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加价权利市场

实行总收入税时,也面临类似的问题,针对不同的情况,总收入税的效果也不同。总收入税有利于企业的垂直一体化,而不利于分散化,因为对于分散化经营,一件商品需要通过多次转手才能进入最终的消费市场。在欧洲,通过把销售税和总收入税转变为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增值税,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了满意的解决。这表明,勒纳关于自由竞争市场中总加价的权利或者权证的概念得到了运用。在企业上一时期总加价的基础上,将加价权证颁发给企业,当然,应随前一时期的就业和投资资本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某些企业的成本结构发生了有利的变化,并且相应地降低了产品价格,那么就可以将多余的涨价权证出售给那些因不利变化而需要涨价的企业。在清算当期加价时,如果某家企业的涨价幅度超过了其持有或购买的涨价权证,那么就对其课以一笔处罚税。当然,这笔税款不是作为税收的重要来源,而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惩罚税应稍高于权证市场价格,即处于加价权全部售出的市场价格之上。

确定总加价,可参照欧洲估算增值税的方式。就业变化的调整可以建立在社会保障数据的基础上,而投资变动的调整则可以建立在所得税数据的基础上。这些调整将以这样的方式来决定,即发行的总加价与某一合意的总体价格水平下生产要素所产出的产品总销售价格相对应。这样的话,这种方法就能独立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而完全控制通货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