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可交易总加价权来进行控制

基于语义方面的原因,我选择使用“总加价”这个词,而不是“增值”,是想暗示这种措施更多的是应被限制而不是被推崇。原则上,总加价只表示销售收入超过非主要投入的部分。在实际运作中,基于各个公司在前一会计期内的总加价,这些公司会分配到一定量的加价权,用于未来的会计期,并根据劳动力和投入资本等主要投入的变化,对加价权进行加减调整。在发放时,对这些权利赋予了充足的总面值——相当于投入的预计产出在理想价格水平下的价值,加价权是根据投入发放的。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中,加价权是可以用现金自由交易的,如果在一个会计期结束时,一家公司保留或获得的加价权比其在该阶段内的实际加价少,就会对其征收惩罚税。这种税收不应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只是一种强制工具。惩罚税一定要比加价权的市场价格高。

因各种投资变化而对所发行的加价权进行调整,可以基于一个统一的变化百分比来进行。因就业变化而对加价权进行调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更难:按员工或工时进行固定金额的调整,就无法考虑员工资历的不同,但如果按薪资总额进行调整,可能会引起有通胀倾向的工资增长。一些公式,比如一定比例的薪资总额加上按员工分配的固定金额,可能会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这样的公式有利于低技能劳动力的就业,因为这些劳动力是失业问题的重灾区,所以这样的公式是合理的。

行政管理似乎不会带来不可逾越的问题。决定总加价和评估增值税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在欧洲,增值税的应用很普遍。因投资变化而对加价权进行的调整,可基于计算收入所得税时所需的账目,而因就业变化对加价权进行的调整,可与社会保险记录联系起来。可能还需要制定一些专门的方法来处理个体经营和小微企业的情况,或许可以把某些类型的公司排除在该方案之外,就像我们处理增值税时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