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制定政策的意图在于,构建成员之间市场关系能满足共同体的诉求。通过政策采取针对性措施增进人们相互认同的程度,认同单一的文化规范(包括语言)便于相互理解,文化多元增大了相互理解的难度。这个一般结论毋庸置疑,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应该建立或限定某一特殊的文化环境。多元文化论才是破坏性因素,而不是在混合文化中优秀的子文化。
哈耶克主义的进化观点认为,人们在不同文化环境之间转换时不可能形成行为既定模式。如果这被实证有效(即便部分有效)的话,则无差别移民政策可能被误导,尤其是当移民团体自发地寻求文化认同时,还有可能拒绝移民。
“市场”并不是能够自动实现奇迹的机制,还需要必要的法律秩序的保障。市场作为互利互惠的文化是“公共产品”,所有成员都能受益,因而具有非凡的意义。违背基础伦理则是“公害”,所有成员都会遭受损失。退出选择能有效降低伦理规范依存度,当市场有效性降至一定程度,堪比非市场互动条件下的情形时,就可以选择退出。但是如果假定没有必要的伦理标准,则市场秩序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们都犯了一个大错误。在一定程度上,一套共同的伦理规范是必需的,无论是下意识还是无意识地遵循这些规范,都构建了某种真正的共同体。
哈耶克主义的“美好社会”扩展秩序是否能成为现实?身处这个秩序中的人能否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通过遵守互利互惠规则找到明显的“归属”感?罗尔斯(1993)强调的最低共识能否确保共同体内部的秩序?
只有当古典自由主义能够更清晰坚定地看好包含了统一的基本法律与伦理的自由市场时,这些问题才能得到肯定的答复。规范的理想并不是没有章法的自由放任,而是必须包括互利互惠原则,这实际上更清晰地划定了归属于共同体的归属与共同体以外的界限。
哈耶克的继承者们应该对共同体主义思想兼容并蓄。如果公众对市场文化秩序都有明确的认同,则既可以保障个人自由,又能实现经济与共同体的繁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