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内涵
亚当·斯密分别提到过“法律”和“制度”,但更广义的制度应该包含各种形式的法律。在经济学家的论著中所说的制度或许是指制约人的基本偏好的一组约束条件。举个简单的例子:虽然我很想,但还是克制着不拿走你的大理石,因为在私有制下,相关土地法律保护着你对大理石的所有权;或者是,我想克制着不拿走你的东西是因为内心的伦理规范阻止我做这样的事情。因为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这类伦理规范也被纳入制度的范围。
正式的法律写进了宪法或法规,而非正式的法律是尚未成文的先前的判例、传统、惯例、行为模式、做事方法、习惯、举止甚至语言等,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制度。我想在本章讨论制度中各种形式“超越法律”的部分。于是这就成为本章的标题。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的是,我们生活中与他人相处的若干非正式制度是在文化演进中形成的,而不是哪个人刻意设计的。借用哈耶克关于苏格兰文化的讨论中常用的表述就是:这些制度是人们行动的结果而不是设计的。演化博弈论的现代发展根据哈耶克的观点构建了正式分析结构。我一直认为哈耶克过分强调人际关系的制度约束源于进化,给人一种无能为力、难有作为的感觉(Hayek,1988)。我们很清楚地知道,那些制约我们行为的若干约束是进化的产物,但并不否认有些制度是内嵌式或被选中的,而且有些可观察到的约束是顺应慎重的建设性改革的。
由于制约人们行为的制度超越正式法律,并不包含在正式制度中,因此在研究伦理规范时就要从两条线进行考察。第一,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可观察的伦理规范的成因。这项研究是对正在运行的演进过程的考察,不考虑技术背景。不过,这项研究还包括评估有意设计的各种植入或灌输伦理规范行为对心理活动的影响。第二,非实证方法进行讨论和研究,对基于特定目的(比如改进或建立有效社会秩序)而选择的不同伦理原则进行比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