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城市的另一边:白领及其他类型的合作

我们的社会有一个显著的基本特征,那就是无论是手段还是目的,都具有道德成分。无论是从眼前还是长远来看,秘密行为都可能会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以至于让我们停下脚步。它们的意义远远超出了自身的活动范围。秘密警察行为及对嫌疑人的监控深入到了现在甚至未来的社会核心领域。通过研究秘密战术的变化,可以一窥全豹。

—— 加里· 马克斯,麻省理工学院社会学荣誉退休教授 [1]

正如司法制度本身,线人的实践活动与他们所处的社会及经济环境息息相关。就像本书第七、八两章内容所述,城市贫民窟的告密行为其实从根本上受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贫困和弱势地位所影响。更为普遍的是,这些社区的居民在与执法部门的互动过程中缺乏可以倚靠的资源。

虽然线人在打击街头犯罪和毒品犯罪的执法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政府其实还在其他更为广泛的领域中部署了线人,其中最为突出的领域包括商业欺诈犯罪、有组织犯罪、政治腐败犯罪以及越来越多的恐怖主义犯罪。在这些领域中,虽然线人的基本特征未曾改变,但对于这些犯罪者和执法部门而言,告密行为又产生了新的特征和影响。由于线人活动受到了当地制度现状的深刻影响,它们会随着刑事程序中权力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

139

除了恐怖主义犯罪之外,线人活动在非毒品案件和非街头犯罪案件领域中的特征在于对更加严格的监督问责、更为全面的嫌疑人保护、更加深度的辩护律师参与、更为透明的信息公开度。虽然这些领域中也存在贪腐和失败,但这些不足也能吸引公众的关注和改革的努力。

之所以线人活动在这些领域中会呈现出诸多优势,是因为涉嫌这类犯罪的嫌疑人往往更为富有、皮肤更白、教育程度更高、个人资源更丰富,也拥有更好的律师服务。而被执法机关部署线人的公司或政治团体本身就具有合法的社会职能,执法部门可能不愿意采取更具侵略性的线人策略而影响机构本身的职能运行。 [2] 随之而来的侦查和起诉行为也对卷入诉讼或公开曝光的可能性更加小心翼翼。或者,就像加里·马克斯教授在20年前直截了当的观点:“当地位较低的毒贩、瘾君子或妓女成为(秘密行动)的主要目标时,这种策略往往会被忽视,但当能聘请最佳律师的国会议员或企业高管成为侦查目标时,国会的调查和社论就会敦促执法机关谨慎行事。” [3] 正是所有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才形成了截然不同的线人活动方式,也创造出了一种所谓的“富人版”线人经历。 [4]

与此同时,告密仍然是告密。所谓的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线人活动依然存在与许多毒品犯罪或街头犯罪相同的危险及特征:比如,通过粗略的谈判达成线人交易,以从宽处理,无罪释放等条件换取线报信息;放松传统的刑事诉讼规则,削弱辩护律师的作用;增加线人活动的保密性,降低公众问责的可能性;等等……而其中最为重要的特征则可能是当犯罪嫌疑人同意与执法机关合作时,后者所拥有的巨大权力。这么看来,似乎富人版告密行为与穷人版又几乎别无二致。

本章探讨了线人活动在非毒品类案件中最为突出的领域:有组织犯罪、政治腐败犯罪、白领或商业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犯罪。虽然每一个犯罪领域中的线人活动都具有许多独一无二之处,但把线人活动在这些犯罪中的规则和做法拼凑在一起,则可以发现线人活动对美国司法制度带来的整体影响。这类案件中的相对优势进一步表明了加强监管、提高透明度及辩护律师起到的良好效果,因此,可以将这些做法移植到街头犯罪及毒品犯罪等缺少监管的领域,从而改善后者的危险特质。

140

一、联邦调查局线人与有组织犯罪

没有线人,我们什么都不是。

—— 克拉伦斯· 凯利,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1973—1978) [5]

联邦调查局秘密线人或“保密源”的特征在于,其经历过某个执法部门“教练员”多年的秘密甄别和培养。线人有可能本身就是犯罪组织、合法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一员,也有可能是受命渗透入内。其工作在于持续向联邦调查局提供有关该实体及其犯罪行为的线报。其他线人可以借机退出犯罪组织,并成为指控该组织的证人。线人可能会受到几种类型的奖励:获得金钱奖励,获得对过去罪行的宽大处理或者获准继续犯罪。 [6] 在2008年的预算方案中,联邦调查局表示其掌控了超过1.5万名机密线人。 [7]

2006年,司法部向联邦调查局提供了一套自己制定的特别指南,题目为《司法部长关于联邦调查局使用保密源的指南》。 [8] 这类联邦调查局指南类似于司法部早在2002年发布的一般意义上的《保密线人指南》,当时该项指南用于规范联邦调查局、联邦管制(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联邦法警局(the U.S.Marshals Service)以及移民局的线人活动。 [9]

该指南为有意招募或使用秘密线人(CI,Confidential Informant)或保密源的联邦调查局特工提出了建档、授权以及持续评估的要求。例如,指南要求,想要招募秘密线人的特工必须向其区域主管提交一份全面的验证报告,如果获得批准,则应为该名线人创建档案,并在档案中记载向线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或利益保证。应告知线人合作的具体条款,包括线人必须真诚,不得从事该机构正式授权之外的任何其他犯罪活动。如果招募或使用一名高级别的线人,还需要人力资源审查委员会的另行书面审批。该机构必须进行可行性年度审查。该指南还对官方侦查人员作出了其他方面的限制:例如,除检察官外,特工无权授予任何线人起诉豁免权;特工不得与线人交往及交换礼物;等等。 [10]

141

该指南于1976年首次颁布,已经经历了多次迭代修订。由于本书第一章描述的波士顿巴尔格/弗莱米丑闻,指南于2002年进行了大幅修改完善,新增加了规则和报告的要求。然而,这些变化起到的影响尚不清楚。司法部监察长办公室于2005年发布一份报告指出,联邦调查局对指南要求的落实程度欠佳,负责的案件中仅有13%完全遵守了指南的规定。 [11]

由于保密和缺乏公共记录,我们无法准确得知联邦调查局到底通过线人破获了多少起案件。但总体而言,政府一直认为某些类型的案件在没有线人辅助的情况下是无法侦破和起诉的。此外,坊间证据表明,线人是一个重要的破案工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0世纪80年代,黑手党刺客吉米·弗拉蒂安诺(Jimmy Fatianno)曾做了大量的保护证人工作,辅助政府将无数黑帮成员送进监狱。 [12] 联邦调查局还披露了更多由线人推动的成功案例:大陪审团经过对有组织犯罪为期三年的调查,最终成功地将6人定罪,没收赃款50万美元;对东北部城市的三个暴力犯罪团伙的调查,最终破获了涉及54名帮派成员的35起案件;为期两年的卧底行动使四名休斯敦市议会成员受到起诉;等等。 [13]

然而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也无法准确得知有多少高级秘密线人在失控后引发新的犯罪、腐败或导致案件侦破失败。但仍然有个别事件揭示了政府多年以来一直在抗争的诸多问题。例如,“公牛萨米”塞尔瓦托·格拉瓦诺(Salvatore “Sammy the Bull” Gravano)是联邦调查局最臭名昭著但也最成功的线人之一。作为一名承认犯下19起谋杀案的黑手党杀手,他在1992年的证词帮助联邦调查局成功指控了近40项罪名,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罪犯是约翰·戈蒂(John Gotti)。政府随后实施证人保护计划,将拉格瓦诺释放并重新安置到了亚利桑那州。然而,拉格瓦诺在亚利桑那州重新加入了犯罪组织,并于2001年承认自己掌控一个涉案金额数百万美元的摇头丸团伙。2003年,他被指控下令杀害侦探彼得·卡拉布罗(Peter Calabro),然而当政府唯一的证人死亡后,这一指控被驳回了。 [14]

142

保密行为导致线人犯罪问题进一步加剧,而在检察官和执法人员互不通气的情况下,这种问题就更加严峻。1982年,国际卡车司机兄弟会(International Brotherhood of Teamsters Union)主席杰基·普雷瑟(Jackie Presser)接受司法部检察官的调查,原因是他通过虚报并不存在的“幻影”员工或“不露面”员工窃取了工会资金。原来,普雷瑟已经做了10年联邦调查局线人,是联邦调查局授权他雇用那些“不露面”的人。对普雷瑟的指控被撤销,普雷瑟的联邦调查局联络人因撒谎保护普雷瑟而被起诉。 [15]

这些例子说明,利用高级别线人渗透犯罪组织或腐败组织存在一些为人所熟知的危险。这类危险包括线人本身正在进行的犯罪活动,特工及线人之间发展的密切联系以及政府内部缺乏信息共享带来的隐患。很多时候,不仅左手不知道右手在做什么,而且线人的犯罪程度究竟如何,只有少数人才知道。

与此同时,这些暴力、腐败的线人却往往提供了极其宝贵和准确的线报。与街头线人经常出现的非正式接触不同,这些联邦调查局线人与他们上级的关系较为稳定,而上级通常对手下线人的不当行为了然于胸。美国司法部修订后的准则是以这一模式为前提的:它们旨在保护有价值的信息源,同时加强对上级和线人的问责及监督。

143

联邦调查局线人犯下的错误已经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审查。2004年,美国众议院政府改革委员会就联邦调查局招募的黑手党线人在为其工作期间连续犯下多起谋杀罪的问题举行了广泛的听证。听证会报告不仅全面记录了这些线人的不法行径,还记录了联邦调查局及其他执法官员在处理线人关系时的包庇、作伪证及其他渎职行为。 [16]

2007年7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就执法部门使用秘密线人问题举行了国会听证。这次听证会解决了许多问题,其中之一是联邦调查局对其线人的持续性不当处理的问题。国会议员丹尼尔·隆格伦(R-CA)和威廉·德拉亨特(D-MA)分别抨击了联邦调查局助理局长韦恩·墨菲(Wayne Murphy)未能有效控制其线人,尤其是当联邦调查局线人继续犯罪时,该机构却未通知州和地方执法部门。加利福尼亚州前总检察长、众议员隆格伦特别担心这一现象对州执法部门的影响。

隆格伦:联邦调查局是否有这样一种政策—— 当你们意识到你们的秘密线人在州或地方的管辖区域内犯下了严重的暴力重罪时,注意,我指的是严重的暴力重罪,不是所有犯罪,你们会不会与州和地方执法官员通报上述信息?

墨菲:议员先生,以我的理解,我们没有这种具体的书面政策。议员先生……我们一般会按照这样的流程,先接受对我们办案程序的批评和观察,再考虑我们是否有适当的措施来确保和维护我们办案程序的完整性。

隆格伦:是的,我只能说,如果我仍然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名执法人员,我问你我的管辖领域内是否有正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线人?而你告诉我,联邦调查局对你能否向我透露这一讯息持保留态度,我会非常生气。 [17]

144

在撰写本书时,国会众议员隆格伦和德拉亨特正在研究一项法案,该法案要求联邦调查局向州执法部门报告线人犯下的严重暴力重罪,并将对未按照此要求报告的特工施以刑事处罚。 [18] 在一次电台采访中,德拉亨特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放任暴力犯罪公然在街头上到处抢掠美国公民的行为是完全无法令人接受的。有些信息并没有向州及地方执法机构披露,但后者承担了保护我们免受暴力犯罪侵害的主要责任。”联邦调查局的总法律顾问瓦莱丽·卡普罗尼(Valerie Caproni)则担忧该法案将严重削弱联邦调查局部署线人的能力,她回应道:“我认为,如果(这一法案)获得通过,我们就没办法让特工管理线人了。” [19]

以上对联邦调查局管辖案件及高级别联邦案件中线人活动情况的概览表明,其与典型的街头犯罪以及毒品犯罪中的线人活动有着重大的差异。在这类案件中,档案、法规以及对特工个人的决策监督成为了线人活动的主要特征。这类案件的规模更小、领域集中、级别更高、侦查手段更复杂,需要管理的线人也更少。除此之外,这类案件中的线人通常手握重要的资源和手段,使其本身成为了令人敬畏的参与者。

所以,困扰这类案件的问题也有所不同。在这类案件中,错误的定罪也会有,犯罪依然会被默许,线人与上级联络人之间的关系有时仍然会导致腐败情况的出现。但对于这样的司法不公而言,想要避开人们的注意则更为困难。当这些问题浮出水面之际,案件和参与者的高调性质其实已经引起了立法机构的严重关切。

145

二、政治线人

政治线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属于或渗透进政治组织的人,二是揭露个别民选官员腐败行为的人。他们有不同的价值和问题。

(一)挑衅者与渗透者

美国政府利用线人渗透和破坏政治团体以及协会的历史问题由来已久。多年来,诸如共产党、民权组织、“民主社会学生组织”(SDS)、黑豹党以及白人至上主义团体都曾被联邦调查局的线人渗透过。这些线人除了搜集线报之外,也会向这些团体提供资源,煽动可能导致逮捕或暴力的行动。在“民主社会学生组织”案件中,线人甚至为了掌握组织动向而在内部成立了新的分支机构。 [20] 有时候,这些卧底策略会产生历史性的后果。联邦调查局从库克县监狱里招募了一名叫威廉·奥尼尔(William O'Neal)的线人,并指派其渗透到芝加哥的黑豹党之中。1969年,在奥尼尔煽动下,黑豹党头目弗雷德·汉普顿(Fred Hampton)和马克·克拉克(Mark Clark)在警方的突袭行动中死亡。 [21]

与民权运动有关的线人活动则尤为引人注目。联邦调查局曾从共产党内招募两名线人,并从中获取线报用以展开对马丁·路德·金博士的窃听工作。 [22] 三K党成员加里·罗(Gary Rowe)也被联邦调查局收入麾下,其涉嫌曾于1965年谋杀民权工作者维奥拉·利佐(Viola Liuzzo)。 [23]

最近,联邦调查局线人大卫·格里蒂(David Gletty)被披露居然是煽动2006年新纳粹游行的幕后黑手。格里蒂不仅获得了游行许可,还担任了此次游行的“现场活动负责人”。这次游行穿过了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市一个以黑人为主的社区,引发了当地的极大动荡。黑人社区对这次游行十分焦虑,从而引发了人们对种族动乱的担忧,以至于一大批警员进场维持秩序。正如市议员黛西·莱纳姆(Daisy Lynum)所言:“进入一个以黑人为主的社区可能会对其造成极大的伤害,我不想成为其中一分子,这种行为是对黑人社区的嘲弄。”联邦调查局后来发表了一份声明,否认它在此次游行集会中扮演了任何角色。 [24]

146

即使线人不主动参加犯罪活动或破坏其渗透的组织,官方对政治团体的渗透也能扰乱民主活动。最近公布的文件显示,为了应对2004年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时可能出现的大规模抗议活动,纽约市警察局利用卧底警察和线人渗透到了众多团体之中,包括“街头剧场公司、教会团体、反战积极分子、环保人士和反对死刑的人”。 [25]

1.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担忧

当政府利用线人渗透和监视政治团体或其他组织时,就会引发一种独特的担忧。由于线人活动可能构成对群体成员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干预,它成为了一项牵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性问题。“第一修正案的权利赋予个人可以出于合法的政治目的结社,且不受政府的干涉。” [26] 然而,这一权利并不排除合法的执法行为。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当政府只是收集有关言论自由活动和组织的公开信息和情报时,并没有侵犯第一修正案主体的宪法性权利。 [27] 更具体说,下级法院认为“线人和卧底本身并不会侵犯任何(第一修正案)宪法权利”。 [28]

但是,当政府变得更加积极主动时,其行为不再仅限于收集线报或安插被动线人时,言论自由就可能会受到侵犯或冷遇。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初,在汉楚诉特别服务部(Handschu v. Special Services Division)一案中,纽约警方利用线人渗透到反越战及其他政治团体中。小组成员指控,这些线人不仅收集信息,而且挑起武装抢劫等非法活动,以扰乱和破坏团体的合法性。该组织成员起诉该市停止这种做法,声称政府“线人和渗透者挑衅、招揽和引诱合法的政治社会团体成员从事非法活动……还提供资金和设备以促进这一目的”。除此之外,还涉嫌利用“不法策略及活动,在持不同政见者的原告和其他人之中挑拨离间,达到阻止其互相交流的目的”。 [29] 由此,法院认为如果上述指控属实,则这种官方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

在同一时期,底特律的社会主义组织全国劳工委员会核心小组(National Caucus of Labor Committee)声称,一名受雇于联邦调查局的线人不仅在组织内对成员关系挑拨离间,还公开歪曲该党的目标,煽动暴力,发表种族主义言论,窃取邮件,以及让自己作为政党候选人出现在州选举中,以此为手段阻止其他人加入该组织。法院在甘地诉底特律市警察局一案(Ghandi v. Police Department of the City of Detroit)中指出,线人的行为“如果报道属实,就是对自由社会核心精神的打击。线人竞选公职的行为等同于直接侵害公民公开发表政见的权利”。 [30] 1989年,第九巡回法院发现,移民局官员记录教堂服务的行为导致会众被赶走,这一情况明显损害了教会及其会众的结社自由权,因而支持了第一修正案,从而将会众赶走时,他们充分损害了教会和会众在结社自由方面的利益,从而支持了教堂基于第一修正案的权利诉求。 [31]

概而言之,线人对某些组织的渗透导致一个在传统犯罪领域中不会发生的问题发生了,即这意味着官方将公民团体认定为一种危险抑或潜在的犯罪群体。当政府开始认为一个正义、宗教的团体是危险群体时,当其开始为招募及安插线人的决定而辩护时,我们担心这是政府借刑事制度之名,行政治偏见之实。在1974年的一篇开创性的论文中,加里·马克斯教授通过对被线人渗透的政治团体的34个案例研究发现,这些团体中仅有两个在政治上属于保守派。在20世纪60年代及70年代,联邦调查局局长J.埃德加·胡佛(J.Edgar Hoover)利用线人和特工来破坏左翼政治团体的行为一度臭名昭著。在一份内部的机构备忘录中,胡佛明确指示特工们:“这个(反间谍)计划的目的是揭露、扰乱和以其他方式消除新的左翼组织及其领导人、追随者们的威胁。” [32]

148

在这些方面,比起将线人用于对传统犯罪的控制而言,将其用于政治目的则引发了一系列完全迥异的担忧。其中,对线人活动违反了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担忧最为显著。这不仅仅因为政府选择目标的权力代表了一种过分的偏袒,更因为与线人和煽动者相关的主动侦查手段可能会破坏政治进程本身。由于政府存在干预左翼团体和民权团体的历史,这类线人在公众对告密行为的理解上留下了重要的印记。

与此同时,这一领域的线人活动同样会出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渗透到组织内部的线人也可能会犯下不法之事,不过他们以自己“堪当大任”的地位得以继续逍遥法外。他们也可能会指控无辜之人,或者引诱他人做出某事,但这些人本不会如此。当这些线人被曝光之时,就可能破坏公众对执法行为合法性的看法。换言之,即使在这个独特的舞台上,政治线人也面临着许多与传统线人一模一样的挑战和风险。

(二)政治腐败

线人活动有时候也是惩处腐败政客的一种手段。线人可能是受指派而主动参与到非法交易之中的外部人士,也可能本身就是腐败的政客,他们被招募为线人后出卖了以前的同伙,从而换取从宽处理。第二种线人策略相对而言并无争议,但第一种被称为“圈套”的策略则类似于政治特工的煽动,引发了人们对政治活动中选举偏见和执法渗透的担忧。

149

1.圈套

圈套策略之中最具争议的例子之一是20世纪70年代的“Abscam”调查 (1) 。在这一调查中,联邦调查局特工同线人、骗子梅尔文·温伯格(Melvin Weinberg)一起冒充富有的酋长代表以寻找投资机会的名义,接近和贿赂众多政治人物。在这一策略下,联邦调查局一共起诉了25项罪名,包括一名资深参议员、四名国会众议员以及几名宾夕法尼亚州和新泽西州的政客。他们每人都接受了1万美元至5万美元的贿赂。 [33]

涉案的被告人辩称,他们是受到联邦调查局诱捕的。虽然两个地区法院都同意被告人的意见,但最终上诉法院维持了所有的定罪。一些被告人进一步辩称,在本案中任用温伯格的行为是不当的。因为温伯格是一名罪犯,他为了使自己犯下的邮件欺诈罪获得从宽处理,而在本案中担任布设圈套的线人。然而这一观点也没能被法庭采纳。正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所言,

要成功制造一个像“Abscam行动”一样的“精心策划的骗局”,很可能确实需要聘请一位像温伯格这样的“犯罪专家”,才能使特工们戴上与犯罪分子“接触”的光环,使整个行动具有“可信度”。在“Abscam行动”中任用一名已经犯罪者作为线人,就类似于指派一名被定罪的贩毒者从可疑的经销商那里购买毒品一样,是完全正确合法的。正如第二巡回法庭所声明的:“像温伯格这样不诚实、具有欺骗性的线人带来的风险必须引起陪审团的强烈关注,然而正当程序条款不仅没有禁止他们接受招募,更没有详细说明如何对他们施以监督及作出补偿。” [34]

尽管Abscam系列案件并不违法,但其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更令人担忧。那就是,政府越过了合理的界限,他们创造了犯罪机会去引诱那些政客犯罪,然而这些政客在此之前并没有其他有罪证据。正如保罗·切维尼教授当时所写的:“拥有了引诱谁去犯罪的权力,就等于拥有了决定谁是罪犯的权力。这可以而且经常被用作政府消灭敌人的方式,或政府中某一派别除掉另一派别的方式。” [35]

150

2.事后配合的罪犯

将犯罪者招募为政治线人,以便揭露已经发生的不法行为,是一种更为传统且争议更少的做法。说客杰克·阿布拉莫夫(Jack Abramoff)已经成为这种政治合作形式的典型代表。阿布拉莫夫曾贿赂过政客以及他们的随从,还以欺诈手段从一些美洲原住民部落收取了数百万美元的高昂咨询费。2006年,作为认罪协议的一部分,他同意作为线人与政府合作。 [36] 在他的协助下,目前已经至少有一位国会议员和几名高级政府官员被成功起诉。 [37]

作为交换,阿布拉莫夫被判处服刑4至6年。而在此之前,他除涉嫌腐败罪被判处11年监禁之外,还涉嫌诈骗罪,可能会面临总计长达30年的监禁。然而他与政府的合作换来了对诈骗罪的宽大处理,他最终只被判处了6年监禁。 [38] 尽管阿布拉莫夫曾经做过大量的不法之事,社会大众对此案也高度关注,但公开记录显示,几乎没有人对他受到的从宽处罚抱有微词。相反,评论员们更关注有多少高级别民选官员会因此被抓获归案。 [39]

这种结果反映了一种大众直觉,即阿布拉莫夫一案代表了线人妥协的最佳策略。线人活动本身就包含对犯罪的容忍和对罪犯的从宽处理。当这种容忍和从宽能够换来对更严重违法者的指控,并借此改善不法行为所在领域的审查及监管制度时,它就扮演了最好的角色。在阿布拉莫夫等因素的推动下,国会组建了一个独立的道德办公室。 [40] 所以,由于阿布拉莫夫的线报交易普遍存在的不道德游说行为,产生了具体的社会效益。这就是线人制度的最佳状态。

151

这也是问题最少的一种线人活动。在阿布拉莫夫与政府间的线报交易中,阿布拉莫夫主动煽动犯罪,政府也无需容忍其从事新的犯罪。这一交易经过了双方律师的充分审查,公众不仅了解阿布拉莫夫本人,也了解他的涉案行为,阿布拉莫夫的义务和利益是相对确定的。这些限制正是这类愿意合作的被告人的特征,他们已经背负了犯罪指控,而且在律师的协助下坦白了自己曾经犯下的不法行为。这些特征在高级别线人和渗透者的身上是找不到的,因为他们并非典型的毒品或街头线人,换言之,他们不是那种可以在多种案件和管辖区中随时向警方提供线报的低级别线人。

三、白领犯罪与合作

一直以来,所谓的白领犯罪或金融犯罪都受到了与街头犯罪有所差别的对待。白领犯罪领域有着自身独特的行为,包括欺诈、挪用公款、洗钱、逃税和其他非暴力的经济犯罪等犯罪行为,因此也存在着自身独特的挑战。首先,联邦政府是打击白领犯罪的核心。虽然联邦刑事司法系统只占全美刑事司法系统的1/10,各州欺诈案件的起诉数量也比联邦的数量要多,但联邦执法部门在这一领域,尤其是大公司及知名案件方面占据着主导地位。 [41] 联邦级别的案件不仅案情复杂、资源丰富,而且往往具有全国性的影响,为商界领域在未来的运作定下了基调。

打击白领犯罪的刑事执法活动也是在广泛的民事法规及行政执法机制的背景下展开的。大多数商业不法行为可能会面临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正如法学教授达里尔·布朗(Darryl Brown)所指出的:“对基本上相同的行为提供民事和刑事制裁的平行法律制度,几乎存在于白领不法行为的每一个领域,包括医疗欺诈、环境损害、工作场所和证券市场,等等。” [42] 因此,商业机构通常会耗费更多的时间与监管机构就合规问题进行协商谈判,而非面对检察官的质询。由此一来,商业活动其实是在高强度的监管氛围下开展的,这种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充斥着对民事合规与合作的期望,所以刑事制裁通常被民事责任所取代。

152

几十年来,外界充斥着对打击白领犯罪的批评声音,例如,打击力度过于宽松,追查强度过于薄弱,违法者受到的惩罚过于轻微等等。2002年3月,《福布斯》杂志的封面故事剑指白领犯罪。在这篇题为《受够了!白领罪犯们!他们撒谎、欺骗、盗窃,他们已经逍遥法外太久了!》的封面报道 [43] 中披露,从1992年到2001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检察官将609起案件移交给司法部,准备提起刑事指控。然而在这些案件中,仅有187起案件真正受到了起诉,142人被判有罪,87人入狱。即使是最引人注目的违法者被判处的服刑期也相对较低。1986年,迈克尔·米尔肯(Michael Milken)因涉嫌参与价值超过1亿美元的非法内幕交易而被判处10年监禁,他也因此举世闻名。然而他在服刑两年后便获释,因为他同意作证指控一名前同事。 [44]

长期以来,批评人士还认为,白领犯罪和街头犯罪之间的差别待遇反映了社会偏见——白领被告人往往皮肤更白,财产更多,因此他们相对于那些少数族裔的贫穷被告人而言,会获得更好的对待,博取更大的同情。尽管商业犯罪的危害是实质性的,它会剥夺无辜受害者的养老金或一生积蓄,给国家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损失,但白领犯罪者往往被认为比街头犯罪者的罪责要小得多,然而相比之下,其实街头犯罪者偷到的东西价值低得多,伤害的人也少得多。也许,就像罗德岛法官斯蒂芬·J.福图纳托(Stephen J.Fortunato)的戏剧性描述:“检察官对公司里的窃贼、骗子、污染者、逃税者和敲诈勒索者温和优雅, [45] 尽管他们偶尔也会有例外,但这足以证明这个国家存在两种独立且截然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 [46] 可以肯定的是,白领罪犯仍然在种族和财富层面遭到了歧视:最近一项研究再次证明,在联邦层级的白领犯罪中,相较于白人被告人而言,非裔和西班牙裔被告人往往遭到监禁的概率更高,时间更长, [47] 但与街头犯罪或者毒品犯罪相比,对白领犯罪的起诉行为则会更为宽松和克制。 [48]

153

然而近年来,在所谓的“后安然时代”(Post-Enronera)中,随着联邦执法部门和公众对企业欺诈行为的高度关注,白领犯罪领域发生了转变。2002年,为了应对安然(Enron)和世通(World Com)等公司的高调倒闭,司法部成立了企业欺诈特别工作组(Corporate Fraud Task Force),而国会和量刑委员会则加大了对白领犯罪的处罚力度。 [49] 新一波备受瞩目的起诉包括美国联合电脑公司(Computer Associates),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和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Arthur Andersen)。随着创纪录的新判决——安然的杰夫·斯基林被判24年,世通的伯纳德·埃伯斯被判25年——有一些人甚至认为司法的钟摆摆得太远了,白领犯罪受到了太严厉的对待。 [50] 最近金融业的崩溃和随之而来的联邦救助被广泛认为会引发新一轮的起诉浪潮。 [51]

愿意与政府合作的线人在白领犯罪侦查和起诉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于许多金融和合同犯罪难以侦破,往往需要知识渊博的人或与公司的合作才能成功将其揭露。白领犯罪中的合作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当前所熟知的个人合作,他们提供自己及他人犯罪的线报,以换取对自己罪行的从宽处理。由于这类合作往往会留下翔实的记录及充分的诉讼流程,因此在研究线人的学术文献中也受到了最多关注。但白领犯罪领域还有一个额外的独特现象,那就是公司本身也可以成为合作对象。当公司实体作为“线人”时,就会给执法部门和公司员工带来独特的问题。

154

(一)白领犯罪中的个人合作者

一位典型的白领线人肯定是一个更大的盗窃或诈骗计划的参与者。例如,安然首席执行官肯尼斯·雷(Kenneth Lay)和杰夫·斯基林(Jeffrey Skill)的财务欺诈案就建立在无数线人证词的基础之上,包括众多会计师、经理人甚至首席财务官安德鲁·法斯托(Andrew Fastow)。其中许多证人自己也身负罪名,不过作为合作之后的交换,他们获得了减刑。 [52]

当政府开始怀疑某位白领涉嫌犯罪时,随后的一系列步骤都会与打击街头犯罪和毒品犯罪的程序明显有所区分。首先,无论提出何种指控,政府都可能会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接触,并向其寄出一份“目标信”(“target letter”),表明其正在受到调查。 [53]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他就会获得律师协助,有的公司甚至会为面临刑事指控的员工提供律师。事实上,白领犯罪中的被告人比街头犯罪或毒品犯罪更早也更好地接触到律师,这就从根本上改善了白领犯罪领域里被告人的选择机会。

20年前,肯尼斯·曼(Kenneth Mann)在他关于白领犯罪辩护的里程碑式著作中,将被告人受到起诉前的诉讼阶段称为“辩护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最重要阶段”。辩护律师在诉讼早期的信息控制能力意味着被告人可以决定案件的走向,甚至有可能避免受到起诉。 [54] 随着线人合作机会的出现,这一起诉前阶段对享有律师辩护的被告人而言就意味着更大的谈判机会和脱罪可能。

和所有被告人一样,白领犯罪中的被告人在合作时严重依赖自己的律师。一位出色的辩护律师可以评估案件的强度,胜诉的可能性,确保当事人从线人角色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即便政府最终指控被告人,律师仍然是被告人最重要的保障。也就是说,政府会信守承诺,被告人的合作将获得最大的报酬。 [55]

155

里奇曼教授指出,执法部门在多大程度上能争取到被告人与自己合作,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能信守承诺。如果政府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辩护律师可能就成了唯一能公布违规行为的证人。里奇曼教授讲述了这样一则故事,一位律师在全国性的法律出版物上刊登了一则公开信,其中斥责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违背了对合作线人的承诺。在详细描述完其委托人的合作之后,这位律师在公开信中写道:

本人声明,在本案量刑程序中,我将告知全美所有刑辩律师,不要与您的办公室达成任何认罪协议。您的办公室根本不在乎承诺和协议,完全不值得信赖。令我震惊的是,您墙壁上美国国徽的白头海雕居然没有被您的言而无信吓得飞出来……您的办公室就像某些肮脏的保险公司一般,既想吞下保费,又拒绝向寡妇理赔。您的办公室会不顾一切后果背弃自己立下的庄严承诺。 [56]

相比之下,如果警察违背了对街头线人许下的承诺,却不太可能有人会发现。正是通过上述方式,白领犯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极大地拉平了被告人和政府之间的对抗地位。

一旦白领被告人决定成为线人,合作和利益就可能有多种形式。通常情况下,线人在选择合作后会在律师陪同下与政府相关部门开会。在会议中,被告人将在律师协助下,向政府提供罪犯密谋的计划以及其他人从事的不法行径。他也可能会被要求在大陪审团面前或其他审判中作证。除了提供过去的不法行为信息外,他还可能通过佩戴窃听器或以其他方式主动辅助调查正在进行的犯罪。例如,在调查南方保健公司(Health-South)前首席执行官理查德·斯克鲁希(Richard Scrushy)时,调查人员就是通过一名财务官的领带来窃听和记录公司谈话的。 [57]

156

接受招募成为线人的犯罪者除了可以避免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罪行遭到起诉之外,还可能获得豁免权。这项豁免权既适用于他成为线人之前已经坦白但尚未被发现的罪行,也适用于他作为线人之后才被政府发现的罪行。最后,一旦线人作出了认罪答辩,他还能依据自己所提供的线报价值而获得减刑。 [58]

白领犯罪线人的合作协议往往是复杂的正式书面协议。协议可能涉及仔细描述被告人有权或者无权享有的豁免权种类,被告人被要求承担的工作种类,政府在量刑程序中可能提供的量刑建议。由于这些协议是随着时间而推进的,有时调查的时间跨度太大,就必须规定放弃或取消一些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比如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迅速审判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正如格雷厄姆·休斯教授(Graham Hughes)在其早期论文中对这一现象的评价:“关于合作及承诺的交易与辩诉交易等一般现象截然不同。它们就像是一种‘外来物种’,如果要在刑事诉讼的‘环境’中生存,就必须抹去一些熟悉的制度特征。” [59]

白领犯罪线人的合作还有另外一个与毒品犯罪及其他密谋所类似的重要方面,那就是被告人同意合作的时间越早,他在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就越丰厚。这种“早鸟现象”反映了多方面的考量因素。政府希望人们能够积极与之合作,因此倾向于奖励那些及早配合的人,从而节省了政府的时间和资源。早期的合作者也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和发展,他们能识别新的被告人,成为证人,并且能够塑造政府的调查和诉讼战略。 [60]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获得良好的法律咨询以及一名深谙其道的律师对合作者具有重大的影响。 [61]

总而言之,虽然个别白领犯罪中的线人看起来有点像街头犯罪中的线人,都提供关于不法行为的线报,并且都获得了对自己罪行的从宽处理,但实际上二者有很大的不同。首先,白领犯罪中的线人往往是被动参与的,他们的责任在于揭露不法行为,而不是为了提供证据而继续犯罪。其次,他们倾向于在诉讼早期就获得法律帮助,而且也有能力获得更好的交易条件。再次,他们倾向于与政府就他们的义务和预期回报达成更正式的协议。最后,当调查公开、作证或判刑时,公众更有可能了解他们。换言之,由于白领犯罪中的被告人更有实力为自己辩护,因此整个合作过程也就能受到更好的监管。那些普通线人交易中司空见惯的危险——不可靠的关系、持续的犯罪、暗箱操作的流程、对无辜的人和脆弱线人的伤害——对于白领线人而言都并不构成威胁。

157

(二)白领犯罪中的企业合作者

如果一家经济实体也存在违法行为,那么一样可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2002年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Arthur Andersen)受到起诉期间,这种做法被推到了聚光灯下。因为,安达信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安然公司(Enron)的调查中涉嫌妨害司法公正。虽然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审推翻了对其的定罪, [62] 然而安达信公司已经无法挽回倒闭的命运,这在商界激起了一波焦虑的涟漪。

目前,联邦级别的起诉活动由“菲利普备忘录”(Filip Memo)所规制,这是时任司法部副部长马克·菲利普(Mark Filip)于2008年时撰写的一份备忘录,取代了前任保罗·麦克纳尔蒂(Paul McNtional)撰写的类似备忘录。“菲利普备忘录”概括性地规定了检察官在对商业组织提起公诉时必须遵循的考量因素及诉讼程序。 [63] 具体而言,在决定是否对某家公司提起诉讼时,检察官必须考虑九个因素,其中包括:“公司及时自愿披露不法行为,愿意在调查工作中配合工作”以及“公司的补救行动,包括任何与相关政府机构合作……的努力”。“菲利普备忘录”明确允许同意合作的公司完全避免起诉:在决定是否提出指控时,“公司及时自愿披露不法行为及配合政府调查可能是相关因素”。 [64]

158

涉及公司的起诉与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的影响,该指南规定,愿意合作的法人实体可以获得与个人相同的减刑利益,也即较低的罚款。每个公司被告人都会获得一个“罪责分数”。一家公司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来降低分数,从而降低刑期。例如,《联邦量刑指南》规定,如果“该组织(企业)在犯罪时有一项有效的合规及道德计划”,且公司针对自身不法行为采取了“及时”与“彻底”的合作,那么其在量刑指南中的罪责分数就会降低。 [65] 与个人一样,公司可以通过协助政府调查或起诉另一个公司来寻求更多脱罪的做法。 [66]

此外,司法部内部各单位都有着各自的独特合作政策。例如,“反垄断部门制定了一项鉴定的政策……这一特赦仅适用于第一家向政府全面披露信息的公司”。 [67]

在公司合作行为中,有两个具有争议的特征需要进一步阐释。其一是暂缓起诉协议(DPAs,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s);其二是公司通过调查和举报自己的员工来参与合作。

1.暂缓起诉协议

合作已经成为了公司被告人避免遭到定罪甚至死亡(就像会计行业巨头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一样)的核心方法。由于刑事定罪可能会毁了一家企业,所以企业会不遗余力地避免遭此厄运。对于正在接受刑事调查的公司而言,暂缓起诉协议十分具有吸引力,因为这可以帮助它避免遭到起诉。在过去数年中,美国在线(AOL)、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KPMG)、美国联合电脑公司(Computer Associates)、英国石油公司(British Petroleum)、加州联合银行(Union Bank of California)、辉瑞生物制药(Pfizer)和百时美施贵宝(Bristol Meyers Squibb)都签订过暂缓起诉协议来避免起诉。仅在2007年,司法部就签订了35份这样的协议,2008年则有所下降。 [68]

159

这种做法的益处是巨大的:违规的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保留市场上的就业机会和经济稳定,而政府可以迫使公司改变其不法行为。当然,这种做法也存在多方面争议:一些人认为它赋予了政府太多管控企业的权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导致了太多犯罪集团逍遥法外。 [69]

暂缓起诉协议是政府和商业组织之间的协议,在该协议中,企业同意采取某些合作措施来进行补救,以换取政府的不起诉承诺。对于个人被告人而言,在部分类别的轻罪案件或初犯案件中,也有一种类似制度,我们称之为“审前分流程序”。 [70] 相比之下,企业暂缓起诉协议正越来越多地被用来解决高级别的商业欺诈和普遍存在的公司渎职行为。

暂缓起诉协议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多项工作,包括配合当前调查,支付罚金或赔偿,聘请监督员,承认不法行为并承担责任。企业通常会不遗余力地遵守协议来避免起诉。也许正如《福布斯》杂志所描述的,为了回应“仅仅是受到起诉的威胁,(公司)就会交出内部文件,放弃通常保护律师与客户沟通的权利,并揭发个别员工,使之成为受诉的对象”。 [71]

暂缓起诉协议需要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罪行,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想在签订暂缓起诉协议以后再反悔并为自己辩护的话,虽然并非完全不可能,但也十分困难。这就导致政府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和细节上拥有很大的决定权。正如法庭在毕马威案中所说的:“几乎可以肯定,任何政府认定为不合作的行为……都将会对毕马威的定罪产生影响,虽然毕马威竭尽全力避免被定罪,但毕马威现在已经承认的犯罪事实将提前关闭成功辩护的大门。” [72] 换言之,一旦一家公司决定与政府合作,实际上就等于将公司的运营大权交给了政府,政府甚至可以决定那些可能与被指控的不法行为无关的运营事项。

160

前联邦检察官、法学教授丽莎·格里芬(Lisa Griffin)认为,当前政府对暂缓起诉协议的依赖存在各种缺陷。例如,检察官利用暂缓起诉协议干预公司治理的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刑事调查的需要,从事了可能不代表良好商业实践的“全公司行为整改”。她还指出,这类协议缺乏司法审查,因为政府在几乎没有外部审查或监督的情况下,就获得了对这些实体的有效控制。 [73]

政府至少回应过外界对其白领犯罪合作政策的一种批评意见。根据“菲利普备忘录”的前身“麦克纳尔蒂备忘录”,政府经常利用暂缓起诉协议向公司施压,要求它们放弃律师帮助权及工作产品保护,以便使政府能够全面获得公司的内部记录和调查机会。在传统的诉讼中,个人或公司不得被强迫向政府披露与律师的秘密通信。但暂缓起诉协议通常要求企业“自愿放弃”这一特权。实际上,这就意味着公司的法律顾问可能会与检方共享有关公司经营、文档或与个别员工谈话的机密信息。 [74] 这也导致了多起针对公司管理者的声势浩大的起诉活动,例如,联合电脑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桑贾伊·库马尔(Sanjay Kumar)就因在内部调查期间对自己的公司法律顾问撒谎而被起诉。 [75]

这些名为自愿,实则强制的豁免条款引发了公众的强烈抗议,也促使了政府政策的改变。包括国会议员和一家上诉法院在内的许多批评人士认为,政府将公司的律师帮助权和工作产品保护权作为合作的代价加以剥夺是不道德的,也违反了既定的对抗式诉讼模式。现在国会正在考虑立法禁止这种实践操作。 [76]

161

“菲利普备忘录”否认暂缓起诉协议具备这些特征。在修订检察合作指南时,菲利普强调了这一事实:

美国法律界和司法体制内的诸多评论家都认为,司法部之前的政策被用来……强迫企业放弃自己的律师帮助权和工作产品保护权……司法部的立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因为它导致那些保障性条款在不公平的环境下遭到了侵蚀,进而损害了所有人的利益。 [77]

通过将上述豁免手段完全废除,“菲利普备忘录”成功脱颖而出,成为了企业合作领域内执法部门自我设限的罕见范例。

如同街头犯罪中的告密行为一样,白领犯罪中的合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政府对犯罪嫌疑人及企业实体不受约束的权力。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企业合作行为跟街头告密行为一样具有诱惑力。2008年,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传唤前司法部长约翰·阿什克罗夫特(John Ashcroft),要求他解释自己是如何获得一份价值2800万美元至5200万美元的非投标合同,从而担任美国捷迈医疗公司(Zimmer Holdings)暂缓起诉协议的监督官的。捷迈医疗公司是在调查该公司的新泽西州联邦检察官克里斯托弗·克里斯蒂(Christopher Christie)的建议下聘请阿什克罗夫特的,而克里斯蒂在司法部工作时,曾经是阿什克罗夫特的下属。在阿什克罗夫特作证的前一周,司法部颁布了新的指南以防止这种利益冲突的出现。根据新指南的规定,暂缓起诉监督官必须由委员会挑选,并得到司法部副部长的批准。 [78]

因此,企业合作行为的特点在于,政府的权力日益强大,以至于企业争先恐后地与其达成暂缓起诉协议。从这个意义上看,尽管差异巨大,但当企业成为线人时,与个人还是有一些共通之处的:决定配合政府就意味着向政府让渡出了巨大的权利,还允许政府控制个人或企业的生存状态,有时候甚至超出了刑法的边界。

162

企业合作行为与街头合作行为有另一个产生麻烦的缺点:政府在企业合作之后原谅了它们的不法行为,放弃了对其刑事处罚。就像利用线人一样,例行公事地利用企业合作来侦破案件可能会破坏重要的执法目标。例如,这表明政府对惩罚白领渎职犯罪并没有那么地严肃认真,甚至会鼓励不法行为。因为从理论上说,企业知道自己最终会与政府达成协议。根据一些人的说法,暂缓起诉协议的增加已经产生了以下几种负面影响:

一些律师表示,企业可能愿意承担更多风险,因为他们知道即使不法行为被发现,获得暂缓起诉协议的机会也很大。法学教授维克拉马迪亚· 卡纳(Vikramaditya Khanna)说,如果一些企业相信自己会与政府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得以无限期地推迟起诉,那么他们就可能愿意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也有法学专家认为,(滥用暂缓起诉协议的)策略可能向企业发出了错误的信号—— 实际上,这就等于向企业发放了一张“免罪金牌”。 [79]

这种担忧在街头犯罪和毒品执法领域十分常见。无处不在的告密交易灌输了这样一种思想,即只要毒贩子对政府还有用处,他们就可以继续经营下去。正是一起谋杀案才促使法官斯蒂芬·特罗特(Stephen Trott)发出了现在经常被引用的那句哀叹:“被控重罪的被告人现在学聪明了,他们知道怎么样快点摆脱法律的制裁,那就是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达成交易。这一点从未像现在这样真实。” [80] 这些关于线人行为的破坏性教训正在侵蚀公司犯罪领域。

2.主雇关系问题

企业合作中所独有的一系列问题涉及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主雇关系。一方面,企业合作行为中有一部分任务是识别和举报企业内部的个别不法分子。另一方面,这可能会诱使企业通过有选择地牺牲一部分员工来履行对检察官的义务,从而保护另一部分员工。格里芬教授指出,暂缓起诉协议的采用似乎已经将法律责任从企业转移到了员工身上:自2002年7月以来,尽管几乎没有企业遭到起诉,但已经有1000多名企业白领被定罪。 [81]

163

这一趋势反映出的问题在于,潜在的不公正会影响到员工个体。因为企业对其员工有着很大的权力——尤其是对他们进行纪律处分或解雇的权力——他们可以向员工施压,要求他们合作或提供信息。相较而言,政府是不可能在不侵犯个人宪法权利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的。被怀疑从事不法行为的员工可能几乎没有办法在企业和政府的强强联合之下为自己辩护。 [82]

举例来说,政府在调查毕马威滥用避税信息时表示,在决定是否起诉该公司时,会考虑该公司向员工就雇用关系的法律费用提供补助的一贯做法。为了避免遭到起诉,毕马威迅速改变了做法,公司通知其下属员工,除非他们与政府合作,否则不会为员工支付律师费。当时地区法院这样描述:

政府充分利用了这一点。它试图询问诸多毕马威员工,鼓励毕马威向员工施压,要求员工与政府合作。事实上,它敦促毕马威要求员工坦白他们犯下的任何犯罪行为。当员工犹豫不决时,检察官则会通报给毕马威。毕马威在每一个案件中一遍遍地威胁员工,除非政府对员工的配合感到满意,否则将切断对员工的一切律师费补助。在某些情况下,毕马威甚至告诉员工要么与检察官合作,要么就等着被解聘。 [83]

2006年,法院判决认为,政府的策略干预了毕马威旗下员工的律师协助权,要求驳回部分起诉。法院还发现,在政府的干预下,一些员工的陈述是被迫作出的,不可采信。 [84] “菲利普备忘录”随后否定了上述策略。 [85]

164

合作企业将政府的注意力引向特定员工的情况还造成了最后一个问题:员工个人将为整个企业或高层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风险。实际上,通过牺牲级别较低的员工,企业可以保护自己或者可能会承担责任的高层决策者。 [86] 这一趋势其实与贩毒组织中线人面临的问题一样普遍。高级别的操盘手能够更巧妙地利用线人合作来保护自己,而获取信息较少、自保能力较弱的低级贩毒者和吸毒者就可能会成为牺牲品。尽管犯罪领域不同,但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犯罪组织,如果合作之后还是避免不了定罪的话,至少组织及领导层还有机会利用合作手段来逃避法律的惩罚。

(三)白领线人与街头线人

以上内容揭示了与街头线人及毒品线人有着天壤之别的白领线人是如何配合政府调查的。在白领犯罪的线人合作中,首要特征在于大部分的企业活动是完全合法合规的。与贩毒团伙不同,社会有兴趣保护具有生产力的商业组织,即便是那些曾经犯过罪的企业。正如“菲利普备忘录”所指出的,检方在提起企业诉讼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包括“附带后果,包括是否对股东、养老金持有者、雇员及其他未经证明有罪的人造成不成比例的伤害,以及起诉对公众产生的影响”, [87] 而且欺诈行为或其他的违法活动与合法的经营行为可能仅有一线之隔,很难将其区分和惩处。这一事实塑造了商业领域的所有执法方式,包括合作战略及其在打击白领犯罪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白领线人与街头线人的另一个重大差异在于,白领线人的调查及合作往往会受到良好的记录与归档,并且全程享有律师协助。因此,证人、专家和书面记录的存在有助于消除合作中的不可靠、违规以及毁约情形。不仅如此,它还能帮助法院和公众理解案件的走向。白领线人所具备的这些属性与街头线人和毒品线人的特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为后者的谈判活动往往是秘密、非正式且无人见证的。

165

重要的是,对于白领犯罪中的被告人而言,无论其是公司还是个人,往往都比街头犯罪中的被告人财产更多,受教育程度更高,也更有能力针对政府的要求为自己寻求辩护。 [88] 这种能力远远超出了单一被告人在自己案件中的全面应对能力。正如暂缓起诉协议引发的轩然大波所表明的,白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获得公众和机构的极大支持。因此,政府就会更为依法行事,毕竟其可能会面临辩方的质疑和诉讼,可能会更了解法律规则,因为这些规则更有可能受到挑战和诉讼。这些优势——更好的记录、责任和律师协助——激发了下文第八章中提出的一些改革措施。

同时,白领线人与街头线人都有着相同的特征。两种程序都赋予了执法部门庞大且不受审查的自由裁量权,都加剧了潜在罪犯之间的权利失衡,更导致了弱势罪犯与政府之间的地位落差。在这两个领域中,允许政府与犯罪者合作就意味着政府容忍和原谅了犯罪,甚至制造出一种犯罪猖獗的氛围。他们都剥夺了法院对案件的司法审查,从而也剥夺了公众对行政机关运作的重要监督权和知悉权。

最后,企业背景下的合作压力有可能破坏商业实体赖以成功的信赖网络。如同社区一样,“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 [89] 有可能被线人活动的幽灵所惊扰。高度集中的线人会威胁到高犯罪率社区中的社交,公司实体或员工个人也可能会互相背叛,以至于侵蚀企业蓬勃发展所需要的信任及忠诚。 [90] 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但白领犯罪和街头犯罪在与政府合作时都会面临诸多相似的危险。

166

四、恐怖主义犯罪中的线人

恐怖主义=“在任何国家对人类生命造成危险的违法行为,似乎意在—— (1)威胁或恐吓平民;(2)通过威胁或恐吓来影响政府政策;(3)通过大规模杀伤、暗杀或绑架影响政府……的行为”。

—— 恐怖主义,《美国刑法典》第113节B [91]

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袭击给美国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从关塔那摩监狱到军事法庭,从对行政权力的强化到对保密标准的提高,恐怖主义的威胁继续影响着美国的法律制度和刑事诉讼趋势。

这一趋势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线人及其他形式的卧底行动变得日益中心化。这是一种古老的策略:线人埃马德·塞勒姆(Emad Salem)受雇渗透到一个恐怖分子组织中,该组织计划炸毁包括联合国大楼在内的多栋纽约建筑物。他的录音及证词使该组织的头目谢赫·奥马尔·阿卜杜勒·拉赫曼(Sheik Omar Abdel Rahman)于1995年被起诉。 [92] 然而自2001年9月11日以后,对调查恐怖主义犯罪的线人活动的关注、资助及机构承诺已经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 [93]

任何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线人的讨论都必须从一个警告开始:政府在这一领域的大部分活动都涉嫌非公开的机密。此外,调查恐怖主义犯罪的重点在于情报收集和犯罪预防,而非制造刑事案件。因此,关于政府如何使用线人,部署线人的成本和收益等问题的数据都是无法获知的。而且,线人活动的预防效果究竟如何,难以得到衡量:毕竟如果政府不干预恐怖主义活动,我们无法设想将会发生什么。因此,本节不对恐怖主义犯罪中的线人活动进行全面描述或评价,而是探讨一项不敏感的问题:概述这一领域中线人活动的一般法律及规则,仔细阅读已有的各类公共数据记录,并思考恐怖主义犯罪的线人与其他类型犯罪的线人之间有何相似之处。

167

规制恐怖主义犯罪中线人活动的是那些为人熟知的常见规则。一般而言,执法部门在招募、部署和奖励线人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能够将大部分环节列为保密内容,排除于公共记录之外。然而,对于线人本人而言,这些特征则更为宽松。线人的上线指挥者可以跨辖区甚至跨国家来招募和部署线人,他们的工作方式通常在很多年内都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对这类线人的奖励也是熟悉的几种:例如金钱物质奖励、对所犯罪行的宽大处理、对政治或经济活动的物质支持、优惠移民待遇、证人保护措施,甚至还包括与美国政府建立关系后可能带来的自由与权力。例如,美国国务院实施了一项正义奖励计划(Rewards For Justice),该计划可以对任何向美国提供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情报的线人支付高达500万美元的奖金。 [94] 负责任的合作者计划鼓励外国人提供有关恐怖主义活动的情报,美国会向提供恐怖主义或犯罪活动“关键可靠信息”的外国人发放“S”签证,也就是“线人签证”。 [95]

除了这些普遍的相似之处,一些特殊的规则也在规制恐怖主义犯罪中的线人活动,从而保证他们比传统线人更具有灵活性和秘密性。这种额外的灵活性有着深层次的来源,那就是行政部门在处理国家安全事务时拥有更大的权力。 [96] 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对负责国家安全事务的行政权力予以特别保护,其指出这种行政决定权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以使其充分保守国家机密。 [97] 此外,恐怖主义案件及调查并不总是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有时也可能被视为军事情报或外交情报调查,而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对后者并不适用。 [98] 例如,宪法第四修正案对搜查令的要求可能根本不包括对境外势力、组织或个人的非刑事类国家安全调查行为。 [99] 同样,国家安全和机密情报受到的保护更为充分,因此也很难被察觉。 [100]

168

在恐怖主义犯罪或国家安全领域中的监视活动主要由法规及行政指南加以规制。《外国情报监视法案》(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FISA)负责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的电子监控、窃听活动及其他获取情报的程序。 [101] 《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专门设立了外国情报监视法院(FISC),这是一个秘密法院,政府可以在国家安全案件中向其申请搜查令和窃听。此外,“爱国者法案”(The PATRIOT Act)扩大了政府使用“国家安全信函”从电话公司等第三方获取信息的权力, [102] 这些国家安全调查技术正在兴起:2003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监听命令的数量超过了全美传统窃听数量的总和。 [103]

政府加强监控的行为引发了对这种以特殊形式收集情报的适当性问题以及对侵犯公民自由和隐私的影响的激烈辩论。然而,即便线人是政府反恐调查战略的关键部分,他们却通常能躲过这类批评。这是因为,线人往往完全逃避了监管:与传统刑事诉讼中一样,执法部门在部署线人时并不需要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许可,它们也很少或根本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档案痕迹,所以能逃过公众的视野。 [104]

各种联邦机构利用线人来调查恐怖主义犯罪及其他国家安全威胁。这些机构包括五角大楼、中情局、财政部、海关、联邦调查局和缉毒局。有关民事及军事情报机构使用和奖励线人方式的信息通常是秘密的, [105] 因此,公共信息往往属于联邦调查局,其次属于缉毒局。这是因为,这些机构主要调查传统类别的犯罪,所以与主要承担国家安全任务的机构相比,他们对线人的使用受到了更公开的监管机制。联邦调查局及缉毒局的线人可能之前是毒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线人,之后又演变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线人,如此一来,这些线人在控制和披露措施中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169

联邦调查局受到了多种《指南》的规制。第一个是《司法部长关于联邦调查局国家安全调查和外国情报收集的指南》,该《指南》涵盖了国安调查、数据收集和威胁评估的一般参数。 [106] 它们还包括各种各样的规则,例如,向总检察长办公室通报调查情况的要求,内部报告的要求,与外国、州和地方政府合作的指南,等等。虽然该《指南》并没有明确提到线人,但它考虑了人力资源的使用,因此为联邦调查局在这一领域的做法作出了规制。

第二个《指南》是司法部长约翰·阿什克罗夫特于2002年5月颁布的《司法部长关于一般犯罪、敲诈勒索企业和恐怖主义企业调查的指南》。 [107] 该《指南》要求遵守更具体的《司法部长关于秘密线人使用的指南》,但其至少针对线人的使用作出了重要改变,即授权在案件调查的最初阶段即可制定线人调查及其他调查策略。而之前的《指南》曾要求必须有足够的调查和证据基础,才能启动线人调查策略。 [108]

司法部长于2006年颁布的线人指南规范了所有联邦调查局的秘密线人使用行为,包括国内恐怖主义活动的线人使用,但不包括在境外国家发展线人。这一指南还包括恐怖主义犯罪中线人的一系列特殊的报告及保密规则。例如,与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消息源不是由人力资源审查委员会审查的,而是提交给专门的国家安全部门。此外,即便是面对联邦检察官和审查官,这些线人的身份也通常不会被透露出来。 [109]

简言之,联邦调查局及其他执法机构在利用线人获取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情报方面拥有很大的灵活性。由于调查愈发具有保密性和持续性,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中线人活动的公开数据甚至比传统犯罪中的线人数据更少。尽管如此,最近媒体和公众对这一现象的关注也提供了一些案例,透过它们可以大致了解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中线人活动的轮廓。

170

联邦调查局认为线人对其调查和防止恐怖主义暴力的效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根据一位前联邦调查局特工的说法,“没有线人,寸步难行”。 [110] 自“9·11”事件以后的少数几起针对恐怖主义案件的起诉通常都有线人的身影。然而,除了认识到线人在这些结果中起到的核心作用之外,各式各样的做法都无法被分门别类。一些恐怖主义犯罪中的线人是外国公民,他们与美国政府有着长期的——有时候分分合合的——关系。有的线人是美国毒贩,他们为了逃避传统犯罪的刑事责任而成为线人。有的线人是联邦调查局目标社区的美国居民。有的线人是为了钱而被招募进去。还有一些人符合上述所有特征。

恐怖主义犯罪中的线人究竟能产生何种效果,一样是难以评估的问题。一些线人能够提供关键可靠的情报来协助政府阻止恐怖活动。一些线人则搭上政府的顺风车,一边赚着钱,获得宽大处理,一边向政府提供无足轻重的情报。一些线人努力制造案件和情报,由此引发的起诉看起来更像是诱捕行为而不是预防犯罪。同样,还有一些人具有上述所有特征。

虽然已经有过多起成功的调查及起诉活动,但即便是这些案件也颇具争议性,主要是因为难以辨别那些防患于未然的威胁究竟能有多严重。例如,一名被判有罪的毒贩被招募为线人,他假扮成恐怖分子,阻止了纽约约翰·F.肯尼迪机场的一起炸毁燃料箱的阴谋。尽管许多人称赞其为预防性调查的成功范例,但也有一些人质疑此案的主要嫌疑人似乎缺乏实施阴谋的资质。 [111]

对于一些恐怖主义案件的嫌疑人来说,很难判断如果没有线人的煽动或支持,他们是否真的会继续实施犯罪。例如,2006年5月,一名男子因线人的证言而被认定其曾密谋炸毁纽约一座繁忙的地铁站。批评人士指责,这名年轻人并非真正的威胁,因为是线人怂恿他作出认罪声明。线人奥萨马·埃尔达伍迪(Osama Eldawoody)在本案中获取的报酬超过了10万美元(包括异地安置费),现在他已经隐匿了身份。 [112]

171

同样,2006年召开的一次听证会显示,在一起七名男子被控密谋炸毁芝加哥西尔斯大厦(Sears Tower)的案件中,一名联邦调查局线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背诵基地组织誓言的行为被悄悄录音,然而这段誓言是由线人提供的。这让人不免担心线人实际上夸大了这些人构成的威胁。 [113]

与传统犯罪中的线人一样,活跃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线人对正在进行的犯罪活动构成了威胁。例如,埃及出生的美国公民阿里·穆罕默德(Ali Mohamed)在担任双面间谍后,于2000年承认了恐怖主义犯罪指控。他曾短暂地为中央情报局工作,然后连续数年为联邦调查局提供情报。正是这层联系使他可以深度参与基地组织的培训、筹款和运营。这也导致他可以自由地实现与基地组织有关的计划目标,包括参与策划1998年美国驻内罗毕大使馆爆炸案。这也让他对美国政府的反恐成效有了深刻的了解。一名前国务院官员称这起案件是“一项关于不称职工作的研究,也是一项疏于管理特工的教训”。 [114]

恐怖主义犯罪的线人还召唤出了人们所熟悉的不可靠证据“幽灵”。美国司法部曾在成功起诉两个恐怖主义案件并宣布在底特律挫败了一个潜伏的恐怖主义组织后,又撤销了案件的指控。这是因为,定案证据十分不可靠,而这些证据来自一名试图减免自身欺诈罪行的线人。尽管检察官认识到了这些证据十分薄弱,但他们曾希望能凭借检方的影响力让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成为合作的线人。 [115]

恐怖主义犯罪的线人还存在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人们认为美国政府并没有信守承诺。2002年一篇发表在《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 & World Report)中的文章称,许多线人抱怨政府虐待他们,甚至有线人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履行之前作出的承诺,给予他们医疗保险、移民身份和金钱报酬。 [116] 一名曾帮助美国调查过20多起案件的也门籍重要线人穆罕默德·阿兰西(Mohamed Alanssi)在逃亡美国后遭到了联邦调查局的冷漠对待,最终导致他在白宫前自焚抗议。 [117]

172

简言之,尽管恐怖主义犯罪的线人有其独有特征,但他们也与其他线人一样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他们能提供独特的情报和途径,通常这是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获得的。另一方面,他们也带来了不可靠的证据、进一步的犯罪以及腐败现象,甚至他们自己都可能过着一边是卧底一边是罪犯的双面人生。

在恐怖主义犯罪的领域,利用线人带来的风险实际上正在增加。因为作为上线的操控者可能无法跟踪、控制甚至理解他们的“国际员工”的所作所为。由于保密程度已经无以复加,所以政府特工和线人滥用职权的机会也会相应增加。此外,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全球性,对这些线人操控时,无论成败与否,都可能在其他国家产生犯罪,继而引发影响国际关系的外交事件。

虽然恐怖主义犯罪的线人隐藏在秘密背后而很难得到评估,但我们从传统线人那里收集的可靠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思考这个更多秘密、更少监管的世界中线人的使用情况。事实上,由国会宪法、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小组委员会以及犯罪、恐怖主义和国土安全小组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举行的线人听证会就承认线人活动涉及国内和国家安全利益的事实。在指出线人被用来挫败恐怖袭击的几个案例中,众议员隆格伦指出,改善恐怖主义犯罪中的线人活动方式是增加听证会和新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118]

传统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带来了一个重要的教训,那就是当政府允许线人在没有监管或公开透明的情况下,私自实施新的犯罪时,就会令线人处于最危险的境地。而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调查中,要求这种妥协的压力也达到了顶峰。因为有观点认为活跃的线人能提供最有价值的情报。然而,上述经验表明,这些妥协的代价是最昂贵的,必须予以抵制。虽然下一章论述的诸多改革措施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下可能并不合适,但这些改革背后的原则——更多的可靠性和问责机制,更少的暴力手段和犯罪行为——是相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如此利益攸关的情况下,在反恐领域树立和遵循上述原则甚至更为重要。

173-174

注释:

[1]  Gary T.Marx, Undercover: 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xxiv—xxv.

[2]  Darryl K.Brown, “Street Crime, Corporate Crime, and the Contingency of Criminal Liability,” 149 U.Pa.L.Rev. 1295, 1306—1308(2001).

[3]  Marx, Undercover , at 8.

[4]  大卫· 科尔教授指出,这种贫富差距是整个刑事制度的特征。See David Cole,No Equal Justice: Race and Class in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New York: New Press,1999),6—7. See also Conclusion.

[5]  Dick Lehr, “The Information Underworld: Police Reliance on Criminal Informants Is a Dangerous Game for Both,” Boston Globe , Oct.16, 1988, at A27.

[6]  See Amanda J.Schreiber, “Dealing with the Devil: An Examination of the FBI's Troubled Relationship with its Confidential Informants,” 34 Colum. J.L. & Soc.Probs. 301(2001).

[7]  FBI FY 2008 Authorization and Budget Request to Congress, 4—24(2007)(www.usdoj.gov/jmd/2008justification/pdf/33_fbi_se.pdf).

[8]  The Attorney General's Guidelines Regarding the Use of FBI Confidential Human Sources(2006)(hereinafter “FBI Guidelines”)(www.fas. org/irp/agency/doj/fbi/chs-guidelines.pdf).

[9]  The Attorney General's Guidelines Regarding the Use of Confidential Informants(2002), 1—2(hereinafter “DOJ Guidelines”)(www.ignet. gov/pande/standards/prgexhibith.pdf).

[10]  FBI Guidelines, at 8, 13, 15, 17—18, 27.

[11]  Special Report: The FBI's Compliance with the Attorney General's Investigative Guidelines,Office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U.S.Dep't of Justice,chapter 3,at 18(Sept. 2005)(www.usdoj.gov/oig/special/0509/final.pdf)(参见“OIG Report”).

[12]  Ben A.Franklin,“Informer is a Witness at Sentence Hearing for Teamster's Chief,” N.Y.Times,Feb.8,1983,at A1; Joseph P.Fried,“Ex-Mob Underboss Given Lenient Term for Help as Witness,” N.Y.Times ,Sept.27,1994,at A1.

[13]  OIG Report,chapter 3,at 3.

[14]  Alan Feuer,“Gravano and Son Are to Enter Guilty Pleas in Ecstasy Case,” N.Y.Times ,May 25,2001,at B2; Tom Troncone,“Pals Say Gravano Ordered Hit on Cop,” N.J.Record ,Nov.7,2006,at A1.

[15]  United States v. Friedrick,842 F.2d 382,384(D.C.Cir.1988); Schreiber,“Dealing with the Devil,” at 323—324.

[16]  “Everything Secret Degenerates: The FBI's Use of Murderers as Informants,” H.R.Rep. no.108—414(2004)(www.gpoaccess.gov/serialset/creports/everything-secret.html).

[17]  Hearing Transcript,Oversight Hearing on “Law Enforcement Confidential Informant Practices,” Thursday,July 19,2007,House of Representatives,Subcomm. on Crime,Terrorism,and Homeland Security,joint with the Subcomm. on the Constitution,Civil Rights,and Civil Liberties,Comm. on the Judiciary,Washington,D.C. at 59—61.

[18]  See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Act of 2006,H.R.4132,109th Cong.(2006).

[19]  Dina Temple-Raston,“Legislator Aims to Regulate FBI Behavior,” Morning Edition ,National Public Radio,Oct.15,2008(www.nprorg/templates/story/story.php?storyId=94192965).

[20]  Gary T.Marx,“Thoughts on a Neglected Category of Social Movement Participant: The Agent Provocateur and the Informant,” 80 Am.J.Social .402,404—409(1974).

[21]  Hampton v. Hanrahan,600 F.2d 600,609,613—615(7th Cir.1979).

[22]  David J.Garrow,“The FBI and Martin Luther King,” Atlantic Monthly ,July/Aug.2002.

[23]  Gary May,The Informant: The FBI,The Ku Klux Klan,and the Murder of Viola Liuzzo (New Haven,CT: Yale University Press,2005),164—183,367—369.

[24]  Henry Pierson Curtis,“Neo-Nazi Rally Was Organized by FBI Informant,” Orlando Sentinel,Feb.15,2007; Henry Pierson Curtis,“FBI: No Role in Staging March,” Orlando Sentinel,Feb.17,2007,at B1.

[25]  Robert D.McFadden,“City Is Rebuffed on the Release of '04 Records,” N.Y.Times,Aug.7,2007,at A1.

[26]  Ghandi v. Police Dep't of Detroit,747 F.2d 338,350(6th Cir.1984)[citing NAACP v. Alabama,360 U.S.240(1958)].

[27]  Laird v. Tatum,408 U.S.1(1972).

[28]  Ghandi,747 F.2d at 347[quoting Handschu v. Special Services Division,349 F.Supp.766,769—770(S.D.N.Y.1972)].

[29]  Handschu,349 F.Supp. at 769—771.

[30]  Ghandi,747 F.2d at 349—350.

[31]  Presbyterian Church v. United States,870 F.2d 518,521—522(9th Cir.1989).

[32]  Marx,“The Agent Provocateur and the Informant,” at 404,409,434.

[33]  Bennett L. Gershman,“Abscam,the Judiciary,and the Ethics of Entrapment,” 91 Yale L.J. 1565(1982); see United States v. Jannotti,673 F.2d 578(3d Cir.1982)(en banc); United States v. Williams,529 F.Supp. 1085(E.D.N.Y.1981),aff'd,705 F.2d 603(2d Cir.1983); United States v. Myers,527 F.Supp. 1206(E.D.N.Y.1981),aff'd,692 F.2d 823(2nd Cir.1982); United States v. Kelly,539 F.Supp.363(D.D.C.1982),rev'd,707 F.2d 1460(D.C.Cir.1983).

[34]  United States v. Kelly,707 F.2d 1460,1471—1472(D.C.Cir.1983).

[35]  Paul Chevigny,“A Rejoinder,” The Nation ,Feb.23,1980,at 205,quoted in United States v. Jannotti,673 F.2d 578,613 n.5(3rd Cir.1982)(Aldisert,J.,dissenting).

[36]  United States v. Jack Abramoff,Plea Agreement(D.D.C.Jan.3,2006).

[37]  Anne E.Kornblutt,“The Abramoff Case: The overview: Lobbyist accepts plea deal and becomes star witness in a wider corruption case,” N.Y.Times ,Jan.4,2006,at A1; Philip Shenon,“Federal Lawmakers from Coast to Coast Are under Investigation,” N.Y.Times ,July 27,2007,at A16.

[38]  Neil Lewis,“Abramoff Gets 4 Years in Prison for Corruption,” N.Y.Times ,Sept.5,2008,at A13.

[39]  Editorial,“Guilty-Plea Aftershocks: When D.C.lobbyist Abramoff starts to name elected officials he bought and sold,Washington will quake,” Atlanta Journal-Constitution ,Jan.4,2006,at A10.

[40]  Editorial,“Kicking and Screaming towards Reform,” N.Y.Times,March 13,2008,at A24.

[41]  Daniel C.Richman & William J.Stuntz,“Al Capone's Revenge: An Essay o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retextual Prosecutions,”105 Colum.L.Rev .583,601(2005). 另参见Sourcebook of Criminal Justice Statistics,tbls.5.44.2004 & 5.10.2006,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U.S.Dep't of Justice(2006)(www.albany.edu/sourcebook/pdf/t5442004.pdf & www.albany.edu/sourcebook/pdf/t5102006.pdf).

[42]  See Darryl Brown,“Street Crime,Corporate Crime,and the Contingency of Criminal Liability,” 149 U.Pa.L.Rev .1295,1327—1328(2001).

[43]  Clifton Leaf,“White Collar Criminals: They lie,they cheat,they steal,and they've been getting away with it for too long: Enough is enough,” Fortune Magazine ,March 18,2002,at 60—76.

[44]  Brooke Masters,“Are Executives' Sentences Too Harsh? Debate is rising about deterrence of corporate crime,” Houston Chronicle ,July 15,2005,at 2; T.J.Paltrow,“Judge Stuns Milken with 10-Year Sentence,” L.A.Times ,Nov.22,1990,at 1.

[45]  See Sara Sun Beale,“Is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 Unique?” 44 Am.Crim.L.Rev .1503,1529—1531(2007); see also Leaf,“White Collar Criminals,” at 62.

[46]  Honorable Stephen J.Fortunato,Jr.,“Judges,Racism,and the Problem of Actual Innocence,” 57 Maine L.Rev .481,489—490(2005).

[47]  Max Schanzenbach & Michael L. Yaeger,“Prison Time,Fines,and Federal White Collar Criminals: The Anatomy of a Racial Disparity,” 96 J.Crim.L. & Criminology 757,758(2006).

[48]  Brown,“Street Crime,” at 1312—1315.

[49]  Christine Hurt,“The Undercivilization of Corporate Law,” 33 J.Corp.L .361,373—375(2008).

[50]  Masters,“Are Executives' Sentences Too Harsh?” at 2.

[51]  Eric Lichtblau,David Johnston & Ron Nixon,“F.B.I. Struggles to Handle Financial Fraud Cases,” N.Y.Times ,Oct. 19,2008,at A1.

[52]  Alexei Barrionuevo & Kurt Eichenwald,“What Remains Unanswered at the Enron Trial,” N.Y.Times ,May 9,2006,at C1.

[53]  See Sample Target Letter,United States Attorney's Manual(U.S.A.M.)§9,Criminal Resource Manual,at 160(1997),(www.usdoj.gov/usao/eousa/foia_reading_room/usam/title9/crm00160.htm).

[54]  Kenneth Mann,Defending White Collar Crime: A Portrait of Attorneys at Work (New Haven,CT: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5.

[55]  Daniel C.Richman,“Cooperating Clients,” 56 Ohio St. L.J .69,89,109(1995).

[56]  Richman,“Cooperating Clients,” at 109—110(quoting Michael H.Metzger,Advertisement,Nat'l L.J. ,May 24,1993,at 26(letter dated April 20,1993)from Michael H.Metzger,to Roberto Martinez,United States Attorney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Florida).

[57]  Kurt Eichenwald & Alex Barrionuevo,“The Enron Verdict: The overview: Tough justice for executives in Enron era,” N.Y.Times ,May 27,2006,at A1.

[58]  See 18 U.S.C. §§6001—6005(决定正式批予豁免权); Ian Weinstein,“Regulating the Market for Snitches,” 47 Buff.L.Rev .563(1999); Richman,“Cooperating Clients,” at 94—109。

[59]  Graham Hughes,“Agreements for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Cases,” 45 Vand. L.Rev .1,3(1992).

[60]  Steven M.Cohen,“What Is True? Perspectives of a Former Prosecutor,” 23 Cardozo L.Rev .817,825(2002).

[61]  Ellen Yaroshefsky,“Cooperation with Federal Prosecutors: Experiences of Truth Telling and Embellishment,” 68 Fordham L.Rev .917,929(1999).

[62]  Arthur Andersen v. United States,544 U.S.696(2005).

[63]  Memorandum from Mark R. Filip,Deputy Attorney General,to Heads of Department Components and U.S.Attorneys,Principles of Federal Prosecution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Aug.28,2008(www.usdoj.gov/opa/documents/corp-charging-guidelines.pdf)(hereinafter “Filip Memo”). 另参见Memorandum from Paul J.McNulty,Deputy Attorney General,to Heads of Department Components and U.S.Attorneys on Principles of Federal Prosecution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2006)(www.lawprofessors.typepad.com/whitecollarcrime_blog/files/mcnulty_memo.pdf)。

[64]  Filip Memo,at 7.

[65]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Guidelines [U.S.S.G.] §8C2.5 & note 12.

[66]  U.S.S.G. §8C4.1.

[67]  Filip Memo,at 5.

[68]  Philip Shenon,“New Guidelines Ahead of Ashcroft Testimony,” N.Y.Times ,Mar.11,2008,at A17; Ralph F.Hall & Timothy W.Schmidt,“The Decline of the DPA: What has happened and why,” Minnesota Legal Studies Res. Paper No.09—10,Jan.23,2009(www.ssrn.com/abstract=1335531).

[69]  See Eric Lichtblau,“In Justice Shift,Corporate Deals Replace Trials,” N.Y.Times ,April 9,2008,at A1; Lisa Kern Griffin,“Compelled Cooperation and the New Corporate Criminal Procedure,” 82 N.Y.U.L.Rev . 311(2007).

[70]  See 18 U.S.C. §3154(10)(授权审前分流计划);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Manual §9—22.010(Nov.2006)(确立审前分流资格标准)(www.usdoj.gov/usao/eousa/foia_reading_room/usam/title9/22mcrm.htm#9-22.100)。

[71]  Daniel Fisher & Peter Lattman,“Ratted Out: That reassuring corporate attorney who asked you a few questions may turn out to be the long arm of the law,” Forbes ,July 4,2005,at 49.

[72]  United States v. Stein,435 F.Supp.2d 330,350(S.D.N.Y.2006).

[73]  Griffin,“Compelled Cooperation,” at 323—324.

[74]  Id. at 330—332.

[75]  Julia Rose O'Sullivan,“The DOJ Risks Killing the Golden Goose through Computer Associates/Singleton Theories of Obstruction,” 44 Am.Crim.L.Rev .1447,1450,1452(2007).

[76]  Evan Perez & Amir Efrati,“U.S.Pares Its Arsenal in White Collar Crime Fight: Prosecutors face tougher guidelines: A storm over tactics,” Wall St. Journal ,Aug.29,2008.

[77]  Filip Memo,at 8.

[78]  Shenon,“New Guidelines Ahead of Ashcroft Testimony.”

[79]  Lichtblau,“Justice Shift,” at A1.

[80]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v. Bowie,243 F.3d 1109,1123(9th Cir.2001).

[81]  Griffin,“Compelled Cooperation,” at 329.

[82]  Ellen S.Podgor,“White-Collar Cooperators: The Government in 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s,” 23 Cardozo L.Rev .795(2002).

[83]  United States v. Stein,440 F.Supp.2d 315,318(S.D.N.Y.2006)(“Stein II”).

[84]  Id. at 337—338; United States v. Stein,435 F.Supp.2d 330,365—366,382(S.D.N.Y.2006)(“Stein I”),aff'd,United States v. Stein,541 F.3d 130(2nd Cir.2008).

[85]  Filip Memo,at 13.

[86]  Podgor,“White-Collar Cooperators,” at 804.

[87]  Filip Memo,at 4.

[88]  Darryl Brown,“Street Crime,Corporate Crime,” at 1330—1331; Beale,“Is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 Unique?” at 1505—1506.

[89]  Margaret M.Blair & Lynn A.Stout,“Trust,Trustworthiness,and the Behavioral Foundations of Corporate Law,” 149 U.Penn.L.Rev.1735,1737(2001).

[90]  Blair & Stout,“Trust,” at 1740; see also Orly Lobel,“Citizenship,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and the Laws of Overlapping Obligations,” 97 California L.Rev .(forthcoming 2009)(描述忠诚在维护组织健康方面的强大作用)。

[91]  18 U.S.C. §2331(1),(5).

[92]  Joseph Fried,“The Terror Conspiracy: The overview: Sheik and nine followers guilty of a conspiracy of terrorism,” N.Y.Times ,Oct.2,1995,at A1.

[93]  See Amanda Ripley,“The Fort Dix Conspiracy,” Time Magazine ,Dec.17,2007,at 46(描述了联邦政府越来越多地使用恐怖分子充当线人)。

[94]  Douglas Kash,“Rewarding Confidential Informants: Cashing In on Terrorism and Narcotics Trafficking,” 34 Case West. Res.J. Int'l L .231,237—238(2002).

[95]  Kash,“Rewarding Confidential Informants,” at 235; Neil A.Lewis,“A Nation Challenged: The informants: Immigrants offered incentives to give evidence on terrorists,” N.Y.Times ,Nov.30,2001,at B7.

[96]  在国家安全治理层面扩大行政权力一直备受争议。See Adrian Vermeule,“Comment: Posner on Security and Liberty: Alliance to End Repression v. City of Chicago,”120 Harv.L.Rev .1251,1254—1256(2007)(描述后水门时代以国家安全为名放松对行政权制约的趋势);Nathan Alexander Sales,“Secrecy and National Security Investigations,”58 Ala.L.Rev .811(2007)(描述管理国家安全调查的保密规则);cf. Cass R.Sunstein,“Minimalism at War,”2004 Sup.Ct.Rev .47,67。(“宪法并没有赋予总统任何‘保护国家安全’的总权力。”)

[97]  United States v. Nixon,418 U.S.683,710(1974).

[98]  E.g.,Hamdi v. Rumsfeld,542 U.S.507,509(2004).(认为即便美国公民不是作为刑事被告人被关押,而是作为敌方战斗人员被关押,也一样受正当程序的保护。)

[99]  United States v. U.S.District Court(Keith),407 U.S.297,308—309(1972)(国内安全事项第四修正案与外国安全事项修正案辨析); United States v. Truong Dinh Hung,629 F.2d 908,914—916(4th Cir.1980).

[100]  United States v. Mejia,448 F.3d 436,453—458(D.C.Cir.2006)(描述发现机密信息的程序); United States v. Yunis,867 F.2d 617,623(D.C. Cir.1989)(同上).

[101]  18 U.S.C. §§2511,2518,2519,50 U.S.C. §1801 et. seq.

[102]  Peter P.Swire,“The System of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Law,” 72 Geo. Wash. L.Rev .1306,1332—1333(2004).

[103]  Swire,“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Law,” at 1308.

[104]  Daniel V.Ward,“Note: Confidential Informants in National Security Investigations,” 47 B.C.L.Rev .627,642—643(2006).

[105]  Kash,“Rewarding Confidential Informants,” at 232.

[106]  The Attorney General's Guidelines for FBI National Security Investigations and Foreign Intelligence Collection(Oct.31,2003)(www.usdoj.gov/olp/nsiguidelines.pdf).

[107]  Attorney General Guidelines on General Crimes,Racketeering Enterprise,and Terrorism Enterprise Investigations,1,18—19(May 2002)(www.usdoj.gov/olp/generalcrimes2.pdf).

[108]  Kim Lane Scheppele,“Law in a Time of Emergency: States of Exception and the Temptations of 9/11,” 6 U.Pa.J.Const.L .1001,1040(2004).

[109]  FBI Guidelines,at 2,18,20,21,31.

[110]  “FBI: Informants Key to Breaking Up Terror Plots,” Associated Press,June 4,2007(quoting Tom Corrigan,former member of the FBI-NYPD Joint Terrorism Task Force).

[111]  Michael Powell & William Rashbaum,“Plot Suspects Described as Short on Cash and a Long Way from Realizing Goals,” N.Y.Times ,June 4,2007,at B1.

[112]  “FBI: Informants Key to Breaking Up Terror Plots,” Associated Press,June 4,2007; Robin Shulman,“The Informer: Behind the scenes,or setting the stage?” Wash. Post ,May 29,2007,at C1.

[113]  Christopher Drew & Eric Lichtblau,“Two Views of Terror Suspects: Die-hards or dupes,” N.Y.Times ,July 1,2006,at A1.

[114]  Lance Williams & Erin McCormick,“Al Qaeda Terrorist Worked with FBI: Ex-Silicon Valley resident plotted embassy attacks,” S.F.Chronicle ,Nov.4,2001.

[115]  Danny Hakim & Eric Lichtblau,“Trial and Errors: The Detroit terror case: After convictions,the undoing of a U.S.terror prosecution,” N.Y.Times ,Oct.7,2004,at A1.

[116]  Douglas Pasternak,“Squeezing Them,Leaving Them,” U.S.News & World Report ,July 8,2002,at A12.

[117]  Caryle Murphy & Del Quentin Wilbur,“Terror Informant Ignites Himself Near White House: Yemeni was upset at treatment by FBI,” Wash. Post,Nov .16,2004,at A1; William Glaberson,“Behind Scenes,Informer's Path Led U.S. to 20 Terror Cases,” N.Y.Times ,Nov.18,2004,at B1.

[118]  Hearing Transcript,at 8.


(1)  Abscam是联邦调查局秘密侦查及起诉腐败官员的行动代号。1978年,联邦调查局特工假扮阿拉伯商人的驻美代表,注册了一个名为阿卜杜尔(Abdul)的有限公司与腐败官员接洽。Abscam一词由“Abdul”的前两个字母Ab及单词“骗局”(scam)组成。—— 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