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的米恩斯
我已经介绍过加德纳·米恩斯对大萧条时期经济思想的巨大影响。在20世纪50~60年代,对于美国经济应该怎样发展的问题,他仍然在显著地影响着美国民众和经济学界的观念和想法。
如果向一位具有代表性的经济学家(或者律师)以下这些问题:
1.占据行业主导地位的大公司,在经营情况不佳时会下调价格吗?答案:通常不会。
2.在大公司里,到底是管理人员决定公司的命运,还是股东决定公司的命运?答案:管理人员。
3.美国财富的大部分是否由200家美国最大的非金融企业拥有?答案:是的。
4.我们怎样才能从实证角度检验一个行业是竞争性的,还是垄断性的?答案:看该行业产量控制权的集中度。更确切地说,看其集中率,也就是说该行业规模最大的四家企业所拥有的销售份额。如果这一比率过高(比如75%或以上),那么这个行业就很可能是非竞争性的。
米恩斯给出了以上问题的全部答案。虽然前两个答案的观点并不是由米恩斯最早提出的,但是他对这四个问题的解答无疑是影响最大的一位。在我所做的证词中,观点也与这些答案相似,尽管我认为,以上每个问题的答案都是错误的,或者说存在严重的误导性。
对于上面四个问题中的第一个,我和米恩斯争论了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价格是由大企业单方面设定(“操纵”)的,价格一旦设定,就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这一水平,而不会随着产品成本或者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这一论点最早是于1935年提出来的,在提交给美国农业部部长亨利·华莱士(Henry Wallace)的一份备忘录中。这份备忘录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很快就由美国参议院出版了,命名为《工业价格及其相对不灵活性》(Industrial Prices and their Relative Inflexibility,第十三号文件,第七十四届国会,第一次会议)。1932~1940年经济大萧条的严重程度,前面我已经提到过,对此米恩斯强烈地提出批判,指出这是由于在新的时代实行价格操纵,从而导致价格体系失灵导致的。
20世纪40年代后期,很多经济学家和我一样,都对这一理论提出了质疑。然而,我对这一理论发起批判,却是在米恩斯将它进行重新表述,并再次用来解释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通货膨胀之后。这次他指出,运用由其巨大的规模和市场权力带来的价格“自由裁量权”,大企业抬高价格仅仅是为了增加利润。在1957年举行的历次听证会上,这一理论被参议员埃斯蒂斯·基福弗(Estes Kefauver)拿来,用作他不断批评大企业的工具(司法委员会反托拉斯和垄断分会,第一部分)。加德纳·米恩斯是那一时期听证会上的明星证人。他在听证会上出具了许多引人注目的图表,来说明1953~1957年价格上涨的行业都是存在价格操纵的行业。他一再重申,大企业在设定价格时,对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压根是不予考虑的。
对于一定存在价格设定这一点,我深表怀疑,好在很快就有了对其进行调查的机会。我成为联邦政府一个关于价格统计的委员会的主席。这个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是应财政预算局(the Bureau of the Budget)的要求而组建的。委员会曾经有一项关于批发价格的研究,就是基于米恩斯的理论而做的。而由哈里E.麦卡利斯特(Harry E.McAllister)所做的一项研究发现,实际上,由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远比销售者向价格采集机构(劳动统计局)上报的价格灵活得多,变化也更加频繁。这项研究和其他一些证据让我得出结论:没有证据支持米恩斯对于通货膨胀的解释。事实上,即使采取米恩斯自己的方法,如果采用1957年之后的数据来验证,一个企业的产品价格上涨率,与操纵价格的情况是否存在,或者大企业在该行业所拥有的销售份额之间的关系,也会显示负相关,而非正相关。
我记得也就是在那一时期,我和加德纳·米恩斯在经济发展委员会组织的一次会议上见面了。米恩斯走向我,说道:“乔治,我可没有像你想象得那么愚蠢。”对此我大吃一惊。我现在也实在想不起来当时我是怎样结结巴巴回应他的。但愿我当时并没有认为他愚蠢,就像我现在不认为他蠢一样。的确,一个愚蠢的人怎么也做不到把错误犯得既如此重要又那么成功。
不仅对于经济学家来说,而且对于经济运营也一样,价格体系的性质都是非常重要的。由于这一点,我又重新开始对一系列重点行业(如钢铁、化学制品、有色金属等)中的企业采购时的实际价格进行研究。我从阿默斯特学院(Amherst college)忽悠来了詹姆斯K.肯德尔(James K.Kindahl)与我一起合作。我们用了两年的时间,走入大企业开展调查,询问其10年以来的采购价格。我们之所以选择采购价格而不是销售价格,是因为如果一个销售者给某一个采购者提供较低的价格,根据《罗宾逊-帕特曼法案》(Robinson-Patman Act),该销售者就有可能被指控采取了价格歧视措施。然而,这个得到优惠价格的幸运的采购者,却不用担心会受到这一法案的约束。1970年,我们研究的成果由国民经济研究局发表了,名为《工业价格的行为》(The Behavior of Industrial Prices)。我们认为,实际成交价格对市场需求下降的反应程度,比劳动统计局发布的官方价格(这一价格大部分都是报价,而非市场上的实际成交价格)要灵敏得多。对此,我们的证据具有充分的说服力。米恩斯态度决绝并且几次三番地否认这一点。事实上,1982年,在斯坦福大学举行的纪念《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文发表50周年的研讨会(参见《法律与经济学杂志》,1983年6月)上,米恩斯依旧保有其旧时的充沛精力,捍卫他的原创性假设。
公平地说,当前米恩斯学说的传播要比在大萧条时期的范围小了很多,但是其学说持续不朽,为其能够统领政治思想发挥了重要作用。某种学说一旦被广泛接受,就好像上了保险一样,能够持久地施展影响。它的受欢迎程度下降,更主要地是因为人们的兴趣发生了改变,而非出现了证伪的证据,不管这一证据是多么得确凿无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