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收入来源
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很清楚地确定一项收入的来源,但是对于跨国经营的公司来说,就会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很难通过既符合经济现实,又在行政上可行的方式得到解决。一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但仍然难以解决的情形是:一种产品在同一个组织内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其中的“转移价格”如果已经被记录,那么,通常是无法将其与具有经济意义的公平市场价格联系起来的。在很多情况下,开发成本远远大于再生产成本,而且其成本的分配可能并无客观依据。
在美国,这一问题基本上已经通过一些公式得到了解答,但或许还没真正解决。一个典型的公式就是“马萨诸塞”公式,该公式通过将纳税人的总收入税基乘以一个加权平均数(即某公司在该州的销售额(S)、薪资总额(W)和财产(K)这三项分别占公司在这三方面的总量的比重),而计算出该州的税基:
TBij=TBi(Sij/Sj+Kij/Kj+Wij/Wi)/3
这一简单而武断的公式,看起来像是出自一个把统计学或经济学忘得一干二净的律师委员会之手。在这一公式下,一家在波士顿租赁办公室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在马萨诸塞州只有很少或没有财产,可以通过在新罕布什尔为员工购置一个小的度假或会议中心,将其在马萨诸塞州的收入减少近1/3。通过设计一个能够预测一类公司收入的公式,可以得到一个更优的公式,这个公式实质上采用了相同的数据,是一个关于上述三个因素的线性函数,并将某公司预计本地收入和预计总收入之间的比率作为分配实际总收入的基础:
TBij=Bi[(aSj+bKij+cWij)/(aSi+bKi+cWi)]
即使这样,销售额仍是一个极其不稳定的因素,销售环境的微小变化常常会对其起决定作用。在一个完全竞争的世界里,实际上,一个公司的净收入取决于资本和企业家的创业能力,而不是工资或销售额。基于收入来源征税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对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的复杂所有权进行单元划分。总之,要避免出现假装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相反,应对劳务费、租金和专利费的总和进行特别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