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总加价

总收入税中的转移递增(pyramiding)问题,是通过增值税这一方案来解决的,类似地,我们可以把控制价格转为控制市场上的增值或涨价权利,或者创造一个更符合当前情境的新词——“总加价”。基于企业在该方案实施之前的表现,每家企业都被分配一定数量的加价权(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有效的加价权),之后视其对资本和劳动力的使用情况而调整加价权的数量。那些想要加价却没有足够加价权的企业,就需要向拥有多余加价权的企业购买加价权。在一个会计周期结束时,如果某企业最终实现的加价高于其所拥有的加价权,并且无法在市场上找到额外加价权的卖主,那么该企业就必须缴纳一笔惩罚税。

这种超额加价税(excess-markups tax)并不应被视作税收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相反,我们应将其视作一种备用的强制性工具,即如果这一体系运行正常的话,几乎很少产生超额加价税收入。加价权的市场价格将构成反通胀的力量,该价格每天都随着所需抵消的通胀压力的变化而变化。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一方案比那些主要依靠税率调整的方案要好得多,税率的调整需要经过立法或行政程序,很可能会造成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