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逻辑与人类思维
受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的影响,曾几何时,在逻辑学界特别是中国逻辑学界,说逻辑与人类思维有关,或者说逻辑是研究人类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学科,甚至会受到嘲讽,被讥诮为“心理主义”。于是,各种相当奇怪的说法大行其道:逻辑学直接以现实世界为对象,它研究现实世界的逻辑结构及其规律;逻辑学以语言符号为研究对象,现代形式逻辑以人工语言为对象,自然语言逻辑则以自然语言为对象。对于此类说法,我在1990年出版的《逻辑哲学引论》中就表示怀疑,迄今亦然。几乎所有逻辑学家都承认,逻辑是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科学,但推理过程既不是一个客观事物的发展过程,也不是一个单纯的语言过程,而是一个思维过程。怎么能够既主张逻辑是研究推理的,又同时否认逻辑是研究人类思维的,至少是与人类思维有关的呢?亨迪卡指出:“在正确思维和有效论证之间有以下类似之处:有效论证可以看成正确思维的一种表达,而正确思维可以看成是内在性的有效论证。在这种类似的意义上,正确思维的规律和有效论证的规律是一致的。”(5)因此,在我看来,承认逻辑以推理为对象,就是承认逻辑以思维(至少是思维的某一个方面)为对象。(6)
承认逻辑研究与人类思维有关的学者,通常会做出如下两个方面的区分:
一是事实问题:人类实际上如何思维?更具体地说,人类思维的发生机理和演变机制,人类思维的具体过程、模式、程序、环节、方法,如此等等。这里面既有发生学问题,也有形式结构问题,多种因素相互交织。对此方面的研究更多的属于经验心理学,也属于发生认识论。
二是规范问题:人类应该如何思维?人类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模式、程序、方法和准则,才能保证他们达成有效的沟通和理解,才能保证他们从真实的(至少是承认真实的)前提出发,得到真实的(至少是承认真实的)结论,从而同时确保思维的效率、安全和可靠?
通常认为,逻辑学不研究人类思维的事实方面,只研究其规范方面:逻辑学家制定一套有关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辩的形式程序和规则,然后将其传授给普罗大众;后者只要按照逻辑学家所说的去做,就能确保他们思维的效率和安全。对于此类说法,我一向保持强烈的怀疑:关于“人类应该如何思维”的规范是否需要从“人类实际上如何思维”中去提取?逻辑学家也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他们从哪里获得一种凌驾于众人之上的特殊的认识论地位?换句话说,逻辑学家是理性的立法者吗?如果是,他们从哪里获得这种立法权?他们能否随心所欲地为理性立法,然后像颁布律令一样颁布给大众,要求甚至强迫大众去遵守?在这样做时,逻辑学家有没有可能犯错?除了形式方面的限制条件之外,逻辑学家是否还必须遵循某些实质性的限制条件?
对于这些问题,我目前的梗概性回答是:人类所面对的自然界本身是有层次、结构、秩序和规律的,通过自然选择,它会训导甚至强迫人类也按照这种层次、结构、秩序和规律去思考和行动;在人类的世代更替中,其思考习惯逐渐沉淀、结晶为思维的(某种或某些)模式、程序、结构、方法和准则;逻辑学家从对人类思维的实际考察中,对其思维模式、程序、结构、方法和准则做归纳、总结、分辨、拣选、提炼和重构的工作,由此形成逻辑理论和逻辑系统,然后再将其传授给普罗大众。因此,逻辑学家的研究中也牵涉到人类思维的事实方面,他们所构造的逻辑规范应该是人类思维中所固有的,而不是从外面强加的。例如,目前比较成熟的逻辑理论——命题逻辑、词项逻辑、谓词逻辑和模态逻辑——都分别刻画和反映了人类思维中原有的某一个侧面,还有许多其他侧面仍有待逻辑学家去研究和开发;逻辑学家并不能随心所欲地构造他们的逻辑系统,尽管这些系统也许满足某些形式方面的限制,例如可靠性和完全性;有些相当奇怪的逻辑系统即使被构造出来,也没有人使用,或被束之高阁,或被完全遗忘,因为它们严重偏离和违背了人类的实际思维。例如,在命题逻辑中,我们不能接受(p→q)∧q→p;在词项逻辑中,我们不能接受PAM∧SAM→SAP;在谓词逻辑中,我们不能接受
xFx→
xFx;在模态逻辑中,我们不能接受p→□p;在认知逻辑中,我们不能接受﹁Kp→﹁p。我们不能接受它们的理由,首先不是形式的,而是实质的:它们都是日常思维中不可靠的推理形式。即使我们设计出相应的语义理论,使得这些推理形式成为“有效的”——这是完全可能的,我们仍然不能把它们应用于日常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