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激励计划

已有很多人提议以税收抵扣或附加税的形式来施加反通胀压力,但这些做法仍然会遇到困难,即为了确定抵扣或附加额度,应如何估算和衡量价格变动。再有,很多情况下,这些做法在操作中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通常一样,只能根据客观存在的纳税责任来实施。例如,基于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激励计划(Tax Incentive Plans,TIP)就是典型的例子,因为在任一给定年份,很多公司都是没有净收入的,从而也就没有纳税责任。当然,这种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克服的,比方说采取“返还”税收抵扣的方法。

此外,还有一个经常被忽视的困难之处就是,在现有的税法中增加新的条款后,很难预料新的税收激励计划(TIP)与原有的条款将产生怎样千变万化的组合,而原有的税法已经包含了各种错综复杂的特殊条款。须知,10项特殊条款两两组合的话,就会产生210=1024种可能的组合。当然,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新的税收条款组合,我们可以求助于税务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以收奇效,但最后的结果并非总是和税收激励计划(TIP)的初衷相一致。例如,当以贵重财产作慈善赠与时,如果要求其按照现值抵扣而非按照成本抵扣,那么税务工作者给出的策略就是只赠与财产带来的收益部分,而非将财产全部赠与。这样一来,与将财产出售获得的收益相比,纳税人往往更加实惠。所以说,在税法中加入新的条款之后,要想准确地预料其后果几乎是不可能的。

最后,税收激励计划(TIP)作为一种税收工具,必须按照美国宪法的要求走完全独立的立法程序:这一冗长的过程首先由众议院发起,之后经过筹款委员会、众议院、参议院财务委员会、参议院、众议院、两院协商委员会,再到众议院、参议院,最后提交白宫。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如果感到有必要对税收激励计划(TIP)的税率进行修改,那么从开始酝酿到条款最终修改完毕,期间很可能要经过漫长的时滞,即使是在新政(the New Deal)早期立法程序加快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尽管从原则上讲,国会完全可以授权给行政分支机构对税收激励计划(TIP)的税率进行调整,但过去的经验表明,即使最高法院宣布这种授权并不违宪,国会(尤其是众议院)仍然极为热衷于在这些事务上充分行使宪法赋予它的特权,就像联邦储备委员会十分享受对再贴现率进行调整的权力一样。总之,就目前的进展状况来看,设计出兼具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税收激励计划(TIP)的希望十分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