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通过走进它的监狱来判断。

—— 费奥多尔· 米哈伊洛维奇· 陀思妥耶夫斯基(Fyodor Dostoyevsky)

执法实践让我们不得不直面公民集体选择背后的残酷真相。本书所揭露的线人问题只是冰山一角。其实在美国,不止刑事诉讼如此,政府治理同样已经病入膏肓:官方不仅对犯罪行为采取容忍甚至放任的态度,还在黑人社区大量安插线人,与此同时,其秘密行为还缺乏必要的问责机制。这些缺憾导致线人活动的负面作用越来越多地浮现出来。本章作为最后一章,考察了线人如何在广义上成为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又是如何以一些令人不安的方式塑造了美国的政治体制。

一、以罪治国与线人治国

利用犯罪治理国家的方式使美国变得缺乏民主,也使种族分裂更为严重;它正在耗尽我们的社会资本,抑制我们的创新能力。即便如此,以罪治国并没有……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安宁;事实上,它在对美国普通公民不断增加负担的同时,反而不可避免地降低了恐惧的门槛,助长了恐惧情绪和控制文化。

—— 乔纳森· 西蒙(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教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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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是我们操控民主制度的核心方式。 [2] 我们不仅利用它来威慑、侦破和惩罚犯罪,还利用刑事制度及其价值观来规范一系列社会互动。众所周知,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而言,在美国遭到关押的公民数量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无可匹敌。在充斥着贫穷的高犯罪率社区,刑罚机构已经渗透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中,以至于它塑造了许多人对国家事务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概而述之,我们依靠刑法来精细地控制社会的方式早已远远超出了警察与监狱原本的职能范围。从学校的金属探测器、教师的“政治化”到移民的犯罪化,美国社会近乎接受了以“犯罪控制”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治理模式。

刑罚制度也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治理机构。它不仅管理和监督着数百万罪犯的生活,还提供了众多就业机会,创造了数十亿美元的经济产值,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是助推整个城镇经济增长的最大来源。刑罚制度远非仅仅由犯罪和案件组成,而是一个管理着巨量人口和经济的持续性社会经济机制。

利用犯罪线人来调查其他人,并对这些线人宽大处理,是这一更大治理模式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便牵涉到一系列的民主问题:究竟什么时候我们开始允许政府容忍犯罪,甚至为犯罪提供便利?一个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有理由隐瞒信息、欺骗公民?哪些个人权利应获得保护而不受政府侵害?有什么关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吗?我们应该如何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与种族经济不平等的现实之间加以平衡?由于对利用线人进行评估时需要思考上述问题,这就迫使我们重新审视一些位于刑事制度最深层次的约束。

“民主”一词的概念十分宽泛,其本身就包括许多有争议的含义。我在这里引用它并非为了引起关于其正确用法的辩论,而是要指出刑事政策,尤其是对犯罪线人的利用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传统上对建设一个负责、平等、民主的社会构成了挑战。法学专家大卫·斯克兰斯基(David Sklansky)在其《民主与警察》(Democracy and the Police )一书中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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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统地思考警务和民主之间的关系之时,应融入这样一种价值观:与其说民主是关于集体自治的稳定制度,不如说它反对的是早已根深蒂固的不公正不平等模式。 [3]

以制造犯罪线人来管理犯罪引发了上述问题。它不仅涉及法律与治理的构造,打击犯罪的效果,还涉及个人隐私及安全的资源分配。在实践中,公平有效的线人手段表明政府作出了回应;既不公平、又不可靠的做法则表明治理进程可能会崩溃。从这个意义上看,告密线人的存在对民主制度构成了重大挑战。

(一)渗透者与间谍:一个古老的民主问题

从狭义上讲,告密与民主之间固有的紧张状态早已是老生常谈了。20世纪70年代,在民权运动与反战组织中部署线人的行为引发了一场全国性的激烈辩论,大家都在争论在一个高举保障言论自由和政治自由大旗的国家中实施这种策略是否合适。 [4] 概言之,每当政府展开秘密的部署行动来欺骗自己的公民时,就好像放出了一个官方越俎代庖的幽灵,因为这么做会降低政府对选民的责任。当政府出于政治目的而为之的时候,那么不仅会牵涉到保障言论自由的价值观,还会引发人们对政府擅权干预政治天平的担忧。

在其他国家,告密一直是威权主义的突出特征。东德政府就曾因其利用国家秘密警察(史塔西,Stasi)来无孔不入地监视本国公民而臭名昭著。事实上,在那种情况下利用告密者的行径被视作威权主义的典型表现,因为它反映了对公民隐私与自主的冒犯和不尊重。 [5] 在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和英国占领北爱尔兰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线人的身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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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利用犯罪线人则完全是另一种景象。数以千计的美国警察和检察官办公室频繁且拙劣地利用犯罪线人的行为,既不同于史塔西所侧重的政治手腕,也不同于J.埃德加·胡佛 (1) 对左翼政治团体的故意削弱。但它们却拥有一些共同的重要特征。当官方决定在社区和家庭中安插线人,那么即便其初衷是调查毒品交易,不是政治活动,也仍然会引发政府越权、侵犯隐私和欺骗公众的问题。

早在1988年,社会学家加里·马克斯就在其开创性著作《卧底:美国的警察监控》(Undercover: 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 )中仔细考虑了卧底政治警察与传统犯罪中秘密警察的区别。他认为,虽然两者间存在明显差异,但政治警察的问题却蔓延到了犯罪背景之中。

有时候,我们很难区分究竟谁是英雄、谁是恶棍。(警察卧底的问题)因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着惊人的悖论、讽刺和利益交换而变得复杂:他们通过作恶来行善,通过谎言欺骗和阴谋诡计来预防犯罪或逮捕罪犯;通过协助犯罪来预防犯罪;通过无意中增加犯罪来寻求减少犯罪;他们预防伤害发生,却不知它是否会真的发生;他们目睹冒充罪犯的警察最后变成了罪犯,线人却充当了警察;……他们见证了一种随时会适得其反的双刃剑策略。 [7]

加里·马克斯的结论是:“在我们现已或将要面临的这种社会中,秘密警察和监控行为将会成为问题的核心。”一晃三十几年,当与警方合作的罪犯在弱势群体社区中游荡时,告密行为仍然是这一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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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告密和弱势黑人社区的权力动态:一项新的民权挑战

利用线人治理弱势社区不仅十分常见且几无监管可言,这种治理方式对这类社区带来的影响更是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总体而言,对黑人贫困社区的刑事高压态势加剧了种族隔离,减少了经济发展和个人机会,从而演变为了种族差距制度化的核心特征。在那些警察与社群关系紧张的社区里,缺乏尊重及平等的刑事策略更是火上浇油。正如西蒙教授所言:“通过刑事司法制度来治理这类人群是不会起到安全保障的效果的,相反,它还会增加市中心的支出,更使这些贫困社区雪上加霜。” [8]

由于政府在其他治理层面的失败,使这类社区执法显得更为重要。由于社会服务的薄弱、学校条件落后、就业机会紧缺,刑事制度便占据了更大的空间。实际上,刑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的代表,因此也在更大程度上代表了民主的进程,包括它许下的承诺和失败的结果。

线人的利用是上述现象的一面。正如第五章所讨论的,严厉的缉毒执法措施和高比例刑事制度的介入,使许多社区居民在重压之下不得不选择与警方合作。这一进展极为重要,因为它不仅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持续犯罪——以及随之而来的受害者——是被警方容忍默许的,也意味着警方作出搜查房屋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依赖于某些罪犯。除此之外,这也说明即便是年纪轻轻的青少年居民也知道有一些罪犯逍遥法外,警察已经不再是坚持原则的法律秩序捍卫者,而是随意拿正义来和稀泥的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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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犯罪嫌疑人施压以强迫其告发他人的政策对弱势群体有着特殊的影响,因为弱势群体本身就屈居于官方的压力之下。这类群体在贫困社区和刑事制度中都占据了过高的份额。这一群体包括瘾君子、精神病人;包括像大学生雷切尔·霍夫曼(Rachel Hoffman)一样受到惊吓的年轻人,她轻易屈从于警察当局,并为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包括约占全国被告人总数80%的贫困被告人,他们由公设辩护律师代理案件,然而这些律师不仅任务繁重,而且时间紧张、资源稀缺,因此他们除了与警方合作之外,别无选择。

最后,高犯罪率社区中的守法居民是执法政策的关键组成部分。他们可能是像亚特兰大的凯瑟琳·约翰斯顿一样的老年人,也可能是像德州赫恩的雷吉娜·凯利一样住在公租房里的单身母亲。这些人本就难以避免周遭的暴力犯罪和侵犯隐私行为,在线人活动时更容易受到其负面影响。

因此,线人活动凸显了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正如法学教授大卫·科尔(David Cole)泛泛而谈的,我们的刑事司法程序有两个不同的版本:“一个适用于特权阶层和受教育程度较高者,另一个则适用于穷人阶层和受教育程度较低者……如果将警察惯常对待少数族裔民众和穷人的那一套侦查和审讯手段用在社区里更有特权的居民身上,肯定会让这些人无法接受。” [9]

线人活动就遵循着这种不平等的执法模式。尽管规范线人活动的法律基本相同,但警方和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却会“看人下菜碟”。相较于针对白领、富人、白人、受过高等教育者及享有良好辩护资源的罪犯的线人活动而言,那些针对贫困社区与少数族裔社区的线人活动中的入侵手段更严重,监管制约更薄弱,线人制造的风险和犯罪也会获得官方更大的容忍。不平等的执法模式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执法文化及后果,因此,许多与线人活动有关的负面危害便集中在了最为脆弱的社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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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城市贫困社区中开展线人活动是一项加剧种族差别和经济倾斜的公共政策,它对公民权利构成了巨大挑战。这是最广泛意义的公民权利:与其说其是一种权利主张,不如说它提醒了人们,刑事制度在弱势群体社区中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边界。毕竟,刑事诉讼程序足以决定整个家庭的未来命运,塑造孩子们的职业愿景和老年人的预期寿命。执法政策的微妙差别不仅应因其打击犯罪的价值或与现有法律规则的一致性而受到赞赏,而且应因其对个人隐私和尊严的强大影响而受到赞赏。当线人活动开始利用弱势群体或者威胁到弱者的安全和福祉之时,就意味着高层次的社会治理已经失败了。

(三)执法不力和未能保护人们免受犯罪之害

十年前,兰德尔·肯尼迪(Randall Kennedy)教授曾发表过著名论断:“非裔美国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的主要伤害并不是执法过度,而是执法不足。” [10] 他的意思是,尽管非裔美国人经常在刑事程序中受到更为严厉的对待或因种族因素而被故意针对,但更为危险的是,当非裔美国人成为受害者时,刑事制度却往往会对犯罪和暴力袖手旁观。

线人活动则是这种执法不足问题的表现之一。当政府以允许罪犯继续为非作歹为代价来换取情报合作之时,那些犯罪行为发生的社区就会面临方方面面的影响。首先,最明显的影响就是居民不得不忍受那些本不会发生的犯罪。不仅如此,他们还因官方默许此类犯罪发生的决定而蒙受侮辱。当负责维持法律与秩序的公共机构认为一些人或社区没有资格获得充分保护之时,就会冲淡民主治理中最深层次的承诺。

城市贫困社区中未得到解决的犯罪和暴力问题不能归结为任何一种执法策略,当然也不能仅仅归咎于利用线人的活动。但是,以罪恶感和容忍犯罪为代价的线人文化反映出了更大的执法不足问题。在这个问题中,警力的薄弱配置和个人的不安全感是贫穷的非裔社区及拉丁裔社区公认的生活现状。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些社区同时受到一些最严厉也最普遍的过度刑罚的影响,例如,对种族的刻板印象、大规模监禁以及更长的监禁刑罚。线人活动导致了这种如同“第22条军规”一般荒诞矛盾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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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线人犯罪背后的理论是,有必要防止或起诉更为严重的犯罪——这就是所谓的“用结果正确证明手段正当”的理论。但是,线人对公众造成的伤害本身就应当认真对待和重视。正是这种“手段—目的”式的盘算,为了实现缉毒战争的长远目标而不惜牺牲了凯瑟琳·约翰斯顿的生命;也正是这种“手段—目的”式的盘算,容许毒品交易者依旧留在街头巷尾而不顾其对12岁小孩的荼毒。然而,当受害者属于拥有更大政治影响力的社区时,这种算盘就打不响了。

同时,线人活动也并非总意味着执法不足的现象:它还可以代表政府对犯罪和受害行为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毕竟,线人能够积极渗透到最森严的犯罪团伙中,确实可以成为打击犯罪的强大武器。它向外界传达了这样的信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你是犯罪团伙、腐败公司或肮脏的政客都概莫能外。通过在这些犯罪中部署线人,等于政府实际上向公民宣告:即使是当权者和与世隔绝者,也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正如对执法不力情况的抱怨所强调的那样,当政府对根深蒂固的犯罪模式无所作为时,这表明了对这种行为的受害者的袖手旁观。因此,招募和奖励线人是政府应对这些挑战的方式之一。

此外,要求违法犯罪者以合作换取从宽处罚的机会也可能是一项积极的政策。因为罪犯能在合作中表达忏悔,表达其遵守法律或弥补伤害的愿望。换言之,它能让人们就此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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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利用线人是一种复杂的治理机制,其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实施方式。这种做法的影响与合法性取决于它如何在利弊之间作出平衡,如何决定谁当受益、谁当受苦。从民主的角度来看,实施这些政策的过程与其结果同样重要。

(四)“停止告密”的政治

在2004年“停止告密”现象引发全国媒体的关注之前,线人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并未获得政治层面的承认。时至今日,一些人将“停止告密”称为“运动”“抗议”或其他有意识的政治术语。但一些人认为并非如此,有的人更关注线人对证人的恐吓作用,有的人则认为将这一现象视为运动有点夸大其词,它只不过是一种城市风貌的表象而已。

正如第六章所揭示的,“停止告密”现象有着多重表现形式,它不能被简单定义为单一的含义。尽管如此,它引发的强烈公众反响已经表明,美国民主制度所蕴含的深层价值观已经岌岌可危。“停止告密”的号召之所以引起守法公民的强烈共鸣,原因之一是他们认为自己被政府所忽视甚至虐待,他们的损害并未获得重视,他们的安全和尊严也没有获得平等对待。当人群在目睹暴力犯罪之后逐渐散去时,居民们经常这样解释:他们之所以没有伸出援助之手,是因为他们觉得警察不能或不会保护他们,他们只能依靠自己。在一定程度上,“停止告密”也来自这种无助的经历。

“停止告密”在政治上引发的共鸣与历史也有着一定关系。第六章提到的许多评论家、活动家和艺术家们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黑人政界的历史角度来理解告密:他们耳濡目染的是潜伏在黑豹党和民权运动中的线人,信手拈来的是J.埃德加·胡佛的种族主义。对他们而言,线人活动与官方让个别非裔美国人来反对他们的同胞,从而破坏黑人政治激进主义的长期历史是分不开的。虽然这种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但其是“停止告密”这场全国大讨论中的一股重要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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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看,社区对“停止告密”的反响代表了关于“如何监管市内少数族裔社区”的全国性对话的另一个侧面。这一对话质疑政府干涉私人关系的正当性,关注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施压行为,且认为强有力的治安活动可能侵害市民的个人隐私和自由。这一对话也引发了对平等问题的关注:当本已饱受高犯罪率困扰的中心城区居民受到线人活动的影响时,当他们的隐私、安全和自治状态受到线人活动的威胁时,人们就会产生怀疑。他们会觉得这种干涉和侵犯如果发生在更有政治影响力的社区,是绝对不会被容忍的。“停止告密”运动与所有这些历史挑战都产生了共鸣。

二、影响

线人活动的开展隐含着警民之间民主关系的重要特征。因此,仅仅依靠修补刑事政策或完善立法规定是无法解决问题的。相反,我们需要解决所有复杂的民主问题才能从制度上全面回应“停止告密”的呼声,即继续在政府、媒体和最重要的公众之间展开对话。

这一对话的重大障碍之一在于我们不仅缺乏线人活动的公开信息,而且执法部门几乎垄断了线人活动的政策决定权。必须向立法机构、法院及公众披露更翔实的信息,才能使他们更多地参与到这一问题的政策决定中。在现行政策之下,执法人员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利用线人来影响和改变众多的个人生活、社区运行和机构运作。这样的重要决定不应再由在街头四处巡逻的警察或在办公室里闷头工作的检察官来独自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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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开展线人活动的适当范围既是一个原则性问题,也是一个实用性问题。立法机关可能会基于告密的一些特征对特定犯罪行为持容忍态度,或在执法中作出带有种族差异的警力部署,这些做法是司法制度无法接受的。更根本的是,立法者可能会重新考虑目前授予警察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正是这一不受制约的权力使告密行为和其危险后果变成现实。告密行为之所以引发了人们对上述关键问题的重新审视,就是因为其关涉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特征。

然而,重点并不在于我们应对线人活动有所妥协,而在于如何处理这种妥协。于是,下列重要问题随之而来:在一个社区中应部署多少线人?他们犯下了何种罪行?他们破获了多少案件?进而言之,在这种“合伙企业”中,究竟能否以牺牲“底层员工”为代价来“拯救股价”?如果“合伙企业”中的高层违法者也充当了合作者,那么如何对他们施以惩罚?除此之外,儿童是否会误认为线人的犯罪行为不会受到处罚?执法部门是否要让线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负责?我们能否对一部分社区的高度监视和入侵行为保持容忍,对另一部分社区此类行为却不予容忍?上述问题都至关重要,因为我们即使接受线人活动,对线人活动的监管实践才是最终决定其可行性和合法性的关键因素。

长期以来,线人活动一直被认为是正当的,因为它的目的在于惩治犯罪。但我们的司法制度却从未(也希望永远不会)仅仅由于马尔科姆·X的告诫而推动“采取任何必要手段”的做法。相反,令人自豪的是,我们一直拥有规范和限制刑事诉讼制度的优秀传统。虽然这有时会损害我们惩罚犯罪的能力,但这正是因为我们认为某些价值观比定罪处罚更为重要。与任何单一的改革措施相比,必须将这种对刑事诉讼的原则性监管和限制注入线人活动之中。

归根结底,线人制度改革是对刑事司法制度予以适当限制的更大议题之一。尽管美国依赖逮捕和监禁来解决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但这一做法的破坏性也越来越大。刑事诉讼程序可能对家庭甚至整个社区敲响丧钟,并对黑人男性阶层的公众形象产生毁灭性的影响。一旦陷入刑事程序,不仅可能对个人的身体及心理健康产生毁灭性的影响,还会剥夺他们接受教育、住房、工作和投票的机会。对于一些人而言,一次犯罪便足以成为其生命中致命的转折点,导致他们堕入永远无法偿清社会债务的地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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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记住的是,罪犯也是人,他们一样有孩子、父母、邻居和工作。他们一样会生病和悲伤,害怕和愤怒,他们也会作出错误的判断,缺乏必要的信息。尽管他们可能会伤害其他人,但他们自己往往也是受害者。对于那些罪犯、受害者或具备双重身份的人而言,政府对待他们的方式是我们最深厚的民主和人文关怀的标志。总而言之,这里讨论的政策不仅涉及了我们应如何管理长期存在的犯罪问题,还涉及了我们以何种方式对待同胞,我们如何建设一个富有尊重和安全的社会,而非一个充满暴力和不公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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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Jonathan Simon, Governing through Crime: How the War on Crime Transformed American Democracy and Created a Culture of Fear(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6.

[2]  See David Alan Sklansky, Democracy and the Police(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2; David Garland, 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1), 6.(“因此,调查犯罪控制的新模式,也就是调查社会及其制度重建,从而创造秩序。”)

[3]  Sklansky, Democracy and the Police, at 109.

[4]  参见第七章。

[5]  Barbara Miller, Narratives of Guilt and Compliance in Unified Germany: Stasi Informers and Their Impact on Society(London: Routledge, 1999), 4, 133; James O.Jackson, “Fear and Betrayal in the Stasi State,” Time Magazine, Feb. 3, 1992, at 32.

[6]  See Catherine Taylor, “How Israel Builds Its Fifth Column: Palestinian collaborators face mob justice and fuel a culture of suspicion,” Christian Sci. Monitor, May 22, 2002, at P1(描述了一种“怀疑文化,使得任何经营成功的企业或获得难以获得的许可证的人都经常被怀疑”); Lee Hockstader, “Palestinians Battle the Enemy Within: Menace of Israeli collaborators spawns executions, vigilantism, revenge killings,” Wash. Post, Feb. 2, 2001, at A1; Editorial, “Haunted by an Informer,” Boston Globe, May 20, 2003. (“几代人以来,告密者的耳语在北爱尔兰播下了不信任、恐惧和暴力的种子。”)

[7]  Gary T. Marx, Undercover: 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xix.

[8]  Simon, Governing through Crime, at 6.

[9]  David Cole, No Equal Justice: Race and Class in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New York: New Press, 1999), 7—8.

[10]  Randall Kennedy, Race, Crime, and the Law(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97), 19.


(1)  J.Edgar Hoover,担任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长达48年,经历9任总统。—— 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