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主体性原则的再探讨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发展的一个生长点

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发展与改革,首先应该面向实际,进行“时代精神”的提炼,并对我们所习惯的、自觉或不自觉地奉为原则的那些观点和方法进行反思。这样,就必须从哲学在新时期表现出来的种种“功能性”的不足、不适应、弱点甚至危机背后,看到理论本身“结构性”、“器质性”的不足、缺陷,从而在深一级的层次上,找到哲学发展的生长点。科学地解决这些生长点上的问题,才能够实现实质性的突破,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功能和结构上,都出现新的面貌。

1.主体性问题的内涵

主体性问题或主体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在一切对象性关系中主体即实践者、认识者本身的特性、地位和作用问题。这个问题具体表现为下列四种情况:

第一,在人类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中,唯一的主体是人类,主体性问题也就是人类的一般本性、特点、地位和作用问题。

第二,在人类面向自身的实践(自我实现和自我改造)和认识(自我意识)关系中,人类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人类现实的结构和特性客观地分成两个方面:能动地、主动地活动的方面和被认识、被改造的方面。前者是人类的主体性方面,后者是人类的客体性方面。

第三,在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社会、群体与个人等)也发生对象性关系,并且常常是互为主客体关系。在这些具体的关系中,总有一定的人(社会、个人、群体)在一定方面或一定水平上处于主动的实践者、认识者的地位上,即成为主体。处在具体主体地位上的人的特殊结构、属性和作用问题,就是这一关系中的主体性问题。

第四,同人类一样,个人对自身也有主客体关系问题,即客观上存在着“行为者之我”和“我的行为对象之我”、“思考着的我”和“被我思考的我”的具体区别。作为“行为者之我”和“思考着的我”的结构、特性、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就是个人自我关系中的主体性问题。

上述几种情况总是复合地、动态地结合在一起,每一种都不是孤立地、纯粹地表现出来。

主体性问题实质上是任何一种实践关系和理论关系的前提问题、出发点问题。它表明,在任何改造客体的实践中,都必然存在并显示出主体的因素和作用;因此它也要求,在谈论任何一个理论问题时,必须弄清楚“谈论者”的情况,或者至少必须承认并看到理论中所包含着的“谈论者”自己的因素和作用。这样,主体性问题就是一个在最初逻辑环节上不能排除的问题。

“主体和客体”或“主体性和客体性”是一对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统一的哲学基本范畴。对主体和主体性问题的研究,一定要从一般辩证法的高度上来把握,把各种具体形态下的主体性问题看作它的现实的、具体化的表现,而不能把它仅仅凝固在某一种或几种形式之中。主体性问题不能用其他问题加以替换。例如,对人类、人性、个人及其社会集合的深入理解,无疑是正确把握和充分展开主体性问题的基础。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主体性问题也就是人的本性和作用的问题。但是,主体性问题却不能与人的问题简单地画等号。这是因为:

首先,如前所说,人、人类在现实的关系中不仅仅是主体,它同时还是客体,是自我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人、人类不仅有主体性,还有客体性。在人处于客体地位上时,它的人性也是一定客体的属性。因此,人性不是区分主客体的根本标志。就像在管理科学中,必须把被管理者(具体的群众)的社会人性作为客体特性加以重视一样,人的客体性问题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忽视的。把主体性一般地等同于人性,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会导致在理论和实践上不能区分主客体,从而进一步取消了对人的客体性研究的意义。

其次,在理论上,仅仅对人和人性加以研究和宣传,还不等于达到了哲学上的主体性高度。在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及其他社会科学中,都是以人为对象、把人作为科学研究的客体的。如果以为关于主体性的研究只是对人本身加以研究,那么哲学就不可能超出这些具体学科的范围而具有自己的水平和高度。事实上,任何研究人的具体科学,除了它们关于各个不同时代的人及其主体性的具体了解之外,还都共同地有一个研究者的主体性问题,即这些学科研究的主体——当代社会认识主体自身的结构特点、能动性和水平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同样是研究人,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可以把人描述得毫无主体性,仅仅成为某种外部神秘力量的对象和工具;也可以充分揭示出人在一切活动中的主体性特征和实质,看到人的历史主体地位和作用。这两种不同的结论,部分地取决于被研究者(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人)本身的状况,却在更大的意义上取决于研究者(不同水平上的研究主体——社会认识主体)本身的状况。这后一个方面的作用问题,对于各门具体科学的研究者来说,都是一个“自我相关”的问题,都必须在比具体科学更高一级的层次上来回答。这个高一级的层次就是哲学。只有哲学才能从最一般的形式上提出和回答主客体问题,从而揭示主体性的最普遍的、基本的特征。

最后,把主体性同一般的人性加以区别的意义,不是要抹杀人的本性具有主体的资格,而正是为了突出在人的社会本性中,人的自主性、能动性、选择、主动地位和自由(这些是构成主体性的基本内容)才是更深刻的本质的东西。仅仅是人还不一定就是主体,人只有占据了一定对象性关系中的自主活动者、行为者的地位才是主体;人的本性并不一定就是主体性,只有人的自主性、能动性、选择和自由在一定的对象性关系中表现出来,才是主体性。因此,毋宁说,主体性是人性的高层次和高水平的侧面。这样,如果无条件地把主体等同于一切人,把人的任何属性都无条件地看作主体性,就不是积极地而是消极地看待人性,不是提高而是降低了主体性的要求。

总之,主体性问题与人的问题是不能互相替代的。主体性问题只是关于人的全部问题的一个侧面,一种特殊形式,然而是更深刻、更普遍的一种形式。

2.理论思维中缺乏主体性内容的表现

对主体性问题的重视和研究不够,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把唯物主义变成唯客体主义,把能动的反映论变成机械的反映论的倾向,在我们多年习惯的思维模式中是存在的。甚至可以说,在某些主张哲学改革,力图突破现行体系的探索中,这种倾向也还在顽强地起着作用。其主要表现是如下几种传统观念:

第一,“客体至上”观念。这种观念有意无意地把唯物主义理解成唯客体主义,把客体与客观完全混同起来,这样或那样地以为客观性只属于客体,而人、主体在任何方面都是主观的。

这种观念在强调尊重客观性时,仅仅推崇客体;在谈论事物、活动、现象和关系的客观性时,往往只从对象本身找根据,而忽视或否认主体的客观性、人的客观性、思维和精神的客观性。举例来说:一个人被针刺痛了,那么“疼痛”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按照这种理解,如果不能证明或者否定了“疼痛是针的一种属性”,那么,疼痛就不可能是“客观”的,而只能是“主观”的。把这种“唯客体是客观”的观念同唯物主义基本观点联系在一起,结果就得出“客体第一性,主体第二性,客体决定主体”这类形而上学的、宿命论的结论。

这种客体至上观念看上去是在坚持唯物论,其实坚持的只是旧的机械唯物论。当这种唯物论被用于观察属人的、社会的、精神活动领域中的现象时,就不能说明错综复杂的主体性事实的客观性,而最终走向历史唯心主义。

第二,“单向认知”观念。它不是把“认识”的本质理解为思维对存在的反映,而是将之笼统归结为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归结为获得关于客体的知识的过程。这样,就把思维对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反映排除在认识过程之外。这样理解的认识论,最多不过是研究人的意识活动的一部分——认知活动,它总体上只能叫做认知论或知识论,是认识论的一个分支。

如果认识仅仅是主体反映客体,那么,其过程必然只是一种信息的单向流动过程,即“客体——主体”。不管你对这个流动过程的复杂性解释得多么详尽,不管你把几次飞跃描述得多么生动,即便把“能动性”重复说上几百次,也不能改变这一过程的单向实质。这样所理解的“能动反映论”,终究是主体在信息过程中的受动论,即便这是一种“能动的受动”。然而,科学和实践却告诉我们,在人的认识活动中,主体决不仅仅是反映者、“信宿”,它同时也是主体思维反映的对象,是同客体相互作用着的活动者,是思维所接收信息的另一方面“信源”。只有从“认识本质上是思维对存在的反映”出发,才能全面地了解反映的丰富性和辩证性质,才能彻底地贯彻“能动的反映论”。

第三,“知识本位”观念。同前者相联系,在把认识论归结为知识论的同时,也就把人的全部反映论结果归结为以知识为基本单位的精神现象。把思维的全部反映都概括、归结、还原、换算成知识的元素或系统,是一种把人的精神活动空间压扁、弄窄的做法。关于知识学的研究固然是十分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人的精神反映现实还有种种非知识性的形式,如情感、意志等。知、情、意等是一个立体、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舍他而只取其中之“知”,是西方知识学的特点。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有许多是值得借鉴的。不过,在哲学认识论这个层次上,是否应该仅仅局限于这一个方面呢?

实际上,研究、分析、概括、综合全部实证知识,固然是哲学包括认识论的基础工作,但哲学不是也不可能是百科知识大全,也不应变成科学学和知识学。从其本质特征上说来,哲学不仅包含知识,更要在最高层次上体现人类理性的情感和智慧。要做到这一点,哲学应该以人的全面、立体、多层次、全方位的实践和认识活动整体为对象,认识论应该以思维对存在的全面的、动态的反映为自己研究的对象。这样,它得到的将不是单一的知识,而是知、情、意的综合整体。

第四,“形式结构”模式。由于历史上沿袭下来的传统,认识论的范畴体系,基本上是以认识的形式范畴为骨架的体系。实践、认识、感觉、知觉、表象、概念、判断、推理、知识、理论、假说、科学等,是概括的人类认识活动各个层次或阶段上的形式。而关于这些形式中所容纳的内容,即具体包含着怎样的物质、能量、信息的内容,社会的、精神的内容等,则被消融于其中加以说明。这样做当然是有道理的、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但是,在这样做时,无论如何也不应忘记内容也是有独立意义的,不应该只看到形式而忘记了内容,甚至以形式代替内容。

然而,在传统认识论研究模式中,却不自觉地存在着忽视内容,或以形式代替内容的苗头。例如,“真理”本质上是一个关于实践—认识活动内容的范畴,它主要表明主体活动与客体本性、思维与对象之间在内容上的一致。但是历来对于这种内容的阐述并不很充分,却有很多人只从形式上去理解,试图把它限定在某种形式以内。关于“正确的感性认识是不是真理”这类争论的后果就是如此。由于习惯于只从形式上思考问题,就出现了一些困难。例如:如何把感觉、知觉、表象、概念、判断、推理等这一系列的精神形式,与欲望、情感、兴趣、目的、意志、信念等另一系列的精神形式统一起来的问题;认识论研究中如何能够容纳价值和评价研究的问题;实践作为真理标准与实践中的目的性是否也检验认识的问题,等等。显然,要深入解决这些问题,光从形式上看而不展开关于内容的研究,是不够的。

第五,“内容单一”信念。把认识活动的全部内容和最终目的仅仅归结为一个范畴——真理(含谬误问题),是传统认识论研究的一大特征。把认识论乃至整个哲学都归结为“关于真理的学说”,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当然是正确的。追求真理,崇尚真理,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动摇。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内容是不是唯一的?人类是否只为真理而追求真理?真理是否是人类实践—认识活动的唯一的最终目的?在这里,自然会想到价值问题。价值与真理最终不能互相归结和替代。在任何一个层次上,人们解决真假问题的时候,都会遇到“真(或假)有什么意义(价值)”的问题;同样,在任何一个层次上,人们对于一切“意义”、“有用”也都会遇到“它是真还是假”的问题。可见,价值问题也和真理问题一样,是人类实践—认识活动中最普遍的、基本的、占有目的性地位的内容。只讲真理不讲价值,或者只讲价值不讲真理,都是对人类活动本质的片面理解。

在上述几种传统观念中,有些是在国内外哲学界具有权威和普遍影响的,如认识论的知识学倾向,形式结构模式,真理的独尊地位等。它们本身当然并非错误。但是,从哲学观念的整体结构和功能上来看,上述五种传统观念构成的一个总的倾向,是有其不完整、不全面的缺憾的。其总的弱点,就是没有给主体性问题以足够的重视和恰当的地位。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同化、改造、影响、选择),主体自身在思维反映的内容和形式中的显现等,在这种倾向中被以各种形式隐没了、降低了,甚至排斥了。正因为如此,在现代科学和实践提出的大量尖锐问题面前,必须从纠正这一结构性的偏向入手,才能在较深刻的程度上改变哲学本身的面貌,使之有实质性的发展,并适合时代的特点,发挥出其重要的社会功能。

3.主体性问题的“生长点”意义

种种迹象和分析表明,主体性问题的展开和深入解答,主体化趋势的正确实现,有可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当前获得重要发展的一个“生长点”。

一个理论问题如果能够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发展的生长点,那么它必定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关于这个问题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本身所合理地包含着(至少是能够容纳)的;(2)在以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和宣传中,这个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的解决或展开、应用,因而是尚未“发育”的一个点;(3)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普遍意义的、具备进行哲学总结的必要性和条件的问题。

应该说,主体性问题完全符合上述三个起码条件。

首先,主体问题或主体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在创立自己的哲学时就已经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

马克思在他的天才纲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这里已经把是否承认人的主体性地位看作是“新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此之前,马克思还曾提出过人类对象性活动中的“两个尺度”的思想,指出在劳动中,不仅有客体事物本身的尺度起作用,而且有主体人的内在尺度起作用。马克思在评论英国唯物主义的历史经验时指出,这种唯物主义在以后的发展中变得“片面”了,变得“敌视人”了,而科学的唯物主义不应该憎恨人类,不应该忽略“人的整个身心”,不应该排斥“情欲”和“诗意”而只承认冷冰冰的知识和理性。

恩格斯也曾以明确的语言指出,人脑对世界的反映是多方面、多种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外部世界对人的影响表现在人的头脑中,反映在人的头脑中,成为感觉、思想、动机、意志,总之,成为‘理想的意图’,并且以这种形态变成‘理想的力量’。”注234显然,恩格斯并没有把反映的结果仅仅归结为知识。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主体的作用和主体性因素在哲学中地位的深刻思想,在列宁关于辩证逻辑基本原则的一个论断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注235就是说,对对象、客体的科学的、辩证的反映(定义),必然包含着实践即人的主体性活动本身的因素在内,而决不是仅仅反映着孤立的、绝对的客体本身。把列宁上述思想充分地加以逻辑的展开,就会得出一系列对唯客体主义、单向认知观念、形式结构模式和内容单一信念的否定结论,而这些结论同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思想本质上是一致的。

上面所引的一些话,都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个别的、孤立的、偶然的想法,而是他们所奠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他们的思路,是能够并且应该把主体和主体性问题的分析加以丰富、充实、展开和深化的。因此,提出和强调主体性方面,并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背弃,而恰恰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中包含了其根据的一个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马克思主义哲学创始人所提出的关于主体性研究的命题,在当时尚未被明确地作为哲学体系的内容加以充分的发挥,因为马克思、恩格斯本人未曾正式描述过自己的“体系”。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如主要同资产阶级的唯心主义和唯心史观作斗争,从而着重强调一般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主体性问题的系统哲学总结要等待科学发展中有关资料的积累;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思想在理解和消化过程中的其他一些局限性),马克思、恩格斯有关主体性问题的思想和方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直到最近才被重新加以重视和理解。在达到新的理解之前,主体性问题作为一个弱点表现出来,包括了前面所列举的那些内容。因此,主体性问题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中尚未充分“发育”的一个问题,符合上述生长点条件的第二条。

最后,现代科学成果和实践经验,使得对主体性问题进行深入的哲学概括和总结,具有了空前的普遍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

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从各个方面所触及的尖锐问题,有相当大量的部分集中到如何正确地看待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点上。例如,自然科学发现的“相对性原理”、“测不准效应”、“互补原则”、“人择原理”等,都直接涉及把科学研究(观察)者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纳入客观性领域的问题,信息论提出了反映的本质和反映过程中主体选择等问题;社会科学的社会价值问题,人的价值问题,道德和审美评价的机制与评价标准问题,文学艺术的主体性问题等,同样从理论上正面达到了哲学主体性思考的高度;而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社会主义建设主体——人的各方面素质和作用问题,成为整个社会发展中一个最具根本性的方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规律是要靠人去认识和掌握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经济成果是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和由人来评价的;实现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全体人民的主体能动性,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是要全面地提高全体人民的主体性精神素质;干部和群众是建设的主体、决策的主体、评价的主体,也是自我认识和自我改造的主体。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部战略目标,不从思想上提高对主体性的根本认识,就会使工作流于形式,变得盲目、被动。

无疑,主体性精神是当前时代精神的一个实质性方面,是它的一部分精华。哲学必须承担起从理论上阐明主体性原则,体现主体性精神和倡导主体性思维方法的责任,才能不脱离现实,并使自身得到重要发展。

主体性问题本身是一个具体理论问题,但是它的理论意义却不限于解决这个问题本身。作为一个生长点,主体性问题的展开并不像一棵树上分蘖出新的枝条那样地生长。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个完整严密的科学体系,其中每一项基本原理的变化都会牵动整个体系的变化,改变整个体系的结构、重心和风格。例如,主体性问题对于前面所列举的几种传统观念的冲击,就势必涉及如何全面理解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的实质,如何理解认识论的实质,如何理解人、实践的意义,如何考察人类实践—认识活动的丰富内容,等等。主体性原则的确立和贯彻,势必使我们的思维模式、哲学原理和范畴体系的理论框架发生新的改组,也会使它的功能机制出现新的面貌,将会带来哲学体系本身在较深层次上的改革。

(李德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