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决策者
1905年10月,沙皇尼古拉二世承诺制定宪法。1906年4月,这一承诺变为现实——帝国的新《基本法》颁行。新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效法俾斯麦为统一的德国所制定的宪法。《基本法》承认,越发成熟的社会需要享有公民权利,参与立法进程,与此同时,君主与仅对他个人负责的政府保留主权和执行权。当时,在俄国与在欧洲其他地区一样,社会、经济和政府上层阶级代表组成的上院——所谓的国务会议——制衡民主选举产生的下院。国务会议成员中有一半人被君主控制,其中大部分人是高级文官或军官。[1]
这种德意志风格的“混合”政府体系最远传至日本,这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它们很少收获良效。某种程度上,这些政府和当时的美国政府存在同样的问题:由于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有冲突,它们会陷入瘫痪。然而,在1914年之前的君主国,执行部门和立法部门根植于对立的合法性原则:立法机关代表民主原则,却需要面对宣称权力神授、历史定权的执行机关。1914年,受过教育的欧洲人——包括俄国人——大都认为,随着人民越来越自由、成熟,他们已经不再需要“监护”,这些“混合”政权将趋向自由民主化。可是,强大利益和意识形态潮流反对这种自由化进程的设想,并且往往设法保留君权,从而掩盖国家权威主义更激进化、更民主化的变体。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它们不仅在日本取胜,也在西班牙和意大利取胜,而一战之前,西班牙和意大利的议会统治看上去比德国和俄国更稳固。1914年以前,俄国也有激进的民族主义和人民主义政党,其中最大的是所谓的俄罗斯人民同盟。1905~1906年,面临革命威胁的当局欢迎这些党派的支持。秩序恢复后,君主国对激进右翼的热情衰退。对害怕无政府状态、致力于维持秩序的政权来说,激进右翼的狂热言辞和大规模动员措施相当令人警觉。为了充分发挥激进右翼的潜能,君主国也得接受它厌恶的激进政策:第一条就是没收大片地产,但这绝不是最后一条。[2]
俾斯麦宪法的根本问题在于将巨大权力交与君主,俾斯麦在位时,这在德国是有效的。在日本,当继承明治时代胜果的“非官方”年长政客会议,即所谓的元老行使君权时,这种权力划分模式也是有效的。俾斯麦和元老去世后,宪法的所有弊端暴露出来。没有人可以在成年后终身担任现代国家和政府的首脑,当然不能指望靠意外继承选出的君主履行这一职责。权力真空几乎不可避免。由于外交、军事和内政政策协调失败,1914年的德国和1941年的日本陷入灾难,而权力真空是导致这种失败的重要原因。
俄国沙皇面临的挑战特别可怖。人们指望俄国君主比他的德国表亲更能既统又治,这同日本天皇的地位截然不同。根据俄国传统,人们不仅期望掌权者行使权力,还期望他表现出这一点——“国歌”称沙皇“强大有力”。俄国政局中,最令人憎恶的术语就是“大维齐尔”(Grand Vezir),换句话说,也就是替君主分担政府职责的首相。意大利国王维托里奥·埃马努埃莱(Vittorio Emanuele)将实权交与墨索里尼,甚至与他共享君主制感召力。毕竟,萨伏伊家族的君主已经习惯统而不治,而且他们一直生活在比其感召力强得多的梵蒂冈感召力阴影下。但在20世纪,俄国君主国的最狂热支持者往往希望沙皇集教皇、国王、独裁者这三种角色于一身。
俄国的很多保守派对专制君主有很强的期盼,特别是在遭遇困顿和危机时。无人能够满足这些期盼。尼古拉二世欠缺个人能力,不称职,但凡批评这一点时都要考虑前文所说的现实。[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