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无限贸易公司和罗马地产交易市场
——一位初露才华的学者
一个不懂拉丁文的人,就像在大雾天置身美景之地一样。
亚瑟·叔本华
1885/86年冬季学期,即马克斯·韦伯上大学的第七个学期,由于要准备国家考试,他转学到了哥廷根大学。在那里,他遇到了一桩非同寻常之事:“在通常的约见时间,我去了教授家。年轻的女佣未做通报,就直接让我去他的房间。我敲了一下门,当我走进房间的时候,从桌上和地上到处都是的古版书、新版书、草稿纸和废纸团的后面,走出一个身披似黄非黄颜色睡袍、衣衫简陋、瘦高个子的人,一脸惊诧的样子看着我。尽管情形十分尴尬,我差点笑出声来。我报上姓名,向他解释了此次登门拜访和唐突闯进房间的原因。”这位教授(他是位正教授)一边扣好睡袍的扣子(之前没扣),一边走进隔壁的房间(他的衣服放在里面),然后又“衣衫不整地”走了出来,并将访客介绍给他的太太,“于是,我又非常唐突地撞见了完全未梳妆打扮的教授太太”。[1]这两人便是:乌尔里希·维拉莫维茨-默伦多夫和他的夫人。
维拉莫维茨出生于波美拉尼亚(Pommern)[2]一个农庄主家庭,是古典语言学界名气越来越大的青年才俊。1872年,他24岁时就名噪一时,原因是,他因为《悲剧的诞生》一书向比自己年长4岁的作者弗里德里希·尼采教授叫板。眼下,他正试图借道哥廷根向他的专业领域的中心——柏林大学发展,这也是他的岳父特奥多尔·蒙森的意思。蒙森夫人曾向马克斯·韦伯建议,要拜访一下这两个学者,这样,他在人文科学界就能提升自己的名气。韦伯听从了“此人必须拜访”的指点。但是,拜访名家并不意味着这个年轻人的前途已经一片光明。诚然,与那些出身并不优越、父辈是天主教徒或犹太教徒而非土地庄园所有者、大学教授或高级官员的普通家庭子弟相比,这样的举荐能带来诸多的好处。缘此,这次与古典语言学名师的贸然相见(维拉莫维茨每周两堂讲座课和两堂讨论课,负担很重)[3],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人文学科贵族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次拜访。因为,韦伯在上学期间与维拉莫维茨和蒙森并不是师生关系。不过,作为民族自由派学者政客的蒙森,倒是在他父亲家中常有走动。尽管如此,这位古代史学家在韦伯博士论文答辩时曾经讲过一番后来经常被人引用的话,他说,他对韦伯论文中的观点虽然不能全都赞同,但是,当他“行将就木时,我不会对其他人,而是要对我十分看好的马克斯·韦伯说:‘吾儿,接过我的长矛吧,我的手已经拿不动它了’。”[4]不过,在韦伯博士论文所涉及的课题中,蒙森并没有什么武器可以留给他人。马克斯·韦伯取得博士学位的论文,内容是关于中世纪的商法。因此,蒙森的话必须翻译成:“他是我们的同仁。”
无巧不成书,韦伯的论文题目同样也是因为家庭熟人的原因得以确定下来的。起初,韦伯父亲的大学同学、中世纪城市法专家、法学史教授斐迪南·佛伦斯多夫(Ferdinand Frensdorff)[5]曾表示,愿意带他这个博士生,被韦伯婉言谢绝,理由是,他更想研究罗马法而不想碰德国法,因为他的脑子无法一心二用。其时,韦伯恰好对当时法律政策方面十分重要的“德国法”(以佛伦斯多夫为代表,主要以中世纪的资料来源为基础)和“罗马法”之间的区分颇感兴趣。在1900年《民法典》生效之前,德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乃是一套完全不同的规范标准,亦即一部分是来自经过整理修订的罗马法律文化体系,另一部分则是来自“日耳曼血统”的法律规定。其中,罗马法不仅更具有系统性,而且也较少带有“公共的”性质:罗马法更多的是以个人的法律地位为导向,而德国法侧重于公共财产问题以及合作合同关系。罗马法是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他们认为,为私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制定法律没有必要,不仅传统的体系和概念已经完全够用,而且必要时还可以采用所谓的“律法汇编”,即罗马律法理念的四卷本汇纂,它于公元533年由查士丁尼(Justitian)[6]皇帝下令编撰,之后一直起着某种法典的作用。在罗马法中,律师在法律事务中始终是主角,而非“君王统治者”。反之,在德国法中,法律的来源五花八门,出处很多,诸如部族法、国王法令、《萨克森法典》、采邑领地法、城市法等,不一而足。这些五花八门的法令迫使人们不得不对这些规范标准的社会和统治背景进行深入探究,以便弄清它们的确切含义。典型的“罗马法学者”的法律观念来自人们在处理不同意见时所使用的、有着良好实用经验的法律概念,典型的“日耳曼法学者”关心的则是法律赖以产生的共同体问题。[7]
按照韦伯本人的说法,他对自己将来是否要当学问家一事心里并不十分清楚。在通过教授资格考核之后,他曾经说,“我并不是一个真正做学问的人[……]”,[8] 并且对研究现行法律兴趣不大。1886年在策勒市(Celle)[9]通过首次国家考试之后,他在柏林任实习律师的4年时间里给自己选择了一个两种资料来源兼而有之的、历史方面的研究课题:中世纪繁盛期无限商贸公司的产生。论文的导师是柏林的商法教授列文·戈尔德施密特,他在海德堡大学做自由职业讲师期间也曾经在法伦斯坦别墅里住过大约9年时间。戈尔德施密特将自己撰写的《普通商法史》(Universalgeschichte des Handelsrechts)的第一卷题献给特奥多尔·蒙森,这样,说到底他们都是同一个圈子里的人。戈氏不仅是商法研究的代表人物,而且是现代商法研究的创始人,并且有意把关于这个领域的法学研究变成我们如今所称的工商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对于马克斯·韦伯究竟如何从一个法律学者和法学史家变成了一位经济学家这个问题,这一点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对于其他法学领域,戈尔德施密特突出强调了商法的实践性特点,亦即,凡是从事商法研究的人都要求具有诸如船舶、通信或是海洋方面的基本常识。他尤其强调研究人员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使他相比国家的立法能够更快地适应商务往来中的各种需求变化,并且将地域性的观点置于次要地位。除此之外,“在占主导地位因素的影响下,诸如主要按照经济上训练有素和眼界最开阔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利益”,亦即按照大企业家、做跨国生意的商人、船东和银行家的利益,商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10]
然而,商法在罗马法中并不存在。按照戈尔德施密特的观点,世界贸易早期的历史形态虽然来自罗马,比如原材料、奴隶和大规模生产的陶器等,但是,应当为商业贸易制定特殊规则的思想却与当时法学上的抽象精神格格不入。[11]因此,直到19世纪人们还一直在问,商法的起源究竟在哪里。韦伯借助一个特定的商业形式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研究——无限贸易公司。在无限贸易公司中,股东不仅以他们的出资,而且也以他们全部的私人财产为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因此也为每一笔公司授权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承担责任。这是一种对参股人来说风险很大的公司形式,韦伯认为,这种形式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北部地区。商人们当时是怎样进行合作的?特别是那些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因为,与陆地贸易相比,海上贸易尤其容易导致破产。再者,“公司资产”的形式是如何形成的呢,倘若人们不再仅仅关注股东个人的资产的话?韦伯认为,公司资产的出现是由于“日耳曼人”把家庭式的商品群体概念扩展成了非亲属式的生产和贸易单位,这种非亲属式的生产和贸易单位在1400年前后导致了一种法律原则的出现,即:凡是隶属于公司的人,都必须为其业务承担责任。无限贸易公司不是一种参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生意的赢利和损失被区分开来(生意运作通过资本注入加以实现),因而,它是一种由个人组成的共同体。[12]
韦伯的导师不是很欣赏他写的论文,因此只给了他一个“良好”,而不是“优秀”。韦伯自己在信中写道,他这次是勉勉强强涉险过关。[13]然而,倘若我们了解韦伯后来的人生经历,我们就可以在这篇论文中发现这位国民经济学家和经济社会学家的兴趣所在。因为,韦伯的论证是一篇对成立资本主义形式的公司的历史条件的分析之作。这种公司形式由共同的住所和共同的作坊发展而来。它的法律形式产生自获得商业信用的努力,亦即为破产倒闭采取预防措施并为之承担责任:公司资产本身与股东的个人资产区分开来,股东的责任被限制在其合伙人与公司运作相关的行为上。于是,这就使非亲属人员作为股东参与到共同担责原则中成了可能。同时,由于公司的经营所得不算是股东的劳动成果,而是归属于公司的共同财产,由此,“资本的概念就应运而生”——韦伯在他最后几场讲座的一份备课笔记中这样简明扼要地写道。[14]
一俟于1889年夏完成了论文答辩的流程之后,韦伯很快便知道自己要准备的教授资格考核的题目应该是什么:罗马的农业状况。他拜柏林大学的统计学家和国民经济学家奥古斯特·迈岑(August Meitzen)[15]为师,一年半后于1891年写出了一篇以《罗马农业史对公法和私法的意义》(Römische Agrargeschichte in ihrer Bedeutung für Staats-und Privatrecht)为题的论文。这篇论文条分缕析、论证翔实,只有对土地法、丈量学和税法进行过深入研究的人方可胜任,而非出自写流水账的作者之手。正如他生平经常做的那样,韦伯借助一个迄今为止仅有少数人曾经涉猎的论题,对自己的学术能力和工作耐力进行了一番检验。这篇论文的题目要求作者博览群书,他深厚的专业知识功底也终于得以体现。这里,韦伯讨论的不是泛泛而论的大众化课题,更不是他心之所系的学术专题,所以,在他的书信中(公开发表的那些),韦伯几乎没有提到过自己手头的学术工作。就苦心励志致力学问而言,韦伯这时显得特别少言寡语。他埋头钻研各种文献资料,直到论文发表,几乎从未与他的同时代人进行过任何讨论交流。倘若说这种“心无旁骛”的意志或许是伏案工作的人文和社会科学精英们的一种普遍特征的话,那么,韦伯就为这种特征打上了一个非常深刻的烙印。
1886/87年冬季学期,韦伯在柏林又去听学校开设的各种罗马法讲座,其中的一堂是由特奥多尔·蒙森讲授的大课。不过,他对农业历史的兴趣似乎也是因他随部队驻扎在波兹南地区(Posen)[16]期间由外出活动时的见闻所引起的,当地的一位官员让他注意到了居民点政策和农村变化的问题。此外,奥古斯特·迈岑本人也是一位研究普鲁士农业状况以及日耳曼和斯拉夫居民点历史的专家。虽然早在1887年秋韦伯就曾经在信中提到,他“时常到年轻的国民经济学者组成的学会中(当然他们大多数人对英国的曼彻斯特都特别反感)”去看看,[17]但是,他迄今为止了如指掌的资本主义却是古罗马时期的资本主义。
初看起来,韦伯的这篇论文似乎是要从土地登记和税务部门的视角来写一部罗马的经济发展史。文中,他探讨研究的问题是,当罗马帝国的海上霸权开始转向侵占殖民地时,这种情况对耕地的分配和征税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同时,他还针对土地获取的法律更替、土地登记和土地质量的范畴、土地类型与税种的关系、农耕社团的产生、他们与贵族放贷人之间的斗争、土地的抵押能力、拥有许多奴隶的地主经济向小佃农型经济的转变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其间,韦伯逐渐倾向把整个罗马描绘成围绕土地管理而进行的一场博弈。他的论证穷根问底、深入细致,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共和时代的罗马后来变成了一个“世界的地产交易市场”,在这个交易市场上,原先的公共财产逐步转化成了私人财产。[18]很长一段时间里,韦伯始终没有放弃对这种古代资本主义和比较农业史课题的研究,因为他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古罗马时代没有产生现代的经济关系,现代社会如何使农业逐步走向工业化?
对于当时的学术界来说,韦伯于1891年10月在柏林提交的这篇论文(韦伯自己说,这是1890年末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后,“终于完成了可能是地球上最后的一次考试”)不啻是横空出世,让人刮目相看。不仅评论家为他渊博深厚的实际知识所折服,而且自此之后的每一个读者莫不如是。除此之外,人们发现,文章中不仅有大量未经考证的假设,而且韦伯还缺乏对发展沿革和编年史的关注兴趣。这些情况均源于韦伯撰写这篇论文的惊人速度:他常常是在作为预备役军人参加军事训练的休息时间提笔写作。[19]这种时断时续的写作,以及他对类型学和用新造的词语进行阐发论述的兴趣远远大于对先后顺序和过渡时期的叙述方式的兴趣,自始至终是韦伯学术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
从人生履历来看,他在柏林检察院和地方法院工作的这段时间,将他牢牢限制在“法理学犯罪领域”令人厌烦透顶的见习文员办公室里,而且还有一种无所事事的感觉。他厌倦了无聊的等待,想投身到实际工作中去。为了获取一个职位,他把教授资格考核论文写得庞杂冗长,这倒并不是因为他对写鸿篇巨制的厚书情有独钟。相对于学术研究,他更倾向于大学教书的职业:“做学问对我来说与充实闲暇时间之间的关系过于紧密了些。”1892年起,他在柏林大学开始授课:“练习课16人,私人授课3人!听课的学生。”但是,想到自己现在从不拿工资的法院编外文员要变成不拿固定工资的自由职业讲师,他心里依然觉得难以接受。这年,马克斯·韦伯27岁,还住在父母家里,只是心理上觉得自己是个成年人罢了。在一封谈到威廉二世皇帝的信中,他写过这样一句话:“人们觉得自己好像坐在一列飞速奔驰的火车上,铁路已经装上了新的道岔。”[20]但是,他本人还始终是人子、晚辈,处在待机而出的状态之中。在他看来,私人生活的一切都过于慢慢悠悠,而社会生活的一切又来得速度太快。
[1] 马克斯·韦伯给父亲的信,1885年11月2日,见JB,第183页及下页。
[2] 波美拉尼亚是一个历史地名,位于德国和波兰北部,历史上曾经是普鲁士王国的一部分,后并入德意志帝国,1945年后,该地一分为二,分别属于东德和波兰。
[3] 维拉莫维茨-默伦多夫:《回忆录》,第207页。
[4] 见LB,第121页。
[5] 斐迪南·佛伦斯多夫(Ferdinand Frensdorff,1833~1931),德国法学史家。
[6] 查士丁尼一世(Justitian I,约483~565),527~565任罗马帝国皇帝,下令编纂《查士丁尼法典》,居功至伟。
[7] 基尔克:《人类社团的本质》,第4页。参见韦伯全集中关于他的博士论文的导言,见MWG I/1,第19页及下几页。
[8] 致艾米·鲍姆加滕的信,1892年2月18日,第339页。
[9] 策勒(Celle)是德国下萨克森州的一座中等城市。
[10] 戈尔德施密特:《商法手册》,第11页。
[11] 戈尔德施密特:《商法手册》,第71页及下页。
[12] 见MWG I/1,第51~53页和第332页。参见韦伯1919/20年留下的讲课稿:《经济史:普通社会及经济史概论》。关于参与关系见第196~198页,关于共同担责原则见第214~216页。
[13] 致赫尔曼·鲍姆加滕的信,1889年7月30日,见JB,第312页。
[14] 《经济史》,第215页及下页。参见WuG中的相关段落,第214~216页。
[15] 奥古斯特·迈岑(August Meitzen,1822~1910),德国农业史学家。
[16] 波兹南(Posen,波兰语写作Poznan)现在是波兰中西部的一座城市,历史上曾经一度属于普鲁士。
[17] 致赫尔曼·鲍姆加滕的信,1887年9月30日,见JB,第272页及下页。
[18] 见MWG I/2,第187页。
[19] “现在终于……”,致艾米·鲍姆加滕的信,1892年2月18日,见JB,第338页,关于同时代的评论家,见MWG I/2,第44页。
[20] “法理学犯罪领域……”,致艾米·鲍姆加滕的信,1888年2月17日,见JB,第284页;“做学问……”,致艾米·鲍姆加滕的信,1892年2月18日,第339页;“练习课……”,致赫尔曼·鲍姆加滕的信,1892年4月18日,第343页;“人们觉得……”,致赫尔曼·鲍姆加滕的信,1891年1月3日,见JB,第33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