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19世纪的普遍诠释学
19世纪可以说是从特殊诠释学向普遍诠释学发展的世纪,当时诠释学已向几个方向进行发展:(1)探究经典文献或文本的语言,对其语词的意义和语法进行语义学和语法学解释,由此产生了语文学(Philologie);(2)对《圣经》经文进行释义,从而产生解经学(Exegesis);(3)对法律条文加以解释并指导案例的裁决。这一时期是诠释学作为一门正规的学科而发展的时期,其结晶是施莱尔马赫的普遍诠释学和历史学派的历史学。
施莱尔马赫有两位前驱,即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沃尔夫(Friedrich August Wolf)和G﹒A﹒弗里德里希·阿斯特(Friedrich Ast)。施莱尔马赫在1829年曾发表了一部名为《论诠释学概念,比较F.A.沃尔夫的解释和阿斯特的教科书》的著作,在其中他写道:“因为沃尔夫是我们语文学领域最卓越的精神和最自由的天才,以及阿斯特具有一种远比语文学家多得多的带有哲学兴趣的倾向,因此与这两人进行比较,这可能是有启发和有教益的。所以我认为,把我自己关于问题的思考与他们两人的立场加以联系,这将是有益的。”[1]沃尔夫是德国著名语文学家,他的成名主要由于他于1795年所写的博士论文《论荷马问题》。在此文中,他不把荷马的诗看作一种单独作者的作品,而是将其视为一种精神的产品,一种民族的产品。在施莱尔马赫时代,他作为“古典科学”学者而著名。1807年,他编辑出版了《古典科学博物馆》。他的《古典科学讲演录》是在他死后于1832年问世的。对于沃尔夫来说,过去就如一部百科全书,我们必须不断地对之加以探究,不仅从我们现代认识的高度,而且要带有明显的教育目的,正如在他死后出版的《语文学百科全书》中所说的:“作为科学看待的古代知识,将是历史知识和哲学知识的总汇,正是通过这些知识,我们认识一个尚存有著作的民族。”[2]与迈耶尔一样,沃尔夫认为意义就是作者的意向或作者的意图(inten‐tio auctoris)。他说:“hermeneutics或解释艺术,所意指的东西,乃是……把作者的思想,无论是写下的还是口头说的,作为作者想理解它们的那样加以领会的艺术。”[3]解释的有效性就在于解释符合于作者的意图。另外,沃尔夫与迈耶尔一样,认为文本诠释学是一般符号诠释学的一部分,他说:“诠释学就其最广泛的意义而言,乃是对符号所指称的东西的理解艺术。”[4]也正是由于这一看法,正如我们说过的,沃尔夫把诠释学归属于逻辑学。下面我们主要论述阿斯特的普遍诠释学思想。
注释
[1]费拉里斯.诠释学史.1996:81.
[2]费拉里斯.诠释学史.1996:82.
[3]同[2].
[4]同[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