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民联合会案”与竞选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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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罗伯茨法院对“公民联合会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作出了只要相关广告“独立”于候选人的竞选公司之外,公司就可以用它们的钱支付政治广告费的裁决,自由主义者害怕公司资金将使电波中充斥着支持保守主义的广告,从而使自由主义者发声的努力陷入困境。这种钱的确汹涌而入,2012年的总统大选花掉了50多亿美元。其中一些的确来自各公司。不过,奥巴马总统的再次当选暗示自由主义者对“公民联合会案”的担心有些过头了。

对“公民联合会案”的误解比比皆是。这是因为试图理解竞选经费法与试图理解税法非常相像。像税法一样,竞选经费法极其复杂,里面有漏洞、试图封堵漏洞的条款,而那些有创意的律师正在打开新的漏洞。税法中的经济利益很大,这意味着有钱人会雇用非常出色的律师帮助自己尽量少交税。竞选经费法中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也很大,因此有钱人出于完全相同的原因去雇用律师。不过,更为重要的是,有时候理解竞选经费法就是理解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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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对民主党来说,科赫兄弟(the Koch brothers)成为了竞选经费方面的邪恶双胞胎,其主要原因就是最高法院的裁决。他们很富有,而且他们拥有很多公司。由于“公民联合会案”,他们能够从公司金库中拿钱进行捐款。不过,他们并不需要公民联合会案就可以这样做,因为税法已经允许他们这样做了。科氏工业集团(Koch Industries)是美国第二大私营公司。其乔治亚—太平洋公司(Georgia-Pacific Company)生产纸杯(Dixie cups)和纸巾(Brawny towels),而且拥有自己的管线和精炼厂。描述科氏工业集团的“私营”一词十分重要。据某位国内税务局(IRS)的消息人士所说,科氏工业集团是一个“非纳税”公司。 (1) 该公司不用交企业收入所得税,然后把其他部分作为红利送给股东,股东再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非纳税公司使股东免于缴纳公司层面的税收,只需缴纳个税。结果就是科赫兄弟中一人的竞选捐款与科氏工业集团的捐款没有任何区别。“公民联合会案”甚至都没能减少科赫兄弟必须要写的支票的数量,因为科氏工业集团给了他们一张进入他们个人账户的支票,而他们从这些账号开支票。

根据竞选经费法的支持者,“公民联合会案”为那些为政治竞选花钱的大公司打开了支票簿,其中绝大多数是为了支持那些按公司要求做事的保守主义者。科赫兄弟成了对公司花钱做政治以及罗伯茨法院进行妖魔化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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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联合会案”的确与科赫兄弟捐款支持保守主义候选人有关,但并非因为它声称公司也是人。“公民联合会案”之前,科赫兄弟的律师不得不告诉他们,如果他们不限制对为某个指定候选人的选举拉票的广告的捐款,他们就会陷入官司的麻烦之中;该案之后,他们知道自己完全没有任何官司风险。“公民联合会案”赋予了科赫兄弟以及其他的富豪们宪法意义上的许可,他们对竞选花多少钱都可以,前提是他们要通过“独立”组织募集资金。这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而非公司是不是人。

对比尔·克林顿的“冉·阿让”(Jean Valjean)来说,大卫·波西(David Bossie)就是“贾维警长”(Inspector Javert)。20世纪90年代他奉行反克林顿的边缘阴谋理论,最终成为印第安纳州共和党代表丹·博尔顿(Dan Burton)的一名幕僚。波西(温和点儿说)进攻性的策略加速了共和党调查的名声扫地,后来众议院议长纽特·金里奇(Newt Gingrich)给博尔顿施加压力让他把波西清除出去。2008年,波西牵头成立了一个保守主义组织,即公民联合会,该组织自称“致力于恢复公民对政府的控制”,多数情况下其采取的方式是拍摄有关视频纪录片。其中一些纪录片宣扬保守主义的共和党主题(如罗纳德·里根:与命运之约,主持:纽特·金里奇和卡莉丝塔·金里奇),有些则对民主党进行攻击,如炒作:奥巴马效应。

2008年民主党提名人竞选期间,公民联合会制作了一部纪录片,《希拉里:一部电影》,最高法院避之唯恐不及地将其称为“对克林顿参议员的性格和出任总统资格过度的批评”。不幸的是,我们已经习惯了这种攻击性影片,因此提名战结束后就不会再有人注意到它,只不过公民联合会不仅利用该影片对克林顿参议员提出质疑,而且还利用它对整个联邦竞选经费规则制度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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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为了回应对尼克松总统竞选时如何筹集资金的水门调查期间发生的消息泄露,国会通过了现代第一套全面的竞选经费规章制度。1971年的《联邦选举竞选经费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Finance Act)(1971)对捐款和开支进行了规制。它对任何人对某个候选人的竞选以及该候选人所在的政党直接捐款的数量进行了限制。而且,为了防止人们绕开这些限制,该法对人们对某个将自己与候选人的广告进行协调的组织的捐款数量进行了限制。它还对候选人能花多少钱进行了限制,而且,为了避免有人绕过限制,对于个人能花多少钱用于支持(或反对)某个身份明确的候选人进行了严格限制。2002年的《麦凯恩—法因戈尔德两党竞选改革法案》(McCain-Feingold 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依据的是同样的框架,不过对这些规章制度略微进行了强化。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竞选经费法的基本内容如下:

“金钱就是言论。”当然,字面上并非如此,那些从字面上来理解它的非律师出身的人往往认为这句话说明了为什么该法纯属胡扯的原因。“金钱就是言论”的意思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使用关乎言论的金钱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合宪性有所规定。这必然是没错的。没人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某部阻止报社购买新闻用纸的州法律无话可说,尽管这“只是”对金钱进行管理。

更为严重的是,假如我的一帮朋友认为罗恩·保罗(Ron Paul)会是个非常棒的总统,他们当然可以站在街角向路人大喊自己支持保罗。他们或许会认为站在街角效果很小。他们或许会认为最好应该花些钱印一些宣传册解释一下为什么保罗会是个伟大的总统。接下来他们或许会意识到自己并不擅长起草这样的政治材料,因此他们会出一些钱雇一名专业人士(如果大家愿意,我们可以把她称作“竞选顾问”),后者将起草一份非常有说服力的宣传册。他们或许认为如果自己花些钱在报纸上购买一些版面或在电视上打广告就能触达更多的人。如果政府说他们不能用自己的钱雇用一名作者或顾问,或购买版面或电视广告时间打广告,政府就能阻止他们发布该广告。我们都知道《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意味着政府不能因为他们发布该广告而惩罚他们,因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必须对政府有关花钱支持政治活动的规制有所表态。其声称金钱就是言论的意义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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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能否对政治中的金钱进行规制并不是说所有的这些规制都是违宪的,这些法规可能对面向普通大众的政治言论加以约束,制定这些法规政府必须具有“非常过硬的”理由。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政府对约束竞选开支(这是一种言论,因为金钱就是言论)的辩护必须比其对捐款约束的辩护更好,因为捐款可能导致腐败。

第二个要点主要在于对候选人和候选人所属组织的捐款。有时候竞选捐款纯粹就是贿赂。我给你10万美元,你承诺如果当选会投票支持我青睐的法令。这就是最高法院所说的“权钱交易腐败(quid pro quo corruption)”,如果候选人当选,以金钱直接交换捐款者所说的投票承诺。当然,我不必直接给你钱。我可以把钱给你的竞选组织或你所属的政党,双方的共识就是如果你当选你就会(在政策上)回报我。权钱交易腐败是非法的但难以证实。人们可以针对防止腐败对竞选捐款加以限制,不过这种限制必会阻滞并非贿赂的捐款:或许我就是认为你是能找到的最好的候选人,而且也许我对于让最好的候选人当选非常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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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看到你采取与我的个人利益巧合的立场的投票人来说,大笔的捐款可能看起来令人怀疑。这种怀疑可能会让人们丧失对政府的信任,继而使制定或实施好的公共政策会变得十分困难,或者说至少那些支持约束捐款的人是这么认为的。对给候选人的捐款的限制会阻止腐败以及权钱交易腐败的滋生。不过,为什么应当允许政府基于有些人误以为存在权钱交易腐败而对捐款进行规制并不太清楚。所有这些问题中声音最响的就是宪法中最普遍的问题:最高法院审议当选的立法者作出的有关此类有争论问题的决定时应当多么慎重?

腐败语言弥漫于竞选经费改革之中,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个转喻——这一词语描述的是权钱交易,以及由于与这种腐败含糊相关的考量而出现的贿赂,其中包括让某个政治家更容易听从大捐款者的想法到对于普通人被一个自己没多少发言权的政治体系拒之门外的担心。

第三,候选人开支与“独立”组织的开支之间存在差异。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开支的限制更加难以进行辩护,因为正如我们所知人们花钱是为了让别人接受自己的观点,无论这些观点是他们自己的还是他们支持的观点,前者如候选人的观点,后者如我的朋友代表罗恩·保罗而花钱。一直以来最高法院对限制竞选开支非常怀疑。1971年《联邦选举竞选法案》被通过之后,最高法院说人们可能会要求那些接受了公共基金的候选人遵守开支限制,这也是为总统候选人提供资助的后水门体系崩塌的原因之一:候选人们发现他们能够募集到的钱比公共筹资方案能给他们的钱多得多,并认定高开支的益处超过接受公共筹资、少花钱所带来的公共关系益处。如今,候选人可以任意花钱,前提是他们筹资对象的捐款不超出对给候选人捐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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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制团体而非候选人的开支的辩护更为困难。我们对于公司赞助的“议题广告(issue advertisements)”已经十分熟悉了。这些广告从支付广告费的公司的角度讨论一些一般的公共政策问题——税率、石油开采政策等。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角度来看,这些广告与财政责任运动(Campaign for Fiscal Responsibility)或地球守望者(Earthwatch)所打的关于相同主题的广告没什么不同。联邦竞选经费法不适用于问题广告,而且几乎完全无法适用这种广告。

竞选经费法试图通过豁免议题广告,但适用包括某次选举一两个月之内对某个特定候选人的“明确宣传”或“助选”,对议题广告和政治广告进行区分。助选性广告上写有:“把票投给[或别投给]芭芭拉·米库尔斯基(Barbara Mikulski)。”正如我们在第三章所看到的,最高法院说只有助选广告上使用了“把票投给”或与其非常相似的表达这种带有魔力的字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才允许对助选广告施加限制。结果就是稍微改头换面成议题广告的助选性广告大量滋生:“上个月参议员米库尔斯基投票反对石油开采;给她打电话吧,告诉她你对她的投票表示非常愤怒。”虽然里面没有上文所提到的魔力字词,但任何看到该广告的人都清楚地知道这是一则反米库尔斯基的广告。在《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案》中,国会对“助选性”一词的定义进行了拓展,而最高法院支持这一拓展后的定义。

最后,绝大部分人都不会把支票开给某个电视台的广告部。他们把支票开给一位专业人士,后者随后准备广告并购买播放时间。我那些支持罗恩·保罗的朋友雇用了一位竞选顾问。反过来,我们会发现现有组织正告诉人们:“和你们一样,我们与罗恩·保罗没有关联,不过,和你们一样,我们也同意他的观点。我们在传达这些观点方面是一个真正有效的组织,你们应该把你们的钱给我们,而不应该花钱去雇个或许不如我们有才华的人。”这是一些接受政治献金然后把它花掉的独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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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组织有若干种,其类别名称源于税收法典。“501(c)(4)”型组织应当是以非党派方式促进社会福祉的公民协会。妇女选民联盟(The League of Women Voters)就是一个典型的“501(c)(4)”型组织,有自己的选民登记运动和选民教育计划。 (2)

以往另外一种主要的独立竞选组织是“527”型组织,它们是赞同、支持某些候选人的政治组织。政治行动委员会(PACs)属于“527”型组织,其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它们集资并把这笔钱给候选人。共和党和民主党州长协会是“527”型组织,公司和工会的政治行动委员会也是“527”型组织。它们的政治行动委员会向公司经理和工会会员集资,然后用这笔钱为其青睐的候选人的选举造势。出于对腐败的担忧,《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案》对给予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以及政治行动委员会给予候选人的捐款设定了上限。标准的反腐败观点都适用于这些捐款:如果Z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巨额捐款来自Z公司政治行动委员会,我们对于源于这笔捐款的腐败的担心就会一直存在。历史上倾向于民主党的“527”型组织的支出要比倾向于共和党的“527”型组织多而后者的开支逐渐向前者靠拢,或许这一点值得引起人们的注意。

接下来就是“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有关这些委员会的问题基本无关税收法典。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集资并用于自己的开支。“公民联合会案”之前,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是否像普通的政治行动委员会一样服从相同的有关捐款的限制并不明朗。通过公民联合会案以及随后一家下级法院的判决,显而易见人们给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的上限被取消,因为它们“独立”于候选人因而无法腐蚀他们。《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案》之前送给普通政治行动委员会的钱如今都给了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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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必须到联邦选举委员会登记并透露其捐款者的身份。他们或许偏红或偏蓝,但像罗恩·保罗的支持者那样的一些人理论上是独立于各政党和候选人的。为对独立团体开支的限制进行辩护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其中,一件麻烦事儿就是对“独立”的定义。有些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显然是支持特定候选人的工具。有些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是由曾为该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所支持的候选人的幕僚服务的人管理的,而这些人不需要一份备忘录就知道他们所青睐的候选人希望自己做什么。不过,从某些意义上讲,那不过是旧话重提罢了。即便“罗恩·保罗之友”真的是独立的,他们也都是些政治垃圾。他们都清楚罗恩·保罗在自己的广告中强调的主题,而且他们都在报上读过有关竞选内部人士对于一个好的战略的看法的报道。由于此前与罗恩·保罗的竞选没有关联而且也没有任何的相互协调,这些人,如果相当称职的话,将像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一样行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会仅仅因为这一点就允许人们攻击他们。

选举法学者们担心从政治行动委员会到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转变会造成巨大区别,因为它倾向于以独立团体的开支代替我们的政党的开支,使“外部人士”有可能扰乱这些政党的信息传递。由于如今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确并非独立,它们关注的东西或许并不对头。不过,独立性的缺乏破坏了将独立开支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之下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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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允许国会对给予独立组织的捐款或这些组织的开支进行规制吗?答案取决于这种规制的理由是否足够充分。最高法院曾说过给予独立团体的捐款造成的权钱交易腐败的风险很小。实际上,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筹资者中可能就有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随口说的“感谢您的支持”可能并无他意,并非传达一种回报捐款者的默许。产生腐败这一问题更为严重,但如果该团体的确是独立的而且未与该候选人协调过,或许外部人士认为该交易内部某处存在某种腐败交换就不合理了。

竞选经费改革者的确非常担心权钱交易腐败,但他们更深层面的担心在其他地方。最初他们感觉政治竞选期间有太多金钱在翻云覆雨,虽然他们也很难确切地说出这样做有什么问题。或许最好的说辞就是,如今的竞选变得非常昂贵,候选人花了如此多时间用于集资以至于没有足够的时间思考他们呼吁予以采纳的政策。作为回应,竞选经费规制的批评人士很喜欢指出:整体来说美国人花在政治竞选上的钱与我们花在薯片上的一样多,而候选人“对电话的操作”与他们对寻求支持的火车站和当地酒店的操作也完全相同。

竞选经费改革者也相信各候选人并非在一块相当公平的竞技场上竞争,而开支限制让这一竞争实现了平等。据说支持有利于富人的政策的候选人比那些支持有利于穷人的政策的候选人(从可以拿出更多钱的富人那里)拿到的钱更多。现任者拿到的钱往往比挑战者多得多。没人真的以为社会主义工人党(Socialist Workers Party)的候选人与民主党候选人具有相同的资源,因为,该候选人必须支出的钱至少应与该候选人的公众支持大致相符。对于一个处于深蓝区的民主党人或处于深红区的共和党人来说,为什么集资能力不能成为这一大致相符的衡量手段呢?的确,从有关竞选经费规制的现代法律制定之初开始,最高法院就说过不能用对竞争平等化的兴趣来为这些规制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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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独立组织时,这些问题变得更加困难。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我的一些朋友,他们深信罗恩·保罗对于政府应当如何运作的看法是最好的。他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绑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把尽可能多的钱直接送给罗恩·保罗的竞选活动。不过,假设他们还有余下的钱和热情。他们希望做更多的事情以增加保罗胜选的机会。因此,他们把剩下的钱都汇集起来打广告,声称保罗就是最好的候选人。对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允许政府告诉他们他们不能这样做,也就是说,对作为公民的他们能花多少钱去告诉其他人自己为什么认为所有人都应该为罗恩·保罗投票强加限制,人们很难对此作出一种阐释。

人们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拓展腐败这一理念,或许要突破极限,才能宣称:人们看到像公民联合会这样的“独立”组织花了很多钱时,他们会怀疑其中发生了罪恶的事情,即在幕后某个地方该组织获得了某种权钱交易。该理念拓展得越多,“出现了腐败”这一主张就越无力。

有时候人们将公平竞技场这一理念重述为一个有关扭曲公开辩论的问题。公司和富人让电波中充满了支持其立场的广告。竞选经费改革者声称这“淹没”了其他观点。这到底是怎样发生的一直不清不楚。这并不像人们喊叫的声音太大以至于谁也听不到另外一方的声音,从音量上真正淹没其他声音。这一观点肯定是指听一种立场听得很多,而很少听到另一种立场的人很可能接受第一种立场,有时候都不需要什么思考。这一点从心理学意义上可能非常准确,但如何将这一心理与一般假定人们能够对政治有清醒认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理论之间进行协调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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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淹没并非改革者真正担心的东西。国会禁止公司和工会向政治家捐款,因为国会认为在经济舞台上获得的权力不应该延续到政治舞台上来。保持经济和政治之间的界线几乎是不可能的。保守主义者喜欢用名人支持来举例:名人成名是因为人们喜欢他们唱的歌或演的电影。他们支持政治候选人的时候利用了自己的名气。这就是娱乐领域的权力渗入了政治领域。

即便我们只担心金钱,经济和政治之间的分界也很难保持。假设我拥有一些埃克森美孚公司的股票。该公司宣布分红并给我寄了一张1000美元的支票。没有人会认为我不能把该支票存入我的个人账户,然后再写一张1000美元的支票给某个政治候选人的竞选团队。我使用了埃克森美孚公司的经济权力来创造自己用于政治的资源。

对政治开支以及对各组织的捐款的约束一直被《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这根线牵着。“公民联合会案”切断了这根线。

剩下的就是利用对开支的公开曝光作为一种控制开支的方式。埃克森美孚公司的有关石油开采的议题广告或许与某个正在进行的政治竞选无关,或与当下国会收到的某个建议无关。知晓埃克森美孚公司在赞助该广告有利于观众对该广告的主张进行评估。某个广告来源的保密性削弱了公众对该广告的理解。“由埃克森美孚公司赞助”能提供一些信息;“而由争取能源独立的美国人赞助”则无法提供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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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向声称国会可以要求为竞选出资或花钱打广告支持相关候选人的人曝光自己的所作所为,原因就在于此。不过,有时候曝光可能会引起真正的伤害。最高法院曾说过为社会主义工人党捐款的人不必曝光其捐款行为,因为该党表示被“揭露”为其成员的人的工作和安全都面临真实的威胁。

现在我们回到公民联合会。其提出的质疑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公民联合会是一家公司——当然,是一家意识形态上的公司——不过其组成方式与埃克森美孚公司相似。其预算主要由来自个人的捐款构成,不过其中一些捐款直接来自营利公司。波西希望公民联合会获得这些捐款,这样的话他就能引入一个判例案件。早在1986年的时候,在一桩涉及马萨诸塞州公民生命公司(Massachusetts Citizens for Life)的案件时,最高法院就曾说过以公司形式组织起来的意识形态团体拥有支出的宪法权。公民联合会本身受到该判决的保护,但波西希望将该判决扩展使之适用于营利公司的捐款。

一百年前的联邦法禁止公司和工会从自己的金库拿钱用于竞选捐款,而现代竞选经费法将该禁令扩展到了向从事被这些法律称为“竞选传播”的独立组织的捐款。波西认为有关向公民联合会等独立组织的公司捐款的禁令是违宪的。他雇用了詹姆斯·波普(James Bopp)为该案做了精心安排。联邦选举委员会裁定《希拉里:一部电影》的确属于竞选传播后,波普提起了诉讼。正如在“威斯康星州生命权利团体案”中,波普提出了两个观点:《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案》并不适用于主要通过视频点播可看到的长篇纪录片,如果该法案适用,该法就是违宪的。公民联合会辩称,作为一个独立组织,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自己有权督促选民投票支持或反对特定候选人,至少这可以让那些“给某参议员打电话”广告不愚蠢可笑。该下级法院不同意波普的观点,因此公民联合会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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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西找到特德·奥尔森(Ted Olson)来打最高法院的这桩案子。奥尔森曾担任小布什的司法部副部长,他是处于该保守主义法律机构和最高法院精英律师交叉点的核心人物。奥尔森将该案重新聚焦于《希拉里:一部电影》是否符合“竞选传播”的定义这一问题上。

2009年3月24日,最高法院听取了双方的口头辩论。该辩论不利于政府。马尔科姆·斯图亚特(Malcolm Stewart)是司法部副部长办公室的一位职业律师。大法官阿利托问他,政府的理论是否允许政府禁止向一个卖了一本呼吁人们投票反对克林顿参议员的书的倡导组织提供公司捐款时,斯图亚特很快就陷入了麻烦。刚开始斯图亚特支支吾吾,不过最终还是如实回答说政府可以这样做,乃至可以禁止以公司形式组织起来的团体售卖该书。大法官阿利托说:“这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人们在有关相关法规是否适用于书籍的问题上花费了太多时间,斯图亚特基本没机会解释为什么或许能对公司的支出的约束进行辩护。

奥尔森聚焦于该电影是否真的是“竞选传播”的决定被证明是一个(尽管它只是暂时的)战略错误。大法官们就该案投票时,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愿意相信奥尔森的观点,但其他人都不相信。在“威斯康星州生命权利团体案”中,在作出一项限制裁决方面,罗伯茨得到了大法官阿利托的支持,但在最高法院多待的一两年经历让大法官阿利托决定在处理其背后的合宪性质疑时加入其他的保守主义大法官,支持安东尼·肯尼迪起草的裁定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资助该电影的公司捐款进行约束是违宪的意见书。此前有一个盟友的时候首席大法官一直愿意采取一种法定方法,但他不愿单枪匹马地干,而且似乎肯尼迪的意见将占据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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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肯尼迪的意见的确占据了上风,但也在最高法院内部引发了一场风波。大法官戴维·苏特起草了一份反对意见书。通过对奥尔森未曾要求最高法院裁决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一重要问题作出裁定,该意见书指责多数派无视最高法院的正常程序。罗伯茨承认苏特说得有道理,或许更重要的是,担心公布肯尼迪的意见书将让最高法院看起来对规则敷衍了事,明显对共和党政治家有利。因此他建议对该案安排再次辩论,让有关各方花时间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讨论。

在最高法院该年度开庭期的最后一天,最高法院告诉各方回来重新辩论。重新辩论很少见,通常情况下,如果大法官们很难写出一份能让五位大法官认可的意见书,才会安排重新辩论。为了遮羞,今天的最高法院呼吁进行重新辩论时总会给相关案件添加一些内容。此前的裁定认为扩展的“出现腐败”一说足以对向给予独立组织的捐款施加的约束进行辩护,此处的重新辩论命令要求各方对最高法院是否应该对此前的裁定进行重新考量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这次这一新问题并不是一块遮羞布。围绕肯尼迪的草案的争论意味着最高法院必须将有关合宪性观点公布于大庭广众之下。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还将听证程序进行了加速。最高法院没有等到其下一个年度开庭期开始的十月,相反,它将对该案的重新辩论定在了劳动节刚刚结束的时候。大法官肯尼迪以自己手头上的草案为最终意见书的模板,只是写了一个新的开篇:“在该案中我们被要求重新考量”此前的裁决。当然,他们是被要求重新考量这些裁决的,但只是因为最高法院让各方要求自己重新考量这些裁决。罗伯茨法院在第一个年度开庭期的谨慎已经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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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来说,这次重新辩论与第一次辩论一样糟糕。大法官金斯伯格让首次作口头辩论的司法部副部长卡根回答有关书的问题。她回答说政府的立场已经发生了改变,结果引起哄堂大笑。书籍并不适用,而公司可以支持书籍的出版。不过,宣传册的情况就不同了。后来大法官阿利托参与了进来。那么免费的网飞(Netflix)DVD,或一本带有《希拉里:一部电影》文本的书又如何呢?卡根试图扳回一城,强调政府从未(而且也绝不会)针对书籍之类的东西。不过,根据标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理论,这并不重要。正如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所说:“我们不会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权利交到一些官僚的手中。”卡根的确尽量对公司支出规制加以解释,但由于她所持的立场她的解释难以为继。她并没有说国会希望支出平等化,因为她也清楚最高法院是不会接受支出平等化,相反她说国会希望避免将辩论扭曲化。但是,如果不具备像大致平等这样的底线,扭曲就无从谈起。首席大法官对卡根的立场大加批评。每次卡根提到扭曲,他都会说政府基本上早就抛弃了这一理念,而卡根不得不表示同意。最后,首席大法官专门问她政府是否并不依赖该扭曲论,卡根回答说:“我们完全不依赖……有关某个言论市场平等化的东西。因此我知道这是很多人对该扭曲论的理解……如果这也是最高法院的理解,我们完全不依赖这一理论。”

正如在现代最高法院受理过的很多案件中,口头辩论实际上无关紧要。最多只能证实保守主义大法官们的以下认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应当保护公民联合会,任何支持规制的意见都会破坏核心的自由言论价值。此前最高法院已经责令进行重新辩论,因此此前同意肯尼迪大法官意见的五位大法官可以颁布该意见书而又不会违反最高法院的礼仪。自由主义大法官想得到自己需要的支持该规制的五张投票是没有希望的。毕竟,在有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问题上肯尼迪大法官非常强硬,如果在一开始他就没被说服,仅仅几个月之后再想说服他是不可能的。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有关“书籍”的讨论时他非常积极,他在重新辩论时的提问体现了他对政府坚持该法不适用于这么多的支出以试图挽救该法的努力的深刻怀疑。重新辩论或许向自由主义者表明,他们将不得不好好在“腐败”的定义上下功夫,才有望写出一份有道理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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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迪大法官起草了法院意见书。他用了15页来解释为什么最高法院不能通过一个限制性裁决来公正地解决该案。他提出的所有观点都非常合理,但一名曾希望最高法院采取一种极简主义的或限制性裁决的法官本可以通过一种不同的方式很轻松地解决其中若干问题。我这样说并非为了批评肯尼迪大法官或他那些属于多数派的同事,只是为了指出法律并未迫使他们得出普遍性的结论。

“公民联合会案”中有两个核心裁定。其一,公司并非适用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人这一点引起了公众的重视。其二,避免出现权钱交易腐败是对独立组织支出进行限制的唯一合理理由,这一点引起了竞选经费律师的重视。第二点,而非第一点,对2012年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接收到的和支出的捐款的明显大幅上涨作出了解释。据某位消息人士所说,2012年前十名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花了大概4.77亿美元,虽然保守主义一方的支出是自由主义一方的两倍多,正如选举结果所表明的,前者并没什么好吹嘘的。由于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不需要进行快速曝光有关支出,我们还不知道多少钱来自公司[虽然值得注意的是,列表中的第九名是服务雇员国际联盟(Service Employees International Union),而且个人认为它并未吸纳任何的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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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应某个质问者有关公民联合会的突然提问时,米特·罗姆尼(Mitt Romney)说:“我的朋友,公司也是人。”结果受到了很多猛烈抨击。谁拥有宪法权?人民。几乎在我们宪法体系的创立之初的判决裁定公司也可以拥有宪法权。其原因在于公司是法律允许人们自我组织起来以实现自己目标的方式之一。说公司不是“人”而合伙企业是人,或者说往往组织为非法人团体的工会是“人”但与它们讨价还价的公司不是人, (3) 这些都是非常愚蠢的说法。或许公司没有隐私权因为它们必然是公开的。不过,它们拥有反对对其资产进行非法搜查的权利。“公民联合会案”声称给自己捐款的公司有权捐款,这并非创举。他们声称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是人。

自由主义者认为对“公民联合会案”的裁决是一项极其不明智的政策。他们担心像埃克森美孚公司这样的巨头公司将主导政治话语。他们的担心过于夸张了。“公民联合会案”或许改变了有关竞选经费规定,但并非因为它允许巨头公司捐赠政治献金。在“公民联合会案”发生一两年后,人们开始明白竞选经费的问题不在于公司而在于富人,2012年初选期间支撑里克·桑托勒姆(Rick Santorum)和纽特·金里奇的竞选的甜心爹地(sugar daddies)花的是“他们自己”的钱而不是他们公司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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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来自个人支票账户的捐款与来自某个公司金库的捐款有很多不同。其中一些不同与税法有关。埃克森美孚公司给我寄来红利支票时我“赚到”了收入,因此我必须交税。公司开具的支票有怎样的税收后果?正如我们在“科赫兄弟案”中看到的,有时候二者之间没有任何不同。科赫兄弟必须为科氏工业集团对竞选活动的捐款缴纳相同的税目,而如果科氏工业集团是一家合伙企业就会缴纳这些税款。作为一家非纳税公司,情况就是如此。从他们的观点来看,科氏工业集团捐款与来自个人支票账户的捐款没有区别。

对于投资人数量较小的私有公司来说,这一点也几乎完全没有问题。从数量上来说,这些公司是最大的可能为竞选捐款的潜在公司捐款者群体。以一个董事会只有三名投资人的典型的私有公司为例。如果这些投资人有意提供政治献金,他们可以以董事的身份宣布分红并使用这笔收益进行捐款。他们使用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又会怎样呢?他们的公司将不得不因这些捐款而交税,或者,从更专业意义上讲,该公司将不得不因其用于捐款的收入而缴纳收入所得税,因为在政治上的支出并非一笔可扣除的业务支出。公司的捐款与出自投资人支票账户的捐款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宣布分红需要开展某人将不得不付钱的法律工作,以及这三名投资人可能会同意从公司金库拿钱进行捐款,但如果他们必须从自己的支票账户捐款,他们当中的一两个人会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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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绝大部分公司在政治上的(“公民联合会案”之前和之后的)支出都来自这种三人公司,我认为任何人都不会对这些公司的政治献金过于担心。人们担心的是埃克森美孚公司和其他真正的大型公营公司利用其财力耀武扬威。不过,这些公司远不如私有公司捐款支持候选人来得自由。如前所述,这些支出并非可免税的支出,这意味着这些捐款消耗的是这些公司可以上报的利润。

这些乱象背后有一个真正令人担忧的事情:各公司可以基于推动自己的商业利益这一理论将为商会等团体的一般活动所作的捐款作为业务支出进行扣除。从理论上说,给此类团体的一般捐款不能被商会用作对政治竞选或类似公民联合会的团体的捐款,但观察家猜想其中有足够的令人担心的、双方“心知肚明”的安排,其中这些公司假装出钱用于一般运作,但私下希望这些钱被用于政治竞选。

来自大型的公营公司的用于支持某个候选人或政党的更为公开的捐款,有可能被人们出于商业而非法律方面的考量而禁止。股东们或许不认可公司支持的候选人所持的政治立场,尤其是因为这些捐款会让他们的红利减少。当然,很多公营公司向消费者直接出售自己的产品,而众所周知这些消费者会针对那些他们认为在某个政治问题上站错队的公司组织联合抵制和施压行动。举例来说,人们把目标盯上了塔古特公司(Target),因为该公司向一个反对同性婚姻的共和党候选人提供了一大笔捐款。如律师们所说,这种威胁与社会主义工人党成员受到的威胁很像,足以对不得曝光公司捐款加以辩护。在其为“公民联合会案”所写的单独意见书中,托马斯大法官秉持此观点,但其他八位大法官并不为此担心。不论其最终的法律立场是怎样的,董事会仍可能会裁定政治投资的回报不值得费这般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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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引述过的2012年有关给予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商业捐款的报告说到了点子上。该报告列出了向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捐款最多的25个企业。名单上有一两个大型公营公司,美高梅国际酒店集团(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捐款30万美元)和美国金融集团公司(American Financial Group)(捐款40万美元),但该名单上的绝大多数企业都是私有企业。与谢尔顿·阿德尔森(Sheldon Adelson)为纽特·金里奇的竞选以及福斯特·弗莱斯(Foster Friess)向里克·桑托勒姆的竞选所捐的数百万美元相比,这些数额很小。最大的一笔捐款有300万美元,来自私有的康特兰公司(Contran Corporation),掌控该公司的是杠杆收购专家,哈罗德·西蒙斯(Harold Simmons)。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捐了400万美元给越战快艇老兵寻求真相团体(Swift Boat Vets and POWs for Truth)。按他的看法,从康特兰公司的金库拿钱捐款与写一张私人支票基本相同。如果人们担心竞选支出过多或支出他用,西蒙斯表明人们真正必须担心的是亿万富翁们而不是公司(如前所述,除非是它们隐藏于对商会捐款中的政治献金)。

或许公司是人,但外国公司并不是美国人。利用斯蒂文斯大法官在其反对意见书中所提到的一个观点,奥巴马总统在其2010年国情咨文中对“公民联合会案”进行了批评,因为该案“将为包括外国企业在内的特殊利益团体打开了大门,他们将不受限制地在我们选举中大把花钱”。这一观点十分明了。最高法院的说法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涉及的是信息而不是发言者。肯尼迪大法官写道:“《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政治言论;而曝光则允许公民……以适当的方式对法人实体作出反应。这一透明度使选民能够作出明智的决定,并给予不同的发言者和信息适当的权重。”人们或许不会认真对待某个公司提出的某个主张,不过他们或许也不会认真对待一个外国人提出的主张。最高法院的多数派写了一小段免责声明承认了这一点的力量所在,该声明声称该法并非只关乎“成立于外国或主要由外国股东资助的公司或协会”,并“假设美国政府在限制外国对我们的政治进程方面具有一种迫切的利益”。这一段文字充分体现了一名试图闭口不谈自己意见真实含义的法官的所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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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主义者被问到当着最高法院的某些成员的面批评最高法院有多无礼时感到有些气恼,似乎大法官们都是些贵人,跟他们同处一室不可以说他们的坏话以免被他们听到。奥巴马总统提到外国公司时可能有人亲耳听到阿利托大法官说“并非如此”,这再次表明肯尼迪大法官写的那段文字此前在最高法院内部已经经过了慎重探讨。不过,当天奥巴马总统发表该演说时说得没错。尽管最高法院并未试图通过解释消除“公民联合会案”以下明确的暗示,即如果公民无法听到外国人的言论,其获得信息权受到的伤害与美国公司因支出而被禁止发表言论所受到的伤害一样严重,一两年后,最高法院还是认定奥巴马总统说的是错的。

“公民联合会案”的裁决也适用于工会,而工会在政治上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它们与公司存在重大的差异。有时候联邦法会以加入工会作为保留工人工作的一个条件。最高法院曾认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工会退还反对将会费用于政治活动而非与劳资谈判更为直接相关活动的会员的会费。其理论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强迫人们用自己的钱“说”一些话与阻止他们“说”这些话一样糟糕。工会声称建立这样的退款机制非常麻烦而且造价不菲,这话倒是比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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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试图利用一个类似的理论来为对公司捐款的禁令进行辩护,政府将该理论称为“股东保护”理论。正如某些工会成员反对将自己的钱用于政治,某些股东也是如此。肯尼迪大法官不同意该股东保护理论。股东们或许会反对为公民联合会所质疑的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或两个月的限制之外的在政治上的公司支出,因此该法规在保护他们方面可做的不多。即便股东们一致同意该项支出,该受到质疑的法律将禁止该公司这笔支出。

当然,政府作出了回应。各公司可以建立政治行动委员会以接受来自雇员和股东的自愿捐款。肯尼迪大法官作出了机敏的回应:“政治行动委员会是累赘的替代物;其管理成本很高……”工会退款机制也是如此,但后者似乎合乎宪法要求而公司的政治行动委员会在宪法意义上是不充分的替代物。

促使肯尼迪大法官提出这一主张的是他从先前一项判决中引用过的内容。股东们可以使用“公司民主程序”。意思是他们可以替董事在投票时对公司政策施加影响。公司法方面的专家知道股东通过普通的选举来改变公司政策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或许更为重要的是,持异议的股东可以直接卖掉自己的股份,就避免了支持自己并不同意的言论。

这看上去像是工会与公司之间真正的差异。法学教授本杰明·萨克斯(Benjamin Sachs)曾说过这一差异是一种假象。毕竟,没人强迫持异议的工会成员在一家工会企业上班。或许如果35%—40%的工人都参加了工会,工人的选择就非常有限了,不过如今这一“工会密度”要低得多,私营企业中大概为7%,公有企业中高达37%,而且带有很大的地域差异性(北卡罗来纳为2.6%,纽约为24%)。在股东一方,很多人通过自己的401(k)退休基金以及从其雇主提供的为数不多的几个选项中选择的共同基金成为了股东。从现实角度来看,股东和工会成员也许拥有大致相同的有关“他们的”公司和工会如何将钱用于政治竞选的选择度(或许很多或许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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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关对独立组织的竞选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给此类组织的捐款)进行规制的辩护的讨论,要比其将公司当作人来对待更为重要。肯尼迪大法官写道:“富有的个人以及非法人团体可以不加限制地把钱用于独立开支”。在“公民联合会案”中这或许只是法官的附带意见,但肯尼迪大法官的逻辑直接促使一个下级法院裁定,如团体花的钱独立于候选人,对任何人给这些团体捐款的限制都是违宪的。联邦选举委员会承认这一主张的效力,决定对该判决不予上诉。结果,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就出现了。

肯尼迪大法官的分析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和发言者以及相应的观点”这一主张开始。这暗示对基于发言者身份(自然人或公司)的言论进行限制的规制必须具有强有力的理由。接下来肯尼迪大法官沿着这一可能的理由出发并发现它们都不充分。

扭曲政治进程?不能算是,主要是因为经分析这一反扭曲主张被证实是一个青睐于均衡竞选支出的主张,而最高法院的判例明确拒绝以均衡作为对支出约束的理由。正如肯尼迪大法官所注意到的,政府意识到这一点后,已经基本上放弃了这一反扭曲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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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唯一能算作腐败的是权钱交易腐败,而真正的独立支出不能成为一桩腐败交易的一部分。

公民醒悟?不会发生:“影响的出现……不会致使选民对我们的民主失去信心。”这看似一个有关人们真正信仰的主张,或许肯尼迪大法官可能说过政府并未拿出足够的证据表明公民会醒悟。不过,这并非他所说的话。他提出过一个主张,从逻辑上是为了支持一个明显的经验主义主张:“从定义来说,独立开支……并未与某个候选人进行协调。公司……愿意花钱说服投票者这一事实预先设定人们对当选官员具有最终的影响力。”这一假设“与任何选民会因为某个公司或任何其他发言者所作的额外的政治言论而拒绝‘参与民主治理’的暗示并不相符”。人们该如何看待这一点,我们很难有个确切的了解。或许曾为院外游说集团成员和政治律师的肯尼迪大法官本身看过自己的相识后没有发现任何因大笔的独立开支而醒悟的人。或者,或许他心中有一个独立于经验主义事实的有关醒悟的定义,虽然这一定义可能是什么并不清楚。

经济和政治之间障碍的破裂?什么障碍?“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的发言者……都利用从经济市场上积累的钱为自己的言论提供资助。”肯尼迪引用了此前自己所写的反对意见书的内容:“很多人都可以对自己给公司的资助追溯……(会发现这些资助)是红利、利息或薪水。”

人们在政治上花费过巨?没有这种事。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花得越多大家越开心。限制支出“会阻碍公众听到各种声音和观点,使人们无法就哪些人或实体敌视自己的利益向投票者提出建议”。言论重在内容,而非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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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迪大法官有很多的扫尾工作要做,不过这正是“公民联合会案”的核心所在。暂且将有关投票者醒悟的讨论放在一边,这一裁定完全合理。双方都有十分合理的主张。过去,如果人们担心司法能动主义,他们能提出的最好的主张就是,如果人们对相关法律如何合乎宪法作出合理解释,最高法院就不应该把该国会法规放在一边。如今情况不同了。

“公民联合会案”已经写入法律。接下来可能怎样呢?

首先,加强执法。“公民联合会案”暗示,独立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能够接受不设限的捐款,因为捐赠不会导致权钱交易腐败。戴维·波西的公民联合会或许是一个右翼组织,但它实际上并不依附于任何特定候选人。按照公民联合会案的阐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允许人们攻击那些假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以及那些的确与候选人协调以避开捐款限制从而引发权钱交易腐败风险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在电子邮件中,一位候选人的竞选工作人员对某个独立组织说:“我希望你们购买广告时间,在以下三个市场上宣传我们在石油开采上的立场。”虽然这种电子邮件可能存在,但我们还没有目睹过这种邮件。不过,我们往往非常确定,这些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并非真正“独立于”它们支持的候选人。“重建我们的未来”(Restore Our Future)是一个支持米特·罗姆尼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组织和管理该委员会的是罗姆尼多年的政治活动家(例如,他2008年的竞选财务主管)以及他的首席竞选募捐者。我们的命运(Our Destiny)是一个支持洪博培(Jon Huntsman)的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其绝大部分资金都来自前州长即洪博培的父亲。尽管罗姆尼哀叹自己未被“允许以任何形式与某个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进行过沟通”,认为这些以及其他“候选”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真的像“公民联合会案”假定的那样独立是一种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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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联邦竞选经费法将反规避规则的执行交给了联邦选举委员会,其中必须有三名民主党成员,三名共和党成员。国会明显分为两派时我们往往会陷入僵局。在设计上联邦选举委员会就陷入了僵局。

其次,公共筹资。事实上,公共筹资成功无望,因为美国公众不愿意向国家甚至国会层面的政治候选人提供如今所需数量的税款。若候选人认定自己筹资可能做得更好,为总统选举的公共筹资就泡汤了。正如卡根大法官所说,在分散的州选举和地方选举中公共筹资“零星存在”。即使对于这些选举,最高法院也提出了一个宪法问题。

政府不能强迫候选人进入公共筹资体系,因为金钱也是言论:这样的体系要求参加者的支出不能超出该体系给予他们的额度。假设你是一个认真的候选人,正在公共筹资和自己筹资之间进行选择。会让你担心的一件事情是你的对手可能不属于这一体系而且其支出超过你被允许的支出。公共筹资体系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声称:“这是我们能为你提供的最低金额。如果你的对手不属于本体系而且其支出超过这一数额,我们将补齐差额以便你们双方有相同数额的资金可用。”

亚利桑那州就曾有这样一个体系。最高法院仍然按照两党分为两派,驳回了该体系。在口头辩论中,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引用州选举机构网站上所说该体系旨在营造平等竞争的平台时,这一结果就有了先兆。他又说,不过,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即平等化并非政府能做的事情,这一点难道我们说得还不够清楚吗? (4) 在其为最高法院起草的法律意见书中,首席大法官写道:“‘营造平等竞争平台’听起来不错。不过,在一个民主国家,竞选公职并非儿戏,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言论形式。”保守主义法律学者查尔斯·弗瑞德(Charles Fried)曾提交过一份辩护状,指出人们能够很容易区分向下拉平,即阻止拥有更多资源的人多花钱,和向上拉齐,即给原本资源少的候选人更多的钱。向下拉平阻碍言论;向上拉齐鼓励言论。或者,按照卡根大法官在她进入最高法院第一年所起草的最重要的意见书中所说,该体系“补贴政治言论因而制造了更多的政治言论”(原文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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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并未直接探讨该“向上拉齐”说法,因为他声称多给原本资源较少的候选人钱,事实上对财力更为雄厚的候选人的支出进行了限制。原因是什么?想象一下,你就是那个更有钱的候选人,了解了你的对手的基础资金额度将被补充以匹配你的支出之后,你就必须决定是否花钱打广告。你或许不会购买该广告的播出时间因为……显然是因为你担心自己的对手或许实际上有能力利用从公共筹资体系得到的额外的钱进行回应。据最高法院所说,这对于人们的支出选择来说是一个“负担”。

对此该作何解读我们难以得知。正如卡根大法官所说:“额外言论形成了一种‘负担’这一想法非常奇怪而且令人不安。”她把首席大法官当成了一个还没弄清楚怎么进行像样的法律论证的一年级法学学生了。将更多的言论当作“一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伤害”后,他的“世界”已经“乱成一团了”。她写道,该案“应得到的重视或许还不如对任何在最高法院曾出现过的言论补贴的质疑”。那些对公共筹资体系提出质疑的人“提出了一个新奇的观点:亚利桑那州向其他发言者支付的资金违反了他们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尽管他们本可以收到……相同数额的资助”。她得出以下结论:“有些人或将其称为胆大妄为。”(原文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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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根大法官的选词明显刺痛了首席大法官。她写道:“我们从不明白给一个发言者的观点中立的补贴为何会形成对一个发言者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负担。”出于对卡根的呼应,首席大法官回应道:“出于对另一位发言者的政治言论的直接回应给予补贴,以允许接受者反驳这一言论,这种案例一件也没有。”卡根大法官足够克制,没有作出以下回应:“这就像说另外一案情况不同,因为另外一案中撞了行人的汽车是蓝色的。但本案中的汽车是绿色的。”不过她本可以作出这种回应。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意见对反对亚利桑那州体系的最激烈主张轻描淡写。亚利桑那州对支持私人资助的候选人的独立团体的支出以及该候选人超出限制的个人支出进行了匹配。“公民联合会案”之后,独立团体的支出上限被取消,其想传达信息也不再受限。根据这一体系,实际上其他人收到的资助可能超过受私人资助的候选人得到的资助。为了传达自己特点鲜明的信息,她的支出略微超出了上限,而独立团体在电波中大量传播它们自己与之类似但不乏变化的信息,而她的对手除了她突破了这些独立团体因使用其鲜明信息所花费总数上限的那一点点费用外还得到了一笔补贴,对该信息具有完全的控制。这真的可能使该平等竞争平台倾斜,使之有利于采用公共筹资的候选人。

首席大法官的表现并未提升其睿智的好名声。不过,当然,与附议该意见书的人数相比,意见书的质量没那么重要。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总共得到了五份协同意见,这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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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或许我们将来都会对宪法进行修正。公民联合会案批评人士的即时反应非常简单。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阐释,宪法禁止国会对公司政治支出进行规制,那就通过修正来改变宪法吧。

起草一份宪法修正案进行规制并不容易。“力求修正”似乎是最主要的宪法修正案团体游说运动,它提出一个“动议”,即“金钱不是言论,人类,而非公司,才是拥有宪法权利的人”。该“动议”是否会提出某个宪法修正案的若干条款并不明朗;或许其旨在推动国会成员起草一个修正案。该动议写成后,其选择的标靶就已经错了,没有选富人而选了公司,它涉及了太多宪法权利,而事实上公司应该拥有其中某些权利。有一个构思更为精确的建议使其紧紧围绕焦点而不会关涉过多:“该宪法中没有任何一处禁止国会和各州对任何公司政治活动基金的开支施加内容中立的规制和约束……”

由九位民主党参议员发起的建议声称“国会应该有权对选举中的集资和支出进行规制”,包括设定捐款和支出上限。国会已经拥有了这一权力;困难之处在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该权力进行了限制,而该建议并未探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问题。严格来讲,佛蒙特州独立参议员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的建议或许更好一些。像“力求修正”一样,该建议将宪法权限于“自然人”,将公司排除在外,而且直接禁止公司“在任何选举中捐款或开支”。通过授权立法机构对“所有捐款和开支”进行规制和限制,它会处理该“富人”问题,而且它声称立法机构采纳的所有规制,不论事关选举资金或其他东西,都必须尊重新闻自由。这意味着,如果一名有钱人希望对选举施加影响,他就必须购买报纸或电视台。鲁伯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和阿里安娜·赫芬顿(Arianna Huffington)对此了然于胸,因此,我想如果桑德斯的修正案被采纳,那么其他人也会步其后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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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起草一份有效的宪法修正案十分困难,使其通过就几乎是不可能的了。它需要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并提交给各州审议,而在各州又要得到四分之三的州的认可。围绕竞选经费规制的政党之分使之不可能得以实现,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内这是不可能的。还有一条路可走:召集制宪会议提议制定宪法修正案,同样这也需要得到四分之三的州的认可。最近,第二条路引起了一些人们的关注。不过,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双方都反对召开制宪会议,因为彼此都害怕另一方会支配这一会议。对我而言,这一不确定性只是一个特征,并非一个问题。不过,塑造我们的政治的政治活动家们并不打算接受有关制宪会议的建议。

如果此类修正案被采纳,一个充满敌意的最高法院也能够通过对它的“阐释”使其无法推翻“公民联合会案”。此外,那些抵制该修正案的政治势力或许也会促使如今的最高法院对其作出合乎宪法起草者原旨的阐释来。或者,更有可能的是,该修正案一旦被采纳,今日政坛将发生相当剧烈的转变,到时上台的最高法院也会相当不同。的确,即便这些建议会落空,那些推动这些修正案建议的政治能量可能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如果心中充满了对制宪会议的恐惧,政治家们围绕“公民联合会案”的工作或许会更有创意。

公司法所处的层级或许不如宪法修正案的层级那样宏大,但公司法或许更为有效。在有关竞选经费规制的现代史的早期,维克特·布鲁德尼(Victor Brudney)注意到了有关公司的一个缺陷并提出了一个很有创意的解决方案。原来在纽约做私人执业律师的布鲁德尼转到了哈佛法学院教授公司法。20世纪40年代末他曾在最高法院担任法官书记员,不过他对公司法的兴趣一直都在。1981年,他在《耶鲁法律期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建议各州修改有关公司的法律以应对公司的政治支出问题。它们应该要求股东批准任何情况下的支出,而且,按照布鲁德尼观点的逻辑,应该全票通过。这篇文章带有一种亦庄亦谐的意味:谐是因为其建议看似非常勉强、缺乏必要性,庄是因为布鲁德尼对公司法知根知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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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类似布鲁德尼的建议感兴趣的学者们对“公民联合会案”产生了兴趣。相关细节尚不得而知:每一类支出还是每一项支出都应该得到股东授权?是否应该有一个绝对多数要求?从宪法层面来说,在公司法中专门制定一条有关言论的条款是否会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该要求能否豁免报纸及类似的媒体公司而不会在发言者中带来一种违宪的歧视?尽管由于社交媒体的崛起,如今报纸或许已经没那么重要,但报纸仍是人们公开讨论政治的重要载体,而且有时候它们还是有钱人用以谋求私利的载体。如果面对一部基于布鲁德尼观点的法律,最高法院又该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何解释呢?或许我们永远无法得知,因为这些一旦实施或许真的有效的建议都是些令人鄙夷的学术性建议。也许它们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完全没有任何政治吸引力。

最后,还有一种可能性,即改变最高法院而非宪法。“公民联合会案”和“亚利桑那州自由企业俱乐部案(Arizona Free Enterprise Fund)”裁决中的反对意见已经为其铺平了道路,它们对于某种竞选经费规制的均衡原理予以了暗中的支持。以均衡为导向的学说会是什么样子我们并不清楚,因为自1976年起最高法院就坚决反对均衡化观点。从那以后,立法者和诉讼人都是在这一框架下开展工作的,因此从没有人试过提出一种均衡学说。白板算是一种优势,但只有大法官们愿意回到原点才行。四位持异议的大法官或许愿意如此。他们费尽力气要将自己的观点融入现有宪法学说之中,提出了一些能为该学说所容忍的有关反腐败利益的比喻性定义,不过,如果他们能围绕该均衡理念打造自己的观点,我们可以预见他们会感觉如释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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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大学欧文法学院的里克·哈森(Rick Hasen)是选举法领域最顶尖的学者之一。他警告我们要警惕以下想法,即认为只要有好的竞选经费法,我们就能解决目前已经功能紊乱的国家政治体系的所有问题。这一僵局和极度党派偏见的根源要比竞选经费规则的根源深得多。此外,必须开展改革,或许让人们对政治中金钱的角色痛心疾首会让我们更关注一般公众。或许我们会借由竞选经费改革所释放的能量攻击冗长发言、党派不端以及那些担心当选胜过履行公职的政治家。如果一名新的被任命的民主党人取代了最高法院中的被任命的共和党,我们或许会发现卡根大法官正带领新的多数派走向这一方向。

竞选经费规制体现了一些因《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学理而产生的真正难题。公民联合会案的裁决几乎就是一个学理性的裁决。保守主义者有时会说,只有在“海勒案”、控枪案等案件中才是活跃分子,在这些案件中人们以对宪法原旨的理解探讨一个特定的问题。不过,在“公民联合会案”中,对宪法的原旨主义理解只扮演了临时的角色。有关宪法制定者对于公司给政治竞选捐款的可能看法还有一个小插曲。肯尼迪大法官用了一大段文字引述宪法制定者的观点,为的是说明他们肯定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会阻止政府“压制媒体公司的政治言论……这一当代最重要的大众传播方式”。正如我们在第四章所看到的,人们可以操弄原旨主义,利用它为所欲为。“公民联合会案”中的多数派大法官们几乎没有尝试过原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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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选经费规制的党派影响相当模糊不清。他们或许更喜欢国会中的现任者而非质疑者,尽管这一点并非完全明确。在总统竞选中这些规制或许可以忽略不计。 (5) 然而,实际上各党派围绕竞选经费规制的分歧非常大。共和党人不喜欢这些规制,而民主党人则相反。尽管人们非常重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学理的前因后果,在“公民联合会案”中所有的大法官还是以共和党和民主党的身份进行的投票。

竞选经费规制的支持者需要拿到四到五张投票。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最高法院作出改变,因此也取决于谁会任命今后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如果认同如今持异议者观点的人被任命为大法官,最高法院的智识平衡就可能发生变化。约翰·罗伯茨将继续占据中心的座椅,但最高法院的智识领袖却会是另外一位大法官。正如我在本书开篇所暗示的,最可能的候选人就是卡根大法官,我们或许会开始讨论“卡根法院”,而不再是“罗伯茨法院”。


(1)  国内税务局不应该向公众透露有关任何具体个人的税务状况的信息,不过在科赫兄弟引起公众注意后一位财政部官员脱口而出透露了这一信息,其意图似乎是为了转移人们对国内税务局的关注。

(2)  “501(c)(3)”型组织—— 大致来说,传统的慈善组织—— 可以从事某些政党活动,但这些活动只能是其所作所为的一小部分内容。

(3)  为了证实这一点,我查看了2011年福特汽车公司与汽车工人联合会之间的劳资谈判合同的首页,对于工会往往都是非法人团体这一主张出现了足够多的怀疑。该合同的确将汽车工人联合会描述为一个非法人团体。

(4)  为了挽救该法,由于受到了误导,该机构在口头辩论之后对自己的网站进行了清理以清除有关营造平等竞争平台的内容。

(5)  在2012年的共和党初选中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发挥了重大作用,或许造成了“公民联合会案”具有共和党“倾向”的印象。2012年年中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在共和党一方的支出与在民主党一方的支出不匹配,因为民主党人知道他们的提名人会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