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问题
确定投资的变动或许并非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其中所涉及的数据,与增值税及净所得税管理中涉及的数据并无本质区别。关于就业加价权的发行管理,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即如何认定全职工作,以及怎样处理兼职工作。就实际支付的工资而言,只需对其额度设置一个上限可能就足够了。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如何对待跨国公司。原则上讲,加价权涉及的是一国国内使用的生产要素。这意味着对于非公平的国际交易,即跨国公司与其国外的相关公司进行贸易往来,如欲确定其加价的大小,则必须确定一个“转移价格”。这一棘手的问题,一直是基于来源计税的所得税所面临的。然而,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所得税问题仅在于,公司所得税是否应在某一辖区而非另一辖区内缴纳;如果加价权方案只在一国境内实施,那么跨国企业在设定和报告“转移价格”时,就有更强的激励去制造偏差。另外,当运输公司及其他公司的部分业务涉及劳动力和设备的跨境转移时,还会产生一些麻烦的细节问题。不过,这些都不是新问题,只不过是一些老问题变得更严峻罢了。
或许将这一方案应用于较大的公司或集团就足够了,因为相对而言,小企业几乎没有什么市场力量,而且对通胀压力的贡献也微不足道。既然小企业的净资金流相对较小,那么在将其纳入方案的企业和未将其纳入方案的企业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实行超额加价税的同时废除公司所得税,或许将是有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