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可靠的线人
在25年的职业生涯中,我曾与数百名线人有过合作。我相信他们中肯定有人是百分百诚实的,但我无法百分百确定他是谁。
—— 美国国税局高级特工和前毒品特工约翰· J.麦丁格(John Madinger) [1]
(线人)愿意做任何事情,他们不仅会向亲朋好友泄露案件机密,而且会撒谎、作伪证、伪造证据、怂恿他人撒谎来佐证自己的谎言。他们会出卖任何人,包括检察官。吸毒者为了获得毒品可以出卖自己的母亲,小偷、劫匪、杀人犯同样如此。
——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斯蒂芬· S.特罗特(Stephen S.Trott) [2]
无辜者在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往往会被判有罪。当今不胜枚举的无罪判决已经清楚地表明,尽管有着世界上最复杂的程序性保障,但在某些最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无辜的被告人仍然要么认罪,要么被判决有罪。 [3] 造成这场灾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不堪重负的公设辩护律师体系、长期的未决羁押、畸高的审判定罪率以及引导被告人认罪的系统性压力,上述这些可能只是无辜被告人害怕出庭的部分原因。
线人是错判之谜的重要一环,这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经常撒谎(毕竟任何证人都不可能百分百可靠),而是因为线人有着很强的说谎动机和倾向,执法部门更是严重依赖他们的线报,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在针对如何检验线报的真实性问题并没有进行良好的制度设计。因此,不可靠的线人提供的线报会渗透到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由此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包括警方的错误逮捕、法院的错误批准搜查令、捏造的证据以及最终的错误定罪。
69
一、说谎的线人
很难想象,还有比减刑诱惑更强的撒谎动机。
—— 合众国诉塞万提斯–帕切科案 [4]
吉姆·德怀尔(Jim Dwyer)、彼得·纽菲尔德(Peter Neufeld)和巴里·舍克(Barry Scheck)在他们具有开创性的著作《本应无罪》(Actual Innocence )中估计,2000年的死刑错案中,有21%受到了线人证言的影响。 [5] 四年后,西北大学法学院错案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发现,当前有记录保存的死刑错案中,45.9%是由线人提供的虚假证言造成的,这种情况导致“线人成为美国死刑错案的主要原因” [6] 。另一份报告估计,加州有20%的错案——无论是死刑案件还是其他案件——是由线人的虚假证言造成的。 [7] 伊利诺伊州死刑委员会在审查该州被错误定罪的死刑被告人时发现“在一些案件中,检方似乎过度依赖未经佐证的证人证言并从中获益。在某些情况下,同一个人会在某些案件中是同案犯,在另一些案件中则是狱侦耳目”。 [8] 法学教授塞缪尔·格罗斯(Samuel Gross)关于无罪的研究也同样表明,近50%的故意杀人案件错案涉及“狱侦耳目的伪证或其他能从虚假证言中获益的证人伪证” [9] 。
由于线人已经变得司空见惯,伪证的威胁已经超过了不良证人的威胁。例如,2006年一个联邦陪审团错误地认定安·科伦布(Ann Colomb)和她的三个儿子领导了路易斯安那州最大的强效可卡因组织之一。科伦布一家在被关押四个月后,所有指控又被驳回了。对他们的错误定罪是基于一群狱侦耳目提供的虚假证言,这些线人从当地的联邦监狱购买了关于科伦布家族的信息。该团伙通过向囚犯出售文件和照片牟利,而囚犯则利用这些文件及照片来伪造证据以减轻自己的刑期。政府原计划使用31名这样的狱侦耳目来对付科伦布家族。
70
这一阴谋之所以被揭穿,是因为一名囚犯奎恩·亚历克斯(Quinn Alex)为了拿到一份文件而向另一名囚犯支付了2200美元,然而这一“证据”并未被采纳,心怀不满的亚历克斯写了一封怒气冲天的举报信给检察官,指控那名囚犯还犯有盗窃罪。主审法官、美国地区法官塔克·梅兰肯(Tucker Melancon)事后告诉记者:“这些囚犯的证言像走马灯似的循环往复。我以前曾听说,联邦司法体系中有一个由囚犯组成的关系网,他们为了减刑而搜集涉毒案件被告人的线报。当被告人变成囚犯以后,又会搜集其他被告人的线报。没想到这一切最终都在科伦布案中达到了顶峰。”梅兰肯法官请美国司法部对此展开调查。 [10]
所有的有偿线人都有捏造证据的风险,正在服刑的线人尤其危险。即使在监狱里也存在用捏造的线报换取减刑的情形,在1989年的一次《60分钟》(60 Minutes)时事杂志采访中爆出了一个丑闻,莱斯利·弗农·怀特(Leslie Vernon White)在采访中承认自己在担任狱侦耳目时作了伪证,还描述了自己是如何获得其他囚犯的信息并捏造他们的供词的。怀特丑闻导致大陪审团对洛杉矶监狱的线人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不仅狱侦耳目撒谎成性,而且警方和检察官在知情的情况下严重依赖不可靠的线人及其提供的线报。 [11] 例如,大陪审团发现,有证据表明警方和检察官如果“希望一名或多名线人能‘套出信息’来补强对某一可疑的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就会故意将他放进监狱的“线人仓”中,他的室友全部是狱侦耳目。 [12] 正如大陪审团所指出的,利用线人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那里套取有罪信息的做法侵犯了这些嫌疑人的宪法权利。 [13]
71
监狱内的告密问题是线人活动所带来的风险的集中表现,也对碰巧被监禁、有犯罪记录或与犯罪环境(如吸毒)有其他关系的无辜嫌疑人造成了威胁。与犯罪能搭上关系的无辜者更容易成为线人的目标并被最终定罪,因为执法部门和陪审员们早已先入为主地对他们作了有罪推定。因此,被监禁或曾经被判处刑罚的嫌疑人更容易受到不可靠线报的影响而被错误定罪,因为他们更难对抗不可靠的线人提供的虚假证据。 [14]
当然,即使不可靠的线人有时也会讲真话。在20世纪70年代末,与官方长期合作的黑手党杀手阿拉迪纳·“吉米”·弗拉蒂亚诺(绰号“黄鼠狼吉米”)至少帮助警方将二十名暴徒定罪。 [15] 仅在宾夕法尼亚州,就有相当多案件的侦破可归功于毒品犯罪的线人,他们不仅瓦解了“宾夕法尼亚州西部最大的可卡因分销团伙之一”,还“摧毁了斯克兰顿/威尔克斯·巴雷地区(Scranton/Wilkes Barre)海洛因销量占75%至80%的两个处于竞争关系的贩毒团伙”。 [16]
易言之,问题并不是刑事线人的惯常性撒谎。事实上,人们本来就很难分辨他们何时不会撒谎。并且与其他类型证人不同的是,线人对他们的虚假陈述非常在意。线人让政府相信他们的线报是真实且有价值的,因为有时这可能意味着自己会继续遭到监禁还是重返自由,甚至意味着自己将被判处死刑还是活下去。正如法学教授乔治·哈里斯(George Harris)所说:“倘若一个证人的未来取决于取悦政府,为了能够使他和政府之间达成协议,他会编造一个始终如一的‘可信’故事,并将在庭审中虔诚地坚守他的庭前证言。” [17]
72
二、执法部门依赖线人
尽管执法部门知道线人并不可靠,但他们还是会严重依赖线人。因为警方和检察官需要线索才能侦破案件,而且执法部门的工作绩效往往以逮捕和起诉的数量来衡量。这给警方和检察官造成了压力,他们必须使用最便宜、最快的方法,而不是最可靠的方法。在缉毒领域尤其如此,政府在案件侦查、目标选择、实施逮捕和定罪结案上已经变得非常依赖线人。 [18]
因为执法人员亟须完成破案指标,所以当线人能提供看起来有价值的线报时,执法人员就会相信线人。一旦线人获得信任,官方便开始依赖线人侦破案件,于是,一个案件就此启动。
这种依赖可能会变得极为强烈,以至于它创造了一种不合常理的浪漫景象:“爱上你讨厌的人。”一名检察官解释了这一现象:
当然,你不应该这样做……但如果你花时间和这个人在一起,你就会了解他和他的家人。你喜欢他……事实上,线人的消息已经占据了你的大脑……这是一种现象,然而危险的是,因为你对你的线人感到温暖和盲目,你已经开始相信不需要亲自花太多的时间或精力去调查案子了,于是你就此停止了亲力亲为。一旦你和你的线人变得亲密,你所面临的真正危险就是丧失客观性。 [19]
另一名检察官则描述了一旦政府相信线人,那么其对线人的依赖会如何影响将来的许多关键性决策:
能够确定的是,从线人那里获得的线报将成为评估潜在线人所具价值的部分因素。此外,这些信息还将影响今后对证人的讯问内容和对被告人的讯问过程;它将改变侦查人员对证人和特定证据重要性的看法,还可能会使检察官和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看法产生不良影响。换言之,虚假信息扭曲了正在进行的侦查工作。在一些重要得多的问题上,相比是否选择相信另一个潜在线人的线报,之前的错误线报或许在证明案件事实时扮演着更为关键的角色。然而事实上,错误的线报却可能影响检察官是否对其他被告人提起公诉,也可能影响某一特定被告人认罪的适当性,甚至可能影响检察官决定是否向法官对被告人提出死刑的量刑建议。 [20]
73
研究表明,同其他人一样,警察和检察官也是讳疾忌医的。换言之,一旦执法人员事先接受了线人提供的线报,那么即使其他证据表明这些信息和线人可能都不可靠,政府也会维护这些虚假信息和不可靠线人的可信度。 [21]
这种心理倾向具有令人不安的法律含义。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检察官发现并向被告人开示能够对抗控方证人的证据材料,即表明证人可能在说谎的证据。 [22] 对抗性程序依赖于这一证据开示制度才得以确保被告人能够查出线人谎言的蛛丝马迹。但警方和检察官却缺乏寻找此类材料的动力,因为这不仅仅意味着案件可能被销毁,还因为他们已经基于对线人的信任而付出了成本。此外,警察可能不愿与检察官分享自己掌握的不利于线人的资料,因为一旦与检察官分享这些材料,就意味着他必须向被告人开示相关信息。总而言之,检察官无论是在道德义务层面,还是证据开示层面通常都难以实现对被告人的保障,因为检察官发现事实真相的动机和手段均较为有限。
有时警察和检察官会被自己的线人欺骗。例如,马里恩·阿尔伯特·普鲁特(Marion Albert Pruett)曾在1982年向检察官作证,一名囚犯杀害了自己的狱友。检察官轻信了普鲁特的证言,并将他纳入联邦证人保护计划。随后,出狱的普鲁特犯下了一连串的银行抢劫案并杀害了两名便利店店员,最终他承认其实是他自己杀害了狱友。 [23]
74
有时,政府官员也无从得知自己的线人是否提供了虚假的情报。例如,在2003年托尼·威廉姆斯谋杀案中,巴尔的摩检察官就没有意识到该案的控方关键证人是一名狱侦耳目,而他同样也是巴尔的摩警方雇用的线人。 [24]
有时这种情况看似无知,其实是有意为之。1980年,根据狱侦耳目爱德华·芬克(Edward Fink)的证言,汤姆·戈尔茨坦(Tom Goldstein)被错误判决犯有谋杀罪,被处以24年监禁。尽管芬克在庭审中撒了谎,但多年来他一直在当地警察局担任线人,因此多次犯罪行为都得到了宽大处理。然而,由于洛杉矶检察官办公室缺乏跟踪线人及其交易的程序机制,导致戈尔茨坦案的检察官不知道芬克的线人背景和案底,因此也从未向辩方开示过这些信息。 [25] 在1990年对线人虐待行为的调查中,洛杉矶大陪审团认为:洛杉矶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故意决定不制定跟踪线人活动的机制,也不去掌握这些线人的欺诈情况。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有二:一是如果信息被记录下来,“辩方(就)可能会发现信息”;二是如果关于线人活动的全部信息被披露,“警局(就)可能会被认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 [26] 换言之,检察官办公室在完成案件指标和保护执法部门免受审查的压力下,故意避开了对不可靠线人活动情况的追踪和归档。
在其他情况下,为了向辩方和法庭隐瞒线人的谎言从而将被告人定罪,警方可能会对线人的撒谎行径置若罔闻甚至暗中鼓励。例如,在1980年的德尔玛·班克(Delma Bank)谋杀案中,从审判德尔玛·班克到他上诉和申请州人身保护令的20年来,检察官一直在他们的关键线人问题上撒谎。政府一直否认线人罗伯特·法尔(Robert Farr)是为了获取报酬和争取从宽处理才诬陷了班克。 [27] 同样,詹姆斯·沃克(James Walker)因1971年的一起谋杀案而被监禁19年,该案是基于吸毒线人约翰·斯奈德(John Snider)的指控而定罪的,然而凶手并不是沃克。尽管他们有证据证明斯奈德在撒谎,但警方和检察官不仅掩盖了斯奈德的谎言,还向法庭和辩方隐瞒了有关斯奈德不可信的证据。 [28]
75
指出上述官方的不当行为并不是要非难绝大多数奉公守法的警察和检察官。但这些问题确实说明了所有警察和检察官都必须具有防范与抗争风险及诱惑的意识。线人作证的现象代表了一种完美的风潮:由于线人作为一种非常不可靠的消息来源是由警方直接管理的,因此警方有强烈的动机接受和捍卫他们获知的线报。在这些方面,执法部门与其线人证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可能会威胁到整个案件事实的调查进程。
三、陪审团
虽然只有约5%的重罪案件最终会进入审判阶段,但陪审团仍然是美国司法系统中对线人可靠性进行检查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执法部门而言,线人必须在法庭上公开作证可能是一种必要的反向激励,这将促使执法部门确保线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一旦受审,线人不仅会受到辩方的诘问,还必须让陪审团相信他说的是真话。陪审团通常会了解到线人因其证言而获得利益,并可能主动去了解线人通过作证以换取宽大处理的历史。在一些司法辖区,法院还会指示陪审团,应仔细审查线人的证言是否存在不可靠之处。
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在1966年认为使用线人具有合宪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认为陪审团对线人具有足够的制衡作用,陪审团的存在足以防止有强大说谎动机的有偿线人说谎。联邦最高法院依靠它所谓的“英美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既定保障,让证人的真实性通过交叉询问来检验,而线人证言的证明力则由一个得到适当指导的陪审团来决定”。 [29]
76
陪审员有时确实可以有效地制衡撒谎的线人。特罗特法官认为:“有良知的人对那些‘出卖自己’并成为控方证人的罪犯线人嗤之以鼻。陪审员在案件中一听到他们的情况就怀疑他们的动机,他们经常对线人证言不屑一顾,认为他们非常不可靠,因此证言也不值得信任,陪审团公开表示,检方与这样的‘人渣’进行交易简直是恶心至极。” [30]
例如,在1981年“地狱天使”摩托车团伙的大规模敲诈勒索案中,陪审团对线人的不信任就让政府付出了代价。陪审员们认为该案作为控方关键证人的前“地狱天使”成员从控方获得3万美元报酬的行为是“卑鄙可耻”的。 [31] 同样的不信任也导致康涅狄格州斯坦福德的陪审团判定托德·鲁芬(Todd Ruffin)无罪,因为他被控向线人出售毒品。检察官说,他在庭审后与陪审员交谈,“陪审员就是不相信线人说的话”,“线人的档案很糟糕,所以他们觉得线人在本质上是不诚实的”。 [32]
另外,陪审员以及陪审团制度还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完全有效杜绝线人不可靠这一弊端的程度。第一个原因是结构性的:因为95%的重罪案件是通过认罪而不是开庭审理解决的,这些案件的线人永远不需要作证,辩方可能永远不会看到能够对抗线人的材料,陪审员也永远没有机会评估线人的可信度。
即使被告人出庭受审,无数的免责声明也揭示了陪审团相信不诚实的刑事线人出现的频率有多高,因为陪审团知道线人得到了补偿,并有撒谎的动机。西北大学法学院错案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向我们展示了51件错判的死刑案件,每一项都涉及陪审员将伪证认定为事实真相。例如,陪审员认为保拉·格雷(Paula Grey)是1985年臭名昭著的“福特四号高地”双重谋杀案的同谋。她的证言导致三名男子被错判,而真正的凶手在十年后才认罪。同样,1986年兰迪·斯泰德尔(Randy Steidl)谋杀案的陪审员相信线人黛布拉·莱因博尔特(Debra Reinboldt)提供的证据,尽管后来证据显示莱因博尔特不可能目击案发经过,因为她当时正在工作。 [33]
77
这类案例表明,被我们寄予厚望的所谓“英美法系固有的保障措施”,如交叉询问、证据开示和陪审团指示,并不能成功地防止陪审团根据不诚实的线人证言判决无辜的被告人有罪。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心理上的,最近的研究表明,陪审员可能会简单地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即线人得到了补偿,他们有很强的撒谎动机,从而导致陪审团更愿意接受并不具有实质价值的其他证据。在一项研究中,模拟陪审员被分成两组。试验组被告人知道证人被给予宽大处理,以换取他的证言,而另一组则没有被告人知道这一事实。试验组被判有罪的比例与对照组大致相同。换句话说,知道线人存在撒谎的动机其实并不会削弱陪审员对其证言的内心确信程度。 [34]
我们司法制度中的错案审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共享和证据开示。但虚假的线人证言比这个模型证明的更有说服力。无罪数据和心理学研究表明,即使是一个消息灵通、得到适当指导的陪审团也可能接受说谎线人的证言,并判决无辜的被告人有罪。此外,这个问题不仅限于陪审员,而是延伸到所有可能依赖线人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甚至法官。
四、无辜者认罪时
在美国,绝大多数被告人在认罪答辩后从未见过陪审团。对于这类被告人来说,不诚实的线人可以改变被告人坚持开庭审判的决定,使被告人更有可能认罪,而不是甘冒因在审判中败诉而获得更高刑期的风险。
例如,2008年,一名联邦法官发现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的14名男子在被一名美国缉毒署下辖的线人虚假指控以后作出了认罪答辩。该案的第一被告人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她坚称自己无罪并接受了正式审判,却被判处10年监禁,其余14名男子闻风认罪,以求换取较低的刑期。 [35]
78
尽管辩诉交易的性质和上诉程序使人无法知道被告人这种悲剧性的考量到底发生了多少次,但这一情况在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中屡见不鲜。无辜被告人主动认罪的原因有很多;有时候他们可能认为如果自己在正式审判中败诉的话,受到的惩罚会比主动认罪更重,而《联邦量刑指南》的确也鼓励这种利益衡量,它规定对不认罪的被告人可以判处更重的刑罚,即所谓的审判处罚。 [36] 有时候被告人会为了避免继续遭到羁押而认罪,由于他们的拘留不得被保释,所以认罪就会被判处缓刑或者“实报实销”的监禁(即审前羁押多久,就判处刑期多久),这样他们就能马上获得自由。他们也可能会在律师的建议下认罪,或者对自己的权利和其他选择一无所知才认罪,甚至有时候他们可能会误认为自己犯了罪而认罪。
塞缪尔·格罗斯(Samuel Gross)教授和芭芭拉·奥布莱恩(Barbara O'Brien)教授的结论是,几乎不可能确定有多少无辜的被告人真正认罪,因为推定有罪“在一开始就是看不见的”。大多数认罪的被告人并不会上诉,而且即使他们上诉了,推翻认罪也相当困难,“我们所知道的绝大多数无罪判决并当庭释放的案子其实是为了定罪才开庭审判”。但格罗斯和奥布莱恩提供了推测无辜者认罪的概率的方法。例如,他们注意到:
大多数错案完全就像是90%乃至更多的刑事案件定罪一样,是基于对相对较轻刑事指控的认罪,而这些案件中的无辜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很少或根本没有被拘留。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些相对较轻的案件之所以会产生司法不公现象,起因极有可能在于那些无法保释的无罪被告人在审判之前被羁押太久了。
然而,有时错误的认罪也会留下公开记录。格罗斯和奥布莱恩描述了一些臭名昭著的例子:
79
我们知道,在令人忧虑的现实情况下,有相当多的无辜被告人认罪并被判处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在过去的十年里,由警察操纵的几个系统性伪证项目被曝光,这些项目最终导致在洛杉矶、达拉斯和得克萨斯州图里亚的至少135名无辜被告人被诬陷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枪支罪。这些无辜的被告人大多作出了认罪答辩,通常服刑两到四年后被宣告无罪,才得以释放。
所有这些例子都涉及刑事线人和以线人模式运作的毒品特工。在洛杉矶兰伯特丑闻中,警方利用线人将无辜的人作为目标。在达拉斯,警方利用线人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注射假毒品。在得克萨斯州的图里亚,一名毒品案件的卧底探员伪造了针对数十名非裔美国人的毒品证据。
总而言之,虽然我们不知道究竟有多少无辜被告人认罪,但我们知道这种情况可能屡屡发生,线人则是导致上述问题的危险因素。当线人开始针对无辜者时,刑事司法制度带来的压力可能会迫使该无辜者以认罪来避免更为严厉的处罚。对于有犯罪记录或有组织犯罪的被告人而言尤其如此,他们不太可能被执法官员和陪审团推定为无罪。如果被告人的公设辩护人工作负荷严重、劳动报酬过低那就更是如此了,因为他们缺乏资源来全面调查案情以及对案件要求正式审判。 [37] 此外,为了避免审判和保护线人的身份,检察官可以提供减轻指控、建议缓刑或减刑等有利条件,以说服被告人在本案中放弃辩护。这场悲剧仍然是看不见尽头的,因为线人所带来的错误线报从未经过质证或证据开示。由于绝大多数案件是通过认罪而非正式审判来解决的,这就导致冤假错案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几乎不可能在事后被发现。
80
五、鸡肋的程序保障
一些司法辖区的立法者们已经认识到了线人的不可靠,而且当前的程序性保障措施也无法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些地区已经考虑要展开一系列改革以减少错案的产生,例如,要求线人证言必须有证据佐证、要求举行线人证言的可靠性听证以及更严格的证据开示义务等,第八章将进一步详细探讨这些改革措施。
更完善的程序性保护措施能够提高辩方发现线人虚假证言的概率,因此它们是防止错案的重要手段。但这种程序性保障措施的作用本身也是有限的,因为它们并没有清除官方利用不可靠线人的强大内在驱动力。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种程序通常只会在正式审判时适用,因此不会影响辩诉交易,所以就不会直接影响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其次,它们同样不会影响警方在侦查中使用线人或获得逮捕令,而这是一种每年会导致数千人被非法搜查和逮捕的侦查措施。再次,这类程序并不会减少线人从一开始就撒谎的潜在动机。最后,它们让警方和检察机关不受影响地依赖不可靠的线人来作出侦查、逮捕和起诉决定。基于上述原因,审判程序改革尽管重要,却只能勉强应付不可靠线人带来的诸多挑战中的一个方面而已。
81
注释:
[1] John Madinger, Confidential Informant: Law Enforcement's Most Valuable Tool (Boca Raton, FL: CRC Press, 2000), 153.
[2] The Honorable Stephen S.Trott, “Words of Warning for Prosecutors Using Criminals as Witnesses,” 47 Hastings L.J.1381, 1383(1996).
[3] Samuel R.Gross & Barbara O'Brien, “Frequency and Predictors of False Conviction: Why We Know So Little, and New Data on Capital Cases,” U.Mich.Law.Sch.Public Research Paper no.93, Oct.2007(available at www.ssrn.com/abstract=996629).
[4] 826 F.2d 310(5th Cir.1987).
[5] Jim Dwyer, Peter Neufeld & Barry Scheck, Actual Innocence: Five Days to Execution and Other Dispatches from the Wrongly Convicted (New York: Doubleday, 2000), 156.
[6] Rob Warden, “The Snitch System: How Snitch Testimony Sent Randy Steidl and Other Innocent Americans to Death Row,” Center on Wrongful Convictions,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2004(available at www.law.northwestern.edu/wrongfulconvictions).
[7] Nina Martin, “Innocence Lost,” San Francisco Magazine, Nov.2004, at 87—88(据估计,加州的误判数量在数百甚至数千起)。
[8] Illinois Governor's Commission on Capital Punishment, Apr.15, 2002, at 8.
[9] Samuel R.Gross, Kristen Jacoby, Daniel J.Matheson, Nicholas Montgomery & Sujata Patil, “Exoner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89 through 2003,” 95 J.Crim.L.& Criminology 523, 543—544(2005).
[10] Radley Balko, “Guilty before Proven Innocent,” Reason Magazine, vol.40, no.1, May 2008, at 42—55.
[11] Report of the 1989—1990 Los Angeles County Grand Jury: Investigation of the Involvement of Jail House Informants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Los Angeles County,July 1990,at 119—122(available at www.ccfaj.org/documents/reports/jailhouse/expert/1989-1990%20LA%20County%20Grand%20Jury%20Report.pdf)(hereinafter “Los Angeles Grand Jury Investigation”). See also Robert M.Bloom, Ratting: The Use and Abuse of Informants in the American Justice System (Westport,CT: Praeger,2002),64—66.
[12] Los Angeles Grand Jury Investigation,at 55,58.
[13] Id. at 58; see Massiah v. United States,377 U.S.201(1964).
[14] Robert P.Mosteller,“The Special Threat of Informants to the Innocent Who Are Not Innocents: Producing ‘First Drafts,’ Recording Incentives,and Taking a Fresh Look at the Evidence,” 6 Ohio St.J.Crim.L.101,104,164(2009).
[15] Ben A.Franklin,“Informer Is a Witness at Sentence Hearing for Teamster's Chief,” N.Y.Times,Feb.8,1983,at A1; Joseph P.Fried,“Ex-Mob Underboss Given Lenient Term for Help as Witness,” N.Y.Times,Sept.27,1994,at A1.
[16] Paula Reed Ward,“Drug Ring Informants Get Lenient Sentences,” Pittsburg Post-Gazette,Oct.21,2005,at B1; David Weiss,“Competing Gang Members Had 75 to 80 Percent of Illegal Drug Sales,” Wilkes-Barres Times Leader,Dec.8,2006,at A1.
[17] George C.Harris,“Testimony for Sale: The Law and Ethics of Snitches and Experts,” 28 Pepperdine L.Rev.1,54(2000).
[18] See Joint Oversight Hearing on Law Enforcement Confidential Informant Practices before the House Comm.on the Judiciary Subcomm.on Crime,Terrorism,and Homeland Security and the Subcomm.on the Constitution,Civil Rights,and Civil Liberties,110th Congr.(2007)(statement of J.Patrick O'Burke,Deputy Commander,Narcotics Service,Texas Dep't of Safety)(describing the need to measure police performance in terms other than numbers of arrests).
[19] Ellen Yaroshefsky,“Cooperation with Federal Prosecutors: Experiences of Truth Telling and Embellishment,” 68 Fordham L.Rev.917,944(1999).
[20] Steven M.Cohen,“What Is True? Perspectives of a Former Prosecutor,” 23 Cardozo L.Rev.817,825(2002).
[21] Harris,“Testimony for Sale,” at 54; Darryl Brown,“The Decline of Defense Counsel and the Rise of Accuracy in Criminal Adjudication,” 93 Cal.L.Rev.1585,1600(2005)(对执法决策路径依赖的描述)。
[22] 参见第二章。
[23] Trott,“Words of Warning,” at 1383—1384.
[24] Alisa Bralove,“Murder-Prosecutor's Ignorance Was No Excuse for Brady Flaw,” Daily Record(Baltimore,MD),Sept.5,2003.
[25] Goldstein v. City of Long Beach,481 F.3d 1170(9th Cir.2007),rev'd,Van de Kamp v. Goldstein,129 S.Ct.855(2009).
[26] Los Angeles Grand Jury Investigation,at 111—115.
[27] Banks v. Dretke,540 U.S.668(2004).
[28] Walker v. City of New York,974 F.2d 293(2nd Cir.2002).
[29] Hoffa v. United States,385 U.S.293(1966).
[30] Trott,“Words of Warning,” at 1385.
[31] Trott,“Words of Warning,” at 1386.
[32] Zach Lowe,“Drug Arrest Reveals Police Strategy: Possession Charges Lodged as Informants Don't Testify,” The Advocate(Stamford,CT),Nov.26,2007,at A6.
[33] Warden,“The Snitch System,” at 4—5.
[34] Jeffrey S.Neuschatz,Deah S.Lawson,Jessica K.Swanner,Christian A.Meissner & Joseph S.Neuschatz,“The Effects of Accomplice Witnesses and Jailhouse Informants on Jury Decision Making,” 32 Law & Hum. Behav.137—149(2008).
[35] John Caniglia,“Judge to Free 15 Convicted on Drug Informant's Tainted Testimony,” Clev.Plain Dealer,Jan.23,2008.
[36] U.S.S.G.§3E1.1(rewarding defendants who plead guilty with a reduction in offense level).
[37] Mosteller,“The Special Threat of Informants,” at 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