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无辜者获罪
杰克·福特被指控犯有入室盗窃罪,这是一项四级轻罪。房主报警称,福特未经允许闯入他家住宅。然而,福特却说自己根本无罪,因为入室盗窃罪的前提是“明知未经允许仍进入他人住宅”,但福特是在女朋友的邀请下跟她一起光明正大走进去的。女朋友告诉他,两人可以一起在她的房间里过夜。公设辩护人莎拉·埃尔金斯(Sarah Elkins)接受指派为福特辩护。莎拉告诉他,这个案子中有一个绝佳的突破口,那就是“不知者无罪”。然而要证明这一点,福特必须等待时机。 [1]
在巴尔的摩,轻罪案件要开庭需要等待排期一个月之久。由于付不起保释金,福特只能在中央看守所内度过整整一个月。巴尔的摩看守所不仅污秽不堪,而且危机四伏。马里兰州州长曾称这里是“无可救药”“骇人听闻”和“奇耻大辱”一般的存在。他在2015年亲自介入并关闭了其中部分建筑。 [2] 当福特终于熬到出庭时,官方递给他一份早已准备好的协议——只要他愿意认罪伏法,就可以将刑期“实报实销”,马上回家。检察官觉得福特被羁押一个月已经足够了。然而,为了证明自己是无辜的,福特拒绝了这份认罪协议,埃尔金斯说:“我们已经准备好了正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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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一会儿,控方的唯一证人——那个报案的房东——显然永远都不会再出庭了。控方申请延期以寻找证人,法庭予以准许。但埃尔金斯却反对延期审理,她说:“法庭至少应该在延期前重新审查福特的羁押必要性,准许他保释到下次开庭时为止,否则他又要在看守所里煎熬几周了。”但法官拒绝了她的要求。
福特在律师面前崩溃了:“算了算了,我就按服刑时间认罪吧。”埃尔金斯对此已经见怪不怪了,对于原本无辜的委托人而言,认罪是出狱的唯一途径。她坦言:“我在全国各地都代理过案子,巴尔的摩市看守所是我见过最为糟糕的地方,我的委托人为了走出看守所都会选择认罪答辩。他们已经不关心认罪协议如何了,只想着离开这里。”
法官见此机会便更进一步,她告诉埃尔金斯:“你可以建议你的委托人认罪。”于是无辜的福特最终作出了认罪答辩,承认了入室盗窃的罪行。虽然福特很高兴自己逃过了牢狱之灾,但埃尔金斯却对此无法释怀。
“控方终于如愿以偿了,他们不用等到下次再提出更久的量刑建议了”,埃尔金斯继续说,“但我感觉自己遭到了羞辱。法官心里明白,以福特的辩护理由可能会胜诉。为了强迫福特接受认罪答辩,本来可以让他保释,法官却非要继续关押;明明能够直接开庭,法官却执意延期审理。福特为了出狱被迫认罪了,法官居然连一点心有愧疚的意思都没有。”
现在,既然已经确定了轻罪诉讼程序存在迅速、草率和制度压力的弊病,就很容易明白错案是如何产生的了。虽然逮捕不需要太多证据,但大多数轻罪逮捕却会引发正式的刑事公诉。一旦走到了这一步,轻罪诉讼程序就会向被告人施加沉重的压力以迫使其认罪。通常而言,被告人很快就会认罪。而公诉人、辩护律师和法官,这些本应承担甄别无辜者职责的诉讼参与者们却总是事务繁忙,无暇顾及自己的本职工作。福特的不同寻常之处在于,虽然最后他在压力面前选择了屈服,但也至少和他的律师一起抵抗了一段时间。法学教授阿尔伯特·阿尔舒勒(Albert Alschuler)称这一过程为“近乎完美的无辜者有罪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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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从知晓也不可能弄清到底有多少无辜者以这种方式被判处轻罪。本质而言,错案是看不见的。因为错案的存在,代表了这种本应揭示某人是否有罪的诉讼程序已经完全坍塌。相较而言,有些案件中的问题更大。有时候,基于可疑的现场毒品检测等相当不可靠的证据就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捕并认罪。游荡罪和非法入侵罪等扰乱秩序类轻罪的被告人也经常是无辜的,因为从法律上说,这些人实际上还没实施犯罪行为就被逮捕了。
相反,其他类型的轻罪并不会触发此类系统性的风险,至少风险不会高于任何其他类型的犯罪。吊销驾照后无证驾驶是违反DMV数据库吊销记录而引发的违法轻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DMV数据库是准确的。警察在逮捕驾驶人时很容易查询到这些记录,该驾驶人的执照可能确实被吊销了。现在,大多数酒后驾车(DUI)逮捕都依赖于呼气测试来提供酒精含量超标的确凿证据。虽然在部分地区,这些测试的精准度受到了质疑,但绝大多数州都已通过立法要求根据酒精测定仪的测试结果来判定测试者是否酒后驾车。如果测试结果为0.10或更高,无论机器的准确性如何,你都将被定为有罪。 [4] 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因此类罪行被捕的人都有罪,DMV数据库是不会出错的(我们将在下文中看到,它也有错误),酒精测试仪也是完美的(当然不是)。但在这类案件中,无需特别理由,导致逮捕的证据就能满足更高的定罪证明标准。简而言之,这些被捕者可能是有罪的。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轻罪制度并没有提供如此高标准的确定性。正如我们所知,许多人被定罪的依据源于并不可靠的证据类型。但我们永远不会知道其他数百万人会不会也是无辜的,因为这项制度是如此草率和不透明,没有人能说清楚。这也导致刑法完全落伍了。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如果我们不知道某人是否有罪,他们就不应该被定罪。但轻罪制度推翻了这一推定,被告人往往在证据尚未确实时就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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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运动已经表明,在过去的二十五年里,美国的刑事制度往往在最严重的案件中发生错判。 [5] 美国国家无罪释放登记处(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已经收录了2000余份无罪文件,有150多名死刑犯被发现是无辜的。无论是律师、法官、立法者还是社会公众都已明白,一些基本的侦查技术方法,例如列队辨认、目击证人身份、犯罪线人、自白供述、咬痕证据等其他法医学技术,都具有高度的不准确性。这些错误的定罪引发了重要的辩论和改革。但轻罪案件却大多被排除在这场无辜者的全国讨论之外。国家无罪释放登记处的创始人曾指出:“我们几乎没有考虑过轻罪案件中的错案。” [6]
通常而言,“错案”这一概念是指被告人在事实上是无辜的,换言之,他实际上并未犯下被指控的罪行。错案产生的原因纷繁复杂,例如证据认定错误、律师与法官的法律适用错误或者政府的违宪行为,等等。但之所以很多轻罪案件会发生错案,是因为轻罪制度本身就存在着不公正性、歧视性或者过度惩罚性的基本特征。本章所探讨的就是这类大量被忽视的轻罪错案,更确切地说,是这种每年可能发生成千上万次不公正审判而导致的特定类型的错案。反过来,这些不公审判所引发的错案又对整个刑事制度造成了规模巨大却被低估的影响。例如,在扰乱秩序罪这类轻罪中,非裔美国人就面临着特别高的错案风险。推而广之,这种现象还揭示了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那就是实际上轻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并没那么在意准确性或负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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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立案,糊涂结案
刑事定罪的可靠程度取决于案件中有哪些材料。没有哪面魔镜会最终说出真相:要查清事实,我们必须依赖于证据、证据收集者、辩诉交易程序、审判程序和诉讼进程中作出过关键决定的所有人。我们已经看到,轻罪诉讼程序很可能是草率且不可靠的。而且,基于内在缺陷证据来定罪的案件中发生错案的危险性更高,不可靠的法医检验就是其中一例。
艾米·奥布里顿(Amy Albritton)听从休斯敦警察的命令,把车停在路边,同意警方对车进行搜查。她知道自己没有任何可卡因,但至于此刻正坐在副驾的新男友身上有没有毒品,她就不知道了。大卫·赫尔姆斯警官(David Helms)在车内地板上找到了一小块白色面包屑,奥布里顿告诉他这不是毒品,但赫尔姆斯警官仍然铐住了她。赫尔姆斯拿出一小瓶粉红色液体,撒了一丁点面包屑在上面。这是路检毒品化学试剂,如果试剂仍然是粉红色,奥布里顿才能平安过关,但它却变成了蓝色。赫尔姆斯警官在她面前挥舞着小瓶子说:“你被抓了!”
在看守所内待了一夜以后,法院指派的律师告诉奥布里顿,检察官提供了一项认罪协议:如果奥布里顿认罪,就只判45天监禁。奥布里顿告诉律师她是无辜的,但她还面临着一个重大的难题:非法持有可卡因的最高刑期为两年,而她16岁的儿子兰登患有脑瘫。于是,奥布里顿接受了辩诉交易。在开庭时,奥布里顿一直忍不住地在哭泣,磕磕绊绊地勉强挤出了“认罪”这个词。
奥布里顿在看守所内服刑21天。在这三周里,她不仅失去了公寓经理的工作,还被赶出了出租房,她的所有家什物件也都被扔到了大街上遗失了。这项新的罪名导致她不可能再找到好工作了,于是2010年,她和兰登搬到了巴吞鲁日,希望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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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布里顿出狱5个月后,实验室技术员阿塔维亚·巴克尔(Ahtavea Barker)在休斯敦犯罪实验室测试了该案中的白色面包屑。巴克尔在表格中写道:“N.C.S——无受指控物质”,也就是说,既没有可卡因,也没有其他任何毒品。警察的现场测试是错误的,奥布里顿是无辜的。但当时并没有任何的纠错机制。直到四年以后,休斯敦地区的检察官办公室才终于向奥布里顿寄送了一封信函,告知她被错误地定罪了。当奥布里顿得知这个消息时,兴奋地大喊大叫:“我就知道!我早就告诉他们了!” [7]
自2014年年中以来,休斯敦地区已经有134名对低等级非法持有毒品罪作出认罪答辩的被告人被证明无罪,其中有86项定罪是基于路边临检时的现场毒品检测。在上述案件中虽然有大约三分之二都是重罪案件,但无罪释放的结果表明,无论是重罪案件还是轻罪案件,都存在错误认罪的现象。这一现象相对独特,因为休斯敦地区做了两件非同寻常的事情。其一,即使在个案宣判结束之后,该地区也会坚持进行毒品样本测试,最终通过这种方式发现了数十个无辜的认罪被告人,这在许多人眼里是难以置信的。其二,休斯敦于2014年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复查案件的定罪廉政小组,为蒙冤的无辜者开释。这个小组为像奥布里顿一样的人寄出信件,告诉他们被错误地定罪了。众多错案的发现也表明,被告人对错误的罪名作出认罪答辩是多么的容易。最终,休斯敦决定完全停止使用路检现场毒品检测。 [8]
2016年,调查网站ProPublica和《纽约时报》合作调查了被广泛运用的现场毒品测试的有效性。调查结果显示了这些测试的出错频率有多高。在奥布里顿案中采用的化学试剂不仅对可卡因有反应,对另外80种化合物也有反应,甚至包括普通的家用清洁剂。有些测试需要非常明确具体的流程,一旦操作步骤出现了错误,就可能导致结果无效。温度的冷热变化甚至灯光照明都可能干扰测试的准确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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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现场毒品测试从一开始就没有被设计为提供有罪的确凿证据,它只是符合“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的逮捕标准而已。最大的检测试剂制造商沙发里兰集团(Safariland Group)在一份声明中称:“(他们无意促使)现场检测成为对嫌疑人起诉或定罪的因素。” [10] 法官已经判定这些测试太不可靠,因此它们在审判中不具备可采性。但测试得出的阳性结果却可以对被告人施以足够大的压力,促使其作出认罪答辩,即便像奥布里顿这样明明知道自己是清白的被告人。这就是广泛的轻罪制度功能障碍中一个典型的案例,原本只符合逮捕标准的证据,最后却足以演变成定罪的依据。
尽管存在缺陷,现场毒品测试不仅在成千上万宗案件中普遍适用,并且在全国司法辖区内畅通无阻。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于2015年破获了3500起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其中有四分之三的案件依赖于现场毒品检测。 [11] 据估计,每年有10万美国人根据现场毒品检测的结果作出了认罪答辩。毒品检测行业尚未披露其产品的错误率,但即便错误率很低,每年也足以酿成数百起错案。
这类低等毒品案件反映出轻罪与轻微重罪之间的界限其实很模糊。在得克萨斯州、内华达州和其他许多州,持有非大麻类毒品被划为重罪案件,而在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和联邦法律中,持有少量毒品仅被视为轻罪案件。虽然毒品重罪意味着刑期更久、名声更差,但其诉讼程序却与轻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如出一辙,都是几乎未经开庭审查就迅速判决结案了,两者的刑期也具有可比性。从全国来看,有30%的非法持有毒品重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其他被告人则被判处类似于轻罪刑罚的短期监禁刑。 [12] 与轻罪案件更相似的是,重罪案件的被告人也会为了获得保释而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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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这些司法辖区中的辩护律师也像许多轻罪法院中一样对案件不怎么上心。多年以来,尽管已有充分证据表明现场毒品测试并不可靠,但拉斯维加斯的公设辩护人从未质疑过其准确性。据2000—2008年度的系列报告记载,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承担着繁重的案件任务,也消磨了辩护的积极性。其中一份报告指出,极少有律师对证据提出质疑,有的律师甚至多年来从未提出过异议。 [13] 这种对案件缺乏辩护和调查的情况本是轻罪案件的特征,却也渗透进了低级重罪的案件中,放任了错案在轻重两类案件中的发生。
现场毒品测试中的问题并非孤例,在刑事制度中充斥着类似的不可靠测试或程序。已经有很多法院发现,以“起步走—转身—单腿站立—手指触摸鼻子”为步骤的临检现场清醒测试在用于确定血液酒精含量时缺乏科学有效性。同样,确定一个人是否在驾驶时受大麻影响也是一门仍待完善的科学。尽管用来检测毒品成分的汗液贴片不仅会对汗液产生反应,对其他环境因素也会产生反应,但联邦法院多年来一直依靠它来监测缓刑被告人是否沾染毒品。 [14] 这种常见检测和程序的设计用途本来是有限的,但在实际应用中它们却异化了。尤其是在轻罪制度的背景下,这类检测在诱导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时扮演了更具影响力的重要角色。这些检测似乎并不重要,甚至总被忽视,最终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大量错案。
错案也可能源于不准确的数据库记录。例如,某日,得克萨斯州弗雷德里克斯堡奥克伍德房车公园里有一位房客报警,称其看见公园经理带着一把枪。原来,为了应对突发状况,这位曾就读于西点军校的经理沃尔特·罗斯格里(Walter Rothgery)佩戴了带有枪套的保安腰带。弗雷德里克斯堡警方在对他进行背景调查时发现他有一项六年前的加州重罪案底。罗斯格里确实曾在加州被控犯有重罪,但在他完成审前转化程序之后,案子就撤销了。所以电脑记录错了,他根本没有犯罪记录,也不是重罪罪犯。尽管如此,罗斯格里仍然被捕了。他被指控作为重罪犯持有枪支,而这也是一项重罪。罗斯格里不仅失业了,也没法找到新工作。由于没有收入,他一再申请法律援助,但法庭直到将他关押三周后才给他指派律师。最终,这位律师通过文件证明罗斯格里并非一位重罪犯后,案件才得以驳回。事后,罗斯格里若有所思地说:“我从小就是一个充满理想主义的美国人,从来没想过这种事情居然会发生在我身上。我猜每一个被捕的人都会说自己是无辜的,有时候他们真的是无辜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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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刑事制度严重依赖于数据库。当警察决定是否对某人采取逮捕措施时,他的犯罪记录、逮捕令、DNA信息、指纹、帮派信息和驾驶记录等越来越多的信息都可能被警察查阅。大法官金斯伯格曾写道,“电子数据库构成了当代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神经系统”,这个仍在持续扩张的神经系统包括:国家犯罪记录数据库、恐怖分子监控名单、DNA数据库和各种各样的商业数据库。 [16]
通常情况下,数据库记录只是刑事案件的一部分。尤其当案情严重时,办案机关将对已被逮捕的嫌疑人的数据信息进行彻底审查。如果存在发现像罗斯格里案一样数据库信息不准确的情况,那么错误的逮捕就很可能不会进一步导致错案。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轻罪案件往往并不会审查涉案证据,而是仅仅依靠逮捕的那一丁点事实就诱导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在这些案件中,不准确的数据库信息就会导致错案的发生。
轻罪制度通常依赖于两种数据库:驾驶记录数据库和犯罪记录数据库,其中前者比后者更可靠。州机动车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驾驶记录数据库。每年有数十万人因为无证驾驶、未登记注册或未购买保险而遭到定罪。实际上,法律假设DMV记录是准确的:经DMV认证的驾照吊销记录构成了吊销执照事实的确凿证据。而且,当某人被捕时,警察可以直接访问DMV记录,因此在传输过程中产生错误的风险很低。即便如此,DMV的记录也并非确凿无疑。在佛罗里达州于2000年开展的立法研究中发现,DMV保险记录的错误率高达35%,因此也导致了数千次非法拘捕。据说各地还发生了下列错误:新泽西的DMV显示布莱恩·皮彻的驾照因子女抚养令而被吊销,事实上该抚养令已经被撤销了。俄勒冈的DMV显示凯尔·皮特森的登记已经过期了,实际上并没有,逮捕他的官员也承认自己知道DMV记录有时会因为报告延误而并不准确。马萨诸塞的DMV显示罗恩·威尔克森的执照被吊销了,其实他的驾照在几年前就恢复了。 [17] 令人惊讶的是,尽管DMV记录对于数百万司机而言举足轻重,但除上述佛罗里达州的研究以外,我没找到任何专门关于DMV错误率的系统性研究。然而,这么多的案子都是因DMV记录而起,即使是极小的错误率,都会导致成千上万起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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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尚可访问和集中存储的DMV系统而言,犯罪记录数据库的准确性更是难以服众。FBI的犯罪背景调查被认为是业内无可挑剔的黄金准则,但其中大约有50%的记录都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由于更新一个人的重罪状态在各地区所耗费的时间有所差别,在特拉华州只需要一天,在堪萨斯州却需要一年半,因此由逮捕和起诉记录组成的《犯罪记录汇编》通常只会反映陈旧或部分案件信息。有时,某人是否被宣告无罪或被定罪的关键信息反而根本没有记录。盗窃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犯罪会导致错误变得更为常见。而且在系统中删除或者封存犯罪记录的程序并不总会立刻奏效,这意味着当一个人的记录本应已被删除或者更正时,其错误信息或许仍然为可见状态。 [18] 如此广泛的失准现象解释了沃尔特·罗斯格里的案子是如何出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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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人一旦被认定为有犯罪前科者,会导致其受到多项不同于初犯者的刑事指控。如果某人有过重罪前科,或既有暴力犯罪前科也有轻罪前科,那么所有五十个州都会将其持有枪支或其他武器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在俄勒冈州,一位重罪犯持有限制级武器可能会被判A级轻罪,而在明尼苏达州、纽约州和西弗吉尼亚州,一位重罪犯持有武器则可能会被判处轻罪。 [19]
只要当某人因错误的犯罪记录被捕且受到轻罪起诉时,尤其在他保释不成或缺乏律师帮助时,就开始面临着认罪答辩的“标准压力”。面对重罪指控的罗斯格里在拘留时曾多次提出律师申请,但都被忽略或拒绝了。如果换一个人,很可能已经放弃诉求且对较轻的罪名作出认罪答辩了。被捕者甚至可能不知道犯罪记录是错的,驳回程序或转移程序都属于技术性的诉讼程序,非律师不一定能够确定其法律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许多被告人是无辜的,但当其面对控方提出的轻罪答辩条件时,也可能与之达成辩诉交易。
电子数据采集在刑事执法行为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正如金斯伯格法官所警告的:“这些数据库产生错误的风险不可小觑。”有色人种的年轻人经常被错误地冠以帮会成员的身份,列入帮会数据库,导致他们涉嫌帮派类轻罪而被错误逮捕及起诉。错误的犯罪记录会威胁非公民被驱逐出境。搜查令数据库通常也是不正确的,它会导致错误的逮捕、非法搜查和不该被支持的监禁。 [20] 上述错误以及普遍草率的轻罪诉讼程序,埋下了越来越大的错案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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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不可靠的法医测试和不准确的数据库会向警方提供错误的事实证据之外,治安警察自己也会凭空捏造出不可信的证据,进而导致错案。通常,此类案件中的证据仅由一名警官出具证言构成,内容关系到一个人从事的犯罪行为,如扰乱秩序、非法闯入、四处游荡或其他被称为扰乱生活质量的犯罪行为。与持有毒品或吊销驾照不同的是,通常没有能够证明事实的物证或书证来客观核实或反驳,也没有证人(或者至少没有在法律上足够成熟的证人)知道被捕者是否真的游荡或非法入侵。因此,证据的可靠性完完全全取决于警察本人是否可靠。
随着新型手机和随身相机的普及,这种乱象已经被推到了聚光灯下。许多视频显示,被指控涉嫌扰乱秩序和抵制逮捕的被捕者在逮捕过程中既没有扰乱秩序,也没有抵抗。 [21] 在这种情况下被逮捕的人显然是无辜的。但是,比起个别警察的不当行为而言,对这类轻微犯罪进行无端逮捕的驱动力更广泛、更深刻。许多警察面临着工作考核压力,不得不凭借大量的逮捕行动来维持秩序。一些警察部门会对所辖警察分配逮捕指标;其他一些部门则教导警察以逮捕措施来“清理街道死角”。这种政策催生了很多缺乏有罪证据的逮捕行为,如果这样缺乏合理根据的逮捕最终导致定罪,那么这些定罪就是错误的。
例如,纽约市多年来的惯常做法酿成了数百起非法入侵住宅罪的错案,直到2013年才被一场民权诉讼官司终止。根据一项名为“清扫大厅行动(Operation Clean Halls)”的政策,纽约警方广泛出入各种住宅项目,以非法入侵住宅的罪名逮捕了很多人,其中非裔和拉丁裔美国人占绝大多数。许多被捕者实际上并不是非法入侵,他们或是拜访朋友,或是居住于大楼中,只是未能出示证件来证明身份。一旦被捕,许多人都会作出认罪答辩。处理这些案件的布朗克斯公设辩护律师克里斯·法布里坎特哀叹道:“如果把我代理过的被告人中无辜者的数量说出来会令人汗颜。”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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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的法律将非法入侵住宅定义为一个人“当没有执照或特权这样做的时候……故意进入或非法停留在他人住宅内。一般而言,任何人在取得业主或其他权利关系人的同意后,才有‘特许或特权’进入私人楼宇”。 [23] 在“清扫大厅行动”中,警方例行拘捕了那些上门拜访朋友或家人的人,他们并不属于非法入侵住宅。
51岁的保安查尔斯·布拉德利(Charles Bradley)就是其中一例。2011年,他刚从地铁出来看望未婚妻丽莎·米歇尔·拉帕(Lisa Michelle Rappa),站在拉帕的公寓楼前的人行道上等她回来。这时,一辆没有标志的绿色面包车向他驶来。米格尔·圣地亚哥警官问道:“你在这儿干什么?”布拉德利向警官解释说他是来看望拉帕的,但圣地亚哥警官搜查过布拉德利的口袋后,就给他戴上了手铐,把他关进了面包车。面包车里还有两位警察,他们问布拉德利:“你上次看到枪是在什么时候?你上次嗑药是在什么时候?你上次是在什么时候买的毒品?”到了看守所以后,布拉德利被脱衣搜身检查,采集指纹,然后被控非法入侵住宅。直到布朗克斯律所指派的辩护人拿到一份经过拉帕公证的信件,证明布拉德利是去探望她以后,布拉德利的非法入侵住宅罪才被驳回。
“这对我来说是一场噩梦,”布拉德利事后说,“我来看我的未婚妻,我来看我的爱人。因为这次逮捕,我可能会失去生命中的一切。”他既愤怒又悲伤,这次逮捕差点让他失去了保安工作。他知道这种事可能会再次发生:“他们的做法对我这样勤恳工作的人可能会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这种伤害可能会持续一辈子。”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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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至2012年实行“清扫大厅行动”的政策期间,纽约市警察局每年至少逮捕了16000名非法入侵住宅者,使其成为了该市被控数量最多的犯罪之一。有37%的非法入侵住宅罪案件都是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解决的,通常是检察官拒绝提起公诉,或者是像布拉德利一样,案件被驳回了。纽约很少有轻罪案件的正式审判,也几乎没有无罪释放的情况出现。非法入侵住宅罪案件就是如此,正如法布里坎特所言:“我代理的非法入侵住宅案件比其他任何一类刑事案件都多,而且我从来没参与过这类案件的正式审判程序,这是闻所未闻的。”因此,那剩下63%的超过10000名非法入侵住宅罪被告人都转化为其他方式处理了。一般情况下,大约有30%的轻罪案件被告人会进入审前转化程序,而剩下的7000名被告人则会作出认罪答辩。 [25]
最终,我们永远都无法得知每年那剩下的7000人中,有多少人会被错判为非法入侵住宅罪。但我们知道的是,法布里坎特所说的“几乎我的所有委托人都被布朗克斯的刑事司法折磨得筋疲力尽,最终接受认罪答辩”。最终判决“清扫大厅行动”违宪的联邦法院法官希拉·谢恩德林(Shira Scheindlin)也意识到,无辜的人在这种状况下确实很容易被定罪。她说:“如果再有人遭受违反正当程序的拦截,又碰巧因为非法入侵住宅罪而被逮捕的话,不是每一个公设辩护人都会像查尔斯·布拉德利的案件一样获得充分的资金保障,然后从屋主那里获得一封公证信,解释被告人是被邀请而来的。” [26] 换言之,如果碰不到敬业但又稀缺的辩护律师,被指控非法入侵住宅的无辜被告人就很可能屈从于巨大压力而认罪。
在过去几年内,纽约市的轻罪逮捕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12年,布朗克斯地区检察官承认许多被捕者是无辜的,单方面停止了仅根据警方报告来起诉非法入侵逮捕案件被告人的行为。 [27] 虽然一系列的诉讼案件产生了新的规则和警务实践,但其他城市仍然保持着类似于“清扫大厅行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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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巴尔的摩警方就因为总是错误逮捕游荡的黑人而在当地臭名昭著。前巴尔的摩警官彼得·莫斯科斯(Peter Moskos)在2008年的一篇文章中写到,游荡行为是“巴尔的摩使用最广泛的轻罪指控”,当年轻的黑人男子与警察顶嘴或拒绝服从警察的命令移动时,他们就会被起诉。 [28]
2006年,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起诉巴尔的摩警察局(BPD)种族歧视式的大规模逮捕行径,尤其是滥用无根据的“游荡逮捕”。起诉书中提到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场景:“2006年7月23日下午大约5点45分,塔维斯·克罗基特(Tavis Crockett)和其他五六个邻居年轻人坐在朋友家门前的台阶上,准备观看一场邻居家的篮球比赛。当这群人起身向篮球场走去时,几辆警车停了下来,格雷警官走出了警车。格雷警官问这群人布兰登(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哪里。在得知布兰登不在现场后,格雷警官告诉这七名年轻人,他们因游荡罪而被捕。” [29] 这些年轻人被带进看守所依次登记,脱衣搜查,然后被关押了14个小时。
巴尔的摩地区还设定了逮捕指标的政策。根据这一政策,警察必须进行大量逮捕,而不问青红皂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在诉状中称:“每个巡警都被要求统计执法数据,包括传票数量和逮捕人数。然后将这些数字与该警官所在班组和班次的平均值进行比较。每区得分倒数的三名警务人员可能会被调派至其他警区。” [30]
2010年,巴尔的摩市签署了一项法令,同意撤销这些逮捕和指标设定,还设置了由法院指定的监督员。6年后,美国司法部公布了对该市警察队伍的调查结论,其认为尽管逮捕率总体而言有所下降,但巴尔的摩市警察局仍然向警察施压,要求其开展大量非法逮捕行为。2016年的报告中认为:“(对市民行为)零容忍的后遗症仍然普遍存在于该局的执法活动中,许多受过零容忍时代浸染的管理人员依旧关注警察拦截和逮捕的初始数量,对其他绩效衡量标准的细节却不做追求。例如,为了阻止、驱散或逮捕那些站在公共人行道上的人群,上级主管经常怂恿警察去清理街道死角。”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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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调查过程中,司法部的一名观察员看到巴尔的摩一名警察主管命令下属警官在街上拦截、盘问和驱散一群人。下级警官提出异议,说这些人并没有做错事,自己没有理由拦截他们。主管回答:“那就编点什么理由。” [32]
游荡罪是常见的损害生活质量类犯罪之一。2010年至2015年,巴尔的摩市警察局逮捕了25000余名触犯非暴力轻罪的嫌疑人,其中行为不检者约6500人,不服从警察命令者约4000人,非法入侵住宅者约6500人,妨害逮捕者约1000人,干扰逮捕者3200人,流氓和流浪汉约760人,打牌或玩骰子者约650人。 [33]
根据马里兰州的宪法及法律,许多被捕者在这种情况下都是无辜的,他们并没有游荡、非法入侵住宅或以其他方式触犯法律。例如,巴尔的摩《游荡法》规定:
禁止游荡:
(b)(1)任何人以……干扰、阻碍行人、机动车自由通行的方式在公共区域或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四处游荡,均属违法……
(c)(1)除非逮捕人员已向该人就违反本法的行为发出警告,而其仍没有停止或拒绝停止该违法行为的,否则任何人不得被控违反本法。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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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要求是这类法规中至关重要的一条。警察必须先告诉人们,他们的行为已经违法,在控告他们之前给予其停止违法的机会,这样才能确保逮捕行为的合宪性不受过于含糊的指控所影响。 [35]
由于这些法律限制,在巴尔的摩市内触犯游荡罪其实并不是那么容易。一个人必须“阻碍”行人或车辆的正常通行,然后被警察勒令停止此种行为后仍然阻碍交通。2001年,马里兰州上诉法院裁定,由于证据门槛相对较高,巴尔的摩警方所逮捕的人中许多行为实际上并不构成游荡罪。尽管如此,司法部在2016年的调查中仍然发现,许多游荡罪的逮捕行为仍然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警告要求, [36] 换言之,巴尔的摩市警察局仍然在逮捕无辜者。
同样,巴尔的摩警方跟纽约警察的做派一样,经常以非法入侵住宅罪起诉那些实际上根本没有入侵住宅的人。美国司法部的报告称:“(巴尔的摩)警方经常以非法入侵住宅为由实施逮捕行为,只是因为被捕者站在与市政府或私人聚会场所相连的公共街道上,但这种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例如,“警察……走近一名男子,他正在莫尔山法院门口四处张望,当他看见警察时却走开了。警察拦截了这名男子,并以其‘无法合理解释为何站在法院门口’为由将其逮捕”。由于这种行为并不属于非法入侵住宅罪,因此这位男子是无辜的。人们在公共人行道上站立和走动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益,这些活动是个人自由的体现,他们根本没有义务解释自己为什么这么做。 [37]
像这样毫无根据的逮捕导致错案的概率有多高?“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巴尔的摩地区公设辩护律师代表娜塔莉·芬格尔(Natalie Finegar)说,“我们可能想进行正式庭审程序,但委托人正受到羁押,他们一心想早点出来。或者我们(要求)陪审团审判,去市中心的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但委托人却害怕了,只想接受认罪协议。”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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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逮捕都会转化为刑事案件。虽然我们没有确切数据,但总体而言,巴尔的摩市的生活质量犯罪驳回起诉率很高,可能在50%至65%之间。一个人被捕后将被押往中心拘留所,督导官员和检察官将在此处审核逮捕文件。2016年,“通过这一初步审查,有六分之一的低等级犯罪指控被驳回。有超过20%的扰乱秩序行为和25%的不服从警察命令行为被驳回”。根据司法部的类似说法,“当局拒绝受理24%的扰乱秩序罪,23%的不服从警察命令罪,24%的妨害执法罪以及约占总数5%非法入侵住宅罪的指控。其中非法入侵住宅罪的数量为156起”。 [39]
大约有16%的案件在初步审查环节就被驳回——清除了那些缺乏合理理由,仅凭一纸文书就逮捕嫌疑人的案件。第二次驳回案件的时机则是在庭审之中。巴尔的摩的生活质量类犯罪是在地区法院审理,该法院的管辖权十分有限,仅受理轻罪案件,本章开头的杰克·福特就是在这里对入室盗窃行为作出认罪答辩的。一旦案件进入到法庭,检察官会对大约一半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这些数据没有区分案件类型,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一比例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案件。 [40]
2015年度,地区法院受理了大约10000起案件,其中约有53%,即5300起案件被最终定罪,由此可以粗略估计维持秩序类案件的定罪数量。在2010年至2015年间,巴尔的摩警方总共采取了超过25000次生活质量犯罪类案件的逮捕措施,年均逮捕5000人次。其中,约有84%,即年均4200人次会在初次筛查后被移送至法院。假设生活质量类轻罪案件的总体不起诉率为50%,那么将有2100起案件继续进行诉讼。考虑到地区法院的定罪率是53%,换算为生活质量类犯罪案件为1100起,占巴尔的摩市地区法院每年所有定罪案件中的五分之一。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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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对这1100起有罪判决的准确性抱有多大的信心呢?一方面,他们是经由两级检察机关筛选后的结果,这表明检察官们认为这些案件是有效的。另一方面,从法律上看,在巴尔的摩市触犯游荡罪相当之困难。巴尔的摩立法和马里兰州上诉法院的解释十分明确:警方不得简单命令人们不得逗留,而应充分说明他们所犯罪行的性质。根据一项多年来备受瞩目的诉讼和一项联邦独立调查,巴尔的摩警方通常都会省略掉上述警告。因此,即便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确切数目,这种广泛使用的罪名很可能已经导致了大量的错判。
同样,2010年至2015年间,巴尔的摩警方实施了6500次针对非法入侵住宅行为的逮捕,每年约1300次。司法部认为巴尔的摩市警察局的这类执法也导致了不少无辜者被捕。由于只有5%的非法入侵住宅案件在初步审查中被筛选出去,这意味着一大批案件将被起诉,并进一步产生错案的风险。
当然,检察官并不是唯一的案件审查者,公设辩护人也应对证据存疑的案件提出异议。巴尔的摩有一个相对积极的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芬格尔表示他们代理了相当一大批案件。然而,即便辩护律师已经准备好对案件提出异议,被告人却想尽快结案,因为他们不想继续待在看守所里,或者在败诉后遭受更严重的惩罚。正如芬格尔所言:“检方经常向被告人提出‘实报实销’式的认罪协议,甚至法官也会如此。如果被告人一心只想回家,他们就会接受。”巴尔的摩市一位居民也同样哀叹:“对人们而言,对从未犯下的罪行认罪伏法,有如家常便饭。”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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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强大的对抗式诉讼程序,巴尔的摩市是错案内在危险性的良好示范地区。检察官对案件的驳回比例很高,公设辩护人也对这些案件严阵以待。即便如此,大量的粗糙逮捕行为和对认罪答辩施加的压力,仍然产生了极大的错案风险。在驳回率较低和公设辩护人缺乏积极性的辖区内,风险也就更大。
巴尔的摩和纽约市都是备受瞩目的标杆城市,他们因诉讼和联邦调查而臭名昭著,也揭示了美国轻罪制度中错案问题的基本原因。首先,最为重要的制度性缺陷在于,大规模针对扰乱秩序行为的逮捕措施都不满足合理理由的标准。这一行为打开了制度的闸门,使其一开始就充斥着不可靠的案件。其次是对抗式诉讼程序的失灵。大量案件缺乏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严格审查。最后是被告人所承受的强大压力。这导致其不得不对没有犯下的罪行作出认罪答辩。这三个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普遍共性。像纽瓦克和西雅图这样多样化的城市过度依赖于逮捕来维持秩序。 [43] 检察官办公室在审查力度上差别巨大,像巴尔的摩等城市的审查力度很大,但其他城市的驳回率大概只有1%至2%。轻罪程序对被告人,特别是那些无力保释的被告人,施加了全面而巨大的认罪压力。总而言之,维持秩序的警察很可能酿成错案,这一现象最终成为了整个轻罪制度的标准操作。
种族影响
错案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但轻罪案件的某些特征却带有种族偏见,导致美国的非裔贫民更有可能身陷轻罪的错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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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首要的是,扰乱秩序类犯罪中的错案似乎正大幅度地针对有色人种。司法部调查发现,巴尔的摩的逮捕措施中存在着显著的种族差异,“在巴尔的摩,尽管非裔美国人仅占总人口的63%,但却占了3400项拒捕指控的87%; 1350项向警方作虚假陈述指控中的86%; 4000项不服从警方命令指控中的84%; 1000多项妨害执法指控中的86%;约6500项行为不检指控中的83%;约3500项非法入侵私人住宅指控中的88%”。 [44]
其他城市也呈现出类似的趋势。在西雅图,尽管大部分人口是白人,但藐视警察罪的被捕者中有一半是非裔,这导致黑人因妨害执法或拒捕而被捕的可能性增加了8倍。某报社经过调查发现,在加州圣何塞市的被捕者中,拉美裔仅占总人口的30%,但却占扰乱秩序指控的70%,拒捕指控的57%,公共场合酗酒指控的57%。在纽约的非法入侵住宅罪案件中,警方的拦截和搜查对象有80%为非裔或拉丁裔,在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违宪逮捕行为都发生在有色人种身上。 [45]
低等级毒品犯罪的逮捕比例也明显针对有色人种。《纽约时报》发现,在奥布里顿被定罪的休斯敦,种族差异也很明显。“在这个黑人占总人口24%的城市里,其被错误定罪的比例达到了总数的59%。”从全国范围来看,尽管非裔美国人仅占全美总人口的12%,吸毒率也与白人相同,但非裔美国人在毒品犯罪被捕人数中的比例却达到了31%。 [46]
换言之,高概率的被捕风险也使有色人种更容易被判处轻罪,从而陷入错案。无辜的非裔美国人,尤其容易被错误定罪,其中又以黑人男性的风险最高。因为他们更有可能因扰乱秩序、持有毒品和抗拒警方权威而被捕。 [47] 这些案件往往仅依赖于薄弱的证据(现场毒品检测存在取证缺陷,扰乱秩序和抗拒逮捕案中存在着法律缺陷)和强大的压力来强迫被告人认罪,这就是导致有色人种,尤其是黑人男性身陷错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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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错案中的种族影响远不止上面列举的数据这么简单。美国的刑事制度因将非裔美国人“犯罪化”而臭名昭著(我们将在第六章具体探讨)。这种将黑人男性和女性塑造成罪犯的偏见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集体意识之中,在新闻、政治和流行文化之中比比皆是。轻罪案件是将黑人“犯罪化”的主要推手,它用逮捕和定罪给涉案人数最多的黑人男性制造了刻板印象。然而事实证明,这些被习惯性推定为有罪的人、这些犯罪占比最多的人,在事实和法律上却很可能是无辜的。
辩诉交易时代的有罪与无辜
无辜者受到的轻罪威胁具有种族倾向性,但它不仅仅与种族有关。轻罪案件的诉讼程序通常对案情的准确性抱着漫不经心的态度,这对牵涉进案件的每个人都构成了威胁。这种态度融入了标准的制度惯性和每天成千上万次个人决定之中。轻罪案件对逮捕事实存在着严重依赖,对证据审查也习惯性忽视,对能够确保事实准确性的司法审查和对抗式诉讼却有所不足,这些习惯实际上宣告了轻罪制度并不在乎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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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这种漫不经心态度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当属辩诉交易。在低级别的案件中,案件事实和刑事指控都是高度可商议的。超过95%的轻罪案件都是认罪答辩的结果, [48] 这意味着案件之所以被定罪,仅仅是因为大家达成了合意,并没有人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正如本书多次提到的,在协商过程中,证据仅仅是定罪的一个因素,而且往往不是最重要的因素。辩诉交易是在检察机关的起诉政策、辩护人的案件代理数量、被告人的保释状况、犯罪记录、移民和财务情况以及法官习惯等阴影下达成的。结果取决于很多因素,但与罪行本身却毫无关联。因此,认罪答辩是导致轻罪案件不重视案件事实准确性的核心,在这种机制下,办案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性保障不复存在。
即使人们在审判前得到了充分的辩护,也没有受到监禁,辩诉交易依旧可以阻断他们自证清白。例如,安吉尔·卡多纳在和高中朋友们等公交车时,一辆警车停了下来。警察对这些青少年搜身后,在卡多纳的口袋里发现了少量大麻。警察逮捕了卡多纳,给他开了一张非刑事处罚的罚单。三个月后,卡多纳和他的母亲去法院接受传讯,这是他平生第一次参加正式庭审。他们了解到,警官错误地指控卡多纳在公共场合吸食大麻,这将导致卡多纳可能被判入狱留下犯罪记录。卡多纳从布朗克斯律师事务所聘请了辩护人来应对这项错误指控,并对非法搜查行为提出质疑。于是,卡多纳和母亲在十个月内上了四次法庭,不仅耽误了自己的学业和工作,而且耗尽了母亲的假期。然而即便到了这一步,正式审判依然遥遥无期。最终,在距离首次被捕一年多以后,卡多纳不情愿地接受了检方提出的扰乱治安罪的认罪协议,这与他被捕时涉嫌的罪名毫无关系。 [49]
正如卡多纳的案子所表明的,辩诉交易中的几乎所有事情——包括案件事实和犯罪性质——都可以协商。辩诉交易的过程也可能以另一种方式在事实上产生误导:它掩盖了政府是否遵守宪法的问题。请注意,卡多纳不仅想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且还试图质疑警察搜查行为的合宪性。然而,繁琐而冗长的诉讼程序带来的压力说服他放弃了这一质疑及其本可能产生的公共信息。卡多纳的案件是纽约地区在2011年至2012年间办理的54起类似的案件之一,这些大麻犯罪的案件中均涉及潜在的非法警察行为。然而,由于诉讼延误、诉讼成本和其他阻碍,任何一起都没能如愿举行排除证据可采性的听证会,大多数被告人都像卡多纳一样通过谈判达成了认罪协议。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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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对案件事实准确性的松懈态度并不仅仅局限于轻罪。正如联邦最高法院在2015年承认的:“当今的刑事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认罪制度,而非审判制度。97%的联邦定罪案件和94%的州定罪案件都是认罪答辩的结果。”在重罪案件中,事实和指控都是可以协商和修改的。因此,整个美国的刑事诉讼都围绕着这项交易进行,导致案件的真实性(被告人究竟是否犯罪)本身就存在着风险。轻罪制度因其体量巨大、审理迅速和办案草率的特征,特别容易产生错案。但是,即便它像刑事司法制度金字塔的顶端一样微小、缓慢和仔细,也仍然会发生错案,因为最终的罪责问题是可以由控辩双方商量的。事实上,在国家无罪释放登记处录入的300多起案件中,同样有无辜的被告人对重罪作出了认罪答辩,其中72人是谋杀罪。 [51]
然而,重罪案件能够通过更为有效的对抗式诉讼程序来减轻无处不在的错误认罪的风险。严重的案件涉及更多的证据,更多人会对案件发表争论,控辩协商也需要一段时间。同样,认罪与否对被告人的激励程度也是不同的。刑期越长,认罪的成本就越高,对抗到底的潜在利益也越大。而且,保释程序在重罪案件中也完全不同。因为对重罪作出认罪答辩通常并不会让任何被告人马上回家,所以对于无辜者而言,认罪与否并不存在直接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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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重要的是,在严重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即便存在控辩协商,但被告人到底有罪还是无罪依然十分重要。这是“洗冤运动”的教训,一旦人们了解到杀人案和强奸案中也经常发生错案,就会形成一个共识,即无辜者不应被判处重罪。美国全国各地涌现出了数十个“洗冤计划”,一些检察官办公室也建立了定罪的监督部门,以防止和识别错案。但这一共识尚未延伸到轻罪案件中。虽然许多法官和律师已经认识到轻罪案件中的无辜被告人会按部就班地接受认罪答辩,但这一制度仍然在快速发展。“洗冤计划”几乎从不考虑轻罪案件,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宣告无罪案例。 [52] 相较于重罪案件而言,轻罪案件的准确性风险有着显而易见的天壤之别。我们知道无辜的人会被判处有罪,但几乎没人在意,这也是轻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轻罪案件中的错案现象对于公众而言几乎是透明的。司法程序应当提供关于定罪的优劣两方面信息:收集案件事实,制作记录,使辩护律师为之辩护到底。由于这些措施几乎不发生在轻罪案件之中,所以真相可能永远都不会被曝光。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即使认罪的人也可能不知道自己是否无辜。例如,与银行抢劫案不同的是,被告人可能知道自己是否“做了”,但不知道他们实际上是触犯了游荡罪还是扰乱秩序罪。而像奥布里顿一样的其他人则不知道现场毒品检测是否准确。最终,如果没有人知道定罪本身就是错误的,就没有人可以抱怨了。因此,错案的威胁静静地潜伏在整个轻罪制度的背后,成为巨大且不确定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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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Not the defendant's actual name. This vignette is drawn from a telephone interview with Sarah Elkins, December 9, 2016, notes on file with author. For a definition of burglary, see Md. Code Crim. §6-205; Herd v. State, 125 Md. App. 77, 92(1999).
[2] Justin Fenton and Luke Broadwater, “Gov. Hogan Announces ‘Immediate’ Closure of Baltimore Jail,” Baltimore Sun , July 30, 2015.
[3] Albert W. Alschuler, “A Nearly Perfect System for Convicting the Innocent,” Albany Law Review 79(2017):919.
[4] David Polin, Challenges to Use of Breath Tests for Drunk Drivers Based on Claim That Partition or Conversion Ratio Between Measured Breath Alcohol and Actual Blood Alcohol Is Inaccurate , 90 A.L.R.4th 155(1991).
[5] Daniel S. Medwed, ed., Wrongful Convictions and the DNA Revolution: Twenty-Five Years of Freeing the Innoc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Dan Simon, In Doubt: The Psychology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Proces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Brandon Garrett, Convicting the Innocent: Where Criminal Prosecutions Go Wrong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Barry Scheck et al., Actual Innocence: Five Days to Execution, and Other Dispatches from the Wrongly Convicted (New York: Doubleday, 2000).
[6] Samuel Gross is founder of 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 Samuel R. Gross and Barbara O'Brien, “Frequency and Predictors of False Conviction: Why We Know So Little, and New Data on Capital Cases,”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5, no. 4(December 2008):941(noting lack of attention to misdemeanors); “About,”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 https://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Pages/about.aspx[https://perma.cc/JDM3-DZ4P]. The past few years have seen some changes. The National Registry has begun to include misdemeanor exonerations. Barry Scheck, founder of the Innocence Project, has called attention to the high rate of wrongful misdemeanor guilty pleas. Barry Scheck, “Four Reforms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Judicature 96(May—June 2013):325.
[7] Ryan Gabrielson and Topher Sanders, “How a $2 Roadside Drug Test Sends Innocent People to Jail,” New York Times , July 7, 2016.
[8] Exonerations in 2015 (Irvine, CA: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 Newkirk Center for Science and Society, 2016), 9—11. See also Samuel R. Gross, “Opinion: The Staggering Number of Wrongful Convictions in America,” Washington Post , July 24, 2015(discussing the Harris County exonerations); Ryan Gabrielson, “Houston Police End Use of Drug Tests That Helped Produce Wrongful Convictions,” ProPublica , July 14, 2017.
[9] Gabrielson and Sanders, “How a $2 Roadside Drug Test.”
[10] Ryan Gabrielson, “Unreliable and Unchallenged,” ProPublica and Las Vegas Review-Journal , October 28, 2016.
[11] Gabrielson, “Unreliable and Unchallenged.”
[12] Cal. Health & Safety Code §11350; Or. Rev. Stat. §475.752; 18 U.S.C. §844; Matthew R. Durose, “State Court Sentencing of Convicted Felons 2004—Statistical Tables, Felony Case Processing in State Courts, Table 4.3,”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July 1, 2007, NCJ 217995, https://www.bjs.gov/content/pub/html/scscf04/tables/scs04403tab.cfm[https://perma.cc/JZF4-RVBP]; Exonerations in 2015 (documenting Harris County sentences of a few days or weeks).
[13] Gabrielson, “Unreliable and Unchallenged,” 8.
[14] United States v. Horn, 185 F. Supp.2d 530, 533(D. Md. 2001)(field sobriety tests did not constitute scientific evidence proving blood alcohol content to which police could testify as experts); “Tests for Driving Under Influence of Marijuana Questioned,” Fortune Magazine , May 10, 2016; Lara Bazelon, “Testing, Testing: The Sweat Patch Was Supposed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Urinalysis, but It Created a Host of Its Own,” Legal Affairs , July—August 2003.
[15] Complaint, Rothgery v. Gillespie County, No. A04CA456LY(W.D.Tx. July 15, 2004); Rothgery v. Gillespie County, 554 U.S. 191(2008); Michael Graczyk, “High Court Hears Case of Texan Denied a Lawyer,” Laredo Morning Times , March 16, 2008.
[16] Herring v. United States, 555 U.S. 135, 155(2009)(Ginsburg, J., dissenting).
[17] License Plate Seizure Program's Error Rate Still High; Program Should Be Abolished, Office of Program Policy Analysis and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Tallahassee: Florida Legislature, December 2000); Melanie Payne, “Driver's License Suspensions Could Be Mistake,” News-Press , November 2, 2015; State v. Pitcher, 379 N.J. Super. 308(2005); State v. Petterson, 256 Or. App. 385(Or. 2013); Commonwealth v. Wilkerson, 436 Mass. 137(2002).
[18] Madeline Neighly and Maurice Emsellem, Wanted: Accurate FBI Background Checks for Employment (New York: National Employment Law Project, 2013), 1; James B. Jacobs, The Eternal Criminal Record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133—140.
[19] Or. Rev. Stat. §166.270; Minn. Stat. §624.713; N.Y. Penal Law §265.01; W. Va. Code §61-7-7.
[20] Herring , 555 U.S. at 155(Ginsburg, J., dissenting); Kevin Lapp, “Databasing Delinquency,” Hastings Law Journal 67(2015):210—211(on gang databases); Investigation of the Ferguson Police Department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Civil Rights Division, 2015)47, 55(on the lack of accurate warrant data).
[21] Albert Samaha, “Blue Lies Matter,” BuzzFeed , January 17, 2017, https://www.buzzfeed.com/albertsamaha/blue-lies-matter?utm_term=.psGY8o54M#.hr7l0KrG2[https://perma.cc/UL9G-6L6D](documenting sixty-two incidents where video footage contradicted police accounts); James C. McKinley, “New York Officer Is Charged in Arrest of Man Who Tried to Film Him,” New York Times , December 22, 2015.
[22] Ligon v. City of New York, 925 F. Supp. 2d 478(S.D.N.Y. 2013): Davis v. City of New York, 902 F. Supp. 2d 405(S.D.N.Y. 2012); M. Chris Fabricant, “Rousting the Cops: One Man Stands Up to the NYPD's Apartheid-Like Trespassing Crackdown,” Village Voice , October 30, 2007.
[23] Ligon , 925 F. Supp. 2d at 490(internal citations and quotations omitted); N.Y. Penal Law §140.15[1].
[24] Ligon , 925 F. Supp. 2d at 497—498; “A Plaintiff Reflects on Judge Scheindlin's Clean Halls Decision,” Bronx Defenders, February 13, 2013, https://www.bronx defenders.org/a-plaintiff-reflects-on-judge-scheindlins-clean-halls-decision[https://perma.cc/ZDB4-XTRH].
[25] Complaint, Ligon v. City of New York, No. 12 Civ. 2274, * 35(March 28, 2012); “New York County Adult Arrests Disposed,” New York State Division of Criminal Justice Services, 2016, http://www.criminaljustice.ny.gov/crimnet/ojsa/dispos/newyork.pdf[https://perma.cc/2JZH-54TD].
[26] Ligon , 925 F. Supp. 2d at 540.
[27] Joseph Goldstein, “Prosecutor Deals Blow to Stop-and-Frisk Tactic,” New York Times , September 25, 2012.
[28] Peter Moskos, Cop in the Hood: My Year Policing Baltimore's Eastern District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114—115, 119—120, 55.
[29] Complaint at 33, NAACP v. Baltimore Police Dep't, Case No. 06-1863(D. Md., December 18, 2007).
[30] NAACP Complaint, 44—45.
[31] Investigation of the Baltimore City Police Department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Civil Rights Division, 2016), 17, https://www.justice.gov/crt/file/883296/download[https://perma.cc/XSK4-S5C5].
[32] Investigation of the Baltimore City Police Department , 29.
[33] Investigation of the Baltimore City Police Department, 17, 24, 26. Overall, BPD made over 200,000 total arrests during this period.
[34] Balt. City Code, Police Codes, Art. 19 §25-1.
[35] City of Chicago v. Morales, 527 U.S. 41(1999).
[36] Williams v. State, 140 Md. App. 463, 477(2001); Investigation of the Baltimore City Police Department , 36—37.
[37] Investigation of the Baltimore City Police Department , 35—36; City of Chicago , 527 U.S. 41(1999)(striking down loitering statute); Papachristou v. City of Jacksonville, 405 U.S. 156(1972)(striking down vagrancy statute).
[38] Natalie Finegar, phone interview with author, December 1, 2016, notes on file with author.
[39] Investigation of the Baltimore City Police Department , 35, 26, 35.
[40] Maryland Judiciary Annual Statistical Abstract Fiscal Year 2015 (Annapolis: Court Operations Department, 2015), Table DC-4. The Maryland judiciary provides aggregate data on criminal case filings and dispositions but not on the specific offenses of trespassing, loitering, or other order-maintenance crimes. If cases are initially well screened, prosecutors later in the process may be less likely to dismiss them once they get to court. See, e.g., Bruce Frederick and Don Stemen, The Anatomy of Discretion: An Analysis of Prosecutorial Decision Making—Technical Report (New York: 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 December 2012), 256.
[41] Maryland Judiciary Annual Statistical Abstract , Table DC-4(documenting 5,297 guilty pleas in 2015).
[42] Interview with Natalie Finegar; Bailing on Baltimore: Voices from the Front Lines of the Justice System (Washington, DC: Justice Policy Institute, September 2012), 22(quoting Baltimore resident).
[43] Investigation of the Newark Police Department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Civil Rights Division, 2014); Investigation of the Seattle Police Department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Civil Rights Division, 2011), 9—11, 25—26(finding that Seattle police use excessive force in response to minor offenses and overuse pedestrian stops against minorities); Eric Nalder et al., “The Strong Arm of the Law: ‘Obstructing’ Justice: Blacks Are Arrested on ‘Contempt of Cop’ Charge at Higher Rate,” Seattle Post-Intelligencer , February 28, 2008.
[44] Investigation of the Baltimore City Police Department , 55—56.
[45] Christy E. Lopez, “Disorderly(mis)Conduct: The Problem with ‘Contempt of Cop’ Arrests,” American Constitution Society Issue Brief (2010):5—6(Seattle), 7(San Jose); Floyd v. City of New York, 959 F. Supp. 2d 540, 558(S.D.N.Y. 2013).
[46] Gabrielson and Sanders, “How a $2 Roadside Drug Test,” 12—13(Houston exonerations); “2014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Table 49,” FBI Uniform Crime Reporting, 2014, https://ucr.fbi.gov/crime-in-the-u.s/2014/crime-in-the-u.s.-2014/tables/table-49[https://perma.cc/B695-RD83](arrests by race); Cassia Spohn, “Race,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the Twentieth and Twenty-First Centuries,” Crime and Justice 44 (2015):49, 64—66(on drug use and prosecution by race); Michelle Alexander, The New Jim Crow: Mass Incarceration in the Age of Colorblindness (New York: New Press, 2012), 7 and n. 10(on drug use and prosecution by race).
[47] Disparate misdemeanor arrest rates for African Americans are discussed further in Chapter 6(“Race”). Although they are a numeric minority in the criminal system, black women are increasingly criminalized and labor under a unique set of criminalized stereotypes. See Stephanie Clifford and Jessica Silver-Greenberg, “Foster Care as Punishment: The New Reality of ‘Jane Crow,’” New York Times , July 21, 2017(on the criminalization of the parenting choices of women of color); Priscilla A. Ocen, “The New Racially Restrictive Covenant: Race, Welfare, and the Policing of Black Women in Subsidized Housing,” UCLA Law Review 59(2012):1540, 1548(“contest[ing] the distinction that is often implicit in social welfare and criminal justice scholarship that suggests that Black men and women are regulated on the separate and gendered tracks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and the social welfare systems”).
[48] “2015 Statewide Misdemeanor Bench Trials and Rates,” 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 Court Statistics Project, 2015, http://www.ncsc.org/Sitecore/Content/Microsites/PopUp/Home/CSP/CSP_Criminal[https://perma.cc/YR4U-PWDH](documenting typical state misdemeanor trial rates of 2 percent or less).
[49] No Day in Court: Marijuana Possession Cases and the Failure of the Bronx Criminal Courts (New York: Bronx Defenders Office, 2013), 1—2. The report states that “Angel Cardona” is not the client's actual name.
[50] No Day in Court , 2—3.
[51] Lafler v. Cooper, 132 S. Ct. 1376, 1388(2015)(on national plea rates); “List of Exoner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 http://www.law.umich.edu/special/exoneration/Pages/browse.aspx[https://perma.cc/KG3W-7BJH](accessed February 20, 2018).
[52] The public defender in Jack Ford's case, for example, informed the judge that he had a valid defense. See also Robert C. Boruchowitz et al., Minor Crimes, Massive Waste: The Terrible Toll of America's Broken Misdemeanor Court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ssociation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April 2009), 33(quoting Judge Joseph Bellacosa); Josh Bowers, “Punishing the Innocent,”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56(2008):1119—1120(arguing that it is often in the interests of innocent misdemeanor defendants to plead guilty). 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 lists eighty-five misdemeanor exonerations out of 2,144. “List of Exoner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