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与集体行动
在日常的个人事务中,人们不难在这两种伦理规范体系中做出选择,明白何时不能、何时可以在交易关系中假定人生而平等,以及是否反对根据人们之间的差异区别对待。不过,在集体或政治行动中,并存的这两种伦理规范体系就成了混乱之源。一个人资助无家可归者得到寄身之所,他给的是自己的钱,通过牺牲自己的利益来增进受资助者的利益。但是,假定这个无家可归者得到了国家的福利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于国家向国民征收的税收,在此情形下,很清楚的一点是,由于没有直接成本,有可能会滥用慈善或同情伦理规范。除非财政转移仅限于得到全体纳税人同意的项目,否则集体行动与个人行动之间没有多大的可比性。
不过,这里并不是要说明明确的财政转移无法实现公正。回顾一下宪法时刻,这一时刻假定人们生而平等,并且同意财政组织统一转移支付给那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碰巧处于弱势的人们。这个所谓的“宪法福利国家”(或许深受罗尔斯观点的影响)必须在日常政治工作中分辨出各种需要财政转移支付的人,或许是出于怜悯认为需要照顾这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