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困局

源自两种伦理规范混淆的冲突和困惑,很突出地表现在对触犯法律的人进行惩戒的讨论与实践中。比如对于犯下极其凶恶罪行的人执行死刑,就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反对死刑的人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对面临处罚的罪犯的怜悯之心。犯了罪的人认为自己是另类,任何来自国家机构的处置都是单向关系。大错已经犯下,不可能恢复到从前,亟待处理的事情就是如何惩戒这个罪犯。几乎没有人会从他人受罚中得到效用,任何处罚的力度都会因为恻隐同情之心而得到减轻。

在一般的讨论中,宽大处理的主张会因严惩凶手和增强威慑力的呼吁而受到抵制。但这两种态度都没有很好地做到公正的惩戒,类似于在生而平等的前提下,想象自己在“无知之幕”后边,所做出的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戒的制度宪法规定的选择。在这种典型情形下,人们会设身处地评定可能犯下的滔天罪行,最后会达成的共识是,在一些情况下,惩戒罪犯应该有法可依。不过,在执行这些法规的过程中,会与等级制伦理规范相抵触,有人会对这些倒霉的罪犯表示同情与怜悯。可以肯定的是,在实践中,惩戒力度会比严格按照人生而平等前提下所应该达到的严厉程度要轻缓一些[1]

在不同的政治气候下,这两种相互冲突的伦理规范会带来不同的制度结果,对美国与欧洲对待死刑的截然不同态度的解释也各执一词。古典自由主义评论员分析认为,欧洲的阶级结构从来没有真正改变过,并有必要对不同等级的国民进行区别对待。在欧洲人看来,美国对那些犯下滔天罪行的人实行死刑是残忍的、不可接受的。因为,这些罪犯在本质上与其他人不同,不能用对待审判其他人的标准来对待他们。与此相反,美国人一直认为人生而平等,在这样的情形下,意味着罪犯是自食其果,犯下了罪行就默认了要按照契约程序接受相关法律的制裁[2]

自由主义者们还认为在这个方面美国的进展要优于欧洲,因为欧洲依然保留了前民主社会的前提假定。

[1] 更多的详尽讨论参见Buchanan(1975)。

[2] 不妨回顾一下20世纪90年代的一部电视连续短剧《寂寞之鸽》,其中有一集说的就是Gus McCrae和Woodrow Call不得不绞死自己的朋友—前得克萨斯突击队队员Jake Spoon,因为Jake参加了一个盗马团伙。既不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威慑,而是Jake触犯了所有成员(包括盗马贼)一致通过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