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收入
随着美国经济越来越开放,如何处理跨国收入流动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对某一税务管辖区内的个人收入采取相同的税基,这种方法是贪婪的、有致命缺点的,即使对由某一管辖区评估而在另一管辖区缴纳的税进行减免,也于事无补。最好的结果对跨国收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具有跨国收入的人群需要按税率高的管辖区的标准缴税。在实践中,跨国收入也会带来一些棘手的问题,比如如何准确地确定哪些税收具有减免资格;一些在经济上用来替代收入所得税的税种是没有减免资格的,这很不公平;对外国公司施加压力,让其采用美国关于抵免税款的定义,这是一种财政霸权主义;此外,还会产生“税收饶让”的需求,即其他国家希望通过减税来刺激某些行业的发展。
阻止债务国对其管辖区内产生的收入进行征税,也是很难的。一个公平有效的解决方案是,将收入所得税分为独立的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税率的“正常”税收,这一部分只根据收入来源计税;另一部分是累进附加税,只根据居所征税。收入来源国可按照一定税率征收来源税,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或调整政策,而不必担心会产生国际影响。能够决定减税资格的税收霸权主义问题,以及对税收饶让的需求很大程度上都会得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