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伦理

如果发现有背离了人人生而平等前提假设的情况,就有必要对不同的伦理结构进行明晰的介绍。当人们意识到个体之间的若干方面存在差异时,该如何对待他人呢?一个“上等人”该如何对待一个“下等人”呢?“下等人”又该如何对待“上等人”呢?直白地提出这样的问题确实让人颇为尴尬,尤其在美国文化环境中更是让人感到不适,因为美国的整个宪法、法律、政治和经济结构都建立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前提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不平等的等级制前提下。

虽然如此,我在本章要讲的就是模糊的现代自由主义伦理,因为不同的伦理规范都在起作用,并且呈现了人人生而不同的前提逐渐替代人人生而平等前提的趋势。那么,如果一个人先验地就知道属于社会的哪个等级的话,又怎样去对待“下等人”呢?于是“慈善”、“善良”、“同情”和“利他”等就成为善心伦理规范里频频出现的字眼。

请注意这里所讨论的关系都不可能发生在市场交换中。之前也已经提到了,这样的关系是单向的,行为人出于“善心”单向地将自己的东西给予“下等人”,这些东西对于他自己而言是有价值的,因而认为也会让接受者获益。这是纯粹的“关爱”他人,不要求任何回报。

善心伦理建立在等级制假设前提上。这其实与“无知之幕”或“宪法时刻”无关,因为在选择基本制度时,必须建立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前提上,分歧是在这样的选择做出之后产生的,才在原则与制度上出现争论。“上等人”应该如何对待“下等人”?只有澄清了模糊之处,这样的问题才会有答案。

经验事实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绝不能视而不见,了解这些差异是解决相关伦理问题的关键,更何况也能促使公平原则体现在开明自利的伦理中,体现在现有的制度宪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