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超越法律:自由秩序伦理的制度化[1]
引言
我一直认为自己文章的观点与亚当·斯密表达的意图一致,旨在理解并解释市场秩序如何在合适的“法律制度”结构中运行,合适的“法律制度”是指界定并实施私人财产权和自愿合同的法律框架或结构。我或直白或委婉地批评过一些人,这些人认为市场的出现与功效受斯密理论的影响。不过在多数情况下,我强调的是法律结构自身的必要性,强调“宪法”被广泛认可,特别是强调限制政治上干预人们“自然自由”(natural liberties)的动机。“自然自由”又是我们熟悉的亚当·斯密的用语。
对中东欧转轨到有效的自由社会的讨论中,有许多过于乐观的预言,认为即便没有构建斯密所说的必要的“法律制度”,市场也能运行得很好。现在回过头去看,那些外部评论员,比如亨利·曼内(Henry Manne)在1989~1990年就强调移植法制是首要任务。这个建议击中要害,比那些强调放松集体管制的观点高明得多了。当然,有必要废除国家错综复杂官僚机构的管制。不过,比较妥当的方式是,应该将这些机构真正有效率地“私有化”,赋予明确可行的财产权利,避免不当的政府干预,即便是所谓的“民主”机构也不能随意干涉。
这些道理现在已经被广泛接受了,虽然“一再重申”是必要的,但我并不打算刻意这么做。我想做的是讨论一下我们市场会忽略亚当·斯密要件中的哪几个要素。我还想讨论一下高于并超越法律结构的“制度”,超越法律的广义的制度,这也是自由市场秩序有效运行的必要保障。而且,我还想研究一下反映人际关系的重要的伦理规范,被作为制度的这些规范实际上是可变因素,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会顺应锐意进取的改革[2]。
[1] 本章内容更早的版本是2002年10月向捷克共和国布拉格自由研究所提交的演讲稿。
[2] 更详尽的讨论参见Buchanan(1994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