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人类活动的两大原则
以真理与价值为核心,人类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并遵循着两个基本原则——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作为人类进步的两大基本原则,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是人类整个实践的发展史所包含和体现出来的具有根本性的原则、准则。这两大原则贯彻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这两大原则,可以更清楚地看到真理与价值在人类活动结构中的地位,从而更深刻地理解这一对范畴的相关性质和理论意义。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人类实践活动内部的矛盾问题,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整体关系及其性质问题。
1.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
所谓真理原则,就是人类在意识和行为中追求真理、服从真理、坚持和执行真理的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人必须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和规律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包括认识和改造人自身。
真理原则是由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客体性内容和尺度所决定的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准则。这一原则是通过实践逐步确立起来并不断深化的。人类在真正脱离动物界以前,只是按照自己所属的“种的尺度和需要”去对待周围的世界。在从本能活动向劳动实践发展的过程中,“首先产生了对影响某些个别的实际效益的条件的意识,而后来在处境较好的民族中间,则由此产生了对制约着这些条件的自然规律的理解”注665。实践使整个人类越来越懂得了认识、掌握和遵从自然界、客体的本性和规律的重要,把揭示这些本性和规律的认识、知识当作自己思想和行动中必须遵循的真理。
因此,对真理的信赖和追求,就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高原则之一。一个人、一种思想或行动,其生存权取决于其真理权;被实践宣判为违背真理的东西,就意味着被宣布取消生存权;一切都必须通过(哪怕是虚伪地)证明自己的真理权而保障其生存权。这一切,曾是人类社会所长期特有的唯一现象。它表明了真理原则作为人类社会基本原则的最高权威性。所以,尽管人们对真理的理解至今仍存在着重大的尖锐对立,但是对真理原则本身的权威性,却是任何人也无法否认的。
真理原则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都要高度地符合客观对象本身的特性和规律,即按照对象本身的尺度来规定人、主体的活动,不论这里的客观对象是自然界、物还是人、社会和精神现象。人类的许多重要观念,如“真实性”、“正确性”、“合理性”、“合必然性”、“合规律性”、“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可靠性”、“实践可证性”、“逻辑可证性”、“观察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描述性”、“主观符合客观”、“思想和现实一致”等,都从不同角度和水平上表达了真理原则的要求及其理解。这些要求的共同本质,就是客体的尺度规定和制约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来说,它意味着谦虚、谨慎、服从、“老老实实”、不能随心所欲和毫无拘束,意味着只能去寻求世界本身所具有和能够具有的东西。因此,真理原则,归根到底是世界的物质性、统一性和客观规律性转化为人类思想和行为规律的体现。真理原则对于一切人的思想和行动都具有不可抗拒的效力。
真理原则作为人所自觉地掌握的原则,不是以外来力量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而是通过人的全部活动表现出来的。它是人类积极活动的本性的一个方面。人类必然要遵循这一原则。它不仅是人认识世界的原则,也是改造世界的原则;不仅是思想中的原则,也是行动、实践中的原则。在思想上,观念必须符合实际;在行动上,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在人们情愿或不情愿、自觉或不自觉这样活动的时候,真理总是通过活动的客观结果显示其效力。人们的活动本身也按其含有真理的程度而表现为成功的、不成功的和失败的。
真理原则告诉人们,追求真理本身可以成为人们的一个目的,而对于追求真理以外的目的,真理只是决定这一目的能否达到的前提和基础,它对目的本身没有从属关系。就是说,真理对于人们的有目的活动保持着独立的地位。当人们以达到真理为目的时,这个目的是通过实事求是的不懈努力所能够达到的;当人们以达到某一目的为真理时,真理往往并不是他们所追求的结果,而谬误倒可能恰恰是其结果;当人们以掌握一定真理为手段,去寻求达到一定目的时,这个目的只有符合真理才能够实现,否则也不能实现。
可见,在人的有目的的活动中,真理不是目的所选择的对象,而是目的所选择的标准,不是目的决定真理的命运,而是真理决定目的的命运。真理原则与目的性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异。这种差异,使得人们能够按照真理的内容来规定和校正自己的目的,检验和发展自己的有目的活动,使之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因此,真理原则是使人们的目的、动机、活动及其结果走向统一的原则,是社会历史发展中多样性统一的原则。
所谓价值原则,就是人的意识和行为中包含主体需要,追求价值,注重效益的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人类必须改造世界使之适合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或按照人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包括人和社会本身。价值原则是由价值关系的客观本性所决定的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准则。由于价值关系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关系,是人同外部世界、人同自己的基本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就没有人和社会,所以,人们必然把实现价值、把处理价值关系问题的基本历史经验作为自己思想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准则,把价值原则当作自己的另一个最高原则,并在心理、理智和行为上处处遵循和体现这一原则。
价值原则是一种主体性的原则。价值原则表明,人们的每一思想、言论和行动都同一定人、一定社会的一定需要和利益相关。有什么样的主体就有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原则。承认价值原则就意味着承认主体性,承认主体自身的利益和立场;坚持价值原则就意味着要自觉地为社会上某一部分人或全体人类的利益而斗争。在历史上,人们把符合人类社会需要及其发展的价值抽象地概括为真、善、美。求真、至善、臻美成为价值原则的一般模式。
但是,什么是真、善、美,怎样才能求真、至善、臻美,从来就没有全人类完全一致的共同理解,这正是由于人的具体历史主体性所造成的。对于一切以损害他人和人类共同利益来满足自己需要的人来说,承认价值原则就意味着公开他们的真实面目。因此,历史上的剥削者总是用各种手段否认或歪曲价值原则,不敢旗帜鲜明地承认它的主体性和社会性。他们或者把狭隘的利己价值标准说成是普遍的人类共同原则,用“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之类的谎言为他们的损人利己行为辩护;或者把他们谋求极端利己主义结果的动机,说成是受“永恒真理”或上帝启示的无私行为,借以掩盖价值原则的具体利益实质;他们甚至还制造“价值无原则”的神话,把追求价值说成是人们主观任意行为的本性,鼓吹人们的主观追求是天然平等的,与任何社会条件、客观规律和真理都毫无关系,借以掩盖和取消价值原则上的尖锐社会矛盾和斗争。
当然,这一切都不能改变价值原则在人类生活中的真实面貌和地位。马克思旗帜鲜明地肯定了价值原则的实质和作用,毫不留情地揭露了一切标榜“全人类的永恒价值原则”的虚伪性,指出了任何价值原则都是一定具体历史阶段上的具体原则,只有进步的、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前途的人们,才能够坚持具有长远的、人类历史意义的价值原则。马克思公开承认自己的价值原则就是以无产阶级和劳动大众的根本利益为内容的原则,这一原则有着强烈的阶级性和历史性。坚持这一原则,不是为一切人的利益、而只是为人类大多数的利益而斗争,为整个人类现在和未来的根本利益而斗争。
价值原则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都要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的社会需要和利益,即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尽可能地使客体为主体服务。因此,从价值原则的角度来看,认识客体、世界本来的面目和规律不是目的,认识主体本身或人的抽象的“自我意识”也不是目的,而把两者通过人的活动有效地结合起来,使之达到统一与和谐才是目的。这种统一与和谐集中地表现为主体的现实发展。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来说,价值原则意味着自立、自强、进取、创造、高度地发挥主体能动性和主观能动性,意味着人的本质力量的充分发挥和人的生活内容及形式的丰富化,等等。
因此,寻求人在自然界面前的主动地位,寻求人的活动方式的最优化和最佳效益、高效率,寻求实效的丰富性、全面性和持久性等,是价值原则的一般共同内容。价值原则的这些一般内容随着人类本身及其能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且成为人们一切积极活动的动力因素。可见,价值原则是人类活动的动力和动机原则。
价值原则又是人们处理社会关系、进行社会斗争的基本原则。正因为价值原则是维护一定人、一定社会具体需要和利益的原则,所以在人类社会处在分裂、对立和阶级差别的历史条件下,才不能把人的本质的丰富化和实现当作一个抽象的观念,当作一切人的自发的共同目标。在这里,价值原则就意味着斗争,即人们的根本利益、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斗争。只有坚持符合人类进步的需要和利益的价值原则,坚持不懈地反对落后的、狭隘的和腐朽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势力,才能使正确的价值原则得到贯彻和实现。
价值原则是一种目的性的原则。目的性是这一原则的核心。有目的地改造世界是人类的本质活动,而目的归根到底在于人、社会本身的不断发展。但是,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阶级阶层那里,人们的目的有着重大的本质差别。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哲学家们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而“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注666。由此,人类根本目的的客观性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定向才得到科学的说明。革命地改造世界,使人类社会朝着实现共产主义的方向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价值原则的结论。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这两大原则的实际作用和表现,不论人们对它们的自觉程度如何,思想和理论的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客观地、现实地存在着的。它们深刻地体现了人类生活的本性和内在矛盾,体现了真理和价值范畴的社会功用。
2.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矛盾及其意义
真理范畴、真理原则体现了人类对于作为客体的世界的普遍本性和内在尺度的意识,它是主客体关系中客体性内容的概括和抽象;在实践活动中,它反映和体现着全部客观规律的作用的一般性质和地位。价值范畴、价值原则体现了人类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普遍本性和内在尺度的意识,它是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性内容的概括和抽象;在实践活动中,它反映和体现着主体能动性作用的一般性质和地位。两者的客观基础和内容实质决定了真理和价值之间的矛盾,归根到底是主客体之间矛盾的集中表现。客体本性与主体本性、客体尺度与主体尺度、客体作用与主体作用、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等现实的矛盾,集中地、综合地体现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就构成了真理与价值矛盾的丰富内容。
以此为内容的真理与价值的对立,表现为人们有目的的活动中一系列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的因素和环节。例如:
无条件地、全面地承认对象的客观真实性,同对这种真实性加以取舍、选择或改变对象使之具备另外的真实性之间的对立,是真理与价值之间对立的重要形式。它们意味着,主体关于客体、对象的态度,从一开始就有两个不同的出发点,前者从客体本身出发,后者从主体尺度出发。客体本身并不包含主体的需要,它的本然属性对于主体需要来说,既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还可能两者兼而有之。因此,从客体本身出发就包含着不以主体为转移,而从主体出发则包含着对客体现实的某种否定。
无条件地、全面地遵循现实(包括主体和客体)的客观规律,与有条件、有目的地发挥主体能动性,以使现实及其规律为主体的发展服务,是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不同要求。按照真理原则,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朝着全心全意地认识真理和达到真理的方向发挥,否则便不可能获得完全的真理。而按照价值原则,则把掌握真理作为实现价值的条件和手段,否则真理是无用的。真理从事物的因果必然联系方面揭示了目的和手段的内在一致性。它侧重于确定目的的前提,侧重于实现目的的道路、手段的必然性,侧重于原因;而价值则从结果的最终实在性方面显示了原因的过渡性、目的和手段的可分离性——达到某一目的不必非得始终保留某一手段,它侧重于目的和结果,侧重于人选择目的和手段的各种可能性、灵活性。与此相联,真理的现实表现,常常同认识过去和现实、强调事物的本然相联系,价值则常常同向往未来和可能、强调人为相联系;真理主要是原则的坚定性和一贯性的基础,价值主要是策略的灵活性和多变性的原因。
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以客体性事实及其规律为基础的统一性,与以主体性事实和需要为标志的多样性,是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所带来的不同社会结果。这是因为,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和规律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在世界、客体本身是统一的情况下,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必然是统一的或能够统一的,因此真理意味着人们的统一、一致;按照主体的需要和尺度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在主体本身多层次、多维、多种社会条件的情况下,人们的价值关系、价值意识和价值活动必然是多样的、多维的。结果和发展趋势的“一”与“多”,构成了真理与价值矛盾的又一种形式。
迄今为止,人类掌握真理的成熟形式是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等。科学是由反映客体内容的知识、有严格客观规定的观察和推理方法、特殊的社会组织和活动方式、应用规则等所构成的。科学本质上是真理的社会表现形式,它以真理和达到真理的途径为实质和核心。而人类掌握价值的形式,则直接通过广泛的、全面的社会生活本身而存在着。经济、政治、道德、艺术、法律、科学、宗教、习俗等生活领域,本身都是价值的领域。
科学和社会生活之间、科学本身的真理要素和社会生活价值要素之间,存在着一系列重要的差别和矛盾,今天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例如。许多科学成果的道德中立性与人们对科学的道德要求之间存在着的现实矛盾;科学本身发展的无情逻辑与人们用科学来解决由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新问题的热切期待之间的矛盾;科学的新发展给传统的价值关系和价值观念造成的猛烈冲击,同社会需要维持稳定的价值标准之间的矛盾;等等。科学与社会利益、福利、效益,与生活中的理想和道德等之间,日益表现出非天然统一的性质,这正是真理与价值的矛盾在今天的突出表现形式。
R.S.科恩的一段话,比较典型地描述了一些人对当代科学与道德、真理与价值之间矛盾的感觉:“完美的真理是痛苦的。科学不再是人类进步的完全具有启发作用的同盟军了,虽则它一度曾似乎是这样的同盟军;具有人性的人会警惕地注视着科学地理性化的社会秩序的任何一种模式,注视着过分严格地专注于事实、过分把智力资源集中于能够使人类的生活和文化机械化的各种技术领域……我们再次认识到科学在道德方面是中立的。它并没有自动地成为一种行善的力量……此外,科学扩展到对社会与历史的研究,这绝不是科学共同体内的一种人道主义许诺的保证。也不是科学知识中的道德睿智的保证。”注667
上述科学与道德、真理与价值之间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种种表现,具有今天的时代特征。但是,这种本质上的矛盾绝不是今天才有的。它是人类在解决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矛盾的道路上必然存在的课题,只是随着科学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在今天表现得最为明朗、最为尖锐罢了。因此,我们不能把它们看作是偶然的、个别的、不合规律的现象。相反,需要从这个古已有之、而今天业已成熟的矛盾问题中,看到人类发展中一个规律性的线索,从中得到深刻的启示。
第一,真理与价值构成人类实践活动中的一个本质矛盾。
真理与价值的矛盾在一切主客体关系中都是客观存在着的,它根源于世界的客观性和主体人的目的性。因此,唯物主义的、科学的态度,是承认这个矛盾,如实地揭示这个矛盾双方的地位和特性,区分它们在人的活动中的不同性质和作用。承认矛盾,首先就要承认统一体中矛盾双方的存在,承认它们彼此之间的区别和对立,承认分析和解决这个矛盾是一项基本的任务。在透彻地探讨矛盾双方的特性和相互制约的性质之前,过早地断言二者的统一和转化,往往容易造成理论和思想的简单化。但是,如果脱离了二者之间矛盾的联系,也不能够清楚地看到它们各自的特性。所以,确立关于真理和价值的辩证矛盾观念,在理论上是一个基础性的环节。
第二,孤立地看待真理或价值都是片面的。
真理与价值各自作为矛盾的一方,是相互依存、相互规定的;它们各自体现的客观内容,都只是主客体全面关系、人类实践整体活动的一个侧面。从人与世界的全面关系来看,真理和真理原则、价值和价值原则各有分工和侧重,单独地看它们都有自己的个性、局限性和片面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真理与价值都具有互补的性质。这就是说,单独的真理具有关于客体的全面性,单独的价值具有关于主体发展的全面性,而它们对于整个的主客体关系来说,这种全面性就只是一个方向、一个方面的全面性,是一种片面的全面性。只有把两方面的全面性结合起来,才能具有整体的、现实的全面性。
真理的局限性可以从科学的局限性中看得很清楚。理性是科学的本性,重“事”理、“物”理是科学的内容本色,知识、逻辑、技术是科学的精华。尽管科学的发展具有无限全面性的可能,但是不能设想科学和技术可以把人的全部需要、情感和各种历史随机性的因素都变成完全可以理性化的标准行为。相反,人的需要、情感和历史特点总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而具有新的内容的,这些内容是任何无情的科学逻辑所不能代替的。
正因为如此,当代许多大科学家深感科学不能包办一切,真理不是唯一的最高权威。爱因斯坦曾不止一次地谈到过这样的感想:仅仅用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因此,还需要对人进行价值的教育:“我们切莫忘记,仅凭知识和技巧并不能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幸福和尊严。人类完全有理由把高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的宣道士置于客观真理的发现者之上。”注668
价值的局限性通过人们形形色色的价值关系和价值观念的历史局限性表现出来,更是显而易见。价值作为一种主体性的尺度和标准,它从根本上不能超越主体本身的特点和弱点。就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这一点而言,如果不是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和限制,主体本身不能把握主观能动性发挥的限度,欲望可以无止无休,想象可以无边无际,选择可以被夸大为随意制造,“为我”可以变为“唯我”,多样化可以变成自我抵消,灵活性可以变成蝇营狗苟……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求福得祸,向往文明而得到的却是野蛮,追求价值反而失去价值。正因为价值本身具有这种局限性,所以它时时需要由科学、知识、真理来指点,接受客体和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教导。
真理与价值本身的局限性和彼此互补性不被一些人所理解,因此形成两大极端的思潮:唯科学主义和反科学主义。唯科学主义根据价值问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不严格性,就全盘否定价值的客观性质和作用,认为它是一个无理的、只能被科学排斥的、跟在科学后面变来变去的领域;反科学主义则抓住科学技术在价值方面的中立性、副作用以及负价值表现,就全盘否定科学,认为它是现实社会灾难的祸源,人类要获得幸福和自由就必须抛弃科学。这两种片面态度的对立,一方面反映了在特定历史时期由于主体本身的原因而使真理与价值、科学与道德的对立发展到空前尖锐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这个问题上的简单化、绝对化思维方式,不可能正确理解矛盾本身的辩证性质。二者都是把真理与价值、科学与人性之间的区别和对立看作是彼此隔绝的毫不相容,用一种片面性反对另一种片面性。
第三,哲学应该把真理与价值的统一作为自己探索的方向。
鉴于真理与价值问题的性质和地位,鉴于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对于人类思维和行动的意义,如何对待这一矛盾就关系到哲学本身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在当代,有“哲学是科学”与“哲学是意识形态体系”之争。前者意味着哲学是一门知识和真理的学说,后者意味着哲学是各种价值观点的系统。在一些人看来,哲学要成为一种科学知识的形式,就必须抛弃它的意识形态性质,最多只能把价值作为它用逻辑和语言等分析方法加以考察的对象,否则,哲学就不是一门科学。而另一种极端的观点,则完全否认哲学成为科学的必要,实际上主张哲学只能是搜寻和表现人自己的内心世界、人的价值意向的方式,至于不依赖于人的价值选择的真理问题,在这里并不重要。在这两种倾向中间,充斥着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人的肉体与精神绝对对立的各种论调。建立在真理与价值的片面性基础上的二者择一,使哲学本身的发展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但是,人类历史已表明,哲学本身存在的必要和意义正在于,它既是一门科学,却又不同于仅仅以知识为形式的具体科学;它既是一种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的体系,又不同于以信仰和意志为形式的宗教。哲学总是既以科学知识为基础,又为人的生活和发展提供理论的总结和价值指导,它能够在比具体科学和生活实践更高的层次上,把两个方面的统一作为自己探讨和思索的领域,而且差不多是唯一能够这样的理论形式。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追求的,是能够正确地理解全部科学成果和人道主义经验之间的关系,从根本理论上确立世界与人、客观与主观、科学与社会生活、理论与实践、存在的现实规律与应有的准则、真理与价值之间内在统一的必然性,探索实现这种高度统一的历史道路。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哲学的范畴和原则不单纯是科学的理论概括,而且是人的生活和活动的选择。真理与价值的辩证统一,正是体现了这种精神的命题,它完全符合这样的人类历史进程:正是本着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人类创造了自己的灿烂的历史,也创造了周围世界的现实;人类无数次地遇到了这两大原则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无数次地证明了它们之间不可分割的统一性。
3.价值与真理的统一及其根本条件
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同为人类所特有这一事实,价值与真理范畴的概念分工和实践地位,能够使人确信价值与真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必须而且能够辩证地统一起来的。当然,这种统一绝不是无差别的合一,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中介的直接等同。价值与真理达到统一的基础、条件、表现形式和标准等,在理论上存在着歧义。在实践中更表现得极其错综复杂。
主张价值和真理的辩证统一,归根到底是以下面这一点为根据的:价值与真理作为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两个内在尺度的相互作用,它们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这个统一体就是人的活动,就是实践。主客体相互关系的存在本身就证明了起码的统一,而实践的持续发展则从动态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证明了这种统一的客观存在。
在主客体关系的运动中,作为主体的人是这一关系的建立者和推动者,是这一关系的主导活动因素。无论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还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无论主体的内在尺度还是客体的内在尺度,无论价值还是真理,都通过主体的人的活动而显示出来、运动起来,产生影响。只有主体调节自己的活动(包括思想和行动),才能保持这一关系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因此,人、主体及其活动是这种统一的创造者和体现者。价值和真理达到统一的首要的和最深刻的根据,在于主体、人的本性和能力。换言之,作为主客体关系的客观内容,价值和真理统一的方式是实践,统一的根据是主体、人。
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根据是主体、人,这一点不仅应该从主体、人在建立和推动主客体关系方面的地位上理解,而且应该在人、主体的本性、能力和活动的具体历史客观性的意义上来理解。就是说,人、主体之所以能够成为自己活动两个方面彼此统一的根据,还因为人、主体本身具有与世界、与客体相统一的本性;或者不如说,人本身就是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社会与自然界、个人与社会统一的产物和体现。人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地存在并活动着的人。作为具体主体的具体人,他有什么样的本性,有什么样的能力,都不是孤立的、偶然的,也不是先天主观的,而是人本身在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制约下能动地活动的结果。因此,主体、人作为真理和价值统一的根据,不过是人的活动以世界的统一性为根据的另一种表述方式罢了。
对人、主体的本性和能力作具体的、历史的、客观的理解,就是从人、主体的存在、结构、规定性、需要、能力和活动中,揭示出人与世界、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而不是把人当作纯粹主观意志的象征。关于人的这一观点,同片面强调“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古代主观主义人本论有原则的区别。“人是万物的尺度”包含着局部的合理因素,它反对这样一种信条,即认为世界的存在本身就包含着已经预成的一切,所以,人只是探索,而不是创造。但是,这种哲学人本主义在否定一种倾向的时候走向另一个极端,它完全否认预先存在着的世界的客观规律对人的制约,而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夸大到脱离其客观基础的地步。
我们的观点是“万物是人的尺度”与“人是万物的尺度”的统一。人、主体本身正是这种统一的产物和体现。在这个意义上,把主体看作是主客体关系统一的根据,把人看作是人与世界统一的根据,丝毫也不意味着主观主义和唯心主义。
主体的本性、能力及其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意味着真理和价值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统一的方式表现于具体的实践过程及其结果。在实践的全过程及其结果中,价值和真理依照人的本性和能力而结合在一起,互相补充,彼此合作,作为基本的要素而贯彻始终。
真理使人们懂得世界“有什么”和“没有什么”,“是什么”和“不是什么”,“怎么样”和“为什么”,从而提供着实践的可能性、基础、权利和运动轨道;价值使人们明白应该和能够从世界得到什么,通过怎样的付出而获得,从而提供了实践的必要性、选择定向和动机、动力。对于实践来说,真理问题,即主体对于实践中一切因素的有无、实虚、真假、是非等的把握与处置是否合乎实际及其规律,这一点作为客观必然性决定着实践的命运;而价值问题,即客体的变化满足主体需要的可能性,以及主体如何理解、构想和努力实现这种可能性,则通过主体的能动性决定着实践的命运。
在实践的结果中,总是客观地包含着两个方面:对真理的肯定和价值的实现。即一方面使主体对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和规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精神和物质形式上增加或验证了新的知识、经验和体验;另一方面获得了具体的物质和精神效果。这两个方面的相互连接和相互补充总是十分具体而细致的。所以,从整体的、一般的意义上来说,真理与价值在实践过程中的互补、合作、和谐,即“相辅相成”,是它们统一的根本方式。
当然,真理与价值的相辅相成不是自发的、自然而然的,而是通过矛盾调节才能达到的。由于价值和真理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方向,它们本身在具体的环节上常常不是相互一致,而是相互冲突。例如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愿望中的东西不是事实,而事实不符合愿望;隐瞒真相是不符合真理的,而为了政治或经济、军事的利益,却不得不保密,甚至制造假象等。这种矛盾和冲突,如果不由主体在思想和行动上加以调节,使它们变为相互制约的有机因素,而是任其对抗下去,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事实上人们总是能够依自己的根本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其能力所及加以调节。
调节意味着斗争。但是这种斗争的结果不一定是一方吃掉一方。调节一般是使真理和价值的内容,以手段和目的、条件和任务、了解和利用、长远和眼前、选择的限度和限度内的选择等之类必要关系的形式统一起来,巧妙地成为一体。在这些关系方式中,二者的矛盾和冲突不具有对抗的性质,而是根本一致和总体上和谐的。整个人类活动的历史和现实、每一成功的实践活动的过程,都能使我们随处看到这种调节及其所造成的和谐和统一。
不难看出,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是保证这种统一的重要条件。这里充分显示了人的自觉能动性在达到价值和真理统一的过程中的巨大作用。价值和真理都是人的活动中的东西,它们的相互关系状态必然在极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在任何情况下,要使活动既不违背客观规律又于人自己有利,除了靠人自己努力之外,别无他法。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所包含的合理思想,正在于此。但是,主体的自我调节绝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无限制的、无所不能的。一般来说,主体自我调节的限度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人类的能力限度。即决定这种自我调节能力最高限度的人类一般发展水平和特征,即人类认识和掌握现实、真理的具体能力限度。在这个限度之外,人们即使认识了现实的必然性,认识了某种真理,也不能超越现实而使它同自己的利益实际地统一起来。例如人类现在还不具备离开地球上的生存条件而生活的充分能力,假如地球和地球上的环境因某种原因马上就要毁灭,人们即使知道了,也不能立即做到或者使它不毁灭,或者使自己适应别的条件。这是一种根本性的历史限制。在一般情况下,它只是人类的自我调节能力的限度,在各种个别主体那里,这种限度并不十分明显。
另一方面则是个体能力的限度,即具体主体的根本利益及其在历史发展中的客观地位的限度。一个人、一个阶级、一种社会形态,它的根本利益是否与人类历史发展的根本利益相一致,它是否具有代表社会发展历史方向的客观地位,从根本上决定着它能否真正做到使自己的价值与社会发展的客观真理相一致。如果一个主体的根本利益是与社会历史的真理、规律根本冲突的,那么在它不放弃自己的根本利益,即未实现彻底的自我否定和自我改造的情况下,它的自我调节终归是有限的,只能局部地、暂时地有效。对它来说,价值与真理的根本冲突、对抗乃至破裂,是不可避免的。而个别主体与人类历史主体之间的对抗,最终失败的只能是个别主体;价值与真理相对抗时,最终毁灭的只能是价值。即这种价值的主体及其根本利益。历史上一切没落的、反动的势力终究不能做到使价值与真理、利益与规律统一起来,不是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得不充分,而是这种主观能动性本身就是狭隘的、有根本缺陷和致命弱点的。
由此可见,真正能够保证价值与真理实现统一的自我调节能力,不是任何主体都无条件地具备的。从根本上说,它只能为与人类发展的历史需要即与人类这个最高主体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个别主体所具有。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上,具有发展前途的社会形态以及与它的发展方向相一致的群体、阶级和个人是这样的个别主体。每一个时代先进的社会制度、先进的阶级和个人,从根本上来说才具有这样的自我调节能力:在人类所具备的最大能力限度内,有效地调节自己的活动,以便做到人的需要和利益与自然和社会的客观规律、价值与真理有机地相互补充、彼此和谐、相辅相成,即达到价值与真理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上述分析表明,作为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条件,所谓“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包含着对主体的深刻要求,即这个主体必须是与人类这个最高主体相统一的主体。这一点与价值、真理本身都有关,价值是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不同的、彼此对立的价值不可能都同真理相统一,而只有那个能够成为真理主体的主体,才可能使自己的价值与真理相统一(我们谈论价值与真理的关系时,一个当然的前提是指它们有共同的主体,而不会是说甲的价值与乙的真理相统一)。而真理的主体不可能是彼此对立的许多个(不可能只是个人的真理),真理的主体本质上只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人类主体,也就是说,是实践着的人类整体,是具体历史地发展着的人的无限整体。这种主体形式,是真理的本质所必然依存的。
既然价值与真理统一的前提是它们有共同的主体,而真理又决定了这个主体只能是人们的社会历史整体,不是分散孤立的群体和个人,那么,对于什么是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深刻条件,我们也就有了进一步深入而完整的理解。这就是:历史地发展的社会整体,作为主体,它的自我调节能力是实现价值与真理的具体的、历史的辩证统一的根本条件。
4.能否从“是”中推出“应该”
在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探讨中,有一个不能回避的理论和逻辑难题,这就是:“‘应该怎样’不能从‘是什么’推导而来”这样一个著名的判断,曾经宣判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统一”这一命题的死刑。这一判断经过许多逻辑实证主义者特别是艾耶尔的研究和论证,已经成为一定意义上的理论共识。那么,“应该”真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从“是”推导出来吗?在思考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做的事是澄清由于过度抽象所造成的某些表述的混乱。
首先,“应该”通常有两种含义:当“应该”的意思仅仅是指对象按自己的规律变化而与人的价值目的和活动无关时,“应该”只表明了对其结果的某种预见,如“按其运动周期,哈雷彗星应该于2045年底在我们的视野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就不过是广义的“是什么”之中的一部分,不属于这里要讨论的问题。
其次,在得出上述“推不出”结论的时候,人们在“是”和“应该”两者的表述前面舍去了主词,即没有表明这里说的什么“是”和谁“应该”。如果考虑现实的情况,在这里加上主词,即主体、客体、人、世界等字眼,那么现实的问题就可能出现下列几种形式:
(1)“客体是什么”与“客体应该怎样”
(2)“主体是什么”与“主体应该怎样”
(3)“客体是什么”与“主体应该怎样”
(4)“主体是什么”与“客体应该怎样”
(5)“世界是什么”与“世界应该怎样”
(6)“世界是什么”与“人应该怎样”
在这种纯粹形式化的排列组合中,有几种是可以通过分析排除掉的。例如,当“应该”的意思仅仅是指对象按自己的规律变化而与人的价值目的和活动无关时,“应该”只表明了对其结果的某种预见,而不属于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的情况,于是就可以排除掉(1)、(5)命题不予讨论;当“应该”表示人、主体所需要的东西,即代表价值的目的时,“客体应该怎样”就不过是“主体应该使它怎样”的另一种表达,于是也可以排除掉命题(4)。
对于剩下的(2)、(3)、(6)命题,则在这里的讨论之中,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和回答。
关于(2),从“主体是什么”推出“主体应该怎样”。在“应该”所表示的前述两种含义上,显然都是顺理成章、合乎逻辑的。例如下面两个三段式都是成立的:
人的本性包含需要,
“应该怎样”是根据需要决定的,
因此,人的本性包含着决定“应该怎样”的因素。
牙科医生是给牙病患者解除病痛的人,
甲是牙病患者,
因此,牙科医生应该给甲解除病痛。
这两个直言推理表明,主体“应该怎样”的具体规定,是主体“是什么”的规定性中所包含的东西。人按照自己的本性办事,合乎他的本性的就是他所应该的。这里的推论符合演绎推理的形式逻辑规则。可以说,只要主体“是什么”本身清楚(实际上这一点并不容易,我们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往往就出在这个大前提上),那么“应该怎样”就能够清楚无误地推导出来。
关于(3),结论也是清楚的:从“客体是什么”显然不能逻辑地推出“主体应该怎样”。这正是逻辑实证主义和分析学派都已经证明了的。如果不是用目的论、宗教迷信、神秘主义的眼光看待客体,对此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如果不是把价值归结为客体的天然属性,而是指出价值是一种主体性关系的话,那么,从“客体是什么”推出“主体应该怎样”是否是问题的真正所在,即我们是否一定要在这里找出通道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点却恰恰是下一步需要讨论的问题。
关于(6),才是我们揭示这个难题的突破口之所在。首先必须指出:从“世界是什么”到“人应该怎样”,实际上正是从“主客体的关系是什么”到“主体应该怎样”的过渡。这个过渡,在逻辑上也是可能的。因为,当“客体是什么”和“主体是什么”都确定的时候,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如何,是一个经验归纳性的事实。例如:地球上的大自然是一个物质循环系统,人是地球上的一种生物,“人与大自然有一种生态关系”就是这样的事实;社会是所有人生存和活动的总体形式,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与社会是相互依存的”也是这样的事实。以这种事实为前提,当其中一方(客体或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关系现状的变化时,主体在这个关系中应该怎样,是能够从这个关系“是什么”具体地推导出来的。其推导过程,本质上与“主体应该怎样”从“主体是什么”推导而来大体一致。例如:
人类依靠与大自然的物质交换来维持生存和发展,一旦这种交换出现障碍,人的生存发展就会受挫或中断;
这种物质交换出现了障碍迹象;
人类要继续生存发展,就应该设法避免和消除障碍。
人的真正解放以生产力高度发展为前提;
社会主义以人的真正解放为目的;
所以,社会主义应该致力于高度发展生产力。
使作物丰收是农民的自身需要和社会责任;
作物丰收需要充足的水分;
因此,农民应该尽力保证给作物以充足的水分。
当某一事物引起人无私的亲近感和愉悦感时,人把这一事物叫作美的;
Y事物并不能引起这样的感受;
所以,人不应该说Y是美的。
从这些例子中可以看到,这些之所以能提出来的命题,其共同的特征是:作为推理结论的“应该怎样”,其本身的必然性已经包含在推理的前提即主客体关系“是什么”之中了。所以,这些推理在形式逻辑上是完全能够成立的。也就是说,这里的“应该怎样”能够由“是什么”推导出来。也就是说,从“是什么”到“应该怎样”的过渡之所以能够成立,同“是什么”中始终包含着“主体是什么”这一点分不开。以上所举的例子都是如此。
实际上,只要有主体的介入,并且是以主体为归宿的推理,从“是”到“应该”的过渡,就都是能够完成的。正是在这里,我们能够揭开二者统一性的秘密。
其实,这个秘密并不神秘。只要睁眼看一看生活,看一看人类历史,就会知道:人们每天每时都在进行着从知道“是什么”向决定“应该怎样”的过渡。哲学家在纸上进行逻辑运算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解决得竟是这样自然而方便。其原因究竟何在呢?说到底,无非是人自己作为主体加入了这个推理过程,主体自己的规定性是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和因素。而人之所以能够知道怎样加入和进行这种推理,又是实践中的经验告诉他们的,是实践教会了人怎样完成这个过渡。仅仅知道客体“是什么”,当然还得不出人自己“应该怎样”的根据。
但是,当人把客体“是什么”与自己“是什么”加以联系和对照时,他的需要就会告诉他“应该怎样”。实践使这种“应该”不仅成为主体自己的事,还包括了对客体变化的预见和争取。上述四个例子,每个推理的大前提都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事实和对事实的经验。一般来说,这些前提的逻辑效力,并不比任何科学推理中作为逻辑前提的“公理”、“公设”的效力更差。所谓“推不出”论的毛病和漏洞,就在于这里忽视或者忘记了包含了人、主体在内的价值推理过程的特殊性,忽视或者忘记了主体在实践推理中的决定性地位。
如果“是什么”是指真理所包含的内容,“应该怎样”是指价值所包含的内容,那么,从“是”向“应该”的逻辑可导性,就是对价值与真理辩证统一可能性的又一论证。它从思维形式上表明,真实的价值判断(“应该怎样”)不仅能够,而且必定是以一定事实判断(“是什么”)为前提的。因此,价值与真理的统一不仅在实践上和一般理论上,而且在逻辑形式上都是成立的。
价值与真理的统一性,反映着实践中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人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和客观规律统一性。因此,价值与真理的一元论,实际上是世界物质一元论的一个具体形式。
(李德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