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斯宾诺莎的“一切规定都是否定”考释

谁都知道,斯宾诺莎有句著名的话: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译成中文就是:“一切规定都是否定。”这是一句富有辩证思维的哲学名言,黑格尔曾称之为“伟大的命题”注1426。恩格斯也高度评价了这句话,他说:“在辩证法中,否定不是简单地说不,或宣布某一事物不存在,或用任何一种方法把它消灭。斯宾诺莎早已说过: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即任何的限制或规定同时就是否定。”注1427为了正确了解斯宾诺莎这一命题的性质以及深入理解恩格斯这里所阐发的辩证思想,我们有必要对斯宾诺莎这一命题的出处,本来意思以及后来包括黑格尔在内的一些哲学史家对这句话的解释做一考察,这对哲学史的研究可能提供某种方法论的启示。

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在斯宾诺莎现存的著作中,我们找不到这一命题全文的真正出处。虽然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中注明这一命题的出处是“《斯宾诺莎书信》第五十封(第一卷)第634页”注1428,但我们查阅拉丁文原著的结果是,斯宾诺莎在这封信里只讲到determinatio est negatio(“规定就是否定”),而没有讲到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一切规定都是否定”),这里有一字之差(omnis,一切)。费尔巴哈在其《从培根到斯宾诺莎的近代哲学史》中也引了这一命题,他所注的出处是“《书信集》第41封”注1429,但现存的拉丁文本《斯宾诺莎书信集》第41封中根本就没有这句话或者类似的话。据我们所知,这一命题也不出现于斯宾诺莎其他的著作中,因此斯宾诺莎这一命题的真正出处成了悬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编者可能曾经对这一命题的出处进行过一般考察,他们在给恩格斯《反杜林论》中讲到这一命题时所做的注释中写道:“determinatio est negatio这一用语见斯宾诺莎1674年6月2日给雅里希·耶勒斯的信(见巴·斯宾诺莎《通信集》第50封信),那里所使用的意义是‘限制即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这一用语以及对它的解释:‘任何规定即否定’,分别见于黑格尔的著作,因此它们也就为人们所熟知了(见《哲学全书》第1部第91节附释;《逻辑学》第1册第1篇第2章关于质这一节的注释;《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第1部第1篇第1章关于巴门尼德的一节)。”注1430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编者比较明确地把这一命题做了两种表述,一种是determinatio est negatio,即“规定就是否定”,一种是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即“一切规定都是否定”,并指出前一表述形式见于斯宾诺莎《书信集》第50封,后一表述形式见于黑格尔的几部著作中。从这里显然可见,他们已经认识到斯宾诺莎这一命题的原文和黑格尔的表述是有一些文字差别的,在斯宾诺莎的著作中是找不到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的,能够找到的只是determinatio est negatio。这种情况在哲学史上也并不罕见,譬如中世纪逻辑学家威廉·奥卡姆有一句广为流传的名为“奥卡姆剃刀”的格言Entianon sunt multiplicanda praeter necessitatem(“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但在他的著作中至今未找到这句话的出处,所能找到的只是一句相近的话:Numqnam ponenda est pluratitas sine necessitate(“如无必要,切勿使用复数”)。

问题还不仅于此。如果斯宾诺莎对这一命题的表述和黑格尔对这一命题的重述只是文字上的细微差别,那么对于哲学史上哲学家的评价还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可是,在我们仔细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一命题在斯宾诺莎那里和在黑格尔那里并不仅是文字的差别,而且还有着性质和意义方面的根本差别,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注意了。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一下这一命题在斯宾诺莎和黑格尔那里使用时的意义差别。

在斯宾诺莎1674年6月2日给他的朋友雅里希·耶勒斯的一封信(见《斯宾诺莎书信集》第50封)里,讲到这一命题的那一段话的原文是这样的:

Quantum ad hoc,quod figura negatio,non vero aliquid positivum est;manifestum est,integram materiam,indefinite consideratam,nullam posse habere figuram;figuramqne in flnitis,ac determinatis corporibus locum tantum obtinere.Qui enim se figuram percipere ait,nil aliud lo indicat,quam se rem determinatam,&quo pacto ea sit determinata,concipere.Haec ergo determinatio ad rem juxta suum esse non pertinet:Sed econtra est eiue non esse.Quia ergo fignra non aliud,quam determinatio,& determinatio negatio est;non poterit,ut dictum,aliud quid,quam negatio,esse.注1431

关于这,即形状是否定,而不真是某种肯定的东西,显然,物质整体,就其没有规定而言,是不能有任何形状的;形状仅出现在有限的和规定了的物体中。因为凡是说他理解形状的人所想表达的不是别的,只是他在理解一个规定了的事物,以及这个事物如何被规定。因此,规定给予事物,不是就事物的存在而言,而是正相反,规定是事物的不存在。既然形状不是别的,只是规定,并且规定就是否定,因此,正如我们所说的,形状除了是否定外不能是别的。注1432

斯宾诺莎在这里究竟是回答耶勒斯提出的什么问题,我们不知道,因为耶勒斯的原信没有被保存下来,而在斯宾诺莎的信里,这段话又是孤立的一段话,和前后文没有什么关系,所以是比较难以理解的。只从字面上看,斯宾诺莎在这里似乎是从形状是一种限制讲起,意思可能是说任何一个东西,如果给它规定了一种具体形状,那么它就不能具有这个形状之外的其他形状,因而这种形状对于它来说是一种限制,限制它具有其他的多种多样的形状。因此,对于事物来说,这种限制只是一种否定。斯宾诺莎说:“规定给予事物,不是就事物的存在而言,而是正相反,规定是事物的不存在。”由此,斯宾诺莎得出“规定就是否定”的结论。

虽然斯宾诺莎在这封信里关于“规定就是否定”谈得不多,而且比较抽象,但是我们在斯宾诺莎的书信集里却找到了另外两封有关这个问题的信件,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斯宾诺莎的观点是相当重要的。这两封信是斯宾诺莎在1666年4月10日以及同年6月写给胡德(Johan Hudde,1628—1704,此人从1672年起担任荷兰市长)的。在4月10日的信里,斯宾诺莎提出了关于神存在的证明,列举了一个包含必然存在的存在物(即神)所必具的六种性质。其中第三种性质是:“它不能被认为是规定了的(determinatum),只能被认为是无限的(infinitum)。因为,如果这个存在物的本性是规定了的,并且也被认为是规定了的,那么在这个规定之外,其本性就会被认为不存在。这又与它的定义相矛盾。”注1433胡德在同年5月19日给斯宾诺莎复信时说对他的证明尚有许多存疑,斯宾诺莎又于6月去信逐点解释,其中说道:“关于第三点的意思,即,如果存在物是思想,它就不能在思想方面被认为是规定了的(determinatum),如果存在物是广延,它就不能在广延方面被认为是规定了的,而只能被认为是没有规定的(indeterminatum),您理解得很好。但是您说您不能理解这一点推出的结论,即一个事物,其定义包含存在或者(这是一样的)肯定存在,要在否定存在之下去设想它,乃是一个矛盾。因为规定了的不是指肯定的东西(Et quoniam determinatum nihil positivi)注1434,而是指那个被认为是规定了的性质的缺乏存在。由此可见,一个事物,其定义若是肯定存在,便不能认为是规定了的。例如,如果‘广延’这词包含必然存在,那么就不可能设想广延不存在,正如不可能设想广延没有广延一样。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就不可能设想规定了的广延(determinatam extensionem)。因为,假如广延被设想为规定了的,那么它必是为它自己的本性,即广延自身所规定。然而用来规定它的这一广延就必定会在否定存在下被设想,根据上面的假设,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注1435

这里“规定了的”(determinatum)一词,沃尔夫(A.Wolf)的英译本和格布哈特(Gebhardt)编的德译本均译为“受限制”(1imited,begrenzt)。关于这个字的译法,英译者沃尔夫曾经有过一段有趣的解释。他说:“规定了的(沃尔夫译为受限制limited)不是指‘肯定的东西’,拉丁文是determinatum,通常译成‘规定了的’(determinated),这个词以及determination(规定)在‘一切规定都是否定’这句有名的话里,一定要理解为是指把有限的对象限制或局限在无限制的或完全的属性或实体(这些有限对象就是这个属性或实体的样式)里,例如,我们在无限的广延里标出一有限空间的界限。但是在‘质的规定性’(qualitative determination)这个短语里,规定这个词的意思就完全不是这样,它表示‘肯定的性质’,而不是否定的限制。把‘规定就是否定’这个原则用到这种质的‘规定性’或性质上,特别是用到斯宾诺莎所理解的属性上,这是不合适的。这种混淆曾经引起了对斯宾诺莎主义的严重误解。”注1436

可笑的是,沃尔夫从形而上学观点出发,把像黑格尔以及恩格斯这些人对斯宾诺莎这句话的辩证说明看做是一种“混淆”,认为是“对斯宾诺莎主义的严重误解”,这只能表明沃尔夫本人不懂辩证法。正如恩格斯对杜林所说的:“这些反驳其实就是形而上学者反对辩证法的主要论据,它们同形而上学思维的狭隘性完全合拍。”注1437但是,在沃尔夫的解释里,有一点我们认为还是值得注意的,这就是他对determinatum这字的解释还是比较符合斯宾诺莎的原意的。determinatum在斯宾诺莎那里的用法有被限制的意思。如果我们把上面那两段话用限制来解释,那么斯宾诺莎的意思是比较清楚的。他是说,我们不能把本性包含必然存在的神认为是受限制的(即有限的),而应当认为是无限的,因为如果说它是受限制的,那么在这个限制之外一定还有其他的东西,因而神就不会是绝对无限的东西,其本性就会被认为非存在,所以和它的定义是矛盾的。譬如,如果存在物是思想,那么它就不能在思想方面受限制,否则限制之外还有思想。同样,如果存在物是广延,那么它就不能在广延方面受限制,否则广延之外还有广延,这样思想和广延就不是自类无限的了。进而,斯宾诺莎对胡德不能理解一个包含存在的事物为什么不能被设想为不存在做了解释。他说,一个东西受限制,这不是肯定它什么,而是否定它存在,所以“一个事物,其定义若是肯定存在,便不能认为是受限制的”。例如,广延如果包含必然存在,我们就不能设想广延受限制,正如不能设想广延没有广延一样。因为,假如广延被认为是受限制的,那么它必定是为它自身即广延所限制(因为斯宾诺莎心物同一两面论认为思想不能限制广延,正如广延不能限制思想一样,所以广延只能自己限制自己),这样广延就不是自类无限的了,在它之外还有一个限制它的广延,所以斯宾诺莎认为,“一个事物,其定义包含存在或肯定存在,要在否定存在之下去设想它,乃是一个矛盾”。可见,“规定”这个词在斯宾诺莎那里的确是指“限制”的意思,即把一个事物限制或局限在一个有限的范围里。从这个意思上说,它就是一种否定,所以他认为无限的东西,如他的神,不能认为是规定了的,否则就会有限制,从而把一种否定的东西加给它,而无限的东西在斯宾诺莎看来一定是绝对无限的,不可能有任何的限制。

如果这种解释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可以说“规定就是否定”这句话,就斯宾诺莎本人的原意来说,并没有什么辩证法的意思,正相反,他是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提出这一命题的,在他那里,这一命题的性质和意义应当说主要还是形而上学的。这种形而上学的意思表现在:它是作为说明一个绝对无限的东西不可能是受限制的理由被提出来的,因为受限制只是表示事物限制或局限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因此它不是什么肯定的东西,而是一种否定,这种否定完全是在一种消极的意义上说的,即“否定就是简单地说不,或宣布某一事物不存在,或用任何一种方法把它消灭”,用黑格尔的语言来说,就是“抽象的虚无”注1438。所以斯宾诺莎说:“它(指本性包含必然存在的神)不能被认为是受限制的,而只能是无限的。……一个事物,其定义包含存在或者肯定存在,要在否定存在之下去设想它,乃是一个矛盾。因为‘受限制’不是指肯定的东西,而是指那个被认为是受限制了的性质之缺乏存在。由此可见,一个事物,其定义若是肯定存在,便不能认为是受限制的。……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就不可能设想受限制的广延。因为,假如广延被设想为受限制的,那么它必是为它自己的本性即广延所限制。然而用来限制它的这一广延就一定会在否定存在下被设想,根据上面的假设,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这是根据英德译本译出。)这里显然表明斯宾诺莎在有限和无限的关系上仍是持形而上学观点,而不是辩证观点,有限和无限是绝对对立的,无限不可能是有限,有限不可能是无限,这和他在《伦理学》中关于无限和有限的说法是一致的。在《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八附释一里,他说:“说任何一物是有限的,其实就是部分地否定它的某种性质的存在,而说它是无限的,也就是绝对地肯定其某种性质的存在,所以每个实体必定是无限的。”注1439这里,无限和有限的关系显然是对立的,无限就是绝对的肯定,有限就是部分的否定,无限和有限的对立,实际上就是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绝对无限和无上圆满的东西在斯宾诺莎看来是绝不能包含任何否定的。“绝对无限者的本性中就具备了一切足以表示本质的东西,却并不包含否定。”注1440可见,无限和有限、肯定和否定这些辩证法的范畴在斯宾诺莎那里是形而上学地加以处理了的,他未能把握这些范畴的对立统一的关系,特别是未能认识到这些对立面的相互转化,往往只是看到前一方面对后一方面的决定作用,而不承认后一方面对前一方面的反作用。因此,这些对立的辩证法范畴在他那里未能达到辩证的统一,从这个意思上说,“规定就是否定”这一命题在斯宾诺莎那里并不是一个辩证的命题,而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命题,沃尔夫的解释的前一部分有合理的地方。

但是,沃尔夫的后一部分解释则完全是错误的,是形而上学思维方法的结果。他只了解斯宾诺莎对这一命题的理解是形而上学的,却不理解斯宾诺莎这一命题本身所具有的辩证法的意思。哲学史上往往有这样一种现象,即当一位哲学家提出一个重要命题时,他本人所理解的意思和他所提出的这个命题本身所具有的意思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也可以这样说,当一位哲学家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时,他自己却保持着思想的近视,并没有真正充分地理解他所提出的这一命题本身所包含的丰富内容和意思。譬如我们大家所熟悉的黑格尔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这一命题,在当时,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是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警察国家、王室司法、书报检查制度祝福。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黑格尔的这个命题,由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本身,就转化为自己的反面: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成为不合理的,因而按其本性来说已经是不合理的,一开始就包含着不合理性。”注1441而黑格尔显然并没有这样清楚地做出这样的阐述,他本人从来没有这样明确地得出这个结论,而这乃是他的方法必然要得出的结论。

“规定就是否定”,如果只从命题本身来说,也就是说不管斯宾诺莎本人的理解如何,就他所提出的这一命题本身的内容和性质而言,这一命题应当是一种辩证的提法。因为所谓规定本身就是一种肯定,对一个东西加以规定,就是对这个东西加以具体化现实化,因此它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性质,一个东西如果不进一步加以规定,那么它是抽象的,如黑格尔所说的“这一个”。规定既然是一种肯定,那么说“规定就是否定”,就是说“肯定就是否定”,这当然是一种辩证的提法了。在这句话里,肯定和否定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肯定本身就包含着否定,否定本身也包含着肯定,肯定和否定是辩证统一的,既然规定是对于事物加以规定,那么任何事物不能只是绝对肯定的或绝对否定的,而应当是肯定和否定的统一。因此,“规定就是否定”这一原则是可以应用到“质的规定性”上来的,特别是可以用到斯宾诺莎所理解的属性或实体上的,因为斯宾诺莎哲学的最后结果表明他本想追求的绝对无限的和无上圆满的神是不存在的,真正的神与自然万物是一个东西。斯宾诺莎在他的哲学体系里虽然假设了“在自身内”和“在他物内”、“产生自然的自然”和“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实体和样式、神和万物、无限和有限的形而上学对立框架,但他的哲学内容本身却最后冲破了这些框架,“在自身内”就是“在他物内”,“产生自然的自然”就是“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实体就是样式,神就是万物,无限就是有限,这些对立的名称只是对同一个东西的两种说法,是一种两面论,按照斯宾诺莎自己的说法,这是一种与想象观点根本不同的理智观点。注1442所以我们说,“规定就是否定”这一命题,如果不是就斯宾诺莎本人的原意,而是就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内容和归宿来说,应当是一个辩证的命题。

黑格尔关于斯宾诺莎这一命题的论述,就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的。因此,为了深入理解斯宾诺莎这一命题本身所具有的辩证法的意思,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黑格尔是怎样从辩证法立场来分析这一命题的。

黑格尔在其《逻辑学》中是这样说的:“规定性是肯定地建立起来的否定,这就是斯宾诺莎所说的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一切规定都是否定]。这个命题极为重要;不过否定本身还只是无形式的抽象,把否定或无说成是哲学上最后的东西,这绝不该归咎于思辨的哲学;对于哲学说来,无之不是最后,正如实在之非真那样。”注1443黑格尔在这里明确地把斯宾诺莎“一切规定都是否定”这句话的意思解释为“规定性是肯定地建立起来的否定”,这的确是黑格尔的卓越见识,辩证法的意思完全在他这句解释里表露出来了:规定就是用肯定方式建立起来的否定,规定本身就是肯定和否定的统一。

黑格尔这段话是他在《逻辑学》中讲到“定在”(Dasein)的质时提出来的。我们知道,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从“存在”(sein)开始的,存在是无规定的直接的东西,因此它需要发展,这就过渡到“定在”。定在是规定了的存在,德文Dasein就是对Sein加一个前缀Da,Da在德文里表示“在那里”的意思,Dasein就是存在在那里或特定的存在,显然这是对“存在”加以规定的结果,所以黑格尔说,“定在是规定了的存在,它的规定性是存在的规定性,即质”注1444。这样一种规定,在黑格尔看来,是存在的一种发展,或者说是“事物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注1445,因此是“具体的东西”注1446、肯定的东西。但是黑格尔却没有停留在这里,他进一步认为这里还包含着否定的环节,他说:“定在相当于前一范围的存在,不过,存在是不曾规定的,因此在存在那里并不发生规定。但定在却是一个规定了的存在,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因此,在它那里,便立刻出现了它的环节的许多规定和各种有区别的关系。”这样它就包含否定的环节,而且唯有通过这种否定的环节,它才是被规定的。就是在这里,黑格尔认为斯宾诺莎的“一切规定都是否定”这一命题“极为重要”,因为它表述了规定就是肯定和否定的统一这一辩证思想。沃尔夫正是缺乏这种辩证的观点,所以才认为规定性在“质的规定性”中只表示肯定的性质,而不表示否定的限制,从而认为把“规定就是否定”这一原则用到“质的规定性”上来,乃是一种混淆和误解。这鲜明地表现了哲学史家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哲学史的研究工作中占据着何等重要的地位。

但是,黑格尔的英明还不仅于此。他还进一步指出,斯宾诺莎这一命题在他那里仍是抽象地加以处理的,因为否定在斯宾诺莎那里“还只是无形式的抽象,把否定或无说成是哲学上最后的东西,这绝不该归咎于思辨的哲学;对于哲学说来,无之不是最后,正如实在之非真那样”。这里,黑格尔深刻地揭示了这一命题在斯宾诺莎那里的内在缺陷,即斯宾诺莎只认识到规定就是否定,把否定看成是哲学上最后的东西,而未认识到规定亦是肯定,或者包含着肯定,因此他的哲学还不能达到真正的“思辨哲学”,真正的哲学应当从斯宾诺莎那里进一步发展。黑格尔的具体分析是这样的:“从规定性即否定这一命题出发,其必然的结论,就是斯宾诺莎的实体的统一,或说只有一个实体。”注1447黑格尔在这里认为,斯宾诺莎的哲学体系就是从“规定就是否定”这一命题发展而来的,或者说,就是建立在这一命题之上的必然产物。“规定就是否定”就成了构造斯宾诺莎哲学体系的一条根本原则。因为,既然任何规定都是否定,即斯宾诺莎所理解的消极意义上的不包含肯定的否定,那么在斯宾诺莎看来,绝对无限的东西就绝不会是具体的有规定的东西,而一定是无任何规定的抽象的一般的东西,因而只能是一个抽象的实体,这样,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体系里,一切都消失在抽象的统一性中。黑格尔说:“思维和存在(或说广延)是斯宾诺莎所面临的两种规定,他必须使两者在这个统一中合而为一;因为,作为规定了的实在说,它们就是否定,而那些否定的无限性便是它们的统一;根据斯宾诺莎的定义,某物的无限性就是它的肯定。所以他把以上两种规定理解为属性,即是说这样的东西并没有特殊的持续存在,没有自在自为的存在,而仅仅是作为被扬弃的东西、作为环节,或者不如说,在他看来,它们甚至连环节也不是,因为实体在它自身中是完全无规定的,而属性却和样式一样,都是外在的知性所造成的区别。……在存在的形而上学中,个体是绝对规定了的,假如说这样规定了的东西是自在自为的有限物本身,那么,反之,规定性在本质上却把自身当做否定,并且将有限物推入知性的同样的否定运动之中,这样运动使一切都消失在抽象的统一里,即消失在实体里。”注1448黑格尔通过对斯宾诺莎本人关于“规定就是否定”这一命题的形而上学理解的批评,揭示了斯宾诺莎哲学的内在缺陷,这种分析我们不能不说是深刻的。

同样,在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里,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的分析。黑格尔在谈到斯宾诺莎哲学的时候说:“斯宾诺莎是近代哲学的重点:要么是斯宾诺莎主义,要么不是哲学。斯宾诺莎有一个伟大的命题:一切规定都是否定。规定的东西就是有限的东西:对于任何东西,包括思想(与广延相对立)在内,都可以说,这是一个规定的东西,所以自身中包含着否定;它的本质是建立在否定上的。”注1449这说明斯宾诺莎这一命题伟大的地方就在于从肯定中看到了否定,任何规定了的东西的本质都是建立在否定的基础上的,并没有把肯定和否定绝对化,“是就是,否就否”,而是把它们对立统一起来了,肯定就是否定,否定就是肯定。但是黑格尔同样也指出了斯宾诺莎自己对于这一命题的理解的局限性。他说:“斯宾诺莎的进程是正确的,但是个别的命题却是错误的,因为它只表达了否定的一个方面。从另一个方面说,否定就是否定的否定,因而是肯定……理智不能容忍这种矛盾;这种矛盾是理性的东西。斯宾诺莎缺乏这一点;这是他的缺点。”注1450可见,黑格尔同样认为斯宾诺莎本人对这一命题的理解不是辩证的,理智的观点是不能容忍理性的矛盾的。因此,斯宾诺莎建立在这一命题之上的实体学说是“普遍的实体,因而是抽象的规定……达不到任何发展,任何精神性、能动性了,他的哲学讲的只是死板的实体”注1451

同样的分析也出现在黑格尔的《小逻辑》中:“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犹如斯宾诺莎所说:‘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缺乏思想的人总以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并且坚持特定的事物只属于存在的形式之下。”注1452斯宾诺莎的伟大就在于他在缺乏思想的人总认为只是肯定的规定(即特定的事物)中看出了否定的环节,认为一切规定都是否定。但是斯宾诺莎的缺陷也在于他并未从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来把握肯定和否定,因而“他的实体只是直观的洞见,未先行经过辩证的中介过程。所以他的实体只是直接地被认作一普遍的否定力量,就好像只是一黑暗的无边的深渊,将一切有规定性的内容皆彻底加以吞噬,使之成为空无,而从它自身产生出来的,没有一个是有积极自身持存性的事物”注1453。所以“斯宾诺莎的哲学所缺少的,就是西方世界里的个体性的原则。这原则与斯宾诺莎主义同时代,在莱布尼兹的单子论里以哲学的形式首先出现”注1454

从上述黑格尔关于斯宾诺莎“规定就是否定”这一命题的评价可以看出,他一方面深刻揭示了斯宾诺莎这一命题本身所包含的辩证意义,认为这是表述辩证思维的一个伟大的命题,另一方面又尖锐指出斯宾诺莎本人对于这一命题的理解的局限性,从而揭示了斯宾诺莎哲学的内在缺陷,这不能不是一个卓越的深刻的见解,而这种见解的获得正是他从辩证法的高度洞察的必然结果。

这对于哲学史的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对于哲学史上哲学家的命题究竟应当怎样分析、批判和评价呢?我们往往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一位哲学大师的著名命题在不同的哲学史家那里却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有些解释甚至还是针锋相对的。譬如斯宾诺莎“规定就是否定”这一命题,在沃尔夫那里和在黑格尔那里的解释和评价完全是不同的。沃尔夫认为像黑格尔这样的解释纯出于一种“误解”,把出现在“规定就是否定”里的规定同出现在“质的规定性”里的规定混为一谈,前者是指限制,后者是指性质,前者是否定,后者是肯定。因此,在沃尔夫看来,黑格尔完全是把两种不同性质的“规定”混淆在一起,从而导致对斯宾诺莎的“严重误解”。相反,黑格尔却认为斯宾诺莎这一命题是一个伟大的命题,因为它把肯定和否定这两个相互对立的范畴辩证地统一起来,认为肯定就是否定,否定就是肯定,或者说,肯定包含着否定,否定包含着肯定。因为,如果任何一个东西不给它加以一种具体的规定,那么它必是抽象的,规定就是具体化现实化,因而是一种存在的肯定;但是正因为对该东西加以一种具体的规定,也就是对它的一种限制,这样,规定又是否定,因此规定就是肯定和否定的辩证统一。可见,他们两人对斯宾诺莎这一命题的分析是完全对立的,正是“水火不相容”。

那么,究竟谁的分析正确呢?当然黑格尔的分析是正确的。为什么呢?因为黑格尔是从辩证法的高度去分析这一命题的,他既指出斯宾诺莎本人对这一命题的理解是形而上学的,同时又深刻地阐明了斯宾诺莎这一命题本身所蕴涵的伟大辩证意义,从而使本来在斯宾诺莎那里还是形而上学地加以理解的这一命题具有了完全崭新的性质和意义,而沃尔夫却是站在形而上学的立场去考察这一问题,分不清斯宾诺莎本人的理解和命题本身所具有的意义,从而抹杀了斯宾诺莎这一重要命题的真正辩证性质。由于他们各自研究问题的观点、立场和方法不同,所以他们得出的结论也就完全不同。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哲学史的研究应当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其一就是历史的真实性。凡是哲学家的命题和思想,我们一定要研究清楚,说清楚,不要“大而化之”。先要研究清楚哲学家的主要命题和思想的性质、本意、它们的来龙去脉,这就要研究这位哲学家的时代背景、阶级立场、思想渊源,这就必须要读哲学家的原著,掌握第一手材料,而且有时还要做一些必要的文字考证和词义疏释的工作。只有在研究清楚的基础上才能说清楚,否则便说不清,或者以己意强加于人。其二就是要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如果只有前一条,还不能正确阐发哲学家提出的命题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和意义,只有有了第二条,我们才能站得高看得远,充分揭示出哲学家的思想在哲学史和人类思想史上的地位和意义。这就要求我们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去研究哲学史,要求我们坚持哲学根本问题的原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迷失方向,才能在哲学史的研究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