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思维、语言、实在和逻辑
关于逻辑的对象,从大的方面说,可以区分出以下几种观点:(1)逻辑是研究思维的,(2)逻辑是研究客观世界的,(3)逻辑是研究语言的,(4)逻辑是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而按通常的看法,语言、思维、现实事物(简称对象)具有下述语义三角图所示的关系:

于是,前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在这三项关系中各执一端。不过,前两种观点都承认,研究思维和研究对象(客观世界)都要以语言为中介,只不过一方认为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而另一方认为语言和现实世界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在这四种观点中,我不赞成第二种和第三种,而比较赞同第四种即“逻辑是关于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科学”这种说法,但认为它与第一种并不矛盾,两者完全可以统一协调:实际上,第四种观点只是对第一种观点的限定和精确化。我在下面将要详细论证这一点。
第一种观点是比较传统的,很长时期内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它认为逻辑是关于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这种看法以思维的形式结构与思维的具体内容的区分为前提。所谓思维的形式结构,又叫做逻辑形式,是指各种具体的思维内容所共同具有的联系方式。例如,“所有的人都是有理性的”,“所有金子都是闪光的”,“所有商品都是劳动产品”,这三个语句表达不同的具体内容,但它们具有共同的逻辑形式:所有S都是P。再如,“如果天下雨则地湿,所以,如果地不湿则天未下雨”;“如果x是偶数则x能被2整除,所以,如果x不能被2整除则x不是偶数”。这两个推理涉及不同的具体内容,但具有相同的形式结构:如果p则q,所以,如果非q则非p。这种为一类语句或者推理所共同具有的结构,通常被称为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形式结构含有逻辑常项和变项两类要素,其中常项是一类语句中相对稳定的东西,是语句的结构要素;变项则代表一类语句中可变的东西,是语句的内容要素,但它们并不代表某个具体语句的具体内容,而是代表一类语句的抽象内容,即是说,我们可以代之以表示某一具体内容的任一词项或者语句。人们通常认为,逻辑就是以这种含有常项和变项的思维形式及其相互之间的结构规律为对象的。不过,自从弗雷格以来,许多逻辑学家一般不再提逻辑以思维为对象,这是有多重原因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逻辑直接以现实世界为对象,它研究现实世界的逻辑结构及其规律。这种观点渊源于罗素、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论哲学。在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和现实世界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专名对应于个体,形容词对应于个体的属性,动词对应于个体之间的关系;原子命题对应于原子事实,复合命题对应于复合事实;并且,复合命题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相应地,复合事实也是由原子事实构成的,如此等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语言和现实世界之间具有结构同型性,即它们具有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的形式就是逻辑形式,即实在的形式”(13)。这就是说,命题中名称之间的逻辑结构与现实对象之间的逻辑结构是相对应的。正由于这种对应,我们通过语言的中介所把握的,就不是所谓的思维,而直接就是现实世界。有些逻辑学家考虑到现代逻辑发展的下述事实:现代逻辑大都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具有抽象的结构,容许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一种解释之下,该形式系统或许表述天文学的理论;在另一种解释之下,它可能表达电路开关理论。因此,很难把它们看作是关于思维形式结构的理论。于是,他们就把逻辑原子论这种哲学理论搬到逻辑领域,明确主张逻辑是以现实世界的逻辑结构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逻辑规律直接就是关于现实世界的客观规律,逻辑于是就完全被客观化了。
第三种观点认为,逻辑直接以语言符号为对象,现代形式逻辑主要以人工语言为对象,新兴的语言逻辑则以自然语言为对象。(14)主张此种观点的逻辑学家们的基本出发点是要严格区分逻辑学和心理学,认为思维是一种心理现象,如果逻辑学也以思维为对象,则它就会混同于心理学,就会使逻辑研究重蹈早已为弗雷格所痛斥的心理主义的覆辙。例如,乌卡谢维奇指出:“认为逻辑是关于思想规律的科学是不对的,研究我们实际上如何思维或我们应当如何思维并不是逻辑学的对象,第一个任务属于心理学,第二个任务属于类似于记忆术一类的实践技巧。逻辑与思维的关系并不比数学与思维的关系多。……逻辑中的‘心理主义’乃是逻辑在现代哲学中衰败的标志。”(15)他们既然不同意逻辑以思维为对象,也不同意逻辑直接以现实世界为对象的观点,于是根据大量的表面现象,就得出了逻辑以语言符号为对象的结论。
第四种观点认为,逻辑的中心课题是推理(或论证),但它并不研究推理的一切方面,而是从推理形式的角度把有效的推理与无效的推理区分开来。因此,逻辑是一门关于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科学,它不是描述性的,而是规范性的。假如这样一般性地表述上述观点,则它几乎是无可辩驳的,并且还可以作为以上三种观点的共识。因为即使认为逻辑是研究思维、语言或客观世界的人,也并不否认逻辑的中心课题是推理,逻辑是关于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科学,只是他们不仅仅承认这一点,而且在之后还做了某些添加。而第四种观点所要否定的正是后来的这些添加,并且主要是针对第一种观点的,这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从技术上说,逻辑以思维为对象的说法过于宽泛,要界定究竟什么是“思维”、“思维的内容”、“思维的形式”、“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规律”等也十分困难;在界定这些概念时,往往要涉及到一些特定的哲学立场,例如唯物论和唯心论,经验论和唯理论,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等,从而使逻辑学打上了浓厚的哲学认识论色彩,使逻辑学无法保持在哲学立场上的中立性。其次,也许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摆脱在17—19世纪盛行的逻辑心理主义倾向,划清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界限。根据苏珊·哈克的表述,在逻辑和思维的关系上,可以区分出这样三种立场:(1)强心理主义:逻辑是对精神过程的描述,例如描述我们实际上如何思维;(2)弱心理主义:逻辑是对精神过程的规定,例如它规定我们应该如何思维;(3)反心理主义:逻辑与精神过程毫无关系。(16)本节上面所述的第二至第四种观点都可以归于反心理主义之列。
在这四种观点中,我赞成第四种字面上的说法,即“逻辑是关于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科学”,但不赞成它背后所隐藏的过于极端的反心理主义。在我看来,“逻辑以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为对象”这一说法并不能否认逻辑是研究思维的一门科学,因为推理显然既不是客观事物的发展过程,也不是单纯的语言过程,而是一个思维过程。亨迪卡指出:“在正确思维和有效论证之间有以下类似之处:有效论证可以看成是正确思维的一种表达,而正确思维可以看成是内在性的有效论证。在这种类似的意义上,正确思维的规律和有效论证的规律是一致的。”(17)因此,承认逻辑以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为对象,就是仍然承认逻辑以思维(至少是思维的某一个方面)为对象。因此,我认为第四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并不矛盾,把第一种观点进一步精确化的结果就是第四种观点。不过,尽管第二和第三种观点中也含有合理的因素,在总体上我却不赞成这两种观点。
我认为,第二种观点的一个重要依据——语言和现实世界是结构同型的,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是不能成立的。确实,语言主要被人们用于命名客观事物、表述客观事物情况。但是,语言也被大量用于表示和描述现实中不存在的、完全虚构的对象,例如上帝、孙悟空、半人半马怪;用于描述现实对象之间根本不具有的性质或关系,例如“孙悟空大闹天宫”,“你的声音重两百斤”,“绿色的梦想狂暴地睡眠”……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也看到了这种不对应,但他们把这一点归之于自然语言的缺陷,把这一类名称或命题统统斥之为无意义,仍坚持认为:有意义的命题与现实世界存在一一对应。那么我们来看这样一个命题:“张三生病了并且李四上学了”。这个命题当然是有意义的,它含有两个原子命题:“张三生病了”,“李四上学了”。它们之为原子的,是因为它们不可再分析,否则就不再是命题。与“张三生病了”这一原子命题相对应的原子事实是什么呢?有人会回答说:是张三生病了这一事实。但这一事实怎么可能是原子的即不可再分析的呢?它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原因所引起,可能显现为许多症状,可能对张三本人及他周围的人造成各种各样的影响……可以说张三生病这一事实复杂极了,根本不是一件简单的原子事实。还有,逻辑中大量存在着否定命题,例如,“并非天在下雨”,那么与这一否定命题相对应的否定的事实是什么呢?是那件没有发生的事实吗?但“没有发生的事实”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矛盾。我认为,命题可以分为原子的和复合的,但把这种区分搬到事实上面则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任何事实都是复合的,都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并且自身都具有复杂的结构,原子事实或基本事件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企图通过语言及其结构去直接把握现实世界及其结构,只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实际上,人们透过语言的中介所直接把握的只能是人的思维,而思维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现实。在这个意义上,第二种观点也具有某种合理性。
在我看来,第三种观点是被表面现象所误导的。的确,语言是逻辑的直接研究对象,这大概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事实。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如此?我们撇开发生学意义上的思维和语言谁先谁后的问题不谈,仅就现代人的现实的思维来说,它确实是与语言密不可分的,几乎命定地摆脱不了语言的纠缠。没有语言,思维活动无法操作和运行;没有语言,思维成果转瞬即逝,不能存留;没有语言,人们的思维成果不能相互交流和理解。可以这样说,语言是思维的外化形式,是思维的活化石。舍掉语言,封闭在大脑这个神秘“黑箱”中的思维不能成为研究的对象。由此可以看出,逻辑之所以要研究语言,是因为语言表达着、外化着、凝聚着思维!这一点也得到了现代语言学理论的支持。乔姆斯基认为,每个句子都有两个结构层次: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其中表层结构是指实际上形成的句子的各成分之间的关系,这句子是对这些成分进行线性排列的结果;而深层结构则是指短语或句子成分之间的内在语法关系,这种关系是不能直接从其线性序列上看出来的,而是思维抽象的结果。按照生成语义学的观点,一个句子的深层结构就是它的逻辑形式,它提供该句子的完全的语义表达。我们通常所谓的命题、推理,实际上就是由句子的深层结构所决定和表达的深层语义即逻辑语义。由此我们可以解释下述现象:不同的句子为何可以表达同一个命题,同一个句子为何可以表达不同的命题,前者是因为尽管这些句子的表层结构不同,但其深层结构其实是一样的;后者是因为同一表层结构之下隐藏着几种可能的深层结构。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逻辑研究语言,其实是为着研究由其深层结构决定和表达的深层语义。例如,我们研究词,是为着把握它所表达的概念;研究语句,是为着把握它所表达的命题;研究语句之间的关系,是为着理解它们所表达的推理关系。这里,概念、命题、推理都是由相应的语言形式所表达的思维内容,属于思维范畴。因此,逻辑研究语言,其实是为着研究由语言所表达的思维。这样,逻辑就有两个研究对象,一个是它的表面的直接的对象——语言,包括自然语言与人工语言;一个是它的内在的真正的对象——思维,但仅限于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
我认为,反心理主义者为否认逻辑以思维为对象而提出的几个主要论证是站不住脚的。
(1)思维是一种心理现象,如果逻辑也以思维为对象,就必然混同于心理学,陷入心理主义的泥坑。这是反心理主义者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论据。我们承认,思维是一种心理现象,在形成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的过程中,不能不受到兴趣、目标、动机、情感、意志等心理因素的影响。有人指出:“每一个判断都发育于某个心灵的母体之中……它是在为判断者或其他人而存在的选择事件中进行有意识或无意识选择的结果,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任意性或意志因素。类似地,每一个原理归根结底都是设定即要求,而不是摹写自然过程的‘规律’。没有原理(设定)、假设(问题)、理想(目标)和兴趣(动机),任何科学都不会产生或者兴盛。简言之,若不考虑判断的这种‘心理’方面,思维的性质和过程就不可能得到理解。”(18)但是,由此进一步得出结论说,如果逻辑学以思维为对象,则它必然混同于心理学,则是错误的。
在我看来,即使逻辑学和心理学同以思维为对象,也完全可以把它们两者严格区分开来,其具体区别体现在:第一,两者的研究范围之广狭不同。人的心理活动是极其复杂多样的,从大的类型上说,它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意志等,并且还具有一定的生理机制,心理学以这整个心理活动与过程为对象,逻辑学仅仅在思维和推理上才与心理学发生重叠和交叉。第二,即使同时研究思维,它们各自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心理学要研究某个具体思维活动发生、发展的过程及其规律,例如,它要研究一个具体的概念是如何形成的?一个具体的判断是如何作出的?一个推理在一个具体的个体那里是如何发生的?这些思维活动要受到哪些外界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影响的程度有多大?而逻辑学对这种发生学意义上的思维研究完全不感兴趣,它只是把各种思维形态例如概念、判断、推理当作既定的加以接受,而专门研究它们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形式结构关系。例如,假定一个语句是真的,由此得出的另一语句是否必然为真?这种关系是逻辑的而不是心理的,它不受任何心理因素的影响。因此,以思维内容的这种形式结构关系为对象的逻辑学并非必然混同于心理学。既然同时以人为对象的学科,可以区分为伦理学、社会学、民俗学、政治学等不同的门类,并且,研究人的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尚可区分为例如情绪心理学、人格心理学、神经心理学、性心理学等不同的学科,为什么单单逻辑学一研究思维就必然混同于心理学呢?历史上有人或者现在仍然有人把它们两者混同,并不意味着它们必然混同。有人正确地指出:“对于思维和认识必须区分事实问题和规范问题。思维和认识是怎样的经验事实呢?这是问事实的问题;相反,正确的思维和认识应该怎样呢?这是问规范(应该)的问题。我们必须区分这两个问题。思维和认识的心理学是要回答事实问题的科学;相反,思维和认识的逻辑学是要回答规范问题的科学。只从思维来看,人们谈‘思维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谈‘现实思维’,相反,人们谈‘思维规范’,则是谈‘合理思维’。现实思维的科学是思维的记述理论;合理思维的科学是思维的规范理论。”(19)简言之,思维的心理学侧重于思维的事实问题,是经验科学;逻辑学侧重于思维的规范问题,属于规范科学。第三,两者的研究途径和研究方法不同。心理学是通过一定的模式,例如刺激—反应(S-R)模式来研究思维,它所采用的基本方法是观察、实验、归纳,其理论带有很强的经验描述性;而逻辑则是通过语言的中介研究思维的,它所采用的基本方法是分析、抽象、概括、演绎。由此可知,逻辑学和心理学在研究范围的广狭及侧重点上,在所采用的研究途径与方法上,都有着原则性的差别,完全可以把两者严格区别开来。因此,反心理主义者的基本论据是不能成立的。
(2)反心理主义者否认逻辑是研究思维的,还基于这样两个理由:一是思维类型的复杂性。思维常常被不同的论者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有抽象思维(逻辑思维)、形象思维与灵感思维;有习惯性思维与创造性思维;有单一性思维与系统性思维等等。我认为,尽管思维类型多种多样,但这并不妨碍逻辑从中抽取一种型式——抽象思维,并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思维的形式结构关系进行研究。因此,提出思维类型的复杂性最多只是说明逻辑研究思维的说法过于宽泛,有待精确罢了,并不能说明逻辑研究思维的说法不正确,正像说“人是动物”并非不正确一样。二是思维形式概念之模糊不清。对此我深有同感。在哲学上,思维形式通常是指概念、判断、推理,而在逻辑上,它们通常是指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结构。我主张在前一意义上使用“思维形式”这一概念,在后一意义上则用“逻辑形式”或“思维的形式结构”来代替。但有的先生并不是在这一意义上说思维形式概念模糊不清的,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谓的思维形式(逻辑形式)实际上只是语言形式,真正的思维形式是指:“应该承认思维这种心理过程,其形式结构是极其复杂的。现在神经心理学对人的大脑结构有了比过去深入细致得多的观察与分析(但是,相对于大脑的复杂性来说,这种观察还是很不够的)。大脑是由140多亿个脑细胞组成的。这140多亿个脑细胞又相互组合形成亿万个复杂的神经网络。人进行思维活动时,大脑的神经网络是按照特定的规律、以某种特殊的形式工作的,这种特定的规律与特殊的形式,才真正形成‘思维的形式或结构’。”(20)很明显,在这里他是把“思维形式”等同于思维的生理机制。如果有人愿意在这一特定意义上使用思维形式概念也是可以的,但我怀疑并且担心,是否有必要完全改变一个为人们所熟知的概念的涵义?这种改变在多大程度上会被人们普遍接受?
综上所述,无论是把现实世界还是把语言看作是逻辑的真正对象,都是不正确的,逻辑研究的对象是思维,是思维的形式结构与规律。由于逻辑特别注重研究推理及其有效性标准,因此下述说法也是可以接受的:逻辑是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科学,它的中心任务在于提供鉴别推理有效与否的模式与准则,以便把有效的推理与非有效的推理区别开来,从而教会人们正确地推理,避免、揭露与驳斥错误的推理。这最后一种说法的好处在于:在研究活动特别是在教学活动中,可以暂时摆脱逻辑与哲学认识论和心理学的复杂纠缠,而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到逻辑的中心课题上:研究推理形式以及判别推理形式有效与否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