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预期与平等保护产权

魏杰[1]

稳预期实际上就是稳信心,在社会各个阶层对经济增长都没有信心的条件下,经济就丧失了活力,经济增长就无从谈起,因而稳预期是极为重要的。如何稳预期?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稳预期要注重两种情况:首先,经过40余年的改革,人们已经从无产者变为了有产者,有产者最担心的一件事是自身的财富安全,因而财富安全涉及人们的预期,甚至与预期成正比,财富越安全,预期越好;其次,经过40余年的改革,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税收、就业的贡献分别达到50%、60%、80%,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基本要求是自身的财富安全,如果财富受到不公正的侵害,民营经济的预期就会很差。上述这两种情况表明,我国目前稳预期的关键,是要保护人们的财富安全。如何保护人们的财富安全?保护人们财富安全的制度设计,就是保护产权,也就是平等保护产权。因此,稳预期的核心问题是平等保护各类产权。

同时,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是保护产权,没有产权保护就谈不上市场经济。大家知道,中国经济治理目前面临着对效率与公平的双重挑战。一方面,2016年以来中国经济的下行压力不断加大,政府刺激政策的作用不断减弱、时效愈发缩短,经济增长需要内生动力但仍步履蹒跚。另一方面,社会公平的矛盾持续积累,大量违背社会公平的现象长期未能得到纠正,新的不公平矛盾又不断涌出,而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平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效率与公平的双重压力造成当前中国经济的治理困境:治理政策已不能再简单地牺牲公平换取效率,或是牺牲效率换取公平。破解这一困局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其目标就是要在提升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发展。如何才能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统一效率与公平?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认清造成当前治理困境的内在根源。我们认为,当下中国经济的效率与公平之所以遭受严重威胁,是因为产权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们应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中更加强调保护产权。这是统一效率与公平的核心点,也是稳预期的核心点。

一、有效保护产权与提升效率

经济增长的要素有四个,即劳动、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与技术。提升效率,就是要充分发挥这四大要素的作用。而中国当前出现的劳动激励不足、物质资本低质、人力资本流失、技术发展滞后等严重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产权缺乏有效保护。因此,提升效率、实现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关键是进一步保护产权。

第一,有效保护产权是消除福利主义与民粹主义社会影响的前提,能够形成崇尚劳动的社会风气。

无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无论是生产劳动还是管理劳动,无论是常规劳动还是创新劳动,劳动始终是我们产出经济成果的根本路径。激励个人劳动的,是通过劳动能够获得消费品以增加自身福利。但问题在于,获取消费品的途径却不仅有劳动。相较于耗费体力与脑力的劳动,另一种获取消费品的方式却要轻巧得多,那就是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分利行为。这在当代中国表现为福利主义与民粹主义。福利主义者坐等政府补贴,但政府财政收入不是凭空得来的,其占用的是劳动者缴纳的那些税收。民粹主义者以穷为荣,试图以“劫富济贫”实现自身富有,其实质是借“革命”之誉而行“动乱”之实。这两种思想产生的根源,就是无视他人产权,缺乏产权保护的自觉意识。一些靠自身勤奋努力而致富的人曾形象地说,只有好吃懒做的“二流子”才会忽视产权,在产权上实行无“政府主义”。或许有人会争辩,当前存在一些地方政府通过侵犯个人产权获取财富的情况,存在一些富人违背法律聚敛钱财的事实,“赖”政府的钱、“劫”富人的钱是将百姓的劳动成果归还百姓。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上述问题绝不是实行福利主义与民粹主义的理由!其产生恰恰源于少数官员与富人对大众产权的侵犯!想要政府收入合理、使之充分用之于民,想要保证致富者均源自勤劳努力,只能依靠有效保护产权。保护产权是经济制度的范畴,是形成勤劳致富社会意识的重要制度保障。这种制度一旦形成,有助于修正那种不依靠自身勤奋努力而试图侵占别人产权以实现富有的不健康思想,有助于形成崇尚劳动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二,有效保护产权是践行“两个毫不动摇”的制度基础,能够增进物质资本积累的质量。

虽然新古典增长模型预测,长期经济增长中人均物质资本最终会收敛到稳态值,但在中国的工业化与城镇化尚未完成的当下,物质资本积累仍是吸引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物质支撑。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问题不在于是否积累物质资本,而在于如何增进物质资本积累的质量,让累积的资本更少消耗资源、更多产出商品、更能满足需要。这要求进一步松绑民营经济,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让各类产权形态成为平等的投资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彼此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毫不动揺地坚持和发展公有经济,毫不动揺地坚持和发展非公有经济。“两个毫不动摇”决定中国经济成为混合经济体制:在宏观结构上,国民经济中既有公有经济,又有非公有经济,共同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在微观结构上,企业中既有公有产权,也有非公有产权,共同促进企业经营活动。不同产权在宏观结构与微观结构中的竞争与融合,以及这种竞争与融合所引发的产权边界界定,让平等保护产权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问题。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揺”时,就应该把平等地保护各类所有制产权作为根本原则。从这一点上讲,有效保护产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应有之义。

第三,有效保护产权是消弭移民潮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能够保障人力资本的长久累积。

人力资本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支撑。历史上的大国崛起总是与人力资本的积累息息相关。例如,英国在18世纪确立霸权,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因欧洲大陆的种族与宗教迫害而流入的人才。再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霸权确立,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因纳粹迫害和欧陆战争而涌进的科学与人文学者。践行中国梦迫切需要第三次世界人才大转移,但中国当前却出现了规模巨大而又隐蔽晦暗的移民潮。移民者大多是财产所有者。由于拥有知识、技术与企业家精神能更容易获得财产,这些移民者也多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他们为什么要积极移民?其最主要的原因,并非像一些学者认识的那样是为享受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而是担心自己的产权不能在国内得到有效保护。这种非正常移民的后果非常可怕,它造成了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双重流失,同时也动摇了社会的稳定,而社会的不稳定又将进一步削弱物质与人力资本的投资意愿。所以,有产者最害怕社会动荡,也最需要稳定。在中国,维护稳定的主要社会基础就是那些在40余年改革开放中受益而积累起自身财富的人,只有保护他们的合法产权,他们才会成为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因此,践行中国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一成不变,就必然随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而不断调整和完善。在当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应更加注重保护产权,尤其是放松对私人产权的限制。我们必须认识到,经过40余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普遍希望拥有自己的财产,他们很大一部分已经成为有产者,人们越来越注重对自身产权的保护。保护自身产权已是民意所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应充分反映和体现这种迫切愿望。

第四,有效保护产权是破除“山寨风气”的根本举措,能够推动技术的持续进步。

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技术的持续进步有赖于四大基础的支撑,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研发投资的物质基础、技术市场的组织基础与研发人员的人才基础。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他三项基础赖以实现的前提。但长期以来,由于对知识产权的实质性保护不理想,一出现某款新产品,其他企业便以更加低廉的价格“山寨”。表面上,“山寨”商家获得利润,技术实现扩散,消费者得到实惠。但实质上,“山寨”破坏了技术进步的根基,自主创新的激励严重不足,跟风、模仿、剽窃却蔚然成风,最终侵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第一,缺乏产权保护,“山寨风气”会损害技术研发投入,滞缓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技术进步的源头,但技术创新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需要不断试错与积累,成本高昂。“山寨”无须创新成本,这是“山寨”商品价格低廉的根本原因。创新企业通过研发投入发明新技术,是为了获取超额利润。没有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利润就将会被“山寨”商家侵蚀。因此,如果谁都可以“山寨”别人的技术创新,企业必然不会下大力气投资研发,而是琢磨如何“山寨”别人的新技术,技术进步就成了无源之水。第二,缺乏产权保护,“山寨”风气会破坏技术市场运行,限制技术扩散。表面上,“山寨”能够更快普及新技术,并通过避免企业“重复性”创新而节约社会成本。但实际上,通过市场传播技术比“山寨”更有效率。一方面,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新技术可以在技术市场中流动组合。最为需要也就是最能有效利用该项技术的企业,最有动力向原创企业引入该技术,支付创新成本的价格也最高,从而实现技术资源最优配置。另一方面,一些高精尖产品的技术集成,如芯片、高铁、飞机,无法通过低水平重复的“山寨”来实现,只能依靠市场交易完成各项技术的组合。而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清晰界定与有效保护,如果允许“山寨”广泛存在,就不可能存在技术市场。第三,缺乏产权保护,“山寨”风气会弱化研发人员激励,阻碍知识创新与传播。知识产权保护不是设立“秘方”,不是要阻碍知识交流与发展,而是要禁止未经授权就采用这些知识去生产商品。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即便产权是归企业而非研发者个人所有,作为其引致需求的研发人员也难以获得相应的激励,从而难以实现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有效结合。而新知识的创造者也就更不愿意知识被分享与传播,这不利于知识创新正外部性的溢出。

二、有效保护产权与促进公平

中国社会不公平问题的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收入差距拉大、国有资产流失、征迁恶案频发、储蓄资产贬值、民企发展受困、黑恶势力膨胀、贪污腐败蔓延、集资乱象加剧、特权侵犯人权等各方面。这些问题的症结已不是简单的收入分配,而是财产获取权利、财产积累机会与财产交换规则的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必须要交还百姓私权、转变政府职能、约束公共权力,其关键仍是进一步保护产权。

第一,有效保护产权能够将私权交还个人,实现财产获取权利的平等。

当前中国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财产获取权利不平等。它导致财产性收入出现极化。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在法律上归全体民众所有的赢利能力极强的资产,没有能够惠及民众,反而被个别人通过廉价方式攫取并一夜暴富。而普通居民积累的大量金融资产却未能随着经济增长升值,占金融资产比重最大的储蓄存款甚至贬值,居民的金融财富实际是在向垄断金融部门隐性转移,难以实现富有。实现财产获取权利平等的关键是将私权交还个人,这需要产权得到有效保护。首先,有效保护国有产权,严禁国有经济中的贪腐与国有资产流失,让全体民众享受到国有资产红利。在当前国资委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经营职能于一身的体制下,国有产权的社会职能与赢利职能无法有效区分,从而难以实现对国有产权的有效保护。在这种体制下,国有产权的社会职能,常常成为国有产权实际控制者侵吞国有产权经营收益的掩护与渠道,甚至以此将侵吞国有资产“体制化”“合法化”,从而使全民所有制财产异化成为某个社会阶层的财富来源。应将国有资产经营权从政府系统中分离并上缴国有资产红利,让其所有者即全体人民,能够真正监管全民所有制财产的运营,能够真正享受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收益。其次,有效保护农村土地产权,防止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为瓜分利益恶性拆迁,让广大农民能够切实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这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实化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相对应,实现同权同利;第二,实化集体所有而由农民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与城市土地的居民使用权相对应,实现同权同利。这要求切实遵照宪法,界定政府与农村土地产权的关系。政府征用农村土地,只应用于公益性建设,且给予足够补偿。而用于非公益性建设的农村土地,政府不能再作为交易主体,只能收取相应税收。农民应成为交易主体且自由进入市场,获取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最后,有效保护居民储蓄资产,打破国有金融体系的市场垄断,让亿万储户享受到经济增长中的储蓄收益。作为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具有高于发达国家的资本收益率。但现实却是,一方面中国居民拥有的庞大储蓄资产的利率极低甚至为负,另一方面有效率的民营企业出现融资难,实际贷款利率极高。保护储蓄资产的关键是金融市场去垄断化,消解国有金融体系的垄断利润,让居民的储蓄供给与企业的投资需求有效结合。

第二,有效保护产权能够纠正政府职能错位,实现财产积累机会的平等。

不同产权性质的财产应在市场中平等竞争,由劳动生产率最高的一方实现财产的累积。但现实中,民营经济难以获得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资源使用和市场进入条件,造成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均等。例如:在政治地位上,政府领导对视察民营企业,常常避而远之;在资金筹集上,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常常苛刻刁难;在法律执行上,税务部门对民营企业收税,常常粗暴任意;在投资经营上,投资审核部门对民营企业投资,常常阻滞干涉。而市场竞争中私人产权与公有产权机会不平等的根源在于,政府总是试图经营产权却并没有把重心放在保护产权上。这是中国当前难以厘清国家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监管与经营、宏观与微观等诸多社会经济关系的最主要原因。政府经营产权的结果只能是政资不分与政企不分,从而导致在产权上由政府经营与非政府经营的经济主体无法实现平等经营、平等竞争、平等发展,对各种所有制产权平等保护实际上就成了一句空话。财产积累机会的不平等会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不公平问题。在政府经营公有产权越位而保护私人产权缺位的条件下,有的民营企业为保护自身财产,不得不依靠非政府力量,结果助长黑恶势力,甚至会形成“黑社会”存在的温床;有的民营企业为获取投资项目,不得不对政府中的一些人行贿,结果贪腐问题日益严重;有的民营企业为筹集发展资金,不得不搞社会集资,结果产生信用与债务乱象。可以说,黑恶势力、贪污腐败、集资混乱等负面社会现象的产生,从经济制度层面上讲,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产权未能得到有效保护。而要实现有效保护产权,尤其是平等保护私人产权与公有产权,政府就必须从竞争性经营活动中退出。这其实就是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从而倒逼政府体制改革,真正建立起服务型政府。

第三,有效保护产权能够让公众约束公权,实现财产交换规则的平等。

保护产权延伸到政治层面就是保护人权。人权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类现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但我国目前公众积怨较多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实中特权的普遍存在,人权往往被特权侵犯。这一问题的经济根源就在于现实中财产等价交换的规则极易受到破坏。我们知道,财产交换所体现的不只是物与物的关系,也不局限在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体现了承载于物中的人与人交往的权利关系。其实,人权的一项基础性内容就是财产权。人人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经济内涵就是获取财产权利与积累财产机会的平等,而这又以财产交换规则的平等为前提。可以说,不保障财产的等价交换,就难以奢谈保护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实现人与人的平等。那么,谁在侵害财产的等价交换规则呢?当前,虽然存在私人与私人之间的财产侵害问题,但财产等价交换面临的最大问题仍是公共权力对私人产权的侵害。在中国,公共权力高于私人权力、公共权力可以随意侵犯私人产权的社会意识根深蒂固,政府的权力缺乏实际制约。这就导致公权的实际执行者,以及他们的“俘获”者,具备侵犯他人产权以增加自身利益的特殊权力。也就是,扭曲财产在市场中的交换规则是不等价交换。因此,保障财产等价交换,关键是要实现权力制衡,由公众约束公共权力。我们应卸下一些无谓的“包袱”,公众对公共权力的约束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特有产物,而是中国共产党自身的追求目标。早在延安时期,我们党就强调,跳出盛衰治乱的关键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公众约束公有权力的根本举措就是要有效保护私人产权,使其不受公共权力侵犯。这包括三点:第一,实现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第二,由于财产权属于司法权,行政权不能干涉私人财产;第三,司法权自身对私人产权的干预也要求法庭授权。

三、如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有效保护产权

当前的全面深化改革并不复杂,强调核心的一点就可以:有效保护产权。产权一旦得到有效保护,资源价格及要素价格自然在市场博弈中走向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和汇价市场化自然就能推进,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也就得以实现。产权一旦得到有效保护,人们自然就会勤劳实干,注重长期投资,而不是相互欺诈恶斗、沉迷短期投机。产权一旦得到有效保护,企业家队伍自然形成,人力资本自然回流聚集,企业家队伍壮大与人力资本累积是同保护产权的状况成正比的。产权一旦得到有效保护,企业自然投资于技术创新,人才自然致力于创新技术,创新驱动战略就能够实现。产权一旦得到有效保护,财产分配机制自然趋向公平公正,交易双方的利益自然实现共享双赢,人与人之间就能够实现平等包容。产权一旦得到有效保护,政府行为自然会受到约束,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权力边界自然会得到清晰界定,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体制也就能够实现。因此,改革能否完成最深层次的制度保障,统一效率与公平,就在于能否有效保护产权。

那么,怎么样才能做到有效保护产权呢?有两大要点:首先,建立新的公众意识;其次,改革旧的法律体系。

第一,建立新的公共意识。汇聚尊重产权尤其是私人产权的公共意识,是让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思想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众的产权意识逐步形成但极为混乱。一方面,由于外来的理念冲击与蓬勃的市场大潮,获取自身财富、保护自身产权已经成为广大百姓的共同愿望。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理论宣传和分化的贫富差距,仇恨他人财富、轻视他人产权也日渐成为普遍的大众心理。公众意识的混乱源于理论的纷争与缺失。新古典经济学赋予了公众追求自身财富的合理性,但仅立足代表性消费者与厂商的一般均衡模型,未能探讨产权的作用机制,也未能预见产权分配不平等的社会后果,无法深刻解释当前中国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对马克思经济学的传统理解,虽能正确认识到产权分配的根本性意义,深刻洞察财产被少数人占有导致的社会矛盾,却只会得出私人产权必然导致两极分化从而与共同富裕相违背的结论。官方意识形态力图运用“主体论”统合前两种思想,既肯定私人产权能够通过个人利益激发效率,从而不断强调提升私人产权地位、释放私人产权活力,却又仍然坚持只有公有产权才能推进社会公平,从而公有产权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但如此一来,保护私人产权就矮化为促增长、增就业、取税收的手段,就局限为阶段性任务,剥夺私人产权仍然是最高的社会理想,民营企业就如同豢养的待宰肥羊。上述理论各有长短、相互僵持,撕裂纷乱公众意识。如果认为自私自利是天经地义,私有财产是源于剥削,那么产生如下的社会心理也就不足为奇:他人财产被剥夺是不必给予同情的,甚至只有剥夺他人财富才能富有自身。这将无法产生有利于私人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态,也就无法真正实现有效保护产权。

建立尊重私人产权的公共意识,必须从传统的意识形态束缚中解放思想,必须在全面理解马克思经典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事实上,保护产权尤其是私人产权与共同富裕并不矛盾。马克思深刻洞察产权平等的根本重要性,但平等产权并不意味着只能通过消灭私有制实现财产的共同占有。马克思其实区分了两种私有制:第一种私有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称为小生产者私有制;第二种私有制是同广大无产者相对立的生产资料少数人占有,称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其中,第一种私有制是实现自由与个性的前提,却无法与社会化大生产兼容,最终被第二种私有制取代;第二种私有制创造出巨大的生产力,但导致产权分配的不平等,最终将因矛盾的累积而被“炸毁”。马克思号召的“消灭私有制”,是要消灭第二种私有制,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因此,违背共同富裕的并非私有制一般,而是一种私有制特殊,即广大劳动者转化为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少数人占有的严格对立。中国当前保护产权,尤其是私人产权,不是要形成第二种私有制,而是要在社会化大生产中重建第一种私有制。我们应当承认这是可行的。一方面,大生产并不必然取代小生产。市场环境复杂多变,企业管理与计划存在成本,且生产规模越大成本上升越快。因此,每一轮新市场的发现、发明新技术,更多源自灵活多变的小企业。另一方面,保护私人产权并不会必然出现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格局。通过实现财产获取权利的平等、财产积累机会的平等与财产交换规则的平等,生产资料的分布聚合将由个人努力程度,即劳动决定。因此,不讲前提地说私人产权是罪恶之源、公有产权道德至上是错误的,任何形式的合法产权都是阳光的、应该被尊重的。随着真正形成科学的产权理论,在保护自身产权的同时尊重他人产权就会成为一种公众意识。

第二,改革旧的法律体系,全面并平等地保护各类产权尤其是私人产权,是让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制度基础。

产权就其形态来讲,包括物质产权(资源、土地、货币资本、设备及各种生产资料等)、知识产权、劳动产权(个人对自身劳动的所有与支配);就其功能来讲,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有效保护产权就必须全方位地保护产权的各个形态与各项功能。但长期以来,我们对产权的保护,重有形的产权,轻无形的产权;在物质产权的保护中,重人为创造物的产权,轻自然馈赠的资源、土地等产权;在土地产权,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保护中,重占有权与使用权,轻收益权与处分权。这样的产权保护是极不完备的,难以发挥产权的应有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加强知识文化、自然资源、农村土地三个方面的产权保护。当前在推进对产权全面保护上,就是要将《决定》落到法律体系改革的实处。

产权就其所有者来讲,包括国有产权、自然人产权、共有产权、法人产权、社团产权、社区产权等。有效保护产权就必须彻底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属性的产权,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从宪法到刑法和民法的整个法律体系上。但长期以来,我们重公有产权保护而轻私人产权保护,公有产权与私人产权不平等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宪法是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领域的不平等必然会影响到刑法、民法等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因此,当前最核心也最紧迫的是在宪法领域破除所有制歧视,平等保护公有产权与私人产权。在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这样做并不与共同富裕相矛盾,亦不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背离。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的说明中也明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再在宪法中强调某一种所有制必须居于主体地位,也没有必要在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新阶段,为了维系特定的所有制结构而干预、束缚,甚至扭曲市场。

其实,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宪法曾做过多次修订和完善,一些修订甚至是根本性的。例如,紧随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我们在1993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五条从“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举措在宪政层面上保障了市场经济,极大鼓舞了中国体制改革的深化与经济的高速发展。当前,我们应当也可以在宪法层面进一步释放保护产权的积极信号,也就是对宪法第六条做出修订。模糊掉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硬性要求,只强调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属性,提出发展混合经济,让各种经济成分与投资主体平等竞争、相互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破解目前中国经济治理困境,必须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统一效率与公平,其核心点就是有效保护产权。有效保护产权能够形成崇尚劳动的社会风气、增进物质资本质量、累积人力资本、推动技术进步,从而提升效率。有效保护产权也能够实现财产获取权利的平等、财产积累机会的平等、财产交换规则的平等,从而促进公平。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有效保护产权需要做到两点。首先,创新理论,正确认识到保护私人产权与共同富裕的逻辑统一,汇聚尊重产权尤其是私人产权的公共意识。其次,改革法律体系,全方位地保护各个形态与各项功能的产权,彻底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属性的产权,尤其在宪法领域破除对私人产权的所有制歧视。

[1] 魏杰,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清华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