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约束

我在本章想要表明的观点是,规范的假设必须支持对民主未来的积极探讨,如果没有了这些前提假设,我们就很难对我们所考察的制度开展客观公正的讨论。有了这些前提,我们才能希冀人类能够符合一些条件。

这里所阐明的前提条件不可以幼稚地拓展运用到政体中的所有人。制度的宪法化设计应该允许一部分成员偏离规范标准,并设法保护其他人免受这种偏离的伤害。对于那些没有能力并没有意愿保留自主权的人,应该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操纵,以防违背自由秩序本身的原则。关于政府应该分散权力的观点,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正是为了避免这种风险。

同理,在政治或市场秩序中没有成功的那些人应该深刻体会到遵循互利互惠原则的重要性,保护人们免受这些机会主义者过度盘剥的机制应该成为制度安排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一种机制是由宪法赋予人们进入或退出政治和经济市场的自由。只要人们退出成本相当低,则盘剥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在政治上这意味着,在联邦体制政府下,在这个系统内,应该允许在规定的竞选时期自由参加竞选。在经济上,法律应该赋予人们进入或退出任何市场的自由。

或许通过制度的宪法化设计能够有效控制偏离规范带来的损害,但是,这只有在极少数人偏离了自主权规范和互利互惠原则的情形下才管用。如果人们普遍地违背了这些规则,并且越来越多的人无视这些标准,那么不管有没有建立制度保障,自由秩序注定无法建立起来。

我们必须清醒地知道失败有可能发生。“民主”或者更普遍的“自由社会”,就会与人类现实失之交臂。或许一切恍然如梦,是虚幻的,正如约翰·加里等自由主义的背叛者们所断言的(Gary,1995)。在21世纪或许会重演20世纪以及更早之前的若干悲剧。从个人主义(倡导民主与自由)与集体主义之争的角度看,我以前的同事弗兰克·福山(Frank Fukuyama)认为我们已经到了“历史的终结”的论断是不对的(Fukuyama,1992)。不过,在我看来,我觉得在道德上应该坚信人们确实能够成为自由、负责的人。

当然我并不赞成凭空臆造一种不可能存在的社会。我们的主题就是人们的主观行为,这些行为受到相关制度以及对制度的态度的影响,甚至完全受其控制。我们不能强迫现实迎合我们的设想,但是当一些社会科学家和社会哲学家的研究成果或明或暗地破坏着西方文明秩序根基的基本规范时,我们应该坚决地予以抵制。对柏拉图的观点嗤之以鼻,嘲笑托马斯·杰斐逊和亚当·斯密不谙世事,或许太容易了。但是,如果我们这么做的话,就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