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众筹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援助

    证券监管的目标通常有三个,保护投资者、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促进资本形成。要同时实现这三个相互冲突的目标,在早期有必要以原则导向监管为主,同时建立并坚守基本规则底线。

    1.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

    原则导向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规则导向监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各国金融监管普遍采用的方式,英、美两国分别是这两种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国金融服务圆桌会议(Finacial Services Roundtable)曾指出:“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绝大多数金融行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这一体系重点关注合规性,且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主观判断与灵活调整留有的空间极为有限。原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重点关注既定监管目标的实现,且其目标是为整体金融业务和消费者实现更大的利益。”

    原则导向监管尽管存在诸如主观性、不确定性等缺点,但通过2008年金融危机的实践检验来看,相比规则导向监管,原则导向监管方式更适用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英国金融服务局认为,“原则性监管意味着更多依赖于原则并以结果为导向,以高位阶的规则用于实现监管者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并较少地依赖于具体的规则。通过修订监管手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持续进行原则和规则间的不断平衡……我们关注作为监管者所希望实现的更清晰的结果,而由金融机构的高管更多地来决定如何实现这些结果。”

    因此,通俗地说,原则导向监管就是找准底线、放开空间,即监管几个重大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必须遵守的,此外就是市场的行为。原则导向监管既有利于规范金融创新,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如存在需要且条件成熟,原则可与规则相结合,形成具体监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显然,众筹融资的发展,甚至未来的完全证券化过程,如何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需要原则导向监管思路的法律援助。

    2.监管主体地方化

    众筹,乃至于P2P这类的互联网直接融资形态,都起源于民间,绝大多数根植于地方,不宜采取类似的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监管权限应逐步下放到地方。目前国内由证监会负责众筹的监管,美国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不同的是,美国各州会制定自己的法律,而中国可能很难有地方的众筹法律。

    3.美国对众筹融资的平衡监管

    美国出台的JOBS法案标题III,在既有《证券法》规定的私募发行和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基础上为众筹奠定了法律框架,因此被称为《众筹法》。其立法的本意即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众筹创业。众筹平台或中介需要注册专项的众筹中介牌照。平衡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强制注册和信息披露为重点转向设定投资者投资上限。这既降低了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又在促进投资者分享经济创新和成长收益的同时对其提供了保护。为了实现促进更多的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的目的,必须保证发行成本极低。过多的信息披露任务会提高小企业成本,且对大多数众筹支持者作用有限,因此JOBS法案提出了简易的信披机制。而《众筹法》真正的核心是从强制信息披露转向设定投资者投资上限,真正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择机设立众筹二级市场。

    其次,虽然对中小企业众筹融资实行注册和信息披露的赦免,但对众筹平台和中介机构仍然进行监管才是其立法重心。众筹平台或中介机构必须在美国证监会注册,必须承担教育众筹投资者的责任,必须在众筹平台的监督下完成投资者保护任务。

    再次,美国有集体诉讼等较好的司法制度,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另外,美国有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三大信用局保存有360亿份信用报告,每年发出约30亿份新报告,能覆盖2亿名消费者。

    4.对中国的启示及中国的众筹立法方向

    美国对众筹立法体现了平衡监管、扶持发展的思路,这值得借鉴。借《证券法》修订之机,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小额融资、小额投资和快速融资,防范非法集资和诈骗;强化中介监管,鼓励券商进入众筹领域;另外还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司法体系。

    中国证监会已经开始对股权众筹的模式进行调研,中国版的众筹法也许会出台。结合中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及中国实际情况,法案可能会偏保守,比如股东人数,不大可能像美国一样大幅度提高上限,但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众筹平台市场准入制度。未来可能会对众筹平台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具体的做法可能是设置一定的条件,采取备案或许可制,使符合条件的众筹平台从事众筹业务。二是规定众筹发起人的资质与责任。为了保证众筹项目的规范运作,会对众筹发起人做出严格的约束。三是对投资人人数及投资额度做出规定。为了避免众筹风险给部分投资人带来的损害,未来会对众筹投资人的数量及投资额度做出严格规定。四是对众筹募集资金数额和次数做出限定。为了避免众筹融资风险,未来会对众筹发起人募集资金的数额与一个年度内的募集次数做出规定。五是对众筹规则和流程做出明确规定。六是可能会对众筹各个主体的权责做出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实施和强化众筹过程监督,未来会对众筹各方的权责关系做出明确规定。

    总体而言,未来众筹一定会更规范且受到监管。规范与监管使我们可以清楚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明确规范众筹与非法众筹的区别,培育良好的众筹市场,这更有利于中国众筹的长期健康的发展。