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历史与逻辑,就可以清楚地展现出来了。
总之,在价值研究中把哲学同经济学这两个层次的“价值”概念或者简单混同起来,或者简单对立起来,都不是深入理解马克思思想所应有的方式,而是造成某些误解和困惑的原因。二十多年来国内价值研究的进展已经表明,一旦走出了这个误区,所谓理论体系内的“话语统一”这个问题,就不再算是一个难题了。
3.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最低限度的基本观点和思想方法
真正的难题就是前面谈到的造成“价值论空白”的两个原因。其中,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及其思维方式对于价值问题的“可容纳性问题”,是学理上更大、更深刻也更复杂的问题。这是因为,任何一个有基本理论素养的人都看得出,价值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确立和展开,显然不仅仅是“增加一个范畴”的简单问题,而是必然涉及用以思考问题的理论前提和框架,涉及究竟如何把握贯彻马克思哲学的精神实质和思维方式,涉及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反思、超越和创新。
价值研究不仅提供了新的问题、新的视角、新的材料和新的方法,因而推动着哲学的发展和创新,它同时也有待于哲学理论和概念体系自身的整体性扩展、调整和更新,以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呈现出完整、严密、更加富有活力的面貌。否则,就会像近年来不少新编哲学教科书那样,在原有体系不变的情况下,把“实践”、“人和人的主体性”、‘价值”等字眼纳入进去,但总是显得简单而生硬,达不到应有的理论深刻、逻辑顺畅、思想与情调和谐,因此也就无法根本改变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教学和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因此,我国价值论研究的发展状况、理论地位和社会命运,总是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改革和发展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休戚与共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的建立,应该和能够表述为以下最低限度的基本观点和思想方法:
第一,把人类生活实践及其历史发展作为价值论研究的最终“文本”。
如同一切科学理论归根到底都是对于客观对象的“解读”一样,我们的研究要坚持以人类的历史和实践为解读的对象和文本,而且是唯一的最终“文本”。马克思指出:“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注607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是人类生活中一大类特有现象的总名称、总概括。这类现象普遍地存在于各个领域,存在于人的一切活动中,以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相对于世界的存在、现实、事物的既有状态而言,价值现象具有某种超越的性质,它是产生于现实和实践,又高于现实的现象。要准确地把握价值现象的本质和特征,就必须深入全面地理解人类的生活实践,实事求是地考察人类生活实践的表现和逻辑,才能得出科学有效的结论。
这就是说,研究要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而不是满足于某些书本上或现成的观点话语,既不能把自己的主观想象和愿望当作出发点,也不能把注意力局限在解读前人或他人的话语上。对于前人和他人的有关论述,合理的态度是,可以把它们当作是过去或他人在当时条件下“解读”的成果来看待,以当时的实践及其条件加以再解读,并用我们今天的实际加以对照,以形成我们今天的认识。
第二,深入到实践结构的内部去揭示价值现象的基础和地位。
实践作为人类所特有的对象性感性活动,是人类特有的“存在”方式,是人类生命活动的本质形式。只有从实践的内在结构和过程中找到价值现象存在和发生的根基,才能深刻地把握其本质和普遍必然性。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关于人类实践活动“两个尺度”的发现中,找到揭示价值现象的本质和秘密的基础。列宁关于“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注608的说法,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
总之,价值不是外在于人类生存发展活动的某种先验的、神秘的现象,它产生于人类特有的对象性关系——主客体关系及其运动——实践活动之中,产生于人按照自己的尺度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活动,价值是实践的一个内在尺度、一种基本指向。根据这一认识,可以从宏观上概括有史以来推动人类进步发展的两大动力——“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或两大原则:真理原则——必须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和规律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包括人自身;价值原则——必须按照人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包括人自身的发展。
第三,价值联系着人的主体性存在,要用具体的历史的主体分析方法来把握。
马克思主张“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世界,而“价值”这一概念恰恰反映出人的主体地位。在任何情况下谈到价值,谈论任何价值,人对任何事物(包括人自己)的价值判断,不管意识到与否,实际上都是并且应该是以人自己的尺度去评量世界。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是价值的创造者、实现者和享有者。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和次序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从来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排列的。物的价值因人而异,客体的价值依主体而定,具体的主体性是一切价值的根本特性。现实的人是具体的、社会的人,“人”有个体、群体和类等多个层次。所谓“主体”并不是抽象的、唯一的,而是具体、多样乃至多元的,社会上的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也必然呈现出多样化乃至多元化的情况。
主体性意味着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按照人的具体历史面貌来把握人的价值主体性,意味着要有这样一种自觉的意识:一方面,在考察和评判任何价值时,都应该立足于现实的社会关系,首先明确是对于谁、对什么人的价值,并经过对主体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进行考察和比较,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另一方面,每一主体对自己所作出的一切价值选择、判断及其标准,都要有一个清醒的意识,承认并重视人自己在一切价值判断和选择上的权利、责任及其统一,自觉地承担,并不断地自我检验、自我完善和自我超越。如果没有这种健全的主体意识和具体化的主体分析,就必然会造成价值观的简单化、绝对化,导致思想感情乃至行动悲剧。
第四,按照上述方式来揭示价值现象的本质。
所谓价值,就是指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是否相一致或相接近。这是人类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道德、艺术、宗教、日常生活等领域中一切价值判断所具有的共同含义。这一界定包含了区分价值关系与非价值关系的根据,也提供了理解正负价值、各个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价值的共同本质、特征及其质量标准的基础。需要指出,使用“主客体关系”,而不用“人与物的关系”的表述,是因为价值关系不仅发生在人与物的关系中,也发生于人与人关系及其他一切可能的对象性关系中,“主体—客体”关系比“人—物”关系更具有普适性;用“客体适合于主体的尺度”,而不是仅用“满足主体需要”来界定价值,是因为尽管人的需要本身有无限多的方面并不断更新发展着,但需要毕竟不是主体尺度的全部。现实的价值不仅表现为主体的一定需要得到满足,还包括超越需要、制约需要的主体其他方面,如主体的能力及其变化等。仅为主体所需要却不能为主体所接受者,并不对主体构成现实的价值。
第五,坚持马克思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即共产主义”的价值导向。
实践唯物主义,是一种把“对象、现实、感性”理解为“实践”注609的新唯物主义。马克思指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注610这就是说,马克思的哲学价值学说不仅是关于价值现象的科学理论,同时也产生指导人类解放的价值观念和实践导向,为能动地改造世界奠定了理性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以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为历史主体和价值主体,从这一社会立场出发,必然得出以人的彻底解放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价值导向。所以,共产主义是实践唯物主义价值导向的一个社会结论。
研究价值问题,是为了揭示这一现象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即探索其中的真理。因此,追求真理的大无畏精神和科学态度,在这里同样适用。真理的本性告诉人们:要追求它必须抛开眼前的利害得失,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真理;并且,任何人在获得真理之前都不能担保将会得到什么样的结论,以及这一结论会带来什么样的价值,因此,在科学研究之前过多的价值忧虑是与科学的精神不相符的。但是总的看来,真理终究是有益于人类的特别是人类进步势力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科学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注611基于这一点的坚定信念,我们对于价值问题研究的价值,应该抱有信心。
价值问题确实是一个与知识、真理问题很不相同的领域,虽然不像有人夸大其词的那样,“价值世界”是一个在“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之外的“第三个世界”,但它毕竟是我们过去曾忽视或有意无意回避的问题领域。确立它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我们就将重新得到一片需要耕耘和播种的广阔土地,这是一个较大尺度的理论突破与创新。同时,这也将打开一扇从新的角度观察世界思想动向的窗口,将登上一个与世界哲学和文化对话交流的平台,从而占领一个同形形色色的腐朽人生观、价值观作斗争的新的阵地。
价值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为人们所普遍关注,它对人们的思想和感情影响的程度,绝不低于任何一个其他哲学问题,所以,价值问题将把哲学同人、同社会生活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价值论作为一个复杂而又富有活力的题目,它的展开必将促进哲学与社会思想文化的活跃和发展。
价值问题是一切科学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课题,价值论也是哲学通向一些具体科学的宽阔桥梁。人类认识已经并正在经历分化的过程,许多学科陆续从哲学中独立出去,如伦理学、美学以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因为任何科学要发挥自己的现实作用,都必须经过“面对价值选择”或“提供价值取向”这一关,最终都不能是“价值无涉”的。各门学科关于价值研究的丰富成果需要哲学的综合,哲学也需要综合各学科有关价值问题的经验成果。价值论的展开有利于加强哲学同各门科学的整体联系,促进科学向实践的转化。现代科学和实践的发展,已经明确无误地把价值问题推向了人类思考的前沿。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竞争,将是以价值体系和价值观念为核心的思想和智慧之争。由此,我们更不难理解价值论研究和建设的使命与意义。
价值论在一般哲学中的地位,并非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样,是属于认识论或历史观之下层次的理论领域,也不像另一些人强调的那样仅仅是伦理学或美学等的元理论部门。从总体上说,价值论同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属于一个层次,是最具基础性的哲学理论。这一点,对于长期以来不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价值论为何物的人,对于习惯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曾有也不应有价值论的人来说,是很难理解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的新型价值论建设与按实践唯物主义精神重建马克思主义哲学,愈发显示出彼此相关和相互呼应的性质来。理论和实践都表明:不按实践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来构筑我们的哲学大厦,价值论就总是必然地成为格格不入的“异己之物”;而不能科学地说明价值理论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也总是由于没有深刻而全面地掌握实践唯物主义的基本精神。
4.哲学上的“价值”的规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商品价值范畴的直接移植或从生概念,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只有一个“价值”概念,即《资本论》中所讲的商品价值概念;从哲学和其他学科角度研究价值,都应以商品价值的规定方式为基础。这种看法有其合理之处,但从总体上说,这种看法并未超出经济学的特殊范围,如果坚持认为它是唯一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研究方式,那么,就会导致事实上取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论。这是因为,哲学的价值论是要研究包括经济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在内的价值的普遍本质和规律,寻求的是能够概括这些价值共性的一般价值范畴,而商品价值的规定,仅仅在经济学的范围内也是一个特殊概念。把商品价值直接提升为哲学范畴,不仅不能覆盖政治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甚至不能包含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和交换价值,是在特定历史条件(商品关系)下,实现产品使用价值的必要前提。商品按照价值尺度进行交换,其目的在于实现使用价值(包括中介物——货币的使用价值)。如此看来,如果要指出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一致性,把它们用一个共同的“价值”规定性加以统一,那么,就不是使用价值从属于价值,而是相反,商品价值范畴的功能在于它也是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对实现使用价值“有用”。
这样,“有用”即使用价值就是比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价值更带有普遍性的、高一层的概念,而商品的价值(产品中凝结的人类一般劳动)也像一切非劳动产品的天然物的属性一样,是使用价值的来源,是“价值一般”之下的一种特殊形态或价值的特殊承担者。因此,我们固然应该研究沟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价值”范畴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范畴之间的联系,但是却不应把二者混为一谈。
哲学上的“价值”规定及其研究,应该首先着重于内容上的一般性、普遍性,尽量减少其特殊性、个别性的色彩。例如,是否可以利用“使用价值”的含义来规定一般价值,就需要加以分析。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已有严格含义规定意义上的“使用价值”,即马克思所作的富有哲学意味的表述:“物为人而存在”,即物满足人的需要这种关系,马克思也指出过,使用价值的问题不是严格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问题。但是,把它当作哲学上价值一般的规定显然是不确切的。在这里,“使用价值”有特殊的主客体范围限制,即仅仅指“物”对人的一种关系,而不能包括人与人、精神现象与人等其他主客体关系。所以它只能是哲学上的一种特殊或个别。
另一种是对使用价值作了无限广义的理解。如有的观点所说的“有用”、“效用”、“有益”等已不是狭义的使用价值,他们把诸如道德、审美这类价值也用“有用”来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在于概念是否约定俗成的问题,就字眼本身去争论没有太大意义。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意义”、“好坏”、“满足”、“客体对主体的作用”等。严格说来,采用其中哪个字眼更确切些,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通常所说的“有用”、“好坏”、“意义”、“满足”等本身是什么意思,如何从哲学上深刻地揭示其实质和特征。所以,找到这些用语并不是问题的解答,而恰恰是问题的提出。
对“价值”所作规定中较有共同性并较合理的说法是:“价值”这个范畴的最一般含义,是对主客体关系一种特殊内容的表述;这种内容的特质就在于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是否同主体的结构或尺度或需要相符合、一致或接近;“是”者,即属于人们用各种褒义词所指谓的正价值,“否”者,则属于人们用各种贬义词所指谓的负价值,此外还有介乎两者之间的中性价值。
上述规定的特点是:(1)坚持了主客体关系的普遍性,而没有把价值限定为某种特殊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2)它标明了价值是主客体关系的一定内容,而没有把它混同于主客体关系的某些形式(如实践、认识等);(3)它突出了价值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特殊关系内容,从而揭示了价值关系不同于非价值关系的特殊质的规定性;(4)它从理论上对各种不同价值类型(经济、道德、审美等)的共同特征作出了本质的抽象,而摆脱了按某一特殊价值规定一般的模式;(5)它提供了对价值现象作动态化理解的基础,用“符合、一致、接近”来描述价值,能够确切地划清同下述观点的界限:价值是客体或主体的某种静止的属性。
与价值相互区别或相对立的领域,则是“非价值”。这个“非价值”领域究竟是指什么?传统的说法是用事实或“存在”来与“价值”相对,或用“是什么”与“应如何”来表达同样的意思。近年来则开始较多地用“实践”或“认识”、“反映”、“科学”、“知识”、“真理”等与“价值”相对。在这些不同的字眼后面,包含了对价值论对象、性质和范围的不同理解。
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是“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法。按照这种说法,“价值是非事实的领域”很容易成为一种先定的结论。实际上,这正是使价值论研究误入歧途和走进死胡同的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断定“价值不是事实,而在事实之外”,这种观念主要来自实证主义哲学,在实证主义哲学那里,“事实”有严格的限定,即指科学事实,即科学描述的对象(认识和经验的对象)本身的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客体性事实。价值不是客体自身固有的属性和状态,因此,它不是事实即客体性事实,这在实证主义哲学的特定范围和前提下是合乎逻辑的、正确的结论。但是,我们不能无分析地接受这个前提。
在实践唯物主义看来,“事实”是物质世界客观存在和运动的具体状态、现实环节。整个世界包括人类活动在内都是事实的世界。在此意义上,同“事实”相对立的概念应当是“观念”或“判断”(包括评价)等,而不是“价值”。在具体实践和认识领域中,人们可以根据活动的特点和需要区分并强调客体的事实与主体的事实、科学事实与非科学事实,却不能否认事实的多样化存在。正像不能说“男人是人,不是男人就不是人”一样,不能把不同于客体性事实、科学事实的客观存在说成根本不是事实。我们所要研究的价值现象,不是在现实中既不存在也毫无根据的虚无世界,我们的价值概念也不是不反映任何现实的纯主观臆造。既然如此,我们的任务之一就是要找到价值概念的现实根据,确定价值现象在事实世界的位置。
因此,价值与事实的划分是一种理论上不对当的划分。正如价值论研究的实际情况所表明的,抱有一般意义上事实与价值两分的先入之见,使得对价值的客观性和现实基础、价值及其认识的可检验性和价值论研究科学化可能性等重大问题的研究,都成为悬案,使得价值论在以事实为基础的科学研究中没有立足之地,成为一个不是无所作为,就是任人随意编造的领域。
5.价值的存在形态及其研究方式
价值本质上是一个关系范畴,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范畴,也不是一个仅仅同主体或客体相联系的属性范畴。价值仅仅是作为主客体之间一种相互关系、相互作用而存在。因此,价值的表现、特性和变化,应该通过主客体相互连接、相互统一的运动去把握。这是学者们较为一致的看法。但是,在如何进一步描述价值的特征、过程时,仍然表现出具体把握上的分歧。主要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偏向:
一是实际上这样或那样地把价值当作客体本身所固有的或在实践中“获得”的某种属性,认为价值的存在最终表现为价值客体属性、结构存在的方式。如说“花的香味(价值)在没有人嗅时也是存在的”。这种说法显然没有注意到,某种价值(如香味)的存在与客体(花)及其属性的存在是两回事。作为价值判断的“香”味,是指某种分子作用于受体反应组织(如人的嗅觉)所形成的特定效果(使嗅者身心舒畅等),而不是指这种分子的物理或化学性状本身。前者是审美鉴赏活动的内容之一,后者是植物学、物理学、化学等科学研究的内容之一。把二者混同起来,实际上改变了价值问题的性质,是这种观点根本的缺陷。
二是这样或那样地把价值当作主体自身的某种需要、潜能、冲动、旨趣本身,从而断定在与客体发生相互关系之前,价值就已在主体身上存在着了。这种看法除了导致浓厚的主观化色彩这一点以外,其他方面与前一种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把价值混同于某一实体(主体或客体)的存在本身,而不是真正把它如实地看作是一种关系现象。例如,在把人当作主体而说明“人的价值”时,用人的潜能、需要等作为根据,仿佛“人的价值”是只有主体而没有客体的,这同研究花的价值时以为没有人(主体)时花的价值也照样存在,实际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主体的客体和没有客体的主体是一回事,都是在谈论存在,而不适用于谈论价值。
三是在强调价值既不归于主体,也不归于客体的时候,强调它是主客体之外的一种独立存在,即所谓“第三世界”。这种说法同李凯尔特的“价值是与主客体现实世界平行的另一世界”的观点颇为相似。然而,自李凯尔特以来,还未见有人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价值或其他任何一种关系,能够作为它的全部承担者之外的独立实体而存在。实际上,试图证明这一点是不会成功的。
总之,在考察价值的客观存在形态时,不能忘记它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关系不能被归结为它的各方承担者实体及其属性,关系就是关系。我们应该从关系本身的客观过程来把握它的存在。
作为一种关系,价值的存在表现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之中:主体以自己的本性、需要和尺度面向客体,客体以自己的属性和功能作用于主体,二者在主体身上实现一种具体的结合或综合,其结果作为主体生存和发展状态的变化而存在。这种结果,就是业已作为主体性事实而存在、显现、结束的价值。简单地说,价值是起于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而结束于主体的一种现实过程。这种特定的主体性事实就是价值事实,是我们观测、判定、描述价值存在形态的最终依据,就像食物的价值是饱腹和营养,进食者是否饱腹,主体新陈代谢所需要的物质是否得到,就成为食物价值的客观存在形态和标志一样。
因此,价值的客观性问题,应该从价值事实的客观性方面得到根本性的证明。价值是否客观,不能仅仅根据客体及其属性是否客观来说明,也不能仅仅根据主体及其需要是否客观来证明。
构成价值和价值关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是什么?目前,大体上有两种不同的结论,因此也有两种不同的主要研究方式。一是认为判定价值之为价值,主要是看价值“客体有什么”;二是强调价值之为价值,主要是指价值主体“得到(或能够得到)什么”。由此,就产生了两种侧重点彼此不同的考察方式,可以概括为“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和“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
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简单地说,就是把考察价值特性的根据、解决价值问题的出路,更多地放在对价值关系中客体的研究方面。这种方法往往表现为直接把价值客体叫做“价值”。如“某物是一种使用价值”。要说明物对人的价值,就着重去分析物有哪些属性和功能,或者物在同人的关系中如何获得这些属性等;要说明人的价值,就重点阐述人的本性、潜能等;要说明一个人的道德价值,就把重点放在分析这个人的人格、素质、动机、行为特征等方面;要说明什么是美,就主要去考察美的事物有什么特征,如形式上的对称、和谐等,并把美划分为“自然美”、“人工美”等。
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同前面谈到的以商品价值概念为基础的思路实质上是一致的。它和规定“价值是客体中凝结的人类(或主体)创造性活动”的共同点,都是根据“客体固有或已有什么”来衡量价值。把这种面向客体的方式贯彻到底,能够引导人们进行某些具体的、实用的科学或技术工作,并取得成果。例如,“价值工程学”就是以对产品的功能(使用价值)分析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建筑美学”、“环境美学”和传统的美术教育,都是把寻求物体美的普遍形式放在首位。
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笔者本人采取这种方式),则是把考察价值特性的根据、解决价值问题的出路,更多地放在对价值关系中主体的研究方面。例如,要说明物对人的价值,就在把握物的属性的前提下,着重分析主体的结构、需要和能力等,以此来说明物对人的价值是怎样产生的和如何变化的;要说明人的价值,就重点阐明人的社会关系,看人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等;要说明一个人行为的道德价值,就把重点放在分析他行为的社会效果,这个社会中道德规范的性质、特点及其客观基础等方面;要说明什么是美,就主要揭示审美主体的心理结构、审美需要、审美能力和审美活动特征等。
应当看到,上述两种方式都是以肯定“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为前提的。但是,二者对“统一”的理解显然存在着不同。作为“价值”的这种统一,其特征是主体统一于客体,还是客体统一于主体?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实际上是肯定前者的结果,而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则实际上是肯定后者的结果。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在理论上的一个必然前提,是对价值主体作了整体化的、一般的、稳定形态的解释或设定,即按照“主体不变,价值取决于客体”这种思路进行研究;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则首先强调价值主体——人的具体历史性和个性多样化,而把客体放在基本稳定的形态下加以考察,其基本思路是“不管客体变不变,具体的价值以主体的需要和结构、尺度为灵魂”。
沿着这两种方式的思路都能够引出积极的实践结论,但特点不同。用形象的比喻来说,好比医生给病人开药: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是狭义的“对症下药”,即仅仅根据病变情况提供具有相应功能的药物。这里,患有同样病症的病人彼此间在病因、体质等方面的差别被忽略不计,而依靠药物的一般作用来解决问题;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则是“辨证开方”,即在弄清病情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综合病人的其他特殊情况(病因、体质、生活特点和条件等)开方。这里,患同样病症的病人可能要用不同的治疗和药物,多样化的药物只是依病人的个性提供选择。
比较的结果是:两种方式各有其合理的、积极的意义,但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在理论上更深刻、更全面一些,在实践上更精确、更深入一些。从社会发展的长远需要来说,目前应当加强面向主体方面的研究。当然,这里也有个前提,即对“面向主体为主”这种研究方式,不应理解得过于狭隘和僵化,不应把“为主”变成唯一,不应把主体性研究变成主观主义的世界。
在肯定价值的主体性时,许多人自然地得出了价值的多元性结论。这就是:在相同的客体面前,由于不同的主体与客体结成实际上不同的价值关系,所以,有不同的价值。有多少主体就有多少价值,它们彼此间不能完全重合或相互代替。价值和评价的个体性、多维性、阶级性、民族性、时代性等,都是这种多元性的表现。揭示这一特征,对于我们过去长期只承认一个单一标准、单一尺度的传统观念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在理论上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价值是否只是多元的、与一元论绝对不相容的呢?强调多元性会不会导致相对主义、多元论,导致诸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天下无公理”的情况,或“成则王侯败则贼寇”的强权逻辑?如此等等。问题的这一方面使我们想到应如何在更高的层次上看待价值的多元性,全面地理解价值问题上多元与一元的辩证统一。孤立地、片面地看待多元性,把它绝对化,不仅在理论上会引起混乱,而且在实践上也会引起混乱,它是不符合实际的。
对于价值现象在社会生活中的多元统一性问题,应该站在实践唯物主义一元论的立场上全面地把握。就是说,虽然各个具体的、个别的价值是多元的,在个别主体的层次上不能也不应该使它们强求统一,但在人类历史的总体上,则应该看到它们具体的、丰富的必然统一性。例如,湖南农民运动确实损害土豪劣绅的利益,他们说它“糟得很”,是如实地反映了农民运动对土豪劣绅的价值;湖南农民运动也确实体现了农民群众和革命事业的利益,我们说它“好得很”,也是如实地反映了农民运动对社会发展的价值。仅就两种各自不同的主体立场来说,“好得很”和“糟得很”当然是无法统一的,但站在中华民族历史进步的总过程这一高度上,即以一个更高主体——整个中华民族的主体性为根据,那么,两种价值、两种评价的统一就不难理解了。这就是:土豪劣绅已经不具有社会价值主体的资格,对他们的“糟得很”,恰恰就是对社会发展主体的“好得很”,局部、暂时的不统一,正是全局、长久统一的一个环节、一种表现。
可见,要把握价值的多元与一元的统一,关键在于弄清不同层次上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价值纯属对于个别主体的,就应承认并尊重其个别性、多元性,如个人的与他人无关的兴趣、爱好,民族的风俗、风格等。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统一正是由这些多样化的丰富性构成的。这里的多元,实质上是社会生活、人的发展的多维性、多面性的表现,是人类生活总体统一之下的丰富性。这些“多元”之间的互补,构成了人类价值生活统一的完整性。有些价值则是虽然同个人都有关,但它本质上是对于社会或群体的价值,如道德、纪律、社会制度等。这里的主体是某一层次上的人群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里就应该承认并把握整体主体的完整性、一元性。
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是一项伟大的社会进步事业,它的价值主体是中华民族全体或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只有站在这个主体的立场上才能正确地评价改革。对于每个人来说,改革势必会客观地损害一些人的既得利益,而会给大多数人带来利益,这两者都是中国社会发展一元化的环节。看不到这种一元性,就会造成对改革莫衷一是、无所适从的态度。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主体的多元与一元之间的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本身就决定了价值多层次之间的统一。
6.价值认识、价值评价和价值观念
从认识论或意识论、精神现象学的角度来考察人关于价值内容的独特精神形式,揭示价值认识、评价及其标准的实质、特征和规律,是价值论研究中最重要也最具难度的领域。目前,国内争议较大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评价与反映论。
评价或曰“价值评价”,是指人们对事物的价值进行评判(度量、分析、认定、表述、反应)的精神活动。它往往以人的态度、目的、动机、愿望、兴趣、情感、意志、信念、信仰、理想等方式表现出来,是人类关于价值内容所特有的精神现象。人的价值意识和评价行为与传统认识论所说的“认识”确实有着不同的性质,但又与“认识”有着不可割断的联系。因此,在研究中,“评价是不是一种认识”,或“价值认识”概念能否成立,就成为首先发生歧义的焦点。就广义的认识论来说,评价如果是思维对存在的一种反映,那么它就属于认识论研究的对象,即是一种认识;就狭义的认识论(知识论)来说,对价值的认知是一种认识,而评价不属于对客体的认知,因此它不是认识论研究的对象,不是一种认识。
但是,问题也就因此而进一步深化了:评价是一种反映吗?评价活动是否遵循唯物主义的反映论规律?正是在这里表现出理论上的深刻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评价作为人的主观情感、意志的流露,根本不是反映。其理由主要是:“反映”仅仅是指认知,即主体思维对客体信息的接收或精神再现;而评价则是主体自己的态度、选择、情感、意志等的表露,不是来自客体信息的反射。
另一种观点认为,评价和人的一切精神、思维形式一样,其内容和本质都是反映;评价不是仅仅反映客体,而是反映客体与主体的价值关系和主体自身的结构与需要;态度、情感、意志等本身也是思维对存在的反映。
不难看出,分歧与其说产生于对评价的不同理解,不如说产生于对反映论的不同理解。这里涉及: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所说的“反映”,究竟是特指主体思维与客体存在的关系,还是指一切思维、精神现象同存在、物质现象的关系?“反映”究竟是人类精神活动的特定形式,还是精神活动的一般本质?实际上,反映论不是关于主客体关系的理论,而是关于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关系的理论;反映是思维与存在关系的本质,而并非如“反射”那样仅仅是一种特定的形式;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表明,人的哪些精神现象不是物质存在及其过程的反映,包括人的心理、情感、态度等在内。
因此,从最本质的意义上来说,评价是一种反映,是一种不同于认知的特种精神反映活动。
第二,评价与认知的区别。
既然评价与认知都是思维对存在的反映,那么评价与认知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之点何在?许多论证首先试图从二者各自的对象上来区分它们:评价所认识的对象是价值关系及其结果,而认知的对象是客体本身。初看起来,这种区分能够成立。但是深入考察就会发现,认知的对象不能仅限于某一主客体关系中的客体。任何完整的关系、主客体关系甚至价值关系,都可以成为某一认知过程的对象(客体)。例如,历史学家研究长城与秦始皇的价值关系,同天文学家研究两个天体间的相互作用,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它们都是科学认知。可见,肯定评价认识的对象是一种客观的关系事实,对于理解评价的客观基础是有效的,但对指出它与认知的区别却是无效的。
依靠对象(客体)的区分不能区别评价与认知,那么就需要从主体方面来考察。大家已经指明了二者在精神形式上的不同,这就是:认知是排斥主体情感、兴趣、愿望、选择等的,而评价却恰恰主要表现为这些。这一点显然是正确的,但它只指出了现象,而未说明其原因。为什么评价一定是带有主体意志的呢?这里尝试提出一种解释,以供讨论:评价与认知最深刻的区别,在于两者各自的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或位置、立场)不同。在认知关系中,认识主体总是外在于认识对象并撇开对象与主体自己的价值关系去考察客体本身的。如果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客体系统(如长城与秦始皇的相互关系),那么认识主体则实际上是被考察的主客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
在评价关系中,被考察的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关系。如果这个考察者是价值关系之外的“第三者”,那么就同认知完全相同,评价与认知也就无法区别。其所以成为评价并必然要带有认识主体自己的愿望、兴趣、情感、价值标准,则归根到底在于被认识的对象及其系统与考察者自己(或他所代表的人们)所构成的价值关系。例如,当我们像任何历史学家、考古学者那样客观地看待长城与古人的关系(包括价值)时,我们是在进行认知,获得的是历史知识;当我们站在同古人相联系的中华民族或当代人类的立场上,体会修筑长城给我们(包括通过古人)带来了什么样的文化历史效果时,我们就是在进行评价,产生自己的态度。
显然,认知与评价之间的区别,有许多极其细微和复杂的情况。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也许很难截然分清它们,并且不一定需要这样做。但是在理论上要保持概念和逻辑的严密性,则不可不加以注意。无论如何,在评价中,认识主体不像在认知中那样可以作纯客观的“壁上观”,而是总有自己的实际主体因素、评价标准、价值标准、好恶取舍在内。在认知中,认识主体尽可能“无己”;在评价中,认识主体必定“有己”(包括个人在内的现时认识主体自己),这就是造成二者不同的最深刻原因。
第三,价值认识的真假问题。
价值认识是指关于价值的认识,它包括对一定价值关系、价值现象的认知,也包括评价。价值认识是否有真假之分,是否可以判定其真假,这是从真理论的角度研究价值问题。在这一点上,国内外学者的分歧也是很尖锐的。有人认为,在价值认识中无真假可言,因此也就无科学研究的可能性。所以,西方很多学者都明确地断定:价值在科学之外。
实际上,不仅对价值的认知是有真假的(如对某一种价值关系、价值现象、价值事实的认识是否符合实际,是可检验的),而且评价也可以按其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而区分出真假。例如某一态度,可以在由浅入深的三个层次上表现出它的真假:
一是这种态度是否真正反映了主体自己的评价标准和主观感受。一个人说“我赞成(或不赞成)搞商品经济”。如果他没有违心,那么就是真实地反映了他自己的观念结构(评价标准)和情感状态,从而作为一种社会因素,使经济决策者可以得到一种真实的社会信息。这是在“表述是否符合它的对象”意义上的真。
二是这种态度是否符合主体自己的客观需要、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客观的价值事实。一个人对商品经济的态度和评价标准,最终要服从商品经济的发展给他带来的实际利害,用这种实际结果来检验他的态度和观念结构,可以判定其是否正确,从而判断其真假。
三是这种态度由以形成的根据,即主体的价值标准,是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客观现实性,即真理性,是最终的检验。也就是说,主体的客观需要、根本利益是否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规律相一致,最终决定其态度是否接近真理,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深刻事实。这样,赞成或不赞成搞商品经济这种态度,究竟是站在真理一方,还是站在谬误一方,就是可以判断的了。
不难看出,后一种观点所说的“真”和“假”,已经与前一种观点所说的“真”和“假”有些不同了。前一种所指的真假,往往强调客体性事实的方面,而不包括主体性事实;后一种观点则把主体性事实也作为事实,纳入了真假标准之中。这种观点所指出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价值观念,顾名思义是指人们头脑中关于价值的观念系统,它是以往价值生活实践的知识和经验的积淀或结晶,表现为一系列基本的信念、信仰、理想等意识内容;在面向现实和未来的评价活动中,这种观念系统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评价标准体系。由于价值关系的主体性特质和评价标准的主观性特点,价值观念必然是以人自己为核心的观念体系。如果把评价标准体系比喻成一个数学坐标系的话,那么,人、主体自己正是这个坐标系的原点。
价值观念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它是关于一切事物(包括人在内)对于人的价值的坐标和尺度体系。构成人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观念的深层内容,从而也成为人们评价的标准和出发点的,往往是这样一些观念或信念:
(1)世界秩序信念,即归根到底相信什么样的世界或社会结构、秩序是好的,如是等级制好还是非等级制好,是均匀、平衡、稳定好还是不均匀、不平衡、变动好,等等。
(2)个人的历史方位感,如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个人、群体在人类历史上的地位和命运如何,人们自己的权力和责任何在,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如何,等等。
(3)社会规范意识,包括经济规范、政治规范、道德规范、审美趣味和规范等,人们内心深处如何看待诸如利害、善恶、美丑及其轻重缓急,是他们对具体事物作出评价的主观根据。
(4)目的手段意识,即在确定和追求目的方面所持有的思维方式特征,如在目的上是崇尚高远还是切近,重实还是重虚,处理目的和手段相互关系的具体原则、效率和效益意识、代价意识等。
(5)价值本位意识,人们在综合、权衡各种不同价值和社会规范时,他们的主观结构决定它们把这一切最终都还原、换算、归结为某种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对这种占主导地位的价值的归结倾向,就是价值本位意识。历史上在评价中承担本位价值的东西,有利益、道德、实力、权力、信仰、科学和真理等。根据各种本位意识,在不同历史阶段人们的心目中还往往形成自己的价值核心标志物(吉祥物),如封建社会的“权”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钱”等。
价值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起着精神坐标系的作用,它的变革必定是思维方式、意识形态方面的深刻革命。价值观念的变革与社会变革的实践互为因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反映在人们头脑中,必然引起了价值观念和社会评价标准的急剧变化,其总的特征是,正在发生的新旧观念的更替过程,包括开始从传统的习惯型走向现代的反省型、从直观经验式走向自觉科学化、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
价值论研究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远不止上述这些。例如,关于中国和西方国家价值论思想史的考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价值论思想的整理,特别是价值论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和价值方法、价值原则的建立问题,等等。除了理论上的需要以外,围绕对价值观念的研究必然需要面向现实,进行大量的社会心理、文化形态和传统文化、人际关系和各个领域内价值问题的调查研究。价值论的哲学研究是一个广阔而深邃的领域,它同现实生活的本质联系,比哲学的其他部分更直接、更密切,只要我们以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经过不懈的努力,就能建设起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新型价值哲学理论。
(李德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