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收益
一直以来,主张对资本收益给予优惠的论调不时闪现,据说是为了增加投资,这种观点近来又见诸报端。实现这一想法的灵丹妙药就是采用累积评估法,这是一种平均值法,于1939年首次提出。在这种方法下,税负的最终总贴现完全独立于取得收益或上报收入的时间,这样就实现了各种形式的投资和各种会计体系的中立性。
实现中立性的途径是,将上一年的累积收入和累积税收余额延续到下一年。上一年度的税收余额以适当的利率产生一定的利息,该利息与上一年的税收余额相加,可以得到一个新的累积税收余额;利息和当前年度的应纳税收入再加上上一年度的累积收入,这样又得到一个新的累积收入。于是,对这一累积收入的总征税额是根据各收入累积期所适用的税表来计算的,同时减去累积税收余额,从而计算出当前应缴纳的税款。这样计税的结果是,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延期上报收入,都等同于按照某种利率借入一笔滞纳税款,该利率会随年度财政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若不采用累积评估法,即使将收益作为普通收入进行全额计税,与按年度对投资产生的应纳税收入进行课税相比,对收益也是有利的。对长期资本收益来说,其好处更是相当可观的,尤其是大部分获得了大量资本收益的投资者,都会将收益作为借款抵押而进行杠杆投资。设想一下,一位边际税率为30%的投资者,用自己的10000美元获得了20000美元的资本资产,资产每年增值10%,这意味着他以保证金的形式借入了10000美元,每年应支付和扣除10%的利息。然后,将节税额(利息的30%)和贷款本金中7%的增长合并来支付利息费用。如果20年后,资产以133200美元的价格售出,除去税收和还贷,纳税人将会得到59900美元的净收益;而如果每年都对10%的投资进行征税,然后将税后收益进行再投资,最终只会得到39900美元的收益。
随着持有期的延长,增加而不是降低税率会使税收变得更加中性。此外,通过让那些损失资产和收益延期的资产得到更快地系统性周转,还将有助于减少避税的机会,并且不必再对损失的可抵扣程度进行限制,美国国税局(IRS)经常进行这种限制,玩这种“反正都是我赢”的游戏,结果往往会因不公平而使公众产生愤恨情绪,更不用说因此而给那些“税务师们”带来新的业务。不管怎样,把非正常转移(比如通过赠送或遗赠)的应计利得纳入到应税收入中,总能够将这种“套牢”效应大大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