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证
经义
《至真要大论》说:诸湿肿满,皆属于脾。诸痉项强,皆属于湿。太阴司天,其化以湿。湿气大来,土之胜也,寒水受邪,肾病生焉。风气大来,木之胜也,土湿受邪,脾病生焉。湿淫于内,治以苦热,佐以酸淡,以苦燥之,以淡泄之。
《生气通天论》曰:因于湿,首如裹。湿热不攘,大筋软短,小筋弛长,软短为拘,弛长为痿。汗出见湿,乃生痤疿。秋伤于湿,上逆而咳,发为痿厥。
《痹论》曰:风寒湿三气杂至,合而为痹也。湿气胜者,为着痹也。不与风寒湿气合,故不为痹。其多汗而濡者,此其逢湿甚也,阳气少,阴气盛,两气相感,故汗出而濡也。
《百病始生篇》曰:风雨则伤上,清湿则伤下。
《邪气脏腑病形篇》曰:身半已上者,邪中之也;身半已下者,湿中之也。
《太阴阳明论》曰:故阳受风气,阴受湿气。伤于风者,上先受之;伤于湿者,下先受之。
《调经论》曰:寒湿之中人也,皮肤不收,肌肉坚紧,营血泣,卫气去,故曰虚。虚者,聂辟气不足,按之则气足以温之,故快然而不痛。
《刺志论》曰:谷入多而气少者,得之有所脱血,湿居下也。
《脏气法时论》曰:脾苦湿,急食苦以燥之,禁湿地濡衣。
《宣明五气篇》曰:脾恶湿。
《五癃津液别篇)曰:天寒则腠理闭,气湿不行,水下流于膀胱,则为尿与气。
《阴阳应象大论》曰:湿胜则濡泻。秋伤于湿,冬生咳嗽。地之湿气,感则害人皮肉筋脉。
《九宫八风篇》曰:两实一虚,犯其两湿之地,则为痿。
《五常政大论》曰:敦阜之纪,大雨时行,湿气乃用。太阳司天,湿气变物。太阴司天,湿气下临。
《六元正纪大论》曰:辰戌年,太阳司天之政,水土合德,寒湿之气,持于气交,民病寒湿,发肌肉萎,足萎不收,濡泻,血溢。丑未年,太阴司天之政,湿寒合德,黄黑埃昏,民病寒湿,腹满,身
愤,胕肿。太阴所至为湿生,终为注雨。
《痿论》曰:肉痿者,得之湿地也。
《脉要精微论》曰:中盛脏满,气胜伤恐者,声如从室中言,是中气之湿也。
《五运行大论》曰:湿伤肉,风胜湿。
《通评虚实论》曰:蹠跛,寒风湿之病也。
《五色篇》曰:厥逆者,寒湿之起也。
《长刺节论》曰:肌肤尽痛,名曰肌痹,伤于寒湿。
论证
湿之为病,有出于天气者,雨雾之属是也,多伤人脏气;有出于地气者,泥水之属是也,多伤人皮肉筋脉;有由于饮食者,酒酪之属是也,多伤人六腑;有由于汗液者,以大汗沾衣,不皇解换之属是也,多伤人肤腠;有湿从内生者,以水不化气,阴不从阳而然也,悉由乎脾肾之亏败。其为证也,在肌表则为发热,为恶寒,为自汗;在经络则为痹,为重,为筋骨疼痛,为腰痛不能转侧,为四肢痿弱酸痛;在肌肉则为麻木,为跗肿,为黄疸,为按肉如泥不起;在脏腑则为呕恶,为胀满,为小水秘涩,为黄赤,为大便泄泻,为腹痛,为后重、脱肛、
疝等证。凡肌表经络之病,湿由外而入者也;饮食血气之病,湿由内而生者也。此其在外者为轻,在内者为甚,是固然矣。然及其甚也,则未有表湿而不连脏者,里湿不连经者。此其湿病之变,不为不多,故凡治此者,必当辨表里,察虚实,而必求其本也。
然湿证虽多,而辨治之法,其要惟二,则一曰湿热,一曰寒湿,而尽之矣。盖湿从土化,而分王四季,故土近东南,则火土合气,而湿以化热;土在西北,则水土合德,而湿以化寒。此土性之可以热,可以寒,故病热者谓之湿热,病寒者谓之寒湿。湿热之病,宜清宜利,热去湿亦去也;寒湿之病,宜燥宜温,非温不能燥也,知斯二者,而湿无余义矣。何今之医家,动辄便言火多成热,而未闻知有寒多生湿者,其果何也?岂寒热之偏胜,原当如是耶?抑阴阳之显晦,察有易难也。且夫阴阳之理,本无轩轾,犹权衡也,此而不知,乌云明慧?创一偏之说,以遗患后人,则金元诸公,有不得辞其责者矣。
论 治 共七条
——湿热证,必其证多烦渴,小水赤涩,大便秘结,脉见洪滑实数者,方是热证,治宜清利。如热甚者,宜以清火为主,而佐以分利;热微者,宜以分利为主,而佐以清火,如四苓散、小分清饮,或大分清饮、茵陈饮之类,皆可择而用之。如果湿热之甚,或元气无损而兼秘结不通者,方可或行推荡,若无实结等证,则不宜妄行攻击。
——寒湿证,凡诸病湿而全无热脉热证者,便多寒湿之属。盖水之流湿,本缘同气,惟湿中有火,则湿热熏蒸,而停郁为热;湿中无火,则湿气不化,而流聚为寒。故凡病内湿等证者,多属气虚之人,气属阳,阳虚则寒从中生,寒生则湿气留之,此阴阳之性,理出自然,有不必外中于湿而后为之湿也。此之变病,惟肿胀、泄泻、痰饮、呕吐等证多有之。病之微者,宜温、宜利、宜燥,如五苓散、平胃散、渗湿汤、六味地黄丸之类是也;病之甚者,必用温补,俟阳气渐复,则阴邪始退,如八味丸、理中汤、圣术煎,或佐关煎、胃关煎、薛氏加减《金匮》肾气汤之类,皆当随证加减用之。
——寒湿之气中于外者,此与内生之湿自有不同,宜温而兼散,如五积散、平胃散、加味五苓散、不换金正气散之类主之。
——寒湿之证,凡气令阴寒,及阳气不足之人,多有其证。而丹溪谓六气之中,湿热为病者十居八九,亦言之过矣。
——治湿之法,凡湿从外入者,汗散之;湿在上者,亦宜微汗之;湿在中下二焦,宜疏利二便,或单用淡渗以利小便。
——治湿之法,古人云宜理脾、清热、利小便为上,故曰治湿不利小便,非其治也,此固然矣。然湿热之证,多宜清利,寒湿之证,多不宜利也。何也?盖凡湿而兼寒者,未有不由阳气之虚,而利多伤气,则阳必更虚,能无害乎?但微寒微虚者,即温而利之,自无不可,若大寒大虚者,则必不宜利,此寒湿之证,有所当忌者也。再若湿热之证,亦有忌利者,以湿热伤阴者也。阴气既伤而复利之,则邪湿未清,而精血已耗,如汗多而渴,热燥而烦,小水干赤,中气不足,溲便如膏之类,切勿利之,以致重损津液,害必甚矣。故凡治阳虚者,只宜补阳,阳胜则燥,而阴湿自退;阴虚者,只宜壮水,真水既行,则邪湿自无所容矣。此阴阳二证,俱有不宜利者,不可不察。
——湿证之见,凡黄疸、肿胀、泄泻、痰饮、呕吐、痹痛、淋秘之类,皆有湿证,当于各门详察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