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明自利伦理

互利互惠的伦理规范对市场的有效运行相当重要,要求人们都意识到其他人的行为方式与自己的一样。更具体而言就是根本没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利益。用经济学家的行话来说就是交易对手的效用(或福利)不必进入交易者个人的效用函数中。这种伦理结构往往被概括为“开明自利”,直截了当地认为,行动者可以感知到的行为动力来自内部的自我利益,而不是外部的他人利益[1]

古典政治经济的伟大发现是如果人们普遍遵循这个伦理规范,并有相应的财产和法律执行机构的支持,那么其他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增进,无论行为人是否有增进他人利益的意图,这在亚当·斯密的理论中得到印证,其著名的表述是:屠夫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客户的晚餐提供肉类产品,而绝对不是出于善心。

有必要强调的是,增进开明自利的行为是反对投机取巧行径的。换言之,开明自利是受到互利互惠伦理规则的限制的。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允许他人在同等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典型的市场交换体系运行绝非价值中立或伦理中立的。

能够观察到的一般性的开明自利或互利互惠伦理规则下的行为,可能与行为人的利益不一致,因此就导致了这套伦理规范与慈悲善心伦理规范的混淆。细想一下休谟著名的尊重财产权的观点。人们会拒绝盗取他人的东西,即便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也不愿意去偷盗,因为人们知道一个循规蹈矩的社会要比一个盗窃横行的社会更好。因此,人们出于开明自利会自愿抵制偷盗(或欺诈)行为,即便需要放弃对自己有价值的东西也在所不惜。如果能够断定一个相互联系的社会网络中所有行为都遵循互利互惠伦理规则优于一个缺失互利互惠伦理规则的社会,那么人们普遍遵守互利互惠伦理规则就是开明自利的。这样的结论可以从社会关系中人人生而平等的前提推导出来,任何行为个人都没有特权地位。任何人都不能为了利益进行偷盗或欺诈,这无论如何是不能容忍的。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行为的一些最普遍的道德戒律也是出于增进行为人的开明私利而不是为了他人的福利。思考一下康德的无上命令,是指人们统一按照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行为的结果要优于不同模式行为作用的结果。与休谟的观点类似,康德也假定人人生而平等,不存在一部分人违背互利互惠伦理规则、另一部分却遵守的情形。康德规范并不要求行为个人将他人的利益纳入考虑范围。

最广为人知的金科玉律(Matthew VII:12)清楚地阐述的是互利互惠伦理规则而不是什么慈善伦理规则,“就像他应该得到这样的对待”的情形被“就像他对待你一样对待他”替代。这里所倡导的基本规则是公平、无差异的待遇,并警示人们不能凭借特权谋取利益。相互关系应该是平行的而不是垂直的,相互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有贵贱之分的关系。

[1] 换言之,任何自愿行为都是内在驱动的。就纯粹的选择逻辑上来看,行为者永远追求效用最大化,但在这个模型中甚至无法区分哪些是好的、哪些是坏的,因此也就不可能知道他人的利益是否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