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制与个人责任
保守主义不是家长制,不需要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但与家长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个体责任都缺乏正确的价值观。保守主义会认为低等级个人没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个人责任本身,必然就推导出个人自由,这在保守主义价值天平上无足轻重,除非个人自由行动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古典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的态度则完全不同。个人自由及个人责任是最重要的价值观,对社会全体成员而言都是一样的。古典自由主义赞成个人自由本身,并不认为能力低下者应减轻责任。没有什么“根据某些标准区分他人行为类型并据此负相应责任”之说。
古典自由主义必然会受到这样的诘难,即缺乏对同伴的同情之心,而同情正是保守主义及各类家长制所具备的特质。乔治W.布什的“富于同情心的保守主义”常用来说明保守主义规范立场是有价值的。相应地,“富于同情心的”古典自由主义则是矛盾修饰。人人应该是生而平等、享有同等的尊重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还是有些人是较低级的、类似于豢养的动物需要照顾,这中间没有什么“中转之屋”可供过渡,非此即彼。在很久以前的一个评论中,丹尼斯·缪勒(Dennis Mueller)就指出,依据罗尔斯主义原则不能谴责一个殴打自己的狗的人,罗尔斯主义原则与公正无关,也不涉及公正与否的问题。罗尔斯主义的表述是在严格的古典自由主义框架内进行的,人人生而平等是整个理论体系的基本前提。
当然,在任何一个哲学维度上,尤其是这里讨论到的保守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我们几乎找不出纯粹属于一种类型的人。几乎所有人,当不得不充分表明自己的立场时,会发现自己对上述讨论的各种观点不同程度地有所认同。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自然而然地会认为人当然分为三教九流,但也认为人应该生而平等。同样的道理,我们知道有超然物外的价值观,至少绝对真理是这样的,但也认为价值观并不是来源于外部。最后,我们对那些难以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感到悲悯同情,但同时也认为应该给他们同等的尊重。
“保守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的分类,或者对其他规范观点的比较,应该针对单独标量的差异进行。对各种典型类型的描述是有必要的,但并不是用以界定参与争论社会组织各方的立场,而是便于厘清不同立场的经验事实。因而,从这一点而言,古典自由主义显然迫切需要将其理想化立场的假设前提具体化,甚至在实务层面愿意接纳保守主义的价值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