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司所得税

还有一些其他的关于改善失业状况的古典思路,但都遭到政治上的反对,而且,总体来说这些措施的力度都太小,起不到太大的作用。这其中有一种措施就是废除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是至今为止私人资本形成过程中最为严重的阻碍,私人资本的形成需要股权融资。和资本利得税不同,公司所得税基本上是在市场之上或之前,需要一定的投资回报率,这个回报率应足以支付公司税,并且税后的收益率应和其他投资的收益差不多;而资本利得税通常是在市场之后或之下,会让投资者的收益减少,这类似于因对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导致纳税人净收入减少。此外,公司税会引起股权和债权投资之间的低效率配置;其会对股权稀释产生激励,导致破产和重组,并且对那些价值可疑资产的并购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

另外,如果因减税而带来的额外储蓄超过了因此而形成的额外资本,那么减少资本利得税可能会对经济活动有抑制作用。这很有可能发生,因为大部分减税很可能被立即储蓄起来,而诱导资本的形成则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会受到立法变动的影响。即使是在最好的情况下,对资本利得的特殊处理也会大大增加税法的复杂性,并使投资无法流向最有效率的地方。没有什么可以证明,以税法中定义的资本利得的形式产生的投资回报,具有更优的社会价值:尤其是,土地投机中取得的利得对增加资源的实际可利用性没有任何帮助。

尽管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说,公司所得税有很多缺点,但是其在政治上还是很受欢迎的,因为几乎所有人都觉得公司所得税是由别人支付的。实际上,经济学家们在分配“税负”方面也有很大的分歧,因为他们没有明确指出或考虑税收变化中所必须涉及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和其他大部分税种不同,公司税对经济有双重打击作用,因为其不仅将收入从购买力中抽出来了,而且使通过投资进行的储蓄回流减少了。如果在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征收公司税,会引起失业,但是如果通过调整预算来维持就业稳定,那就相当于使税负落到了未来的劳动者身上,这些劳动者在将来的工作中所使用的资本就减少了。

如果采取累积纳税基数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通过未分配利润所造成的收入延迟,以及资本利得的实现时间不定所造成的税收延迟。根据我和卡尔·苏泊(Carl Shoup)在1938年的研究成果,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延迟报告收入,都相当于以某种利率对延迟的所得税进行借款。大约2/3的国内税法将是多余的,可能除了需要处理社会名流和频繁更换配偶的婚姻情况之外,大量的税务师将会去从事更有意义的工作。

如果这种方法行不通,要想实现一个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可能就需要每年对公司的未分配盈余征收小额税款,大概相当于股东延迟个人所得税的利息。同样,应该根据持有时间长短对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征收附加费,从而抵消延迟税收所带来的收益。

尽管如此,如果因政治原因还是需要征收公司税,这可能就需要对股息、利息和留存收益征收企业税,税率相当于个人所得税第一税级的税率,并且应免去这些利息和股息的“正常”税率。这就回到了1934年以前的情形,即将收入所得税分为“正常”税和累进附加税。为实现平衡,在计算由少数纳税人缴纳的累进附加税的税基时,应该减去对其他形式收入所征收的正常税。通过对未分配盈余征税来与这种附加税相对应,仍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