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时刻

罗尔斯沉迷于对公正原则的抽象推理,使用了“契约之上”(contractarian)的隐喻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但他的方法还是在社会宪法政治的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不过,由于没有清晰地区分解读罗尔斯理论的两种伦理认知,在对宪法的理解上、在现代民主政治讨论的关键时刻,就有了不同的理解。

广义上的“宪法”是人们在日常的个人或公共交往过程中共同遵守的一套规则、法律、传统和制度。在这个明确界定的宪法范围内,至少在民主政治中,如果没有可能事先确定社会各个部分的差异,那么全体成员实施这些规则的必要前提假定必须是生而平等(参见Buchanan&Tullock,1962)。一旦选择了这样的规则,成员之间就不存在等级制。这样的伦理规则适用于互利、宽容的交往,反对投机取巧获取私利,这些行为是互利互惠而不是慈悲。由于人生而平等,人们构想了放弃单个人行动自由的交易,即通过放弃单方行动自由换取其他成员对等的牺牲,全体成员因而获得更大福利的社会秩序。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人并不是为了他人的福祉甚至也不是为了什么语焉不详的“全体利益”而愿意遵循宪法规定。“宪法时刻”是人们从交易中共同获益,而不是顿悟了效用的相依关系。

不过,一般的或日常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能违反宪法的限制,这些限制也允许存在一些政治集体行动。在政治领域,人们有着一些经济或意识形态的差异。人与人、团体与团体之间会在若干方面存在分歧。“宪法时刻”使不可能存在的秩序变成可能,联合政府可能为了特定利益肆无忌惮地为所欲为,即便没有突破宪法规定的范围,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利他伦理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