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劳资关系的发展
工人运动的兴起
1912年(大正元年)8月,以铃木文治为首的工人进修联合团体——友爱会成立。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工人供求吃紧,友爱会作为工会组织主张鲜明,急剧扩大了规模,于1919年8月改为大日本工人总同盟友爱会,在1921年10月改称为日本劳动同盟。
1917年爆发俄国革命,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给予了友爱会有利的国际环境。1919年友爱会开展工人运动。其诉求内容有获得团体交涉权利和八小时工作制两项。1921年夏,以神户的三菱、川崎两家造船厂为主,大约有30000人参加了史无前例的劳资纠纷,最终以工人一方失败而告终。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迎来了工人运动的高潮,不同于1920年以经济危机引发的工人供过于求的状况,1921年劳资纠纷后工人运动迎来了新的局面。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工人运动的兴起极大地动摇了当时以“主仆情谊”立足的家族式经营模式。
例如1918年三菱神户造船厂的劳资纠纷,工人主张“公司本供应销售廉价大米,但却欺瞒员工高价出售。不管卖50钱也好,60钱也罢,如能提高我等工资则购买高价大米也无妨。”[1]
要求公司供应低于市场价格的大米作为企业福利或提高工资。这项主张说明工会组织已经意识到矛盾绝不是“主仆情谊”能够解决的,其本质是超出了米价运动的劳资关系。
1920年三菱神户造船厂厂长对合同工人说:“公司既然已经雇用了各位任职,……就是相信各位的人品和能力。”并进一步表明态度说:“我与诸位一样,都是公司的雇员。”在造船厂厂长的发言当中可以看到,工人运动不仅要求“主仆情谊”还要求“人格平等”,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合同工人从本质上来讲都是一样的“被雇用者”[2]。
如本书第一部分所言,久保田铁工所的劳资关系在1919年也备受争议,当年10月便开始实施八小时工作制。但在劳资纠纷中,成为众矢之的的不是权四郎而是工厂厂长和其他的经营管理者。作为“公司主人”的权四郎,比起“主仆情谊”更需要认可工人的人格平等。虽然这对他来说比较困难,但权四郎在事后还是认可了工厂厂长和经营管理者的判断。
从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向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的转变
八小时工作成为定制后,由经营管理者和工人方面共同派出代表成立工厂委员会,负责协调劳资关系。1919年(大正八年),历经了20年的发展后,军工厂、国有铁道、八幡铸铁厂等工厂都设置了工厂委员会。
与此同时,矿山也与共济会联合设置了劳资沟通机构。1921年4月以后,针对关西地区的团体交涉维权运动私营企业方面的策略是企业联合,拒绝与横向联合的工会进行谈判,并引进了工厂委员会制度。工厂委员会并不是决策机关,而是为劳资双方提供了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久保田铁工所从1921年9月开始也实施工厂委员会机制,并在委员选举时向员工呼吁要排除“提出不切实际意见的人。”
本着“员工热爱工厂,工厂爱护员工”的原则,久保田铁工所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为目的建立了工厂委员会。虽然此后也有几起零星的劳资纠纷,但1930年(昭和五年)以后,久保田铁工所的劳资关系一直是和谐稳定的。
小田原大造从尼崎工厂的劳资纠纷处理上获益良多,1927年成为隅田川精铁厂负责人。此后,隅田川精铁厂也走上这样大胆的劳资协调路线,再次雇用在前一年的纠纷团队中被解雇的部分员工,积极促进工会的组建。小田原判断说,在组建的工会当中“也能够得到工厂的认可,让每天来发传单的左翼运动分子大跌眼镜,工会成员团结一致形成了左翼的防卫阵营,工厂方面漂亮地战胜了左翼联盟[3]。”
久保田藤造(左)与小田原大造
对待工会合法提案的态度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工会合法提案曾三次上呈议会,但一直未能通过立法议案。1925年(大正十四年)8月18日,由内务省社会局草拟的工会法案全文公之于众。大阪铸铁行业行会会长栗本勇之助针对法案在9月17日发表了《复工会法案意见书》。[4]
栗本勇之助在意见书中提出,希望能够删除(内务省社会局草案)第11条。意见书中表示“工会需要是同一地域同一行业的劳动者所组成的团体”;“工会设立时的审核方法由原先的通知原则更改为认可原则”;“雇用者或其代理人必须加入工会组织,不得以某种理由退出工会,并且不得以脱离工会作为雇用条件[5]”。
针对第一项所提出的具体理由为“工会需要同地域同行业有共同的利益才能够紧密联系,如地域不同、行业不同就会很难统一,交流不便”。
第二点中的认可原则是因为“就日本国情来说认可原则最为合适……世间多有动机不纯的职业工人运动者,为防患于未然,要保障普通劳动者权益,应健全工会机制,期待其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工会如触及法令制度时也有必要取消其资格”。
此外,“既然公布了劳动法肯定了工会的合法性,得到了国家的认可。资本家或企业经营者也应顺应大势,那么就应该顺应这个形势”。因此提出了删除具有黄权契约嫌疑的第11条。
权四郎等工厂委员会成员基于自身的丰富经验,作为大阪铸铁行会成员提出了以上构想,然而这份法案最终没能通过立法议案。
注释:
[1] 摘自中西洋(1977),“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劳资关系——以三菱神户造船厂的纠纷历史为中心”,隈谷三喜男编著《日本劳资关系史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14。
[2] 以上内容摘自前述中西论文[1977],114。
[3] 小田原大造(1962),“我的履历书”,《我的履历书》第16集(日本经济报社),109。
[4] 以下内容摘自大阪铸铁行会会长栗本勇之助《复工会法案意见书》大正十四年9月17日(亚洲历史资料中心、Ref.C0805133220、海军省公文备考、防卫省防卫研究所)。
[5] 摘自劳动省编(1961),《劳动行政史》第一卷(劳动法令协会),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