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的现代自由主义伦理
亨利·梅因爵士(Sir Henry Maine)用“从身份到契约”的进程来衡量自由秩序的进展,或许是因为确信古典自由主义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前提假设经实证是有效的。而且,别忘了无论有没有得到经验事实检验,西方社会的基本制度都是建立在这个假设上。回顾过往,柏拉图的等级制假设似乎不可能如此彻底地被其他规范替代。亚当·斯密对搬运工和哲学家进行了比较,对伦理规范注入了积极的内容。
不过后达尔文的科学研究逐渐证明了人类种内差异确实是“天生”的,“天生还是后天养成”的世纪之久的争论似乎以“天生说”胜出告一段落。人既非“一块白板”,也不是“生而平等”。当然,这些差异是多层面的,意识到差别的存在并不能简单地认为等级制是有道理的。柏拉图前提至今并没有在规范性方面让人们达成共识,因为如此纷繁复杂的差异是很难进行等级划分的。不过不得不承认,纯粹在规范性上坚持人人生而平等的假设的难度越来越大。
那么建立在古典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制度是可持续的吗?还是我们应该走回头路,从契约回到身份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义是盲目的,平权和平等选举权,平等自由的财产持有和处置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职业和交易的平等自由,诸如此类的制度会不会因为人们在一些层面的差异要求特权而废除呢?
我们的生活混合了制度和对这些制度进行评判的伦理。有着这样混合特征的福利国家,虽然基本宪法结构建立在古典自由主义的前提上,但却实施着歧视性的制度,这个矛盾似乎胶着难解。约翰·罗尔斯确实为解决这个问题作过勇敢的尝试。不过,即便是在典型的罗尔斯主义情形下,解决的难点还是在人们所能感知甚至强调的人与人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差异上。古典自由主义根基能经受得起多大的打击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