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存在的三个层次或类型
在唯名论和柏拉图主义的争论中,我本人对柏拉图主义的立场更为同情。在我看来,唯名论中好的东西是那种“健全的实在感”以及说“除非必要,勿增实体”的奥康剃刀,而后者的合理性取决于如何理解“除非必要”。但我认为,唯名论者实际上把“除非必要”这个让步条件去掉了,完全否认了有时也有增设实体的必要,把“勿增实体”变成了绝对命令,因而他们所描述的宇宙是一个只包括物理个体的单纯的宇宙,认为其他一切东西,包括所谓的共相如类、性质、关系,内涵性实体如意义、命题以及像虚构实体“龙”、“哈姆雷特”、“孙悟空”、“飞碟”、“上帝”等都不存在,最终都要被消解掉。这套理论与我们的常识、与我们日常使用语言的方式和习惯,甚至与科学理论的需要有相当大的距离。按唯名论的方式使用语言,意味着对我们现有的使用语言的方式做比较根本性的修改。如此激进的方案能否行得通?我对此深表怀疑。我认为,柏拉图主义中比较好的东西就是尊重我们的日常语言直觉,尊重我们使用语言的方式和习惯,注意由此导致的理论的简便性和有用性,它的缺点就是对实在的感知不足,容易由注重理论的简便性和有用性而随意地增加特设性实体,导致过分拥挤的“本体论的贫民窟”,并最终走向(客观或主观的)唯心主义。我这里想构造一套承认抽象实体存在的“柏拉图主义”理论,它与我们的日常语言直觉比较合拍,简便、有用而又无害,归根结底属于唯物主义哲学。
在本书前面我已论证过,一切词项都有涵义和所指,只不过有些词项指称现实世界中的对象,有些词项指称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对象。正因为如此,“存在”一词就是在跨界情形下所使用的一个限界谓词,说“某物存在(在w)”就增加了其主词尚未隐含地作出的新说明。(32)这里,我将进一步把存在分为如下三个层次或三种类型:
1.实体性存在
指现实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物理个体,如太阳月亮、树木花草、飞禽走兽、男人女人、桌子板凳,以及物质名词所表示的存在,如金木水火土,等等。这是唯名论者所承认的唯一一类存在物,也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第一性实体”:“实体,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存在在一个主体之中。”(33)也就是说,实体是不依赖于其他东西特别是人而独立存在的。
实体性存在中有特殊的一类,即现代科学所说的原子、电子、光子以及其他基本粒子,在有关的哲学争论中被叫做“理论实体”。这些微观实体并不像宏观物体是“摆在那儿的”,并不能由我们的感官感知,我们对它们的认知是通过仪器进行的,而仪器又是根据一整套科学理论制造出来的;并且通过仪器我们也只是观察到一系列现象,至于这些现象背后所“是”的东西如基本粒子,则是我们根据现有理论所做的一种推测或假定,根据海森堡的测不准定理(亚原子粒子的位置和动量不可能同时准确测量),我们也许根本不可能彻底弄清楚基本粒子本身是什么样子。有人因此断言:它们不是作为纯粹的客体而存在,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认知主体,是在主体和客体的认知关系中而存在;脱离开这种关系,它们也许就不存在。在这一点上,宏观物体和微观物体并没有本质性区别,而只是程度不同。所以,蒯因指出:“物理对象是作为方便的中介物被概念地引入这局面的——不是用根据经验的定义,而只是作为在认识论上可与荷马史诗中的诸神相比的一些不可简约的设定物。……就认识论的立足点而言,物理对象和诸神只是程度上、而非种类上的不同。这两种东西都只是作为文化的设定物进入我们的概念的。”(34)我承认,蒯因的说法以及类似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在哲学上也不好反驳。但实验的可重复性以及所建立的理论在实践上的一再成功,至少说明我们不能把微观实体归结为纯粹的理论虚构,而是有客观的依据的。并且实验证明,它们对宏观实体可以产生因果作用,这也成为它们确实存在的客观证据。
2.依附性存在
指依赖于或奠基于个体的各种存在物。先有个体,但个体并不是一个光秃秃的、什么规定性也没有的存在物。相反,个体自身有一定的性质,又与其他的个体发生一定的关系。不同的个体因某些重要性质的相同而形成分层次的类别,如动物类,人类,花草类等,科学上相应地有“种、属、科、目、纲、门、界”的分类系统。要是不承认类,我们平时的说话方式会遭遇严重的困难,并且我们的科学体系也几乎将崩溃。但类并不是与个体并列的另一种存在物,它是基于个体之上的一种思维抽象,但它仍然具有客观性,仍然可以视为一种客观的存在。个体具有一定的性质,并与其他个体发生一定的关系,这就构成通常所谓的“事实”,事实相应地也具有客观性。事实与个体不同,它没有明确的边界,因而不能个体化,正像蒯因所问的:扣动扳机和杀人是一个事实,还是两个不同的事实?这是说不清楚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就否认事实的存在。物质性名词所表示的存在物如水木金火土也不能个体化,但它们却确确实实地存在着。个体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之中,个体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时空也是客观存在的,时空是物质客体的存在方式。此外,任何个体由于内部矛盾和外部环境的作用,都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中,都在由此个体向彼个体演变,因而未来的彼个体相对于现在的此个体来说,就是一个可能的个体;并且,事物的变化并不是完全任意的,而是有规律的,因此规律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此等等。由此引出了一系列依附性存在:性质、关系、类、事实、可能个体、时空、规律等。虽然这些东西不能作为本体存在,但不能排除它们作为本体的依附物而存在;并且,有这些依附物的本体才是真正的现实的本体,否则就是空洞的抽象和纯粹的虚无。
3.观念性存在
主要是指用语言表述的人类知识系统中的存在物,大致相当于卡尔·波普所说的“世界3”,其中包括各种内涵性对象如意义、概念、命题,各种神话故事、科学理论、文艺作品等中的构造物,如“龙”、“上帝”、“孙悟空”、“哈姆雷特”、“外星人”等。根据常识,这些东西都作为人类的精神产品而存在着,至少是存在于人类的观念世界中,是人类主体间共有的精神财产。并且,这些观念性存在也与前两类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瓜葛:它们无非是认知主体对现实存在的对象做移花接木、拼装组合、加减乘除的结果,因此,即使是那些人类思维最离奇的创造,也可以在现实事物身上找到它们各自的影子。此外,观念性存在一经认知主体创造出来之后,就脱离主体而获得了自己独立的生命,成为一个自主发展的领域,有自己自主发展的逻辑,波普把这种逻辑概括为P1→TT→EE→P2……(试错法)并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观念性存在对物质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有人会问:你这样一股脑地什么都承认,把什么都作为存在物接受下来,那你如何划清主观和客观、唯物与唯心的界限呢?我的回答是:“存在”(existence)不等于“实在”(reality),存在可以是现实世界中的存在,也可以是不同于现实世界的可能世界中的存在,还可以是纯观念世界(也是一种可能世界)中的存在。而实在却只是现实世界中的存在,这包括前面所说的实体性存在和依附性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物质世界,它实际上是一个以平常的物质体(即实体性存在)为中心的世界。关于“实在”,我们可以给出这样一个检验标准:凡是实在的东西应该能够对平常大小的物质体起因果作用,我们能够用这种因果作用去解释平常的物质体的变化。例如,力和力场与物质体、原子和基本粒子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与平常的物质体发生相互作用,所以我们承认它们是实在的。(35)因此,“实在的”东西可以是具体的,如各种物理个体,也可以是抽象的,如性质、关系、类、规律等。唯名论者的问题是:他们把存在就等同于实体性存在,并且提出一个基本上只适用于实体性存在的同一性标准:“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这里的同一性仅仅局限于外延的同一性。他们在提出这些观点时,实际上就预先排除了抽象实体或观念实体的存在,而构造了一个人工化色彩极浓的宇宙。但唯名论者所付出的代价是:与我们的日常语言直觉很不一致,所构造的本体论体系也不能满足我们的科学理论的实际需要,并且不具有简便性和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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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朱新民:《现代西方哲学逻辑》,315~316页。
(2) 参见Haack,S.Philosophy of Logics,p.42。
(3) Quine,W.V.The Ways of Paradox and Other Essays,New York: Random House,1966,pp.203-204.
(4)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95页。
(5) 详细阐述参见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265~276页。
(6) 同上书,12、13~15页。
(7) Quine,W.V.‘Facts of the Matter’,in Essays on the Philosophy of W.V.Quine,eds.by Robert S.Shahan at el,Norman: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1978,p.161.
(8) 参见Oppenheimer,P.E.‘On the Logic of the Ontological Argument’,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vol.5,Philosophy of Religion,Ridgeview Pub. Co.,1991,pp.509-529.
(9)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13~14页。
(10) Quine,W.V.‘Designation and Existence’,in Readings in Philosophical Analysis,ed.by H.Feigl and W.Sellars,1949,p.50.
(11) 罗素:《数理哲学导论》,159页。
(12) 转引自李小兵:《古德曼的现代唯名论》,载《北京社会科学》,1996(4)。
(13) 参见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4页。
(14) Quine,W.V.Theories and Thing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p.102.着重号系引者所加。
(15) Cf.Church,A.‘The Need for Abstract Entity in Semantic Analysis’,in Contemporary Philosophical Logic,ed.by I.M.Copy,Dordrecht: Reidel,1978,pp.166-176.
(16) Magee,B.Men of Ideas: Some Creators of Contemporary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8,p.148.
(17) See 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 12(1947),pp.97-122.
(18) Quine,W.V.Mathematical Logic,New York: Norton,1940,p.122.
(19)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99页。
(20) 蒯因:《逻辑哲学》,124页。
(21)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112~113页。
(22) Quine,W.V.Word and Object,Cambridge: MIT Press,1960,p.27.
(23) Ibid.,p.208.
(24) 蒯因:《逻辑哲学》,60页。
(25) 同上书,4~5页。
(26) 蒯因:《逻辑哲学》,26页。
(27)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103页。
(28) 参见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228~231页。
(29)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4页。
(30) 麦基编:《思想家》,周穗明、翁寒松译,256页,北京,三联书店,1987。
(31) 参看本书第七章第六节。
(32) 参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
(33) 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Ⅰ卷,6页。
(34)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41~42页。
(35) 参见邱仁宗:《科学哲学和科学方法论——现代科学哲学概述》,70~7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