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闾左”是“亡命”之意吗

“闾左”是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首义者,也是这次运动的中坚分子。陈胜、吴广率领着九百“闾左”在大泽乡揭竿而起,使天下云集而响应,最终颠覆了秦朝,因此,“闾左”也是秦王朝的掘墓人。但是,由于司马迁在《史记》中对“闾左”的身份没有作具体说明,后人对“闾左”就有了许多臆解。

唐代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兼取两说,一曰“闾左”乃居于闾里左侧的被免除徭役的人,即“复除者”;一曰系居于闾左的贫弱的百姓。解放以后的学者,较多的采用司马贞的后一说,因为此说较符合人们为陈胜等起义者所设定的阶级属性。至20世纪70年代,田人隆联系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律竹简,重新探索“闾左”的身份,认为“闾左”应是六国之民被迁徙后强制分配给军功贵族的封建依附农民。而王子今则提出另一种解释,认为“闾左”应为“里佐”,是秦代地方基层组织“里”的佐事吏目,由于音近而讹称。另有卢南乔将“闾左”解释为“流徙他乡的亡命之人”,这是一个创见,只是尚无直接证据,因此当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20世纪90年代后期,辛德勇肯定了卢南乔的解释,认为前人之说都回避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即陈胜、吴广等“闾左”之民被征发戍边,并不是正常的服兵役,而是因犯有过错而接受惩治。《史记·陈涉世家》载“发闾左適戍渔阳”,其中的“適”应读为“谪”,是责罚的意思,“適戍”就是罚民戍边。然而,既然是因责罚而被征发,就要罪出有名,可是贫弱并不是什么罪过;被强制分配给军功地主的依附农民也没有理由接受国家的惩罚;做“里佐”为国家服务而遭致惩治更违背常理。看来,弄清楚陈胜、吴广为什么遭责罚是解决“闾左”问题的关键。

秦代共有七种谪戍对象,即犯过罪的官吏、赘婿、商人、曾列入市籍的人、父母曾列入市籍的人、祖父母曾列入市籍的人、闾左。实际上,这七种人可归纳为四类,即有罪官吏、赘婿、商人及其子孙、闾左。西汉沿袭秦制,仍有所谓的“七科谪”,如《史记·大宛列传》就记载汉武帝时“发天下七科适”,征伐大宛。但三国时人张晏注释此“七科谪”时,其他六科都与秦相同,唯有“闾左”一项换成了“亡命”。这不能不使人将“闾左”与“亡命”联系起来。

“亡命”又称“逋亡”,是指脱离于原籍寄居他乡,以此来逃避赋役或谋求生路的人。那么“闾左”是否就是“亡命”呢?这只能从秦末农民大起义中身份可考的闾左身上去探索,并可获得如下线索:

其一,《史记》记载陈胜为阳城人,吴广为阳夏人,分别在今河南登封市和太康县境。他们被遣戍的地点是渔阳郡,治所在今北京东北部的密云、怀柔一带。假如他们是从家乡被征发从军,那就应该是直趋东北方向,可是他们起义的地点蕲县大泽乡却在阳城、阳夏东南几百里外的今安徽宿州市。陈胜等怎么可能先向东南行走数百里,再折返北行呢?这只能说明,陈胜、吴广被“谪戍”时并不在家乡,他们只能是从家乡流徙到蕲县一带的流民,即“亡命”或“逋亡”。

其二,陈胜早年“与人佣耕”,曾与同伴相约:“苟富贵,毋相忘。”起义后他建号陈王,旧时伙伴如约而至,见其宫室器物繁多,以楚语惊呼:“夥颐!涉之为王。”陈胜的家乡属于韩地,不应讲楚语,而且当地人口稠密,只会有当地人出外做工,不应有外地人来此佣耕。因此,这位用楚语惊呼的伙伴应是陈胜出外谋生时结识的人。蕲县附近人口稀疏,需要较多的劳动力,而这一带正是楚国旧地,当地人讲楚语是很正常的事。

其三,起义军夺取蕲县县城后,分兵两路,主力由陈胜、吴广统率西行,另派葛婴率偏师东征。葛婴能在起义之初膺此重任,想必是首义的骨干分子,因而极有可能也是九百“闾左”之一。葛婴是蕲县北面的符离县(今安徽宿州东北)人,由蕲县到渔阳要经过符离,而从符离到渔阳则决不可能背道而驰,南下蕲县再北上。所以,只有一个解释,即葛婴也是同陈胜、吴广一样的“亡命”。

寄居他乡的流民,当时又被称作“宾萌”,史书说他们“上无通名,下无田宅”,“度身而衣,量腹而食”,因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能依赖出卖劳动力为生。陈胜从阳城流徙到蕲县,为人佣耕。吴广、葛婴虽不一定是为人耕作,但也是从事其他的雇佣劳动。秦人居处以右为尊,像陈胜这样寄居他乡、出卖劳动力的“宾萌”社会地位自然极其低下,集中居住于闾里之左,被人称作“闾左”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前文说过,“谪戍”是被责罚的行为,那么,流徙他乡、为人佣工的算不算有罪?回答是肯定的。《商君书·垦令篇》曰:“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禁止民众擅自迁徙,是商鞅制定秦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因为这样可以加速土地垦殖,有助于社会安定。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也反映出秦朝对居民的移徙有着严格的限制。流民往往依赖佣工为生,秦朝因此还严格限制使用佣工,这表明了秦朝对流民的鄙视和控制。

擅自流徙的人是否要被“谪戍”呢?《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这足以证明秦时擅自移徙的流民确要与赘婿、商人等一道被谪发从军的。

所谓“闾左”,应被解释为流徙他乡的“宾萌”即“亡命”。这一观点,是否可以解决“闾左”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